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杨京岚,王占锋,董义春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 100081;2.北京中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100081)
根据农业部公告1521号,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三部已于2010年12月颁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三部是按照第四届药典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会确立的编制工作要求和编制原则,参照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部分试验研究成果进行统一协调后编制完成的。为进一步完善兽用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规范、加强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正确引导兽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本文对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三部增修订的情况进行概述,以便相关使用人员对新版兽药典的进一步理解提供帮助。
参照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以科学、使用、规范为总体原则,收载临床应用广泛、安全、有效、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标准完善、各项检验方法成熟的品种。在保持兽用生物制品成品质量控制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并实现《中国兽药典》整体的统一和协调。
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三部分为前言、凡例、通则、正文、附录、索引6个部分的内容。共收载通则6个、正文品种123种、附录37个。具体增修订和分类情况见表1。
表1 《中国兽药典》三部收载情况
3.1 编排格式发生变化
3.1.1 首次单独设置通则 在编排时,将2005年版兽药典三部附录中的“通则”修订成“兽用生物制品检验的一般规定”纳入现版的“通则”中,并将原规定中的管理通则扩展为“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说明书与包装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贮藏、运输和使用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生产用菌(毒、虫)种管理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具体要求。
3.1.2 编排顺序发生变化 2005年版《中国兽药典》三部按照笔划顺序进行编排,广大读者反映在实际应用时不便于查询。根据多方意见,本版兽药典三部不仅对制品进行了分类,还重新编排了正文品种的顺序,即将正文品种按制品的性质分为灭活疫苗、活疫苗、抗体和诊断制品四类,每一类内再按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排序。
3.2 收载正文品种发生变化 本版兽药典收载正文品种范围更加合理,品种遴选更加严格,共新增正文品种26种(包括4个拆分成的制品);未收载2005年版兽药典三部中的正文品种18种(包括2个被拆分的制品)。具体情况如下:
3.2.1 本版兽药典未收载2005年版的正文品种有些制品目前没有厂家生产(如牛瘟活疫苗);有些制品的某项检验标准有些问题(例如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的效力检验),根据现有资料尚无法完善;还有些制品的应用不甚广泛(具体品种的名称如下),因此2010版兽药典未能收载20005版收载的全部正文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010年版兽药典未收载这些制品,但这些制品的标准未被废止,仍可参照2005年版兽药典的相关标准执行。
本版兽药典未收载2005年版的正文品种共有18种,包括: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 、马传染性贫血活疫苗(驴白细胞源)、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活疫苗、牛环形泰勒虫病活疫苗、牛瘟活疫苗(兔源)、牛瘟活疫苗(羊源)、抗羔羊痢疾血清、抗气肿疽血清、抗炭疽血清、抗猪丹毒血清、抗猪、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病血清、布氏杆菌水解素、茨城病琼脂扩散试验抗原与阳性血清、钩端螺旋体病补体结合试验抗原、阴性血清与阳性血清、口蹄疫病毒感染相关抗原、马传染性贫血补体结合试验抗原。
在上述未收载品种中,有2个制品实际上是被进行了拆分,目的是为了便于进行监督检验的操作和市场督察。他们分别是:(1)羊快疫、猝狙(或羔羊痢疾)、肠毒血症三联灭活疫苗:被拆分为羊快疫、猝狙、肠毒血症三联灭活疫苗和羊快疫、猝狙、羔羊痢疾、肠毒血症三联四防灭活疫苗。(2)结核菌素:被拆分为提纯牛型结核菌素和提纯禽型结核菌素。
