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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测鉴定报告编制深度规定的思考

时间:2024-07-28

魏常宝,马 龙,郑建军,安贵仓,钱 铭,赵福荣

(1.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20;2.中核四○四有限公司,甘肃 嘉峪关 735112)

0 引言

不同于勘察、设计以及咨询等技术文件,检测鉴定项目技术文件目前没有可以遵循的编制深度规定,也没有类似于评审与审查一样的验收程序审查其编制深度与检测鉴定质量[1],因而,不同的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检测鉴定技术文件千差万别,五花八门。因该领域尚无统一的编制深度规定,这就造成了此类技术文件编制的混乱,不能对检测鉴定的建筑结构进行有效地评价,尤其是对老旧建筑继续使用以及处理不能很好地提供技术依据,或其深度不足以为后续处理提供可靠有效的依据和数据,从而导致业主错误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本着规范检测鉴定的行为,尝试提出检测鉴定成果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制定意见,目的在于呼吁规范检测鉴定行为和编制文件的深度与质量,希望对以后的检测鉴定管理提供一种思路,指导检测鉴定行为与其技术文件的编制走向规范化。

1 检测成果文件的深度规定的制定

1.1 砌体结构检测深度规定的制定

对于已出现病害和存在问题的砌体结构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若需对其进行检测,主要是通过开挖探井并辅助以土工试验的方式进行检测。若需对基础进行检测,需检测其类型、尺寸、埋深、基础构造等,地基检测主要检查基础持力层、地基处理情况、各层地基土的力学性能等。地基基础检测需与原设计文件、勘察文件核对,若无设计图纸,需测绘基础,需要检测地基土等。

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采用通过对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观测的方式,间接反映该建(构)筑物基础的局部倾斜变形,再通过 GB 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变形允许值限值进行判定,从而对地基基础进行评价。

砌体结构建(构)筑物结构布置检查通过检测其构造柱、圈梁、梁、板、墙的结构布置,核对是否与原设计文件相符,若无图纸,根据检查结果绘制建筑结构图纸。

对砌筑用砖和砂浆进行检测,同时也对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检测,并与原设计图纸比对,判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评定是否满足 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3]要求。对于砖砌体还需检测砌筑用砖和砂浆的风化、粉化、腐蚀程度,评定其耐久性。

对砌体构件和混凝土构件裂缝进行检测,并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4]和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5]要求进行评定。

对屋面、楼面及墙面渗水进行检查,并评定对结构安全的影响和使用性的影响。

对于存在盐渍土的特殊地区,需要对建(构)筑物砌体碱蚀,室内地坪泛碱、开裂、盐胀进行调查与检测。对室内地坪泛碱、开裂、盐胀的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辅助以相关化学试验与分析。

对于寒冷严寒地区,还需对一层室内墙体底部、外墙体底部(勒脚)泛碱剥落进行检测,重点对外墙勒脚进行泛碱剥落进行检测,并计算砌体构件的截面损失率。

结构变形观测包含建(构)筑物整体侧向位移观测、水平构件竖向变形(挠度)观测,并采用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进行评定。

以上各项检测点抽样数量须满足 GB/T 50344-20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6]中抽样方案、抽样部位及其他规定确定,取样存在特殊性应在文件中说明。

1.2 混凝土结构检测深度规定的制定

对于已出现病害和存在问题的地基基础开挖探井检测要求与砌体结构检测深度规定要求相同,所不同的是评定方式略有不同、深基础的检测(如桩基础剖桩检测)也不相同。

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变形观测要求与砌体结构检测深度规定要求相同,只是评定方法略有不同。

建(构)筑物结构布置检测通过检查其柱、墙、梁、板的结构布置,核对是否与原设计文件相符,若无图纸,应根据检查结果绘制建筑结构图纸。

材料强度检测一般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同时对混凝土中性化程度也进行检测,必要时对钢筋的布置、数量、规格、强度等进行检测。对混凝土中性化程度检测通过检测混凝土的碳化深度(中性化程度衡量标准)进行评价。

混凝土构件裂缝检测同砌体结构中混凝土构件裂缝检测要求。

对于处于盐渍土的特殊地区的混凝土结构,检测要求同砌体结构检测。

结构变形观测包含建(构)筑物整体侧向位移观测、水平构件竖向变形(挠度)观测,必要时需要检测混凝土柱的层间位移。

对不同类型的结构构件截面尺寸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视需要对混凝土构件钢筋保护层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同时视需要对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程度进行检测,用来评价其耐久性。

