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颁布施行
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政府令)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政府令的出台,将使山东省散装水泥事业走向法制化轨道,为散装水泥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散装化,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清洁生产和现代化施工的一条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发展散装水泥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山东省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历经几代散装水泥工作者的努力,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山东省是水泥生产大省,散装水泥总量曾连续多年位居全国第一,水泥散装率也名列全国前列。2000年到2008年,全省共完成散装水泥4亿多吨,节约资源折合标准煤392万吨,减少粉尘排放166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92万吨,创造综合经济效益148亿元。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为山东省经济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次山东省出台的散装水泥政府令,规定了对发展散装水泥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强化了服务职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概念作了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共同纳入散装水泥发展范畴,“三位一体”共同推进;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作了规定,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挪用,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山东省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山东省散装水泥工作进入了全面法制化的新时期,必将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生产施工条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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