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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发展中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4-07-28

全湘溶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研究中心助理工程师

莫莉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管理中心助理工程师

分享经济发展中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全湘溶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研究中心助理工程师

莫莉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管理中心助理工程师

近年来,分享经济已成为经济社会讨论的热点,但对于分享经济的定义还存在模糊,关于分享经济发展对产权的影响存在认识差异,分享经济的主要驱动力组成、分享经济对去中心、去中介化的影响,以及分享经济对当下监督规制的规则影响,都需要再深入考察和研究。本文从产权概念出发,严格区别了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并对上述问题做了细致讨论。

分享经济;产权;驱动力;去中介;监督规制;平台

1 引言

早在18世纪末,美国就有关于雇员持股的想法被提出来。工业革命发生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资本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出来,为了解决凯恩斯主义实践在美国遗留下来的经济滞胀问题,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韦茨曼于1984年出版了《分享经济》一书,书中希望通过股权分享,得到一种合适的收入再分配方式,让经济恢复增长。尽管目前看来,主流认识并不同意这种设想能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滞胀问题最终还是归结为货币发行的问题,由芝加哥学派特别是米尔顿.弗里德曼教授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在当时该书产生过很大的影响。现在很多人把股权众筹、员工持股计划当作是一种分享经济的表现,也与该书有重要关联。

进入21世纪,通信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智能手机普及、LTE移动通信网络的大规模建设,分享经济一词又再次成为商业社会关注的热点。但是,当下热议的分享经济和过去长期以来的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异。本文从研究视角定义了分享经济的概念,严格区分共享与分享的差别;结合当前的研究,给出了分享经济的几个特征;结合研究现状和实践观察经验,详细论述了分享经济在发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最后,就如何以积极心态面对分享经济蓬勃发展,正确进行监督规制做了讨论。

2 分享经济的定义

《中国分享经济报告2016》中,分享经济被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需求经济活动总和。百度百科中,分享经济也被称为点对点经济、协作经济、协同消费,是一个建立在人与物质资料分享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

在中文文献中,经常把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混用,本文认为应该予以严格的区分。多数观点认为,当下的分享经济是一种使用权的交易,或者说“不求拥有、只求所用”的一种经济形态,和传统的商品买卖中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移的方式不一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不再重要,相反,所有权在分享经济中仍然发挥着巨大的根本性的影响。

例如停车位,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一方可以把它进行合法出租,而且可以限制承租人相关的权益,比如不能转租。没有所有权的人无法在未经产权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一个长期无人使用的停车位出租,因为承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没有产权做基础,分享就会混乱,整个经济就会陷入混沌。所以,在分享之前,需要首先考虑的仍然是产权归属。有必要对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的概念做明确区分。

在本文中,共享经济主要突出强调产权方面,也就是产权共同所有。如我国共有产权房,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并按比例获得住房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公民共同持有房产产权,承担房屋增值或减值的风险。公民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这应该被称为共享经济。分享经济指的是在没有产权转移的前提下,大量发生在两个对等个体之间的各种可交换物品使用、劳务占用的经济活动。如房屋、停车位等短租行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裂变或转移,可称为分享经济。

根据本文定义,类似Uber这样的打车软件,Airbnb这样的房屋出租软件,lending club这样的P2P借贷平台就属于分享经济范畴,但类似Soho3Q这样把办公位置分租的形式就不属于,因为交易没有发生在两个对等实体之间,而是发生在公司与个人之间。二手市场交易也不属于分享经济,因为属于产权交易而非使用权短期分享。

3 分享经济的主要特征

要对一种新兴经济业态进行考察,就必须明确其所具有的关键特征,把概念的边界厘清。在《中国分享经济报告2016》中,分享经济有6个特征,即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特征、大众参与的主体特征、资源要素快速流动与高效配置的客体特征、权属关系新变化的行为特征、用户体验最佳的效果特征以及“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文化特征。Botsman R等人也在书中提到过分享经济的5个关键点,根据本文对分享经济的定义,结合实践观察,总结出以下6个特征:

(1)分享经济目标是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配置最优化。

(2)分享经济的供需双方均是个人对个人,企业对企业,且总参与数众多。

(3)分享经济需要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得以实现。

(4)分享经济普遍具有节约开支倾向。

(5)分享经济需要严格的产权、使用权认定与保护。

(6)分享经济不涉及产权的变化,只对使用权短期占用。

分享经济的供需双方之所以需要限定为个人对个人、企业对企业,主要是因为,如果可以企业对个人,或者个人对企业,那么各种连锁宾馆就可以被视为分享经济中的参与者,这与当前的认知并不符合。个人把房屋租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转租出去也不属于分享经济。

分享经济能够兴起,主要是供方拥有资源且希望增加收入,或者通过分享获得的收益降低购置成本,而需方希望节约开支或提高所接受服务的质量。它本身引导存量资源使用了的提高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但如果缺乏现代通信信息技术的支持,或者说相关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服务,就不能有效形成规模效应,边际成本就不能快速下降,也就不能像现在这样备受关注。

如果产权或所有权不能明确,则经济收益的归属就会有合法性问题,本文会对这部分做详细论述。产权一旦发生变化,按照上文的定义,就归到共享经济范畴,不在本文讨论的体系内,所以需要明确产权不变的原则。

4 分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1)产权和使用权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产权、自由交换权利、契约精神的支撑。当下兴起的分享经济,被人们标注为不要产权、只要短期使用权,认为是一种“接入权经济”新潮流,甚至断言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本文认为是一种片面的理解。

简单地把淡化所有权重视使用权当作分享经济的特征,甚至把它认为是未来经济发展潮流的想法是不合理的。首先,没有明确的产权,就无法检验使用权的合法性。如果有人借用了邻居家的除草机,但是邻居的除草机不属于他而是他朋友,即便邻居能够自作主张把它借出,一旦发生物品损毁,那么势必要通过使用权授予链追溯产权,以明确受偿对象。其次,如果没有明确的合法产权,或者明确的使用权授予证明,那么物品带来的收益归属就存在法律障碍。任何人不能随便在街边或者物业管理不善的地区划定停车位以此收租,小区业主也无权把常年无人占用的停车位出租以获得收益。所以即便存在分享,也必须出示所有权凭证或者使用权凭证。再次,使用权需要受到产权的约束。一套房租出租时,房主规定不得转租,那么承租人转租收益就是违反协约的,也就是说承租人无权参与到类似airbnb这样的房间短租活动中去。换言之,使用权拥有人的可行动范围受到产权所有人的强约束。另外,没有产权的使用者,通常不会爱惜物品。许多房东都曾经抱怨租客破坏房屋,而对于出租屋,房东也倾向于使用低级廉价装修材料。最后,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那么物品增值收益归属就无从明确。托马斯·韦伯从数学建模的角度给出了一种解释,即在物品增值的时候人们更倾向于拥有产权而非使用权。

许多报告中把开源软件、搜狗知道、知乎等也归到分享经济中,并以此证明产权不再重要,这种看法其实也是片面的。首先,开源软件以及问答平台上的内容,都是有明确来源的,本可以受到产权的保护,也可以主动放弃产权。其次,社区中的各种用户通过点赞、评论等方式,把各种资料、答案中的精华部分选择出来,其实也贡献了力量,实际上是一种劳务交换。第三,回答问题的人同时查看其他问题,共享源代码的人同时使用别人的源代码,这仍然是一种交换,因为知识资产的无形导致人们容易忽略其中的“产权”因素。第四,很多开源的大公司,看重的并不是这个软件开发投入的成本,而是希望通过免费让人用,提升用户量,从而增强自身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为此,一些做开发平台的公司,不仅不收费,甚至还对优质开发者予以奖励,其中仍然有明确的物质或非物质交易发生。最后,尽管都说互联网去中心化,但是意见领袖、社区“专家”仍然是分布在平台上的小中心,这个小中心如果能聚集到足够多的粉丝,就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而且还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网红经济”说的就是这样一个效应。