对结构构造与连接进行检测与检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评定。

若无施工图或未按施工图施工时,需要进行构件配筋检测,检测深度覆盖不同类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

以上各项检测点抽样数量根据 GB/T 50344-20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中抽样方案、抽样部位及其他规定确定,取样存在特殊性应在文件中说明。

1.3 钢结构检测深度规定的制定

地基基础检测与评定和混凝土结构检测深度规定相同。

建(构)筑物结构布置检查通过检测其柱、梁、板的结构布置,核对是否与原设计文件相符,若无图纸,根据检查结果绘制建筑结构图纸。材料强度检测必要时对钢材(型钢、钢筋)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连接螺栓进行扭矩测试,评定扭矩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构件截面尺寸检测与混凝土结构相似。

对钢结构构件外观尺寸进行检测,评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焊缝尺寸检测,评定焊缝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对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对高强螺栓外观进行检测,外观应满足设计图要求。

对钢结构表面涂装进行检测,评定涂装是否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对于处于盐渍土的特殊地区的钢结构,检测要求同砌体结构检测。结构变形观测与混凝土结构相同。

对钢结构构件破损和局部变形进行检测、对钢结构构件锈蚀损伤进行检测,并进行评定。

以上各项检测点抽样数量根据 GB/T 50344-201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中抽样方案、抽样部位及其他规定确定,取样存在特殊性应在文件中说明。

2 鉴定成果文件的深度规定的制定

2.1 承载力验算深度规定的制定

2.1.1 非抗震(静力)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深度规定的制定

对于砌体结构,非抗震(静力)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计算静力作用工况下的砌体构件(主要竖向构件)的受压承载力和受弯承载力、混凝土竖向构件受压承载力和受弯承载力、混凝土水平构件的抗弯与抗剪承载力。

对于混凝土结构,非抗震(静力)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计算静力作用工况下的混凝土竖向构件的受压承载力和受弯承载力、混凝土水平构件的抗弯与抗剪承载力。

对于钢结构,非抗震(静力)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计算静力作用工况下的钢竖向构件的受压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和抗剪承载力、钢构水平件的抗弯与抗剪承载力,以及钢结构连接节点在静力状态下的承载力。

对于混合结构,参照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非抗震(静力)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深度规定。

2.1.2 抗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深度规定的制定

对于砌体结构,抗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要进行砌体抗震承载力(建筑类别为旧 C 类建筑、C 类建筑)、第二级抗震鉴定(建筑类别为 A 类建筑和 B 类建筑),并进行计算并评定。

抗震鉴定中,民用建筑类别的划分按 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进行划分,同时结合当前最新版的 PKPM 软件鉴定加固模块(PKPM 软件 V5.2 版抗震鉴定将原有的 C 类建筑细化为旧 C 类和 C 类两种)中的划分标准进行了 4 个等级划分。

对于混凝土结构,抗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要计算结构周期比、各层剪重比、底层柱轴压比、结构有效质量系数、多遇地震作用下各层弹性层间位移并评定各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另外,需对各层柱、墙的配筋进行验算对比,评定其承载力,还需对各层混凝土水平构件的配筋进行验算对比,评定其承载力。

对于钢结构,抗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鉴定需要计算结构周期比、各层剪重比、底层柱轴压比、结构有效质量系数、多遇地震作用下各层弹性层间位移并评定各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另外,需对各层各构件的弯曲正应力与钢材抗弯强度设计值之比、整体稳定应力与钢材抗压强度设计值之比、剪应力与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之比分别进行计算并评定。

2.2 安全性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根据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按结构构件、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和鉴定单元三个层级进行逐层级评定。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根据规范要求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砌体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分别按要求进行评定。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安全性评定根据结构构件的评定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按规定分别进行评定。鉴定单元的安全性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以及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按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地基基础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鉴定地基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工业建筑安全性鉴定根据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级进行鉴定。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根据其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进行综合评定。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鉴定根据地基变形、地基基础斜坡稳定性、地基基础承载功能、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性、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围护结构承载功能、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进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为建(构)筑物整体或某一独立结构单元。工业建筑安全性鉴定深度以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为准。

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层级划分,按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进行。

2.3 使用性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根据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按结构构件、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和鉴定单元三个层级进行逐层级评定。构件的使用性鉴定评级根据规范要求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砌体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分别按要求进行评定。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使用性评定根据结构构件的评定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按规定分别进行评定。鉴定单元的使用性根据其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按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工业建筑使用性鉴定根据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级进行鉴定。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根据其变形或偏差、裂缝、缺陷和损伤、腐蚀、老化进行综合评定。结构系统的使用性鉴定根据地基基础影响上部结构正常使用的地基变形、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状况、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功能、上部承重结构的位移或变形、围护系统的使用状况、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进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要求同上。工业建筑使用性鉴定深度以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为准。

