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唐建荣 林晓梅
一、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一)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实施现状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开展
自2006年《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以来,海南省全力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保障标准不断提高,覆盖面积不断扩大。2013年,农村低保供养9.5276万户24.5488万人,保障金支出4.1090亿元。截止2014年6月,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达到3.19万人。
2、新农保工作顺利进行
2009年11月12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县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市县。至2010年9月,海南省新农保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铺开,比国家要求的时间提前了2年。2013年,全省244万农民参加了新农保。
3、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12月海南在澄迈、琼海、五指山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至2009年已在全省18个市县全面推行。除了新农合范围不断扩大外,海南省新农合筹资水平也不断提高。到2013年,海南省新农合人均筹资平均水平已经增加到340元,是2008年的3.62倍;人均每年财政补贴280元,比2008年多196元。全年新农合参合人数490.42万人,参合率99.2%。在新农合基础上,海南不断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目前,海南省医疗救助对象已经涵盖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因病致贫的特困群体,救助方式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城乡二元化现象比较严重
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造成海南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到位,城乡社保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社保机制难以接续转移。
2、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近年来,海南省社保和就业支出总额不断增长,2013年支出1158813万元,是2008年的2.34倍,但从占比来看却不断下降,数据表明,海南地方财政用于社保和就业支出的比例从2008年的13.8%下降到2013年的11.5%。整体来看,目前海南政府在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出资不足,导致了大量拒保、退保现象;同时,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上覆盖不全,标准较低,
3、立法不够严密和健全
农村社会保障单纯依靠临时性的政策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立法来保证,形成强制性的保障制度。但是,海南目前立法不够严密,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4、失地农民“四无”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城市快速扩张、基础设施建设节奏加快等因素,农村大批良田被政府征收,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就业和基本生活等问题日益凸显,“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证、医疗无保”的“四无”现象越来越严重。
5、农民工社会保障严重缺失
2013年海南省农民工总数约70万人,大部分为低端操作性技能人才。伴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热潮,2015年农民工总数将增加到160万人左右。目前,农民工群体中普遍存在工资收入水平低、居住条件差、参保率低而退保率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缺失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南省应着手设计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二、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目标与原则
(一)设计目标
从长远来看,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最终要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接轨,形成城乡一体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法制化、多项目、广覆盖、保障体系健全、保障水平高、责任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化、利于城乡衔接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设计原则和要求
海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体现出以下原则:
1、城乡公平与均等化原则
农民通过上缴农业税和其他名目繁多的税费等形式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应当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2、向弱势群体倾斜原则
弱势群体包括特殊困难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农民工群体、老年人、残障人士、灾难中的求助者等,他们需要社会的特殊关爱与支持。
3、分层次分阶段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可将全省农村分为贫困农村、小康农村和发达农村等几个层次,不同层次农村的农民对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另外,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聚推进,不要急于求成想“一步到位”。
4、合理适度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模式要与海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低或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5、不断提高效率。
公共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通过采取有效的社会保障支出形式,保证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效益。
三、海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的内容
(一)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海南省农村低保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第一,虽然海南省低保户门槛不高,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均可列为农村低保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设有指标限制,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无望;第二,根据属地“低标准、广覆盖”原则,海南不少地区保障标准过低,仅以一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需要为测算依据,如30斤大米、30斤蔬菜、3斤禽肉蛋类食品、1斤食油、1.5斤酱盐,这样的保障标准,可以说仅仅能维持一个人的生命,难以保障人的“生活”;第三,尽管农村低保申请与审批设有程序:先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办)审核,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村(居)委会再次公示,但实际上是否拿到指标主要看村干部,部分村干部权力寻租,出现“不送礼不保”、乱保和人情保现象。民主测评环节村民代表要么不参加,要么即使参加了,对村干部指定“低保对象”的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害怕得罪他们,以后没机会获保。
针对上述情况,海南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还可发动慈善基金会、企事业团体机构等第三方共同筹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以尽可能提高低保标准,让低保真正能保障民生。同时,要发动鼓励村民发扬互助互济的精神,互相扶持。对于权力寻租行为,政府可通过自身或是购买公共服务,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二)强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全面保障。农村医疗保险不但给付医疗费、疗养费、丧葬费等基本费用,连入院时的饮食费、生育养育补助费也应一并包括,这样可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使参加保险的每个人都有受益机会,再也不用担心“有病不治”或者是“因病返贫”。具体筹资标准可参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版)》,人均筹资34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156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124元以上(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60元。
