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 王柏兴
(天津市东丽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 300000)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说明物。食品标签通过对预包装食品的名称属性、配料成分以及其他内容的标示,使人们能够对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有一个直观的认识,食品标签的管理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清晰、明确地进行标识,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理解的偏差或者不够重视,使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出现错误、缺失,甚至模糊了食品属性,以下就几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1)GB 7718-2011中3.1条款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些食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例如:①芝麻油、大豆油的标准都要求标注产品等级以及原料原产地,个别产品并没有相关标示。②一些巧克力制品没有按照标准要求标注产品的类别或类型。③饼干没有按照GB/T 20980-2007中规定的加工工艺进行分类标注。
(2)GB 7718-2011中3.8条款要求,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一些非进口食品的外包装使用英文或其他外文字体对产品进行修饰性描述,但并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示,这些文字也并非商标。
(3)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 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实际生产中企业可能会忽略这一要求,在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大于要求时,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符高度不足1.8 mm。
(4)有些食品将生产日期打印在内部独立包装上,外包装为纸盒并且密封,不能直接开启或透过外包装物来识别生产日期,这就不符合GB 7718-2011中3.11条款的要求,此情况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属于强制标示内容的生产日期。
(1)预包装食品所标示的食品名称不能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或者错误地标示产品属性。比如:①某糖果标注名称为果缤纷,引用的生产标准为GB/T 10018-2017《糖果硬质糖果》,如果不对照实物、配料表和标准,只看名称就不是很清楚这个产品是哪种食品。②一款名称标示为“酿造陈醋”的产品,配料表中并没有酿造食醋所用的粮食,但却标示含有食用醋酸,由配料表的成分可知这一产品应为配制食醋,其标示的食品名称属性错误。
(2)配料表的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3条款的规定要求,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没有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绵白糖或白砂糖标注为糖、食用盐标注为盐或精盐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没有按照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进行标注,如脱氢乙酸标注为脱氢醋酸。
(3)一些食品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未给与定量标示,例如当食品名称标示为“提子面包”,同时又在标签上强调了“提子”,这种情况就需要标示出所强调配料的含量[2]。
(4)净含量的标示没有使用引导词“净含量”,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要求,如标示净含量为1 kg,字符高度不足3 mm,标准要求不得小于6 mm;还有将净含量单位标注错误,例如净含量为1 kg的产品标注为“1公斤”,并非法定计量单位。
(5)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的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实际查找时会发现日期漏印或没有印在所说明的部位。
(6)一些预包装食品在标示营养标签时将营养成分表中的单位标示错误,如“能量”的单位标示为“KJ”或“kj”,正确标示应为“千焦”或“kJ”。
以上存在的问题是比较多见的,主要原因还是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不够重视、不够认真,产品本身质量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但标签的标示也是安全产品的信息体现。如果能够按照GB 7718-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GB 28050-2011规定进行严格标注,多熟悉相关食品的产品标准,加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的培训、审核等,就会避免很多常见问题,使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更为准确地传递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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