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根据鉴定层级划分,按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进行。

2.4 可靠性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根据 GB 50292-201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按结构构件的可靠性、子单元的可靠性,综合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可靠性鉴定以同层级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按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根据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按结构系统(第二层级)的安全性评定和结构系统的使用性评定进行综合评定鉴定单元(第三层级)的可靠性。具体要求以 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要求为准。

2.5 适修性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对 Csu 级和 Dsu 级鉴定单元或对 Csu 级和 Dsu 级鉴定单元的处理提出意见时,可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适修性评定参考安全性和使用性根据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综合评定。

2.6 耐久性评估深度规定的制定

对于民用建筑的耐久性评估,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应按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要求,按需要进行评估。

对于工业建筑的耐久性评估,GB 50144-201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无明确要求,在此可参照 GB 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按需要进行评估。

2.7 抗震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按 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将建筑类别划分为 A 类建筑、B 类建筑、C 类建筑。PKPM 软件 V5.2 版本抗震鉴定将 C 类建筑细化为旧 C 类和 C 类(可理解为“新 C 类”)两种。

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目前实施已超过了 10 年,对于规范规定的 A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实际由 30 年变为 20 年,建筑类别可以理解为旧 A 类(PKPM 软件仍然划分为 A 类);B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实际由 40 年变为 30 年,实际由 B 类建筑变为 A 类建筑(PKPM 软件仍然划分为 B 类);C 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实际由 50 年变为 40 年,实际由 C 类建筑变为 B 类建筑(PKPM 软件划分为旧 C 类)。2010 年后建设的建筑变成为 C 类建筑(PKPM 软件划分为 C 类,可理解为“新 C 类”)。以上 A 类建筑、B 类建筑、旧 C 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应该考虑相应各折减 10 年,因为 GB 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实施已超过了 10 年,目前已不满足现阶段建筑抗震鉴定关于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

鉴于以上抗震鉴定建筑类别及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时参照 PKPM 软件的划分方法将建筑类别划分为 A 类建筑、B 类建筑、旧 C 类建筑、C 类建筑 4 个等级,按建筑类型选择其中一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建筑的抗震鉴定根据规范要求按场地、地基和基础、各类房屋、厂房等选择适用于检测项目的条款进行抗震鉴定。以下进行抗震鉴定的 A 类建筑、B 类建筑、旧 C 类建筑、C 类建筑应按多层砌体房屋、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等根据现场实物对应鉴定。

2.7.1 A 类建筑抗震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A 类建筑是指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或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因规范实施已超过 10 年,相应后续使用年限应折减 10 年到 20 年才对)的建筑,对应 1989 系列规范之前设计规范设计与建造的建筑。A 类建筑抗震鉴定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第一级抗震鉴定和第二级抗震鉴定。A 类厂房(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空旷房屋)抗震鉴定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鉴定、抗震承载力验算。

2.7.2 B 类建筑抗震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B 类建筑是指在 20 世纪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少于 40 年(因规范实施已超过 10 年,相应后续使用年限应折减 10 年到 30 年才对)的建筑,对应 1989 系列设计规范设计与建造的建筑。B 类建筑抗震鉴定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多层砌体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或结构布置与构造鉴定(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

2.7.3 旧 C 类建筑抗震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旧 C 类建筑是指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为 50 年(因规范实施已超过 10 年,相应后续使用年限应折减 10 年到 40 年才对),对应 2001 系列设计规范设计与建造的建筑。旧 C 类建筑抗震鉴定按对应 2001 系列设计规范进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评价其抗震性能。

2.7.4 C 类建筑抗震鉴定深度规定的制定

C 类建筑是指在 2010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为 50 年(执行规范要求 C 类建筑合理,可理解为“新 C 类”),对应 2010 系列设计规范设计与建造的建筑。C 类建筑抗震鉴定按目前现行设计规范进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评价其抗震性能。

3 结语

对于各种结构类型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本文从检测鉴定成果文件的深度规定意见出发,总结出了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检测鉴定成果文件深度规定。尝试通过制定深度规定对检测鉴定项目检测深度和成果文件的深度进行了有效的约定,以达到类似于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之效果[7],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为业主单位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呼吁制定检测鉴定成果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检测鉴定质量,也希望能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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