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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大中城市价格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研究

时间:2024-04-24

郭初民 赵全新

一、做好新常态下大中城市价格监管工作应树立的理念与把握的原则

(一)做好新常态下大中城市价格监管工作应树立的理念

1、法治理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既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又要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2、市场理念

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3、民本理念

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地政绩观为指导,把群众利益放在心窝里,把其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4、预防理念

要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5、创新理念

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可能与现行法律不完全吻合。但如果机械死板套用法律,不利于新兴业态发展。如网络、专车等新业态,政府不必立即干预,而应先观察,通过研究论证,妥善处理。

6、服务理念

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的同时,既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又面要加强价格公共服务。把加强价格监管与强化价格公共服务齐头并进、相互融合,一同抓好,同步实施。

(二)做好新常态下大中城市价格监管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1、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是价格部门做好新常态下价格监管工作要把握的首要原则。顶层设计得好,对整个系统建设和依法行政,加强价格监管作用非常大。

2、科学有效

大中城市要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价格监管改革。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试点,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规范运作

结合价格改革和监管工作实际,加快修订价格法律,完善以价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4、公开透明

要按照国家有关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示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公示,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

5、民本为先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考虑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

二、新常态下对做好大中城市价格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经过30年的改革,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放开,极少数实行政府定价,但改革的难度比以往更为艰巨,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一)价格改革步入攻坚阶段

我国价格改革采取渐进式方式,先易后难,逐步深化,社会震动小。但资源环境、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垄断行业价格改革滞后。推动这些行业改革,影响大,难度更大。

(二)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多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既要预防通货膨胀,又要防止通货紧缩。有时,由通货膨胀转为紧缩压力之快是前所未有,对价格宏观调控压力很大。

(三)价格权益更加趋于多元化

我国价格改革取得巨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如何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价格改革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四)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任务更重

目前97%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其行为不够规范,串通定价等违法行为尚存。垄断行业逼涨机制明显,政府定价机构还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大中城市如何搞好价格监管,创造良好价格环境仍任重道远。

三、大中城市在价格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保守认识不到位

目前,我国以市场为主形成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但有的大中城市忽视价格监管作用,价格欺诈等行为蔓延。认识出现偏差:对放开的价格基本撒手不管;对新常态下出现的新情况,墨守陈规;面对浩瀚的市场经济海洋,无从着手,缩手缩脚。

(二)缺乏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

政府价格监管的责任主要是保障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维护价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调节作用,且主要监管价格行为,而不是直接管制价格。法律规定政府可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由于存在分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滞后,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大中城市调控能力有限,调控手段不多。

(三)价格监管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价格问题有时是经济运行中的表象,深层原因是生产或是流通环节问题,甚或是体制机制问题。如“药价高、看病贵”问题,根源是“以药养医”的医疗卫生体制。

(四)机构队伍建设难适应

国家将价格监管职能纳入国家发改委,地方价格监管机构有的是政府工作部门,有的并入发改委,或是发改委管理的一级局(二级局),有的与工商、质监合并。价格机构设置多样,规格降低,力量严重削弱。有的区、县执法人员仅2、3名,且骨干流失、年龄结构断层,很难适应新常态下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价格监管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价格法律滞后,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中遇到梗阻。如禁止“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过高上涨的具体幅度为多少?多大利润空间算牟取暴利?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网络价格监管法律缺位,给大中城市及时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六)职业维权人过度维权占用大量行政资源

2014年以来,东部沿海大中城市受理职业维权人的网络价格投诉举报激增。职业投诉人为执法提供线索、证据有积极作用。但其利用法律漏洞滥诉,占用大量行政资源、过度维权甚至谋利的道德层面的负作用日显。动辄就要挟投诉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四、新常态下大中城市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的路径选择

