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张海江,陈 研,张 兢,张 明,辛桂香
(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江苏 镇江 212000)
现代木结构建筑屋架系统由覆面板、屋面板、承重结构、支撑系统以及吊顶等部分组成,承重结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传统屋顶框架结构和轻型木桁架结构[1]。桁架杆件采用规格材制作,在桁架节点处由齿板将各杆件连接而形成的,称为轻型木桁架,主要有三角形桁架和平行弦桁架 2 种类型[2]。单榀桁架通过支撑杆件连接形成多榀桁架体系,再覆盖屋面板形成轻型木桁架体系[3]。因为轻型木桁架目前被认为最适合既有建筑“平改坡”(将建筑平屋面改建成坡屋面[4])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所以被应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和江苏省等行政区域的城镇老旧小区的屋顶改造工程[5,6]。
轻型木桁架体系虽然在我国应用已有数年,但是工程质量监督实践发现,轻型木桁架体系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本文立足于镇江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实践,首先浅谈施工图设计文件问题,其次主要总结施工质量验收问题,最后进行总结和提出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质量控制,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在镇江市区老旧小区改造的“平改坡”工程中,轻型木桁架体系由轻型木桁架、支撑系统和定向刨花板组成,如图1 所示。标准木桁架采用三角形,采用云杉-松-冷杉类规格材,材质等级为 Ⅲe,上弦杆、腹杆的截面尺寸为 38 mm×89 mm,下弦杆为 38 mm×140 mm;杆件连接件为 1.2 mm 厚镀锌齿板。檩条和纵向支撑采用云杉-松-冷杉类 Ⅲe 规格材,截面尺寸为 38 mm×89 mm。檩条间距<600mm,与木桁架上弦采用 2 颗 75 mm 麻花钉子连接。屋面板使用定向刨花板,与檩条采用 2 颗 75 mm 麻花钉子连接。
图1 轻型木桁架体系(单位:mm)
施工图设计文件采用“SPF#2”标注云杉-松-冷杉类规格材及其等级,存在书写不规范行为。云杉-松-冷杉类树种应由 S-P-F 表达、等级 #2 由 No.2 表达比较符合 GB 50005-2017《木结构设计标准》(以下简称《设计标准》)[7]相关内容,与实际木材认证标识书写方式一致,如图2 所示。
图2 木材认证标识
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规格材的含水率≤20 %”违反《设计标准》第 3.1.12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含水率≤19 %”。
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五条第 2 款第(2)项中规定:“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防腐处理应进行透入性检验,透入度符合 GB 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中附录 G 的规定。”如此规定是否表明规格材需要进行防腐处理?如果规格材无需进行防腐处理,那么没必要将防腐要求与规格材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在同一项中表述,否则易引起歧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依次验收合格,建筑工程质量为合格[9]。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结果必须全部合格。下文主要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对分部工程划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检验在验收标准、工程实践、工程实践是否满足验收标准 3 个方面进行论述。
1)验收标准。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照《统一标准》附录 B 采用。
2)工程实践。木桁架体系被划入屋面分部工程——木桁架体系属于坡屋面范围内,或被划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新增木桁架屋架系统仅是在原建筑上增加一个“装饰帽子”,没有增加建筑使用年限。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在《统一标准》附录 B 中,屋面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包括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不包括木桁架体系部分;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包括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和细部子分部工程,不包括木桁架体系部分。将木桁架体系划分为屋面分部工程或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
镇江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平改坡”的木桁架为齿板桁架。齿板桁架在《设计标准》和 GB 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验收规范》)中属于轻型木结构。在《统一标准》中,轻型木结构分项工程属于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后者属于主体结构工程,所以木桁架体系应属于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3.2.1 规格材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3.0.9 条规定“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验收规范》第 6.2.2 条规定“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2)工程实践。规格材进口于加拿大,具有产地国的产品标识,如图2 所示。木桁架厂商未提供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根据《验收规范》第 3.0.9 条的条文说明“国外大部分木产品和金属连接件是工业化的产品,都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标志产品的生产厂家、树种、强度等级和认证机构名称等。对于产地国具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即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也要求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本来就没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可只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另外,在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木产品的标识是经过严格质量认证的,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因此木桁架厂商认为,规格材满足《验收规范》第 3.0.9 条规定。
但是,规格材仅具有产品标识是否满足《验收规范》第 6.2.2 条规定呢?该条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是产地国的还是我国的?《验收规范》第 3.0.9 条的条文说明还指出“这些产品标识一旦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在我国也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该条文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这些产品标识未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那么在我国不能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如果因为我国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问题而拒绝木桁架供应商的验收要求,那么对木桁架厂商是不公平的,因为规格材取得了产地国的产品标识,等同于质量合格证书。但是,该产品标识未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仅根据产品标识对规格材进行进场验收也是存在质量隐患和风险的——标识真伪难以辨别,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所以在工程质量验收中,规格材质量合格文件的验收工作处于“两难”之中——根据产品标识认定规格材具有产品合格证也可,以“未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为由不认可也行。
3.2.2 齿板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10 条规定“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