(三)加大医疗救助和灾难救助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取消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同时还要打破病种限制,只要是生病治疗就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改变过去由救助对象申请、村民评议、镇街审核、民政审批的繁琐程序和救助资金到位历时过长的弊端,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的家庭贫困的人员,如果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承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则还应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的报销目录。
(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
海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东部相对发达,中部、西部相对落后,区域政府财力和居民收入差别较大,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性。这导致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以及工作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不能搞“一刀切”,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出保基本、广覆盖、易操作和多层次性。东部地区应以农民缴费的养老保险保障为主,鼓励条件比较好的农民尽量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中部地区,则首先要做好救助型养老保障,做好低保、大病与灾难救助等工作,并提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西部地区则应当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与救助型养老保障并行。
四、相关公共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拓宽农村养老保障筹资途径
政府应增加在农村养老保障和就业方面的财政支出,不仅要增加绝对数额,还要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同时,社会保障是公益性事业,不单是政府的责任,应积极建立多样化筹资方式。一方面可通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解决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可建立特别群体社会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筹集,交由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另外,还可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向富人开征社会救助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国家层次上,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规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海南可出台一些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把保障对象与范围、原则与方针、衡量标准、资金筹措与使用,实施程序、管理监控等环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可借鉴日本的养老保障机制,推出类似《护理保险法》的法规,克服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推出类似《老人保健法》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保健福祉计划,创建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
(三)完善转移接续机制,优化管理体制
建立农村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推进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解决由于人口流动而带来的退保问题。目前,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导致生病所在地与投保所在地可能不同,而异地报销程序则比较复杂。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和建立跨区域结算体系,办理“医疗一卡通”,与劳动力的主要输入地和输出地进行合作,建立异地结算协议。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医保跨省结算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应优化管理体制,改变目前社会救助的管理模式,由“输血式救助”转为“造血式救助”,可提供创业基金、生活保障基金,交给专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支持农民就业和创业。
(四)改革户籍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体制,弱化户籍附加利益,恢复户籍制度的登记和管理功能。降低农民工加入城镇户籍的门槛,推进递进型户籍制度:暂住-常住-户籍,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在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一体化”,逐步恢复户籍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同时,应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差别。通过提高待遇等政策引导高端技能人才和教育人才进入农村企业和学校工作,对乡镇企业和征地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开发农村旅游项目,建生态产业园、特色产业村,加快农村发展。
(五)探索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目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实际上三方面资金全部来源于土地转让差价的一部分。这相当于政府在征地之后,让被征地农民自己承担了养老责任,政府只是以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酌情发放养老保障费用,未能对被征地人员损失进行充分和公平补偿。为切实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土地连续使用和后续增值的利益,可探索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解决:第一,农民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征收土地转让交易税,这可以使失地农民按土地市场价值得到补偿,使其有足够资金购买社会保险,积累创业资金;第二,被征地农民可以以集体土地入股或出租,长期分享征地企业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增值收益。比如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份,组建“农业股份公司”,再以公司土地进行入股;第三,通过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调研发现80%以上农户是从村委会得到土地流转信息的。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通过涉农企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第四,允许农民用按市场价格交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获得增值。
参考文献:
[1]涂爱仙.完善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
[2]陈少晖,李丽琴.财政压力视域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1949—2009)[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
[3]柏素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本文系海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专题研究(HNTJ14—07);海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HD—KYH—2014058)阶段性成果﹞
(唐建荣,1977年生,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管理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林晓梅,1976年生,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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