大众点评状告百度大量抓取用户评论信息一审获赔323万的案子也表明,互联网上分享的信息并非无主资产,可以随便商用的。版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热点问题。

很多人把股权激励、股权众筹归为分享经济,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股权众筹、股权激励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出资方的资产从现金变成了股权,同时可能获得了相应的对企业经营的参与权,这不符合“接入经济”所表达的内涵本质。同时,也不符合本文定义。其次,股权激励从出发点看并非出于分享而是出于激励。大股东希望员工或管理层获得一定股份后,以主人翁的责任感为公司做更多的付出,但要在经济上达到这种物质激励,并不必要以发放股权作为条件。公司完全可以使用奖金与业绩挂钩的方法,或者把员工奖金与相应股票的增值幅度作绑定,并不需要授予股权。如果公司为公共公司,员工完全可以用发放的合法报酬从二级市场买进公司股份。按照许多文章所说“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分享经济文化,并不需要进行所有权方面的激励。另外,大多数公司进行的股权激励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所以也没有发生旧分享经济概念下的员工共同参与决策经营的可能。再次,如果公司利润较低,持股变现困难,出资人回报不如直接当债权人,物质激励效果并不因为占有股权而得到增强。最后,股权众筹实际上是一种更高风险的活动,因为筹资人没有还本付息压力,而出资人必须寻找资产交换的渠道,与“不求拥有”的共享经济文化明显冲突,按照本文的观点,可以归为共享经济。

笔者认为,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保证分享经济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产权的使用权管理和分享,使得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途径来满足自身物质生活需要。

(2)分享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按照《中国分享经济报告2016》中的介绍,分享经济的驱动力量主要有6点,即用户需求的提升、提高收入的意愿、信息技术的推动、消费观念的转变、灵活就业的追求、资本市场的热捧。本文部分认同该说法,并把分享经济的发展动力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供给方收益和需求方成本节约的合计构成了分享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和根本因素。

●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成熟构成了分享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和重要保障。

●资本市场资金供给充裕给了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

增加收入和节约开支是分享经济能够形成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动力。单纯为了分享或者节能环保的理念并不能够让大众参与进来,比如我国的新能源电动车,人们并不会因为其节能环保而去购买,各地为了推广,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例如,消费观念的转变或者新文化的形成不是导致分享经济发展的原因。而认清分享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有助于理解各个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商业前景。

由于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无线通信、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质量有极大改善。智能手机的普及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提供了契机,从硬件层面帮助了信息技术在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渗透。曾经人们把互联网世界当作虚拟世界,现在看来是一种误解,电子支付、网上购物、各种O2O服务与人们的城市生活高度融为一体,有力地证明了互联网并不是虚拟存在,互联网的世界是实实在在的世界。如果没有信息技术的帮助,分享经济就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短期租房、搭顺风车等情况从来就有,因为相关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帮助才广泛地发展起来,吸引到大量的用户和足够的关注。

资本市场资金充裕不仅体现在为各种补贴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更体现在为各种商务平台公司的创业提供了启动资金,使得更多的分享经济相关创业项目能够开展。所以,资金充分是分享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

(3)分享经济的中心、中介问题

在关于分享经济的讨论中,经常提到的问题还有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兴业证券的分析师提出了弱共享经济和半中心化的概念,这是一个介于完全去中心和完全中心化的中间态,存在多个分散中心,供给端变为专业人员或者中小公司。根据本文的定义,供给端如果公司化而需求端还是面向个人的话,就不应该称为分享了,否则大量传统的统购分销模式都应该被称作分享经济。但是,分享经济确实不能完全去中介、去中心。