大中城市价格工作地位独特,承担着十分繁重的监管任务,其职能和地位必须予以加强。

(一) 建立价格监管合力调处机制

建立价格监管合力调处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各方力量,综合治理。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制度。发改、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加强价格监管、稳价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建立价格问题快速处理制度。规范举报办理规程,增加举报力量,及时受理投诉,畅通维权渠道,严惩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引入争议调解机制,化解价格纠纷。建立舆论引导制度。发挥媒体引导、监督、威慑作用,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发挥媒体佐证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违法行为披露制度。建立惩罚和披露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诚信档案,形成比较健全完整的价格诚信信息传输系统和数据库。

(二)建立市场调节价格综合监管机制

市场调节价监管既是大中城市价格监管的难点,也是重点。要综合运用多种间接手段实施监管。建立价格信息引导制度。通过建立信息公开等制度,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建立定调价数据资料,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建立开放式价格宣传引导制度,发挥舆论引导、监督、教育和震慑作用。建立完善行政约谈制度。当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涨幅较大、投诉举报问题集中、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政府通过约谈、劝告、告诫、说服等方式,督促其遵守价格法律,规范其价格行为。建立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经济调节制度。健全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科学合理测算补贴标准,提高补贴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改善。建立价调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手段。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与民生紧密相关的经营者自主定价商品和服务,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建立平价商店惠民制度。大中城市应探索建立平价惠民商店,引导经营者设立平价商店、平价区,惠及普通百姓。

(三) 建立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

垄断行业价格往往是重要的涉及民生或国民经济比较关键领域的价格,社会高度关注。建立垄断行业成本约束制度。通过建立成本公开、引入第三方成本评估等制度,加强垄断行业成本监审,探索建立成本透明化的制度体系。建立垄断行业科学定价制度。推进水、天然气等领域价格改革,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通过建立健全听证会、专家评审、定价过程公平开放若干定价制度,征求社会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的、群众能够承受的价格。建立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创新制度。建立垄断行业定价成本信息披露、价格调整与弱势群体救助相结合的价格制度,探索建立保基本、为弱势群体托底的创新制度。

(四)建立相对封闭区域价格监管机制

近年来,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商品价格高,公众意见多,社会反响大,加强对其价格监管势在必行。建立相对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管理单位确定的经营者,通过媒体或网络等公开方式发布价格信息。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发布与司乘人员关系密切的饮料、方便面等商品、大众快餐中的主要品种和汽修服务项目价格。机场应发布乘客消费较多的饮料、方便面和部分餐饮等价格。建立相对封闭区域价格引导制度。价格部门通过给予经营者租金优惠、推行明码实价、价格建议等价格引导制度体系,降低偏高商品和服务价格。除日常价格监管外,应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增加监管力量,加大巡查频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确保相对封闭区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五)建立社会价格监督与自律机制

价格的社会监督,是政府价格监督的重要补充。建立举报分析制度。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价格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建立行业协会价格自律制度。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价格自律机制,配合价格部门开展价格检查、矛盾协调、举报处理等工作。建立完善价格信用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制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屡查屡犯,阻碍执法的违法经营者,给予公开曝光,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震慑违法者。

(六) 建立电子商务价格监管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价格投诉猛增。为此,应积极研究电商相关价格监管制度,规范电商价格行为。建立电子商务价格明码标价制度。电商平台根据价格法规、平台经营发展需求及时提供明码标价模板,公布明码标价格式,完善“平台交易规则”。建立电子商务价格监管协商制度。价格部门与电商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制定科学有效、符合网络实际的价格行为指南。建立网上价格政策宣传渠道,为店家答疑解惑,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价格集中投诉举报联合调处制度。价格部门与电商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投诉问题。运用电商平台商务论坛,开辟“价格法律”专用帖,解答价格法律咨询,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推行电子商务价格诚信,培育价格诚信示范网店。

(七)建立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体制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均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从工作开展看,国家发改委工作最突出、效果最明显。要强化机构建设。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整合反垄断执法主体和力量,相对集中执法权。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先行试点,成立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局),试点成功后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机构基础上成立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反垄断职能并入。要强化能力建设。注重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力量。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要拓宽案件来源,研究制定反垄断相关指南,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郭初民,杭州市物价局局长。赵全新,杭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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