2)工程实践。木桁架厂商未提供齿板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且齿板上未见标识。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齿板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验收规范》第 6.2.10 条规定,也不符合第 3.0.9 条规定。
3.2.3 圆钉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9 条规定“圆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YB/T 5002-2017《一般用途圆钢钉》的有关规定”。
2)工程实践。圆钉为中国生产,施工单位未提供圆钉的质量合格证书。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未提供圆钉质量证明文件不符合《验收规范》第 6.2.9 条规定。
3.2.4 定向刨花板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6 条规定“木基结构板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2)工程实践。定向刨花板用钉子固定于檩条之上,是木基结构板材。定向刨花板为中国生产,具有产品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定向刨花板质量证明文件符合《验收规范》第 6.2.6 条规定。
3.3.1 规格材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3 条规定“每批次进场目测分等规格材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分等人员做目测等级见证检验或做抗弯强度见证检验;每批次进场机械分等规格材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
2)工程实践。进场规格材属于目测分等规格材,未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由有资质的专业分等人员对每批次进场规格材进行目测等级见证检验。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规格材质量检验符合《验收规范》第 6.2.3 条规定。
3.3.2 齿板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10 条规定“金属连接件应冲压成型,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镀锌防锈层厚度≥275 g/m2”。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齿板连接试验应符合 JGJ/T 265-2012 附录 A 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实践。因为木桁架厂商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材质合格保证,所以镀锌防锈层厚度未得到验证。木桁架厂商自行委托检测单位对齿板进行齿板连接试验,未对镀锌防锈层厚度进行检测。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齿板质量检验不满足《验收规范》第 6.2.10 条规定,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3.3.3 钉子
1)验收要求。《验收规范》第 6.2.9 条规定设计文件规定钉子的抗弯屈服强度时,应作钉子的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2)工程实践。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要求对钉子进行抗弯屈服强度检验。监理单位未要求对钉子的抗弯强度进行见证检验。木桁架厂商未提供钉子抗弯屈服强度复试报告。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钉子质量检验符合《验收规范》第 6.2.9 条规定。
3.3.4 定向刨花板
1)验收标准。《验收规范》第 6.2.6 条规定“用作楼面板、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该批次干、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验的报告。进场木基结构板材应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所测得的平均值应不低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工程实践。施工单位未提供定向刨花板干、湿态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的检验报告,未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未提供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的复验报告。
3)工程实践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定向刨花板的质量检验不符合《验收规范》第 6.2.6 条规定。
虽然我国木结构建筑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在现代木结构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10],但是由于木结构建筑长期被排除在主流建筑形式之外[11],木桁架体系在老旧小区“平改坡”工程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木桁架体系被划分为屋面分部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表面上可能是划分错误,但实质上可能是木桁架体系未得到参建单位的高度重视,进而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木桁架体系未被作为主体结构对待的现象。
2)设计人员未熟练掌握木结构设计理论,导致规格材防腐处理存在歧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不了解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若严格按照《验收规范》的主控项目条款执行,轻型木桁架分项工程、木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3)“重视”工程实体质量,“轻视”工程质量资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木桁架厂商都认为,只要木桁架实体质量是合格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检验资料都是次要,都是可有可无的。
针对木桁架体系在工程实践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从工程质量监督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基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事实,应对每批次规格材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对齿板作连接力学性能及镀锌防锈层厚度见证检验,用以解决厂商未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标识未经认证的现实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收集、保管钉子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提供木基结构板材的干、湿态荷载检验报告(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和冲击荷载),作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见证检验。
2)开展宣贯工作,保证木桁架体系的主体结构地位。开展对参建单位参建人员的宣贯工作,建议参建单位在划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时,宜按照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附录B进行。在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轻型木桁架体系属于木结构分项工程、属于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水平。邀请木结构建筑厂商向参建人员讲解木结构的生产、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内容,让工程技术人员全面了解木结构,掌握木桁架体系的技术要点。聘请专家、学者讲解木结构理论和技术标准,让设计人员理解、掌握木结构设计理论和设计要点,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理解、掌握 GB 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 GB 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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