例如,问答社区和开源社区,影响力广泛的个人或者开源软件提供者就是社区的中心之一。安卓系统、Hadoop这类的开源软件都是有中心的,基于其开发的任何产品都随着开源中心的升级而做相应的调整。影响力广泛的个人,如微博大V、直播平台网红等,也成为意见领袖,发挥着中心的作用。

在金融领域,金融脱媒已经提了很多年,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一些金融超市的建立,P2P金融借贷平台的出现,以及大数据等智能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似乎相信金融去中介的时代已经到来,中介将无法获取丰厚利润。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P2P网贷平台接连出现倒闭、负责人跑路等情况,即便号称技术最先进、有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美国,也发生了Lending Club的违规借贷丑闻。事实不断证明,单纯依靠现有信息技术无法实现金融脱媒,资金提供方仍然需要专业机构对投资标的做尽职调查,审慎推荐。一方面,互联网信息真假难辨,大量信息数据固然重要,但是还需要关注各种信息中的关键部分,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目前也不能依靠人工智能自动完成;另一方面,数学建模并不是天然可靠的,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各大金融机构都有强大的数据建模分析团队,但是都没有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如果没有人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可行性进行评估,很难保证投资标的的质量。

从分享经济的定义看,P2P借贷确实属于分享经济讨论的范畴,但是不能简单地把弱化中介的存在当成去中介的过程,中介需要予以保留。通过分享经济的发展,中介、中心的存在感没有以前那么突出,但二者真实地存在。许多金融产品上线的前期工作离不开中介现场工作,许多社会舆论也有意见领袖的积极参与和引导,技术进步也需要有实力的单位或从业者强有力地推动。

(4)分享经济发展对供需双方的影响

分享经济是闲置、剩余资源的再利用,本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善供给。因此,对于过剩产能的行业而言,分享经济会加剧过剩。如大型工程机械车,当下全球建筑行业发展低迷,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速下滑,导致国内多家大型工程机械车制造商都出现了大幅度的营收下滑、利润下滑现象,甚至连续亏损。因为这种器械价格昂贵,非经常性使用的公司或体量较小的公司,购买相关机械产品成本过高,就会采用租赁的方式。当供给过剩、资源大量闲置时,租赁价格就会很低,导致生产商的供给进一步过剩。

对于房屋闲置短租,同样会分流普通酒店特别是快捷酒店的客流。在入住率不高的情况下,这种分流作用对企业经营也会造成较大影响。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客人不去酒店而是通过分享平台去入住私人房屋,可能减少了GDP。但是,不应该从狭隘的视角看待分享经济带来的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消费者节约的钱可以去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或服务,满足其他的物质生活需要。生产生活效率的提升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如出租车行业,分享经济为乘客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更及时的服务、更低廉的价格或者更高级的车型,势必会被认为损害了出租车行业多年来形成的行政壁垒和相应利益,但行政、立法的出发点不应该是保护少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而是维护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即便出租车司机组织再多的罢工,也无法继续维持其原有的利益格局,因为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新业态来打破原有的平衡。

分享经济并不代表廉价,这已经形成了共识。所以分享经济对供给端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优化商品或劳务,使得更多样的产品能够上市。对需求端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能够获得开支方面的节余,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在必要时通过提升报酬获得及时服务等。借助分享平台提供的支持,供需双方能很快促成交易,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支付手段升级也让价格机制能够更有效率地发挥作用。在交易量不断增大的条件下,平台能够获得收益而生存下来。

(5)分享经济中的平台责任

分享经济驱动力部分,本文提出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分享平台得以建设和运行。许多平台自称分享经济甚至互联网经济就是去中介化,从而避免承担中介责任,这是不合理的。本文认为分享经济并没有彻底去中介,只是弱化了中介的存在感。比如平台向供需双方做推荐,就是部分地发挥了中介的职能。金融平台向客户销售产品,如果不是平台自行对产品进行过调查,为产品质量负责,就必须明示为产品负责的单位,即便如此,平台也担当了销售渠道的功能,或者可以说部分地具备中介的功能。