3.2.2 本版兽药典新增正文品种 本版兽药典新增正文品种共计26个(含拆分成的4个),具体包括:重组禽流感病毒(H5N1亚型)灭活疫苗(Re-1株)、鸡毒支原体灭活疫苗、鸡新城疫、禽流感(H9亚型)二联灭活疫苗(La Sota株+F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LG1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SD696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SS株)、水貂病毒性肠炎灭活疫苗、兔病毒性出血症、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ZK/93株)、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中等毒力活疫苗(NF8株)、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W93株)、鸡毒支原体活疫苗、鸡马立克氏病活疫苗(CVI 988/Rispens株)、水貂犬瘟热活疫苗、猪败血性链球菌病活疫苗(ST171株)、猪乙型脑炎活疫苗、鸡毒支原体虎红血清平板凝集试验抗原、阳性血清与阴性血清、牛、羊口蹄疫病毒VP1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牛、羊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猪口蹄疫病毒VP1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猪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诊断试剂盒。
3.2.3 收载附录发生变化 本版兽药典收载了2005年版兽药典附录的全部检验方法和标准(其中1个被拆分,另1个被移入通则中),并新增了5个(包括2个拆分成的检测方法)。附录增收“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生牛血清质量标准”、“兽用液体疫苗用塑料瓶质量标准”,加强了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的原辅料的标准要求;新增“禽网状内皮组织增生症病毒检验法”,加强了对部分制品外源病原的控制,进一步提高了制品的标准要求。为便于检验和计算,将原“病毒半数致死、感染量(LD50、ELD50、ID50、EID50、TCID50、PD50)的测定法”拆分为“病毒半数致死量、感染量(LD50、ELD50、ID50、EID50、TCID50)测定法”和“半数保护量(PD50)测定法”。
4.1 修改了矿物油佐剂灭活疫苗【性状】项中黏度检测的方法和标准 为了减少了人为因素在检验过程中造成的误差,提高了标准的规范性和可重复性,将黏度检验所用吸管检测下流时间的方法改为用平氏黏度计测定运动黏度的方法,并在兽用生物制品检验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矿物油佐剂疫苗的黏度的标准为不超过200厘泊(cP)。
4.2 缩小了支原体检验的范围 按照2005年版兽药典相关检验方法进行支原体检验时,含菌病毒制品的支原体检验无法判定结果,进而无法进行批签发。为解决这一难题,本版兽药典规定在对被细菌污染的制品进行支原体检验时,如因细菌覆盖而无法检出支原体,可不进行支原体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将该项检验结果报告为“未检(NT)”。对同时含有细菌组份和病毒组份的活疫苗进行成品检验时,可不进行支原体检验,检验单位在检验报告中将该项结果报告为“未检(NT)”;但生产单位应在半成品检验中对病毒组份进行支原体检验,并将该检验结果收入成品检验报告。
4.3 对液体疫苗增设了装量检查项 为规范液体制品的装量,在所有液体疫苗的检查项目中增加了装量检查项,要求按附录最低装量检验法(容量法)进行检验,装量不得小于制品规格的标识量。为保证检验标准的一致性,删除了原2005年版最低装量检验法中的重量法。由于抗体和部分诊断制品的规格相对较小,因此本版兽药典暂未要求对这些制品的装量进行检查。
4.4 提高了采用血凝抑制试验方法进行血清学效力检验的标准要求 在用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血清学效力检验时,2005年版兽药典对对照组动物血清的HI抗体效价标准为所有对照动物血清HI抗体效价的几何平均值,而本版兽药典为每只动物血清的HI抗体效价均应达到该标准要求。这样就提高了对试验对照动物的要求,相对提高了成品效力检验的标准。
4.5 完善了制品的规格 由于目前申请注册制品的规格较少,而在实际应用中,不同饲养量的用户所需制品的规格不同,为减少浪费和满足实际的需要,本版兽药典对多数制品的规格进行了修订。一般情况下,家禽的活苗的规格包括:100、250、500、1 000、2 000羽份/瓶;家禽灭活苗的规格包括:100、250、500 头份/瓶;猪用活疫苗的规格包括:10、20、50、100头份/瓶等。根据需要,部分制品还保留了原更大或者更小的规格。部分诊断制品的规格也根据实际需要略有增加。
4.6 修订了制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为了适应实际的生产需要,解决不同时间生产的不同批次的抗原(或血清)在组批后无法计算有效期限的问题,本版兽药典将灭活制品和液体活疫苗的有效期开始计算时间分别由灭活完成日和收获日均改为分装日;将抗血清的有效期开始计算时间由采血日改为分离血清日。
