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傅朝康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上海 200237)
水利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核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水利部及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相应文件规程,对工程质量监督及相应核备工作提出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对规程、规范及相关文件中所需要提交的资料理解各有不同,在质量核备过程中,会出现参建单位提交质量评定表、验收鉴定书等表式不统一,核备资料不齐全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质量核备标准化管理[1]。另一方面,近几年水利行业推进智慧水利建设,各地方水利监督部门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的运用[2],虽解决了核备工作标准化管理的问题,却也带来了工程项目人员操作信息化系统不熟练的问题和抵触心理。为此,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文件规范要求,介绍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核备工作的要求,旨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在水利行业的质量核备工作上,2006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对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责任与验收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007 年 7 月,水利部发布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该规程统一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3]。2008 年 3 月,水利部发布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SL 223-2008“),该规程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方面的整体框架,使验收工作既有行政规章方面依据,也有具体实施方面的技术标准[4]。2017 年 12 月,《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 49 号)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规定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使质量核备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5]。2019 年 10 月,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办监督〔2019〕211 号)》,进一步加强了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质量核备的工作内容。
在上海地方的质量核备工作方面上,2015 年制定《上海市水务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督规范》,统一了监督工作程序和质量监督文书内容,提高监督工作效率。2018 年以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开发了“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下文简称“监督系统”),如图 1 所示,实现了水务监督系统行业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以及水利部相关规范要求,将水利工程各阶段的核备工作纳入监督系统,统一全市监督标准,极大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2021 年 4 月,上海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沪水务〔2021〕179 号),在监督规范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和质量核备工作作出进一步要求。
图1 监督管理系统界面图
本节从监督系统平台中的水利工程核备管理栏目内容出发,按照规范及相应文件要求,将水利工程质量核备工作的每一事项及相关依据整理出来,如表 1 所示,监督系统中将开工备案、项目划分确认、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等事项统称为质量核备内容。下文将从质量核备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一一阐述,在监督系统中的操作环节仅以开工备案事项为例。
表1 水利工程质量核备事项一览表
根据沪水务〔2014〕656 号文件要求,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应自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法人在登录监督系统界面后,如图 2 所示,依次点击水利工程核备管理/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开工备案表/新增开工备案表,显示出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如图 3 所示,需要上传的材料附件有开工安全检查表、开工审核表、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督信息表,备案的内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后提交后,由项目监督员完成审核备案。
图2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图3 新增开工备案表界面图
项目划分是对工程项目按结构降序分解,工程质量验收时按结构升序验收,从而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整体把控,是质量验收和核备的一种预备行为。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施工前进行项目划分,在监督系统报送项目划分表。项目监督员在收到工程项目划分文件后,根据评定规程,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划分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以工程项目划分确认书的形式反馈给项目法人。
2.3.1 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随着近年来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实际过程中,会遇到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在现有的行业评定规范标准中尚未涉及,此时需要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评定标准表格,并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项目监督员应复核报送的质量评定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设备生产商的技术说明和相应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并将核备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法人。
2.3.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临时工程是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临时性工程,它随着主体工程的完工而失去作用,有的还要拆除,使得各参建单位对临时工程的重视程度不够。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明渠)虽然不参与最终整体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却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若临时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会导致永久工程不能如期实现目标,也会增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评定标准确定,在监督系统进行报送后,由项目监督员完成核备。
根据水利部 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系统梳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项目监督员应根据评定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对外观质量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遵循以下要求:评定规程、设计文件及其他规范中对建筑物外观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定规程及其他规范中未包括而本工程中既明显又重要的外观质量项目,应列在外观质量评定项目中;评定项目质量标准没有参考依据的,应由参建各方共同研究制定,可参考已验收的类似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的主要根据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而制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在监督系统进行报送后,由项目监督员完成核备。
