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文/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张 健 苏 玉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16年,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建议建设养老服务驿站,缓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压力。养老服务驿站作为北京市的终端养老服务设施及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其建设直接影响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是日本2006年开始积极推进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家庭与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基层设施,与我国养老服务驿站的发展目标相契合。但对于养老服务建设相对成熟的日本而言,北京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因此,两者的对比研究对今后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后发现,既往中日养老服务设施对比研究多关注养老服务体系及机构养老设施设计方面,如黄园、邢韵龄[1-2]对中日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对比研究,谢琦、李盼盼[3-4]对中日养老模式的对比研究,周燕珉等[5]对机构养老设施的建筑设计进行对比研究,具体到北京养老服务驿站与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两者的对比研究还未见相关文献。本文希望通过对两者进行全方位对比,分析其异同,提炼出适合我国养老服务驿站发展的成熟经验,为其今后的设计提供建议。
养老服务驿站是北京市近几年积极推动建设的养老设施,是北京“三边四级”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养老服务设施,以社区资源为载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健康管理、心灵慰藉、陪伴护理等养老服务,是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为其提供贴心的养老服务,保障居家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是日本政府目前正推行的新型养老设施,介于居家养老与设施养老之间,是以社区为单元的服务半径内为老年人提供上门访问、日间生活照料、喘息式短期照护和长期托养等多种养老服务的综合型养老设施[6]。
1.2.1 近邻社区
面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居家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中日两国以提升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水平为目标,从社区层面出发,积极推进其终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驿站与“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均采取嵌入社区的形式,充当老年人家门口“服务管家”的角色,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心灵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老年人可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养老,与周边的邻居朋友交流,使其生活状态得以延续,进而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又能为其提供持续专业的护理服务。
1.2.2 规模较小
不同于大型养老机构,两者均属于小规模养老设施,主要体现在设施建筑规模、服务半径、职员配备及接收老年人数量上。两者的建筑规模一般不超过1000m2,服务范围覆盖所在社区,服务半径约1000m,职员数量配置精简,一般为3~6人,同时,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对接收老年人的数量进行限制,一般不超过25人(见表1)。
1.2.3 功能多样
两者建筑规模偏小,但功能设置多元化,我国养老服务驿站除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服务、健康指导、呼叫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功能外,还会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助洁助医、康复护理、心理与法律咨询等延伸服务。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将日间生活照料、喘息式短期照护、访问服务、长期住养4种基本功能进行自主组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表1 养老服务驿站与“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概况对比
根据以上分析,养老服务驿站与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均属社区级别,为老年人的居家生活提供保障,两者在建筑规模、功能设置等方面存在共同点,具有对比研究的可比性。
日本为了明确不同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其身体状况进行分层分类,将其分为生活援助1~2级、照护服务1~5级(见表2)[7],笔者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护理供给费实际状态调查》每月月表整理得出,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生活援助、照护等级为1~3级的老年人,此类老年人身体机能较好,所需护理等级较低。少量设施会接收较少比例的照护等级4~5级老年人,此类老年人所需的护理度及护理人员等资源较高,并不是“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接收的主要对象(见图1)。
表2 老年人护理等级分类
我国养老服务未建立明确的护理评估体系,未对老年人进行细致的分层分类,导致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对象模糊,不具备针对性。《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等相关文件中提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对象为“就近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见表3),为其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
图1 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服务对象
表3 服务对象对比
日本将“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按照其经营模式细分为4类,每种类型都有明确的功能指向,为不同照护程度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养老服务,分别为疗养机构展开、小规模短期照料、居家护理、单一功能等类型[8],具体功能如下。
1)疗养机构展开类型 依托其他有疗养病床的住养机构而建设,如老年养护之家等,可依托专业的医疗护理等优质服务资源,为需要照护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2)小规模短期照料类型 与小型的老年人集体之家等缺乏疗养功能的设施结合设置,建筑规模较小,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照护、长期住养等服务。
3)居家护理类型 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服务,主要以上门访问或日间生活照料为中心的居家服务为主,不提供喘息式短期照护和长期住养服务。
