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文/沈阳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董 锐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姜中天
沈阳建筑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隋伟宁
标准是人们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重复出现的事物和概念,结合生产实践,经过论证、优化,由有关各方充分协调后制定的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其内部标准应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逻辑组合。由于标准化对象的复杂性,体系内不同标准子系统的逻辑结构表现出集合性、目标性、可分解性、相关性、整体性和环境适应性等特征。其中环境适应性,即适应其周围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是标准子系统逻辑结构的主要特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规范建筑生产和保证建筑质量技术手段的科学有机整体,是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范,也是控制和引导工程建设质量的上位条件。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体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建筑技术标准体制[1-3],技术标准中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通过法律确定其强制性地位,而我国建筑法规的内容则以行政管理条例为主,技术要求主要在技术标准中体现。而技术标准数量众多,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混排,重点不突出,且存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互相依存,内容重复等现象,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和监督[4-5]。2018年6月6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召开工程建设标准改革工作调研座谈会。会议提出,此次改革就是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标准体制,提出2个建立:①建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规性判定(或评估)相结合的新模式;②为实现这个新模式,建立规划合理、编制管理有效、国际上广泛适用的标准体系。
日本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在文化、思维等方面与我国有诸多相通之处,并且经历过大规模发展及建设量增速放缓时期,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相对完备,责任主体相对唯一,值得研究和借鉴。
综上,本文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对日本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进行梳理,旨在通过这种方式,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日本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从大的方面可分为4个层级。
1)第1层级 日本国会和各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政令、省令、命令、告示、条文等。
2)第2层级 日本工业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其特点是依靠法律引用实现强制使用、通过政府公共事业采购扩大社会影响、采用标识认证制度进行管理。
3)第3层级 由各类学会、协会、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等民间团体组织制定的规范标准、指南、仕样书等技术标准。具有技术要求一般高于法律标准、可操作性非常强、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但这一层级技术标准自身不具备强制性,其法律地位由《合同法》确定。
4)第4层级 是各个企业内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这类标准一般不公开,且不具备通用性。
日本法律标准体系可分为3个层级,分别为内阁颁布的法律,各省颁布的政令、告示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条例等。例如,由内阁颁布的《建筑基准法》是一切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基础,具有强制力;由各省颁布的《建筑基准法实施令》《国土交通省告示》等是《建筑基准法》的延伸;东京都颁布的《东京都建筑安全条例》,法律的内容相当于我国标准中的强制条文[6-10]。中日两国标准对照关系如图1所示。
以耐火性能要求为例,对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实施令》《国土交通省告示》中相关法律标准进行说明。
《建筑基准法》第2条第7号规定:“耐火墙、柱、楼板等构件应具备的耐火性能需满足相关的政令要求,在构造上采用国土交通大臣确定的构造方法或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
表1和表2分别为《建筑基准法实施令》和《国土交通省告示》中与墙体耐火性能相关的标准摘要。
图1 中日两国标准对照
表1 日本《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07条
表2 2004年日本《国土交通省告示》第1177条
可见,在法律标准中对墙体耐火性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技术要求,对照我国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知,日本法律中的技术标准相当于我国规范中给出的技术标准,区别是日本法律中的标准一定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我国规范中的条文不一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因此日本的法律标准约等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
JIS是由日本内阁、总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8个部门制定和申报,由经济产业省审批和管理的规格,因此其包含了社会各行各业,它的制定和审批流程应符合《工业标准化法》的规定。JIS和JAS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其中被法律引用的部分,通过法律确定其作为强制执行标准的地位,如《建筑基准法》第37条规定:“每种建筑材料的品质必须满足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JIS或JAS的要求”。截至2018年6月末,日本规格总数10682个,其中土木及建筑规格592个,表3列举了认定件数在25件以上的所有土木及建筑规格及认定件数。
可见日本的土木与建筑规格数量非常庞大,涵盖与土木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方法等相关的所有事项。
日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学术团体众多,通过促进调查研究、信息的发送和收集、促进教育和建设文化的振兴、业绩表彰、国际交流等方式迅速而准确地掌握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建筑基准法》等法律基础上,在相关规范标准、指南、样板说明书中,制定与工程建设相关较高的性能标准要求。
表4为日本预制装配式协会出版的《预制装配式建筑技术集成》,在日本国土交通省告示的基础上,对墙式预制工法给出更高的性能标准。
可见,日本各学会制定的标准是在法律标准基础上的更高标准。
表3 日本土木和建筑类规格
表4 告示与设计指南的比较(墙式预制工法)
另外,如图2所示,日本建筑学会出版了一套类似我国“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JASS,其中对某种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细化到以照片的形式指导,所以标准更加具体和直观,可起到很好的指导施工的作用。
图2 日本团体标准内容案例(W-PC工法施工照片)
日本企业为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在积累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内部的工程建设标准,此类标准一般不公开,而且这类标准一般仅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是在本企业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提出,执行该标准后企业能够获得更大效益。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和“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建筑业企业已经或正在“走出去”,而这些企业在国际化道路上走稳、走远需要依托我国建设标准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因此,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标准的互认和输出,并进一步完善我国标准体系建设,从而减少技术壁垒,最终实现不仅是企业的输出还是市场输出。
本研究通过对日本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梳理,得到日本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脉络,可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输出提供有效的参考,主要结论如下。
1)日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非常详细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2)日本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约等于我国各级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条文,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虽然相同,但内容不完全一致,即日本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在我国的规范中不一定是强制条文。
3)日本的工业规格中仅被法律引用的规格是强制性标准,其他规格的法律地位通过建筑施工合同强化。
4)日本的社会团体制定了大量标准,这些标准虽不属于强制性标准,但由于反映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体现了较高的技术标准要求,经常被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引用,对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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