4.7 部分制品采用快速、先进的检测方法,简化或规范标准要求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传统的检测方法已经比较陈旧,使用的原材料的费用较高、检验过程耗时较长、方法比较繁琐复杂等,为了节约成本、简化方法、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本版兽药典对部分制品的部分检测方法进行了修订。如在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牛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的安检和效检中,筛选实验动物时增加了ELIASA检测抗体效价的方法和标准;在鸡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二联灭活疫苗【效力检验】项传染性法氏囊病部分和羊败血性链球菌病活疫苗的【安检检验】项中增加“下列方法任择其一”(即仅选择原来全检的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检验即可代表全部);在山羊痘活疫苗和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中和试验抗原、阳性血清与阴性血清的【病毒含量测定】、【效价测定】和【特异性测定】项中,将检验用细胞瓶用细胞板替代。
此外,2005年版部分检测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问题,在本版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规范。如在小鹅瘟活疫苗(GD株)和鸭瘟活疫苗中增加了新的、专有的外源病毒检验法,取消了参照附录方法进行检验的规定(按原附录方法检测,难以得出明确结论);在甲醛残留量测定法中增加“本法仅适用于不含酚红的产品”的表述(该方法对含有酚红产品进行检测时,会出现假阳性);删除了剩余水分测定法中原费休氏法(此法的检测结果与真空烘干法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制品经2种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的结果不一致,无法进行仲裁检验,经比较试验证明真空烘干更适于抽真空制品剩余水分测定的仲裁),仅保留了真空烘干法。
4.8 提高制品质量,删除未精制、未提纯或液体制品等的相关内容 由于部分传统制品为适应个体养殖的需要,标准中含有未精制、未提纯或液体制品,但是,这些制品存在不良反应严重或不便于运输等弊端,已经不完全不适应现在工厂化生产和集约化养殖的需要,因此本版兽药典删除了这部分的内容,即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相关未精制、未提纯或液体的制品。如破伤风抗毒素删除了未精制部分的相关内容;鼻疽菌素删除了未提纯部分的相关内容;在布氏菌病补体结合试验抗原、阳性血清与阴性血清和布氏菌病试管凝集试验抗原、阳性血清与阴性血清的阳性血中,清删除了液体制品部分的相关内容。
4.9 对文字表述方法等进行修订 由于2005年版兽药典在部分文字表述上容易引起歧义或争议,为便于广大检验人员的理解和操作,本版兽药典对一些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了修订。如将个别细菌制品效检攻毒的剂量由活菌数修订为1个发病量;将部分制品活菌计数(或病毒含量测定)时待检样品的稀释倍数由具体数值修订为“3个适宜稀释度”;将“冷开水”修订为“冷的纯化水”;将血清抗体效价的表述方式由用单位log2表示修订为用稀释倍数表示(如将4 log2修订为1∶16)等。
4.10 其他 本版兽药典还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增修订。如为提高检验用培养基的标准,在硫乙醇酸盐培养基等8种培养基配制法中增加了质控检查项;为提高制品质量,加强了对原辅材料和制品的外源病原控制,除新增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新生牛血清质量标准等3个检验方法或标准外,还对外源病原检验法、注射用白油(轻质矿物油)质量标准、无菌检验检查法禽白血病病毒检查法和生产用细胞标准等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改进。
总之,本版兽药典的增修订,加强了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在检验方法及其质量标准上更加细化、严谨;淘汰、优化了落后工艺生产的制品和落后的检验方法,推动了产品和检验方法的更新换代,对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有益的帮助。
但是,本版兽药典也存在一定不足,如尚缺少部分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标准;甲醛含量测定尚不能满足对所有制品进行检验的要求(不适用于含酚红的产品)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药典的修订工作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需要生产、使用、检验、行政等多方机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一项庞大工作,希望在各方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合作下不断完善,为我国兽药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1]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一○年版三部[S].
[2]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二○○五年版三部[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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