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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高校信息公开的成本—收益问题

时间:2024-04-24

戴睿 赵奕��

摘要:教育平等及透明性的要求使得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日益趋向常态化和规范化,教育部为此出台了公开办法和公开事项清单,旨在增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为深入贯彻落实该項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应当明确意识到,其工作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作为实施主体的高校如何对待成本—收益问题。

关键词:高校信息公开成本收益

教育部分别于2010年4月、2014年7月和2015年10月颁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2]、《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3],充分表明当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教育透明度的重要性。高校信息公开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具体内容涵盖了高校办学宗旨及机构设置、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招生就业信息、教学管理信息、师资队伍现状及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合作办学情况等多个方面,并且要求高校通过网站和校内外纸质与电子媒介等途径进行信息公开。以上规定在大力推动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透明化的同时,也是就这项工作向高校提出了保证合理化成本与收益的新课题。

一、高校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中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解释,清晰表明了高校信息公开应该是对公共利益具有正面积极影响的。审视作为公共产品的高校信息,其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属性显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积极影响。

首先,高校信息的非竞争性是指在高校信息公开之后,其受众即相当于是这种免费产品的消费者,无论是校内师生还是社会公众都可以同时“消费”(使用)这种产品,无需彼此竞争,任何人对于该信息的使用都不会导致他人减少其使用,所以高校信息一旦作为公共产品提供后,学生、家长、相关研究者个体和社会的边际成本都是零,而随着信息使用者的增加,其边际收益、平均收益和总收益均在不断增加,这也是国家要求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其次,高校信息公开后,所有受众均可从中受益,并不会因为自身得益于这些信息而影响或干扰其他人同时享用并受益于同样的信息,非排他性不仅可以使公众更为广泛、更为深入直观地了解各高校发展状况、提升高校办学吸引力,亦可通过更多师生和社会公众得到更多信息,从信息对称的角度提升高校内部办学效率和外部公众监督效果。

二、高校信息公开的成本

尽管高校信息公开具备显而易见的正外部效应,但作为公开信息“产品”的直接供给者,高校则必须要考虑其成本问题,包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对于本文中“信息公开”这种产品而言,高校即“生产企业”,该产品的显性成本指的是高校在“信息公开”所需的生产要素市场中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购置、应用软件的开发与维护费用、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及涉及到的其他必要成本。从高校运行的角度,即便没有信息公开的要求,为了保证学校现代教学和办公的需要,以上主要显性成本也基本都是不可避免的,尽管信息公开工作可能增加了这部分支出,但对于多数高校而言,并非占比显著的额外支出。

然而除了显性成本以外,还需要考虑进去的是隐性成本,主要指的是为了进行信息公开,高校除了分配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从事此项工作外,还必须首先从管理层面进行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或方式变革,且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包含了可能为高校带来利润(如某些科研成果)或是风险(如一定密级的文件)的条目,使得高校必须审慎对待该项工作,加倍投入人力和物力以避免风险与损失,相当于生产企业动用了本来无需使用的自有“生产要素”[2],结果是高校或者额外支付了这部分并非所有人都意识到的成本,或者从机会成本的角度预见到这些要素在其他用途中能获得更高收益而转投至获利更高的领域。

三、高校信息公开的收益

首先是内部收益,即高校自身通过信息公开而获取的收益。第一,避免寻租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的腐败主要出现在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基建项目等领域,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下,无论是人事师资、学科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基础信息,还是招生考试、收费及资产等涉及学术、科研与基建等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下是保障了师生及社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是为高校领导或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增加了制度约束,避免由于个人的权力寻租造成的腐败滋生现象,提高学校内部及社会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减少经济损失。第二,加强内部信息流通与利用,降低办学“交易成本”。随着信息公开制度中具体公开内容与方式的逐渐明晰,决策事项、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成果评选、仪器设备配置等原本只在少数人或有限范围内公开的信息,成为教职员工普遍可见、便于共享和参与的办学基础,使得高校运行的内部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改善,师生掌握了更为充分的信息,不仅可以对信息加以直接利用,更可通过便捷的途径和渠道进行办学所涉各项事宜的申请、监督、质疑、申诉等程序,交易成本得以降低。

其次是外部收益,即社会与公众获得的收益。公益性是教育的基础内涵之一,即便是民营高校,在提供教育这种公共服务的时候同样具有公益性。因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通过开放一定的公共资源,使公众能够共享书籍文献、博物馆藏、研究成果等教育资源;通过提高高校办学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也向社会释放了部分有益信号,例如某项技术或课题取得进展的信息很可能会引起企业的关注,进而通过联络合作而产生进一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分析表明,提升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不能单凭行政命令,无论是高校自身,还是上级主管部门,都需要从经济学的视角科学地进行成本和收益考量,才能真正切实深入并卓有成效地推动该项工作。

参考文献:

[1]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EB/OL]. http://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_1603696htm,2010—5—11

[2]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清单>的通知[EB/OL].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5972/201409/174685html,2014—7—2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信息公开清单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EB/OL]. http://moeeducn/srcsite/A01/s7048/201510/t20151016_213837html,2015—10—14

〔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项目编号:WJQ2015023)的阶段性成果。〕

(戴睿,沈阳大学信息中心硕士研究生。赵奕(通讯作者),沈阳大学生产力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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