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李鑫 陈雨欣 何婳勍 付柚楠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833)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共场所中母婴室设施的配置需求愈加强烈。为了加快母婴室的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在政策上对母婴室的建设给予了有力支持。首先,国家卫计委于2016 年11 月25 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 号),要求公共场所应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1];其次,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8 号),要求到2025年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2]。考虑到母婴室所针对的敏感人群,其配套用品的安全性尤其重要。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母婴室配套用品尚无统一的标准要求。
本文主要从辐射角度,对母婴室配套用品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进行研究,为母婴室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制定提供可能的技术支持。
母婴室作为照料哺乳期婴儿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为大众进行护理、哺乳婴儿等活动提供了私密空间。关于母婴室内所需配置的产品,我国尚未制定统一要求。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根据其公共场所的发展情况,制定了母婴室建设的技术文件,例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母婴室设计指导性图集》[3]、深圳市妇儿工委编制的《深圳市母婴室建设标准指引(试行)》[4]等。
根据母婴室的面积和所在公共场所的不同,其配套用品可包含尿布更换台、儿童保护座椅、哺乳专用椅等哺育产品;温奶器、饮水机、空调、冰箱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玩具、游戏围栏及类似用途童床、婴儿摇篮等儿童用品;沙发、柜子、桌椅等家具产品。除此之外,部分配套用品还可能涉及石材、木材等装饰装修材料;灯、灯系统等照明器具。
随着社会科学水平的进步,人们对辐射的认知愈加深刻,大众对辐射安全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核工业事故的发生,使得人们更加关注日常生活环境的安全。辐射本身属于中性词,并非每种辐射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只有某些物质的辐射会带来人体损害。针对母婴室中各类配套用品的预期使用功能,可能产生辐射危害的产品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石材材料、灯和灯系统,归纳其可能对人体带来的辐射伤害有电磁辐射伤害、放射性核素伤害和光辐射伤害。
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已经成为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之后的第四大污染。它可对人体内组织造成损伤,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也可使脱氧核糖核酸受损、基因突变,进而导致肿瘤、白血病等。
母婴室内预期配套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可产生两类电磁辐射,其一是工频辐射,其二是射频辐射。工频指工业和民用的交流电源频率,磁场是由电流通过电器产生的,伴随电流强度的增大,磁感应强度亦会增大,典型的工频辐射电器有电磁炉、电冰箱等,此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较小。射频是指辐射到空间的中高频电磁波,频率范围100 kHz~300 GHz,典型的射频辐射电器是微波炉。
根据我国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 部分:通用要求》[5]第32 章“辐射、毒性及类似危险”的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不应放出有害的射线,同时对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了特殊的辐射要求,例如微波炉产品不应过量的产生微波泄露,并通过相应的仪器在微波炉额定电压和微波功率控制在最高档情况下,测量微波的能量密度,确保微波的泄露不超过50 W/m2[6]。在制定母婴室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时,建议引用上述标准要求。
放射性核素也叫不稳定核素,有时亦被称为放射性同位素,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天然和人工两类,即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7]。放射性核素对人体造成的病症有:头昏失眠、皮肤发红、白血病、呕吐、溃疡、出血、脱发、腹泻等,有时会增加遗传性病变、畸变、癌症的发生率。
母婴室内预期配套使用的天然石材可产生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在日常生活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容易被呼吸吸入,或者通过皮肤伤口及消化道吸收进入体内,引起人体的内辐射,进而对造成身体损害。为了避免人身伤害,需严格控制单位质量产品中所含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活度。
目前,我国将材料的放射性水平划分为A、B、C 三类,石材材料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属于A 类[8]。针对A 类材料,放射性核素中的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需满足Ir≤1.3,同时也要满足IRa≤1.0。在制定母婴室内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时,建议材料的放射性比活度不低于上述要求。
光辐射的种类也比较多,一般是按辐射波长和人眼的生理视觉效应进行分类,常见的分为三类:紫外辐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光辐射造成的污染与危害,一方面是集中在视觉系统损伤,如视网膜细胞损伤与结构功能的缺失,包括热损伤、机械损伤与光化学损伤;另一方面是生物体受光辐射后的行为学影响以及血液内多巴胺与儿茶酚胺含量的变化。
母婴室内配套用品中预期使用的灯和灯系统,对人体造成的辐射伤害为视觉系统损伤。灯和灯系统所产生的光辐射需要一个复杂的评估过程,才能确定其危害程度。首先是测量的困难,因为它不单单是一个点光源,而是扩展的光源;其次是使用环境不单一,会被投影物镜及漫射物影响,发射光谱分布也会因环境而变化,导致与灯具本身的光谱分布不同。
目前,我国对灯具的光生物安全制定了推荐性标准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9],该标准为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生物学危害的依据和参考测量技术,也为母婴室配套用品的光辐射要求提供技术支撑。在制定母婴室内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时,建议在母婴室内使用无危险类连续灯和1 类危险(低危险)连续灯。
另外,母婴室内配套用品中预期使用的激光产品(波长范围180 nm~1 mm)也会对人体造成辐射危害。我国针对激光产品制定了强制性安全标准GB 7247.1-2012《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 部分:设备分类、要求》[10],该标准对激光辐射安全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在制定母婴室内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时,建议引用上述标准的要求。
随着国家对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配置要求的提高,辐射安全也得到了各方的关注。母婴室配套用品可产生辐射危害的产品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石材材料、灯和灯系统,可对人体带来的辐射伤害有电磁辐射伤害、放射性核素伤害和光辐射伤害。本文继而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核素、光辐射所产生的危害物质,以及现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安全标准的制定建议。首先电磁辐射方面,建议引用GB 4706.1 及其特殊要求的内容;其次放射性核素方面,建议规定石材材料中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要求;最后灯和灯系统方面,建议使用无危险类连续灯和1 类危险(低危险)连续灯,并引用GB 7247.1。希望本文为母婴室配套用品的设计与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也为母婴室配套用品的安全标准制定提供可能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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