2.6.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是指对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水利工程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能否正常发挥作用,因此施工质量报监督部门核备意义重大。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由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将质量等级签证表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监督员在核备时除了审核签证表外,还应在检查过程中审核地质编录、检测试验报告、测量成果和影像资料等。
2.6.2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分部工程验收是做好单位工程验收准备工作的基础,也是检验单元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合规性的一个重要关卡,所以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法人在监督系统中将验收质量结论材料(相应材料在监督系统中一一列举)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监督员在核备时应检查验收成员单位是否齐备、验收组成员是否具备资格、验收结论是否准确、质量缺陷是否按要求处理以及质量检测数理统计情况等,完成审核后将核备意见在监督系统中以书面形式反馈项目法人。
2.6.3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单位工程是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中的第一级,其验收质量结论是评定工程项目等级的基础。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较多,在监督系统中有所列举,其核备过程与分部工程一样,此处不在一一赘述。单位工程验收监督员应赴工程现场,结合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审核单位工程质量结论、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准确性。
2.6.4 合同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法人主持验收的最后一个环节,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初步评价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工作。合同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应在其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备事项中,监督员审查应遵循以下标准:在监督系统中提交的资料规范齐全,评定验收的程序合规;划分的每项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完成处理;历次监督检查问题已整改到位。若不满足核备要求,应一次性告知报备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核备期限以重新报送的日期计。
质量缺陷在水利部评定规程中有明确的定义,通俗来说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原因、处理方案或不处理原因分析以及对工程的影响分析等。
3.1.1 部分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意识淡薄
按照规范要求,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核备工作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实施,但实际工程中,此项工作基本上是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实施开展,而项目部具体实施的资料员、质量员大多为经验不足年轻人,对质量评定与管理工作的内容生疏,甚至有些工程项目直接将资料编制与管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相关人员缺少相应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在质量核备资料时,会出现核备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评定时间未能与工程施工同步等问题,在监督系统进行核备工作更是产生抵触心理。这些问题反映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评定备查资料管理意识不强,缺乏完善的项目资料管理规章制度[6]。
3.1.2 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单一
水利工程因其特殊性,涉及专业较多,能达到质量监督员应全面具备条件的人员数量不多。质量监督工作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对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专业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均应有所掌握,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权威与效能。而监督员在有些相关专业方面的规范熟悉程度的不够,在不断涌现的新工艺、新材料的质量要求中缺乏认知和经验,从而影响监督检查和质量核备工作开展的深度,不利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验收。
3.1.3 核备事项在实际工作中的滞后性
前文所述的核备事项要求可以发现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核备、质量缺陷备案、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核备未明确具体工作时限,在实际质量管理工作中,工程参建单位往往会集中在某个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的时间节点集中报备资料;比如,SL 223-2008 第 3.0.3 条提出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但未明确分部工程具备条件后需多少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导致在实际过程中会出现分部工程已完工后,施工单位拖迟不提交验收申请,甚至有些项目在某个单位工程完工后才集中某时间段开展分部工程验收。而规范中对监督部门在质量结论核备事项中又提出时限要求,这无形中增加了监督人员的工作压力。
3.2.1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落实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强化监督交底工作,通过交底环节的告知,使得参建各方对监督工作内容和质量核备要求了有进一步的认识,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有更深刻的了解,能够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行动,加大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查找问题源头,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增强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认定制度,约束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培育良好的行业市场氛围[7]。
3.2.2 定期开展业务学习 提高质量监督队伍能力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应把提高监督队伍综合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因此要制定监督人员的培养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学习或驻守一线工地实践等形式提高监督队伍综合能力。对当前结构复杂、涉及专业面多的工程,可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弥补当前人员专业结构单一的短板,同时建立交流学习制度,不断提升人员业务水平。
3.2.3 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 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
当前上海市建设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实现从监督受理、日常监督、监督检测委派、质量等级核备等工作线上办理和操作。运用监督系统及移动端 APP,可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具监督措施文书,实现问题追溯、整改闭环,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后续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并根据监督工作要求不断升级,同时以项目各方使用系统发现的问题为导向,采取及时解决并不断优化操作流程的方式,来增强系统用户体验感。
质量核备管理模块是工程参建单位在监督系统中应用最多,也是质量监督工作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全市水利建设行业调研问卷和实践中也表明,使用监督系统开展工质量核备工作,对规范参建单位质量评定验收工作和提升监督工作的时效性起到很好的作用,对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意义重大。如何进一步利用好“互联网+”技术,不断完善和升级监督信息化系统,来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的需求是今后工作的探索方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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