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 吕春红,周云婷,钱 菁,李俊行
(1.新昌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浙江 新昌 312500;2.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52)
2013 年12 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 号)以来,浙江省各地开始改革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组建基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目前,大多数市县已经完成基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并在运行中积累经验,逐步改善[1-2]。本文通过综合分析该类机构运行发展的现状,总结问题经验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使该类机构能更顺利地运行和发展,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坚实的技术支撑。
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有各自的传统和优势,两者检验技术的不同之处决定了两者不能相互套用双方的管理模式。相较于上级检验机构,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批次较少,人员编制也相应较少,但检验的内容仍然覆盖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农药残留、微量元素和微生物等各方面,已经开展的药品品种也要全项目覆盖,检验手段包括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感官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各种方式。在有限的空间场地、人员编制条件下,建立一套同时适用于食品检验与药品检验的管理体系成了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共同任务。
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合同评审人员、报告发放人员、样品检验人员、样品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耗材采购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员和内审员等多种岗位,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大部分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职责,岗位之间也可能出现任务交叉的现象,如果机构没有明确地定员、定岗、定责,或没有相应的监督落实机制,就可能会造成管理体系处于模糊状态,遇到紧急或重要任务时,落实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能会打折扣。
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大多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行政任命由上级机构负责,该类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其管理体系应有明确的行政线和技术线。行政线包括上级机构任命的主任、副主任以及本机构内部任命的办公室主任、理化检测室主任、微生物检测室主任等各职能科室主任,负责上传下达及各种任务的落实处理;技术线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和内审员,负责进行技术相关培训并解决技术相关问题。每条线的岗位和人员要明确,各司其职,通过沟通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与争议。
目前,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多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质,因而在人员编制数量上相对稳定,从而保障各项检验任务能按计划完成。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在分工和培训方面。上级检验机构或者基层执法机构中,工作人员会分为食品线和药品线,各自分管不同领域,但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人员数量少、仪器集中的情况,很多大型精密仪器又需要定期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所以有限数量的检测人员很难按食品线和药品线分开。如果按检测仪器分配,由于食品和药品检验技术和要求的不同,对检验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就有了很高的要求。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食品标准纷繁复杂,同样的产品有多个检测方法,标准要求也不尽相同,并且一直在更新,这对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新员工或者是跨科室员工,即使有检验检测相关经验,但由于不清楚标准的变化或者当前领域的检测经验不足,仍需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分析仪器也在快速更新换代,新型仪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分析准确度,但新仪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需要相关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掌握新知识与新技能,这些也需要单位提供学习的机会和平台。
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需要很多大型昂贵的精密仪器,新实验室建设或采购价格较高的仪器时,政府普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每种仪器根据检测功能需要可能会配有相关辅助设备,有的会对安装场地或者电力供应、气体供应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很多仪器一起招标采购,专家很难面面俱到,可能会由于相关辅助设备或者安装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的性能优势。因此,大型精密仪器的采购,需要向兄弟单位、上级机构或供应商做好充分的调研,了解必备的相关辅助设备和场地需求,同时也要尽量避开一次性打包招标方式,做到一事一议,让专家有充分的精力进行全方位把关。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目前,检验机构大多包含抽样组与检验组,满足抽检分离的要求,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仍属于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可以随时进行沟通交流,失去了抽检分离的意义。因此,抽样工作应由监管部门的人员完成,而不是由检验机构刻意地划出抽样人员,勉强做到形式上的抽检分离,还占用了本就有限的检验人员数量。
食品抽检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其中检验项目的选择和检验结果的运用尤为关键,检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至关重要。
例如,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如果监管机构可以掌握当地农药的市场销售情况或农民使用农药的情况,并将该情况告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检验,减少无效的检验项目,大大提高检验效率,降低检验成本。再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4、GB 2762—2017、GB 2763—2019 中,并没有规定所有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无标准可依时,有的机构采取的办法是该项目“不做判定”,有的机构采取的办法是从
严“不得使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监督抽检的项目“不做判定”不合理,而检验机构采取“不得使用”的判定也不合理。检验机构只能对产品做出判定,产品只能是“不得检出”,即使是监督抽检的样品,检验机构的结论也只能做到“不得检出”,至于生产前后是否有使用和消耗,应由监管部门去调查和下结论,所以监督抽检的最终结论应该是监管部门下结论,而不是检验报告里的检验结论,检验机构只能对来样负责。
目前,由于经费和各种因素的影响,扩项大多安排在实验室搬迁或者大型仪器采购之后的不长时间内,新增的项目大多参考其他地区的同类检验检测机构,造成后期正常运行时的诸多不便或者意义不大。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地方特色产品,扩项时,多关注地方特色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者当地企业紧缺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有针对性地扩项发展,不仅可在今后的机构运行和发展中助力地方企业做大做强,还能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科研难题攻关等更具有技术挑战的工作,力争在同质化检验较为普遍的现实情况下脱颖而出,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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