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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例鼻息肉病临床治疗分析

时间:2024-07-28

黄恒

(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四川 遂宁 629000)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5~2010年定期随访的72例鼻息肉病患者为研究对象。72例中,男44例,女28例;年龄11~60岁;平均32.5岁。72例均有鼻通气不畅,黏脓涕;40例伴有头痛;56例伴有嗅觉障碍,其中6例嗅觉缺失,50例嗅觉减退;双侧68例,单侧4例。并发哮喘16例,真菌性鼻窦炎6例。

1.2 治疗方法

入院后常规行鼻内镜和鼻窦CT检查,鼻内镜检查见鼻腔黏膜广泛水肿和荔枝肉样新生物。术前1周应用抗生素,术前3d全身应用糖皮质激素。手术在鼻内镜下进行,术后全身用糖皮质激素5d,然后改用鼻腔局部持续应用6个月。随访时间36~96个月,平均65个月。

2 结果

72例术后鼻通气均得到明显改善;38例头痛消失;28例嗅觉恢复正常,22例部分恢复,6例无改变。术后3个月鼻内镜检查术腔黏膜完全正常者仅6例,其余66例术腔黏膜均有不同程度的水肿和小囊泡、小息肉,这种小囊泡和小息肉经刮除,局部和全身用药后迅速消失,但感冒后或局部停药后又可复发。本组病例因感冒而导致症状复发的有48例。部分患者因鼻通气已恢复,有时虽可见明显水肿、息肉,但患者仍感觉良好。

3 讨论

3.1 鼻息肉的临床表现

鼻息肉的主要症状为不同程度的鼻塞和嗅觉减退及非特异性鼻粘膜反应性增高,出现喷映、流涕宰症状。在仅间鼻塞加重、随着病情的发展可完全丧失嗅觉,并继而使味觉也减迟。鼻腔检查,庄鼻腔可见有灰白色的半透明的块状物,多来源于个鼻道,有蒂相连,活动,不敏感。部分病人合并常年性鼻炎、以血管运动性鼻炎及ENR多见,亦有些病人伴有鼻窦炎或囊肿。鼻息肉多为2例性相多发性。鼻内窥镜检查有重要价值,尤其在检查鼻腔后部时。检查副鼻窦的最好方法是CT扫描,对于手术前的检查十分必要,使鼻腔和鼻窦的解剖标志和病交情况显示清晰,而且可查清鼻道窦门复合体的病变。为厂明确鼻息内在鼻腔发展的体积和范围可进行声学鼻量计检查。鼻息肉有自发发展为内翻乳头瘤的倾向,后者有一定的恶变率。对广可疑的病变应取活检进行病理检查。

3.2 鼻息肉的现代治疗

(1)手术治疗:对于小的单发息肉采用圈套器在局部麻下手术切除,对于多发的和复发的息肉应采取较广泛的手术。如果息肉来源于上颌窦和筛窦应同时进行上颌窦内息肉切除术和筛窦切除卡。目前采用功能性另内窥镜手术(FES)较为彻底,可将每个暴露的筛房清除干净。对于多次复发性息肉,仍主张进行广泛的筛窦和部分蝶窦切除术。愈是严重的病情愈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更加彻底的于术。为了避免合并症的发生,应在手术显微镜下进行精确操作。选择性的采用YAG激光切除鼻息肉。出血少,病人痛苦轻,但不适用于严重的顽固性鼻息肉患者。对伴有支气管哮喘和阿司匹林敏感的患者。也主张进行彻底的鼻息肉切除水。

(2)糖皮质激素的治疗:近年来大量的资料证明糖皮质激素有显著疗效。因为鼻息肉是鼻腔的持续件炎症性疾病。任何彻底的手术均不能将鼻息肉的病因清除,只有采用糖皮质激素和手术联合治疗,才能防止息肉的复发,并有利于嗅觉功能的恢复。采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可使息肉明显缩小或使小的息肉消失。为了避免皮质类固醇的副作用,首先提倡应用鼻喷剂行局部的糖皮质激素治疗。目前亦主张采用局部用药期间口服或肌注以达到加强治疗的目的。口服强的松30~40mg,3~7d为1个疗程,然后递减口服量,以后采用鼻内吸入BDP或Fluticasone等维持治疗。亦行人认为鼻内注射较肌内注射的效果更好。将糖皮质激素注射到下鼻甲,而不注入鼻息肉内,可使鼻息肉体积明显减少。作为鼻息肉病,而只是皮质类固醇依赖性疾病,单纯的手术治疗是不可能根治的。对于严重而广泛的鼻息肉,亦不能只依靠糖皮质激素治疗。正确的治疗原则是:对于初发的息肉,单纯采用鼻内吸入糖皮质激素;对较大的息肉,可加用口服,肌注或鼻内注射,然后应用鼻内吸入治疗,可使部分病人免除手术治疗。对严重的病例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后再行手术治疗,于手术后坚持半年至1年的局部吸入治疗,虽然不能完全阻止复发,但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避免复发。为了避免鼻内注射糖皮质激素引起的视力障碍并发症,应在注射前应用血管收缩剂、注射针头应细、射入前应抽吸无回血。在行鼻息肉囊内注射时应防止注入鼻中隔和中鼻甲。在注入糖皮质激素混悬液时,不主张混入局麻药或血管收缩剂,以避免颗粒的团集。另外,选用的药液以颗粒细小较安全,直径应该少于10um。此外,不应对鼻息肉病采取单纯的手术观点,而忽视了免疫学的治疗。

[1]董震,赵秀杰,杨占泉.鼻息肉的皮质类固醇治疗[J].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1996,10(4):246~248.

[2]陶泽璋,孔勇刚,肖伯奎,等.全身应用激素对鼻息肉组织中粒细胞浸润和转化生长因子β1表达的影响[J].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2003,17(8):47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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