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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促进护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时间:2024-07-28

徐丹

(长春市儿童医院 吉林长春 130000)

1 提高专业化护理水平

1.1 组织医护人员集中学习和培训业务知识,全面提高护理队伍水平,同时进行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在平常医护人员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慎独精神

1.2 制定分级护理培训计划

医护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和执行。使其操作程序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3 护理文书的重要性

(1)医疗活动中,护理文书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书写上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标点符号应用正确。(3)不得采取刮、粘、涂、贴等方法,掩盖式抹去原来的字迹。护理文书在日后的医疗纠纷过程中,会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1.4 医护人员自主加强学习

由于社会经济整体的快速发展,以及它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尤其是我们所从事的医疗行业,它是社会主体中发展较快的行业。因此,要求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在专业技术方面:制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培训计划,不断地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应变能力。在实践工作中,向业务强的同志、老同志学习,老同志更要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帮助新同志共同进步。

2 加强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2.1 语言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

俗语说的好:“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1)礼貌的语言是满意沟通的前提,是医护人员与患者交流的基础,护士能正确使用语言沟通技巧,语言表达清晰、准确、温和,学会使用保护性语言,禁用伤害性语言。注意语言的科学性,通俗易懂,便于患者理解,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和感染力。(2)医护人员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是一种诚信、平等的关系。一般情况,多数患者在患病期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心理焦虑、心情烦躁等心理变化。(3)在整个的治疗过程中,我们医护人员对待每一位患者要向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处处为患者着想,关心、体贴患者的同时做到:耐心、周到、细致的人文关怀。通过我们的辛勤付出和努力的工作,使患者尽量处在一种愉悦的心理状态,鼓励其提出问题,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这样会对患者的治疗和早日康复都起到一种积极地作用。

2.2 医护人员得到患者的配合

(1)医护人员的行为举止要体现出稳重、大方、得体,在热情接待患者的同时,也得会到患者的尊重,提高患者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这样使患者积极地配合治疗,为其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奠定基础。(2)语言交流中最重要的技巧是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对方,使患者感到亲切和被关怀,医护人员通过耐心、仔细地倾听,全面了解患者的生理、心理状态。(3)选择恰当的称呼:恰当的称呼是医护人员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起点,且给患者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护士与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要以开放式询问进行沟通,不要称病号、姓名。对患者恰当的尊称,使其感到被关怀并解除紧张心理,主动配合治疗。(4)医护人员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相处融洽的同时,要履行严格的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及时解决。对医疗单位的各项诊疗项目收费要做到公开、透明,患者和患者家属如有异议,一定要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直到他们满意为止。总之,加强有效的护患沟通,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3 提高法律意识, 树立法制观念

3.1 我院组织医护人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范围,让医护人员认识到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2 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1)纠纷意识。随着普通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医疗单位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呈上升趋势。因此也经常听到:现在的患者越来越难“伺候”。我们应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举证责任意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3)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病历落到患者手中被涂改、毁弃或被偷梁换柱;防止患者利用假名从医院骗开证明;医护人员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主观病历可拒绝患者复印。

[1]任辉,李景波,宫海燕.医疗标准化护理服务的思考与实践[J].重庆医学,2006,35(1):21.

[2]刘凤珍.和谐社会下提高护理质量的探讨[J].中外医疗,2010,9(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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