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文/张广荣
石油投资 巧解“非”议
■文/张广荣
面对石油投资遭遇的非洲东道国民族情绪阻力,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双管齐下未雨绸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及时化解。
“中国没有对非洲大陆进行过所谓的殖民活动,中国是在帮助非洲,依靠自身的力量不断发展。非洲同中国保持着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之上的。” 8月25日,南非总统祖马在中国人民大学访问的时候,严词驳斥了近几年来西方一些媒体炒作的说中国对非洲投资和援助是“新殖民主义”的论调。
“新殖民主义”论调虽然站不住脚,但毋庸讳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伤害了非洲国家对我国投资的热情。西方一些国家散布新的“中国威胁论”,从而制造出我国具有控制某些区域能源的舆论氛围,将我国的跨国投资这样一种互利共赢的经济现象泛政治化,企图利用东道国的民族情绪这一非经济因素对我国进行排挤,遏制我国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的发展。
另外,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所谓的“民主改革”。许多国家的“在野党”(或曰反对党)政治势力借口资源能源被外国投资者控制而进行抗议活动,鼓动带有民族主义性质的民族排外情绪,以达到获取民众支持的政治目的。如,近年赞比亚的在野党针对我国在该国的能源类投资,就已经提出了强烈抗议,并宣示如果能够上台执政,就将赶走中国的投资者。近年来,我国对非洲的一些石油能源类投资协议最终无法成功签署或条款发生重大变动,最主要的原因就包括东道国政府对民族情绪的顾忌。
多年来,我国中央政府通过各种形式表达善意,不断发展与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多边友好合作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坚决团结维护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像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资源能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
鉴于我国对非资源能源类投资的重要性及其特点,建议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推动举办“中非资源能源合作论坛”,发布“中非资源能源合作白皮书”。通过这一平台加强中非政府及企业间的相互沟通理解、促成合作,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对非资源能源投资环境。
国家间条约是防范跨国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如果跨国投资方的母国政府和石油资源丰富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共同签订或参加了某种国家间条约,那么东道国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如,近年来我国和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了涉及投资、税收、贸易、运输、资源能源合作的多个保护性协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和委内瑞拉在资源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避免了一系列投资风险。
在多种国际条约中,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因其是对跨国投资专项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对我国在非洲的石油能源类投资尤为重要,其谈判及签署也因仅涉及两个国家而较为容易,建议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优先推进与非洲国家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
1998年4月16日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是资源能源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多边条约,该条约缔约方承诺对开业后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亦有较广泛的例外条款)。我国目前仅是该条约的观察员国身份,应争取尽快成为正式成员国,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提供多一重的保护。再者,国际能源机构(IEA)是目前全球最重要、涉及多边合作最全面的国际组织,我国应积极争取早日成为其成员。
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国经营起步较晚、经验较少,特别是在市场法律环境并不完善的非洲地区开展投资合作,尤其是石油能源类的跨国投资因其重要性,必将遇到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鼓励和推动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对非投资合作咨询研究机构,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投资中遇到的问题,以担负起以下研究职责。
1.结合非洲地区情况及跨国投资经验,总结出一套辅助做好对非投资的基本操作范式。包括:风险预估范式(包括怎样选聘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本地化及国际化战略实施样板、争端出现之后如何做好谈判补救工作及选定争端解决机制。
2.追踪研究包括资源能源类企业在内的企业跨国经营新模式(如近期的上中下游一体化合作模式、贷款换资源合作模式等),总结新模式的利弊,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梳理我国企业对非石油投资成功个案,总结对非投资具体经验(如怎样成功应对跨国公司竞争排挤问题),指导我国企业对非投资。总结国外企业对非石油能源类投资的失败案例,警醒我国企业对非投资中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既定战略。如我国油企在后危机时代,不能头脑发昏,超出自身实力和既定发展战略盲目扩大在非投资,以免最终形成带来巨大不良资产的投资风险。再如,提醒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之间,在非洲的石油能源投资中不要自相恶性竞争,咨询研究机构要及时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约束规范。
4.搜集整理各类信息,及时了解掌握非洲国家法律、舆论、政治等各方面的信息,以公开发表科研成果、企业沙龙或不定期的信息抄报告知有关企业。组织企业学习如何妥善加强与当地社会沟通交流,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指导企业了解并尊重非洲东道国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我国那些已经在非洲进行了石油能源类投资的企业,应最大程度地融入东道国社会,赢得东道国的信任,力争成为受非洲东道国欢迎的“模范”跨国投资者,为我国更多企业境外投资成功奠定良好的形象基础。
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民俗。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东道国关于劳工保护、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也可以起到“国家对外援助”的作用) ,尽最大可能实施企业本地化,将促进自身发展和东道国区域经济社会进步紧密结合,从而增进与当地民众的感情,达到与当地民众的和谐共处,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加强与当地社会沟通交流。在境外投资的运作中,除应高度重视与各国政府部门以及同业间的沟通、对话外,还要善于与当地工会、媒体、社区等打交道,坚持自主的商业化运作原则,在不损害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增强企业的透明度,促进当地社会对企业的了解,尽量消除化解东道国政府和民众民族情绪的敏感反应。
尽可能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企业可以借鉴日本对非资源能源类投资的国际经验,在开展对非投资时,不仅可以单独投资,而且可以联合当地企业合作经营;既可以获得资源所有权,也可以仅要求取得矿产品的份额权益等。
组织推出对非成功案例系列宣传。不仅宣扬我方获得了什么,而且宣传企业特定投资项目对东道国财税收入、环境、公用基础设施、就业民生、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诸多贡献。针对西方媒体和东道国的失真舆论,我方不能沉默失声,必须组织国内外专家和媒体予以澄清反驳
本文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亚非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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