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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思考

时间:2024-07-28

杨 洲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重庆400053)

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得到迅猛发展,与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贸易出现顺差。随着我国出口商品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外国对我国出口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也日渐增多,涉及的商品种类多、金额大,案件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高,相关企业因此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1 当前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的现状

一是贸易摩擦的产品和涉案国家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中所涉及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等不断增加,微观摩擦、宏观摩擦、投资摩擦、制度摩擦、技术性贸易摩擦等并存,反倾销、特殊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主要的摩擦形式。此外,还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产权、环保标准等新的贸易摩擦形式。其中,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不只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日渐增多。

二是外国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反倾销诉讼层出不穷。如欧盟宣布从2014年5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惩罚性关税,最高达36.1%;澳大利亚也继美、欧之后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开展反倾销调查。另外,在制冷剂方面,美国国际委员会在2013年12月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四氟乙烷及同类化学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产生实质性损害,美国政府将对此类产品进行“双反”调查。据统计,美国在1990年到2010年之间,共向我国发起143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目前,美国对我国的钢铁、轮胎等又提出“双反”调查。

2 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诉讼的原因分析

2.1 他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在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许多国家将我国确定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或者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他国通常选择与中国实际经济情况差距很大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倾销幅度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认定我国企业是高幅度倾销,从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2.2 我国企业消极应诉,客观上助长了外国的反倾销诉讼势头

我国许多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都不错,但是缺乏对外贸易的经验,对于外贸方面的国际通则认识不全面,在产品建档过程中,很少单独建立应对反倾销诉讼的相关档案。另外,当我国出口商品遭受他国反倾销诉讼时,我国外贸企业缺乏应对诉讼的相应财务资料准备,如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制度及管理欠健全,缺乏出口产品价值核算资料等。我国企业应诉心理更是不积极,许多企业常常因为担心可能面对的高额诉讼费用,要么希望由其他企业进行应诉,一旦应诉成功,就可以坐收渔人之利而不需要付出高额费用。要么,干脆听天由命,不予回应。这种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助长外国反倾销诉讼的势头。

2.3 企业盲目以低价为竞争手段,容易导致进口国的反感

我国的出口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出口商品以纺织、轻工等商品以及电子、机电等附加值低、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营销策略选择上,多数出口企业看重短期效益,为了抢占国外市场,盲目以低价为竞争手段,导致出口价格差异大。根据某些数据表明,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是高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的,但其出口价格有时会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如此一来,容易导致进口国的反感。

3 探索有效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措施

3.1 完善相关制度

3.1.1 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和应诉机制

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让我国企业受到巨大经济损失,为了消除或降低反倾销诉讼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我国政府、司法机构和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一,建立反倾销诉讼的预报警示系统。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可通过定期全方位地收集所在国市场的动态数据,熟练掌握该国反倾销法律法规;最快最直接地了解我国出口商品受到该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相关信息反馈回国,以便相应机构及相关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做出反应。

第二,设立专门的应诉基金,用于应对反倾销案件。设立专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所需要的费用。据了解,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对此,政府可指定海关或专门机构建立应诉基金,根据出口量的大小,以统一比例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份额,基金成立后可用于反倾销应诉的共同事务。

第三,形成政府、行业、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共同面对的局面。首先,政府做到加强宣传和开展培训工作,建立产业可能受损的预警机制,分析研究国际产业竞争力变化、进出口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构建判断产业安全、产业发展及受到损害的数据指标体系,及时预报通知相关企业。其次,行业协会要积极带动应诉,清楚了解该行业、该产品在全球的竞争状况,直接指导会员的工作。另外,企业要熟悉和掌握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则,如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内容,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约束机制。培养“我参加应诉,我可以受益”的意识,通过完善应诉机制,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奖惩力度,以调节各出口企业的相互关系。这样,既维护了应诉企业的直接权益和我国的出口秩序,也使进口国市场保持了平稳。同时,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采取一定的补贴和奖励,比如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鼓励;对不积极应诉的企业则给予一定处理和惩罚;对完全不予理睬者,甚至可以取消其外贸经营权、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1.2 调整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体系

3.1.2.1 将成本费用板块包含在成本核算中

目前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但未完全一致,在产品成本核算方面的不同,体现在:反倾销应诉产品成本核算以变动成本法为基础,除生产成本外,还包括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如美国制作的关于“正常价格”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详细信息。但我国一贯使用制造成本法,产品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并不考虑管理、销售等期间费用的分摊。所以,根据现在我国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资料,不能提供“正常价值”计算时需要的相关信息。针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差异,我国应更加详细列出出口产品的成本费用所涉项目,将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销售费用分别设置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个模块。

3.1.2.2 做好各生产要素投入的详细记录

反倾销案件中计算“正常价值”通常是使用替代国价格。其中需要出口产品中各生产要素的实际用量的记录资料,而企业为了更好盈利,会争取在计算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直接采用产品的个别生产要素的成本价格。如用于计算“正常价值”的生产产品材料的成本价格,这些材料可能是从国内的外资企业或者是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购入,而企业就应当随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出口产品的各生产要素投入的成本价格。比如材料的购买情况,大体可以依据产品名称、供应方、数量、单价、折算汇率等,规范、详细地入账,一并计入产品成本,随时准备好出口产品按“市场价格”支付的成本记录清单、生产要素的“投入”及相应证明资料。

3.1.3 展开政府间交涉,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就贸易摩擦问题,我国政府可以从外交方面以正式方式向外国政府施加一定压力,要求外国政府改变原来对我国持续执行的不公正、歧视性做法,以及对我国非市场经济的待遇,从而能够在WTO框架内促进我国与其他各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协调。

3.1.4 专门设立机构,指导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

我国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业化、特色化的反倾销人才队伍,研究各国的反倾销法,并通过多种媒介,如新闻、报告会、讲座、研讨会等方式,向出口企业介绍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和应诉技巧等。

3.2 完善企业发展战略

3.2.1 研制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我国企业要多发展现代产品,研制技术新、更新快、价格廉、周期短的产品,让产品综合性强,专业性好。以上各种特征互相渗透,互相补充,构成了当今产品发展的新方向。只有最优、最新的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减少反倾销的指控和不必要的纠纷。

3.2.2 采取海外直接投资方式

要鼓励我国企业建立独资或者合资企业,通过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家采用直接投资,来避免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且加大劳动力和劳动设备的出口。当然,投资时不能仅仅为了避免产品可能被反倾销调查而建立相关的组装厂或者深加工工厂,否则同样会导致被征收高额的反规避税。

3.2.3 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产品差异化

我国出口企业遭受贸易争端的一个原因在于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因此,出口产品差异化、市场多元化可以减轻市场风险,从而适应市场需求。另外,减少贸易摩擦还需要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3 培养专业人才

我国应根据国际国内形式,建立一批专业人才队伍,积极有力应诉反倾销案件。专业人员团队应包括各方面人员,如:精通会计,熟悉国际会计准则;法律高手,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外贸人才,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外语能人,在应诉中能准确进行会计举证和抗辩。

4 结束语

当前,反倾销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非关税壁垒,我国外贸企业屡屡遭受各国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因应诉不利,或是制度欠缺、资料不完备,或是应诉心理欠缺、资金有限等,在反倾销诉讼中损失严重。对此,我国外贸企业可以从制度上完善,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和应诉机制;完善出口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政府间的交涉,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培养专业人才团队,有力应对反倾销。只有我国政府、商会、行业、外贸企业转变思路,积极应对,调整战略,才能打赢这场严峻的反倾销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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