4)单一功能类型 建筑规模较小,按地域需求提供单一功能类型。
我国养老服务驿站按建筑规模分为A、B、C型,但每种驿站的功能指向不明确,服务对象定位较模糊。A型驿站的建筑规模为400~1000m2,功能类型多样,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化娱乐、小餐桌、健康指导、心灵慰藉等基本功能及对特殊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根据不同老年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养老服务;B型驿站的建筑规模为200~400m2,功能构成包括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文化娱乐、小餐桌、健康指导、心灵慰藉等,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C型驿站建筑规模较小,不超过200m2,以日间生活照料、上门服务、文化娱乐、小餐桌、健康指导、心灵慰藉等基本功能为主。
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在无障碍设施设计时以“老年人”为中心,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为老年人提供亲切、安全的生活环境(见图2)。我国养老服务驿站有意识地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但细节上与日本还存在一定差距(见图3)。
图2 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无障碍设计
图3 北京养老服务驿站无障碍设计
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日本为了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建立了较完善的政策保障机制。20世纪60年代,日本全面实施“国民皆年金”制度,鼓励国民加入“养老金制度”的同时购买“国民医疗保险”。2000年,在养老金制度全面建立的基础上,日本率先制定《介护保险法》,建立全民参保的“介护保险”制度。按照《介护保险法》规定,只要被认定为需要长期护理,约90%的照护费由政府和社会承担,个人只需承担10%的基本费用和其他生活杂费,大大减少了老年人的财政压力,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的照护保障。而我国居家养老起步较晚,法制建设薄弱,还未形成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的照护水平较低,享受各项服务都需自费,普惠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老年人养老经济压力较大。
日本20世纪初进入老龄化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养老政策和法律法规。20世纪40年代日本出台《生活保护法》,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最低生活标准补助。20世纪60~70年代,日本养老模式向居家护理发展,日本政府积极鼓励老年人在宅养老,小范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养老服务,开展短期照护及全天护理服务,缓解设施养老压力。20世纪80~90年代,日本政府完善养老福利政策,推行黄金计划,鼓励利用社区资源,积极推进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提升老年人的生活水平。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介护保险法》,通过多年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相对成熟,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9]。
我国养老设施起步较晚,20世纪40年代政府实行福利措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及孤寡老人进行“三保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20世纪50年代实行“五保”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养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20世纪80年代,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形成。1999年至今,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养老政策法规,养老服务发展进入快车道。但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仍需进一步探索,逐渐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见图4)。
图4 中日养老发展历程
我国和日本都已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但老龄化特征不同,人口结构存在差异性(见图5)。日本在人口结构上已呈现深度老龄化状态,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较大,其中高龄与失能失智型老年人居多,对介护水平与医疗保健服务有着较高追求。因此,基于老龄人口所需照护程度较高的特点,日本制定了《介护保险法》,将老年人进行细致的分层分类,为不同层级的老年人制定个性化介护方案,培养专业护理人员,构建贯穿生命周期的医、养、护综合服务体系。
我国20世纪初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由“年轻化”逐步向“老龄化”转变。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老年人绝对数量大,高龄化趋势明显。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年轻子女的时间与精力大多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陪伴父母的时间越来越少,导致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独居老人与空巢老人在老龄人口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我国老年人中的“主力军”。由于老龄人口结构不同,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的功能设置对康复护理更为看重,而我国养老服务驿站的功能设置偏向生活照料和娱乐活动。
图5 中日人口结构对比
日本“小规模多功能”老龄者设施的发展离不开《介护保险法》的制定,介护保险制度在社区居家养老中起到基础性、指引性作用。我国养老政策与法规正在积极完善,但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无法得到保障。笔者建议我国应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为老年人的照护水平提供保障。
建立护理评估体系,按照护程度将老年人进行分层分类,明确各类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养老方案,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个性化需求,也为不同类型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设置提供依据。
现状养老服务驿站按建筑规模分类,缺乏明确的功能定位。建议按老年人的照护程度分类,明确各类驿站的功能定位、功能构成、服务对象和相应功能空间的面积配比,满足老年人的差异化需求,制定个性化养老方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向精细化发展。
老年人属于特殊群体,感官能力逐渐减弱,建议养老服务驿站的无障碍设计从行动无障碍、感官无障碍、心理无障碍、社交无障碍4方面着手,注重细节设计,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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