与此同时,平台还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因为平台可以直接处罚到供方和需方,而政府等监管机构在执法时需要平台配合。另外,平台对违规用户的处罚也不必得到政府部门的授权,而是逐渐地形成一种自律自管氛围。

本文认为,分享经济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兼有中介的功能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

第一,分享经济平台公司具有撮合交易的功能,如集成推荐算法、组织促销活动等,有的平台甚至还与中介机构合作,把线上交易和线下操作相结合,从功能和行为上,具有中介的特征。而且中介平台有时候会采用竞价排名等方法加强宣传,也是中介渠道的一种表现。

第二,供需双方的交易纠纷,因为时间、货币成本等影响,不适宜都通过线下执法方式解决,需要在平台上提供调节机制。

第三,平台为了维护自身秩序,也会发布相应的管理规范,例如各种论坛会制定版规,相应地设置版主、小二等专职管理的角色。所以,具备一定的自律管理能力和内在需要。

第四,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也需要平台予以配合。如删帖、销号等,需要通过平台具体落实。

第五,平台之间需要对一些基本的条件进行行业自律交流,管理运营过程中需要形成统一底线,比如各个本地服务的平台,如未合并前的58同城、赶集网,以及滴滴打车、uber等,都需要对司机、汽车进行核实以及接受人车不匹配、司机不文明行为等的投诉,最终形成一套能够保障整个平台健康持续运营的规则,维护好经营环境。

综上所述,在认识分享经济平台的作用和责任时,必须同时看到平台所具有的中介特征和管理自律能力,以便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促进社会生产生活效率的提升。

(6)分享经济对文化的影响浅析

以典型的剩余房屋短租和顺风车服务为例,本文简要分析了分享经济对文化的影响,并提出一个分享经济渗透率的概念。

分子是对当下参与到分享经济中的物品或者劳务的一种统计,分母是未来可挖掘的潜能,是估算值。如房屋租赁,整个屋子已经住满了人,没有剩余房间,这种房源暂时就不会参与到分享经济之中。能否纳入分母,主要看是否存在供给能力。而分子是实际处于分享中的商品、劳务的一个数量统计。对于实物而言该公式能够比较快速的判断渗透率,如北京市所有的小汽车存量和打车平台注册的车辆的数目,是可以得到的。但对于劳务,其分子、分母本身变化极大,公式只能是一个定性讨论的概念,而非一个可管控的数值计算方法。必须认识到,无论如何渗透率都是一个小于1的值,而且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它会远远小于1。

分享经济渗透率的提升,能够表明社会生产生活效率的提升,是对供给侧的一种改善,但它很难达到较高的水平,主要是因为分享者本身也有一定的付出,这种付出也许会降低分享者自身的体验,需求者付出的报酬并没有能够让分享者得到充分的满足。有些报告中只考虑到了需求方的体验,而没有考虑到供给方的感受,盲目认为分享经济让所有用户或参与者都获得了体验上的改善。例如,一些高收入人群,普遍会出现住房剩余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不会增加他们参与到分享中的兴趣和意愿。即使房主参与了短租房屋,也无法像快捷酒店那样提供24h入住服务,而且如果租客需要白天在屋子里的话,房主家必须留人,人均效率比酒店要低得多。因此,分析分享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需要同时看到它对现有经济的替代效应,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分享经济发展规模的限制性因素。

按照本文中的定义,分享经济完全符合以短期使用权的占用而非产权所有来降低使用者支付成本的特征。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未来,人们不需要产权。根据本文对分享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分析,三条主要动力中也不包括“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文化诉求。追求使用权而非产权,分享精神、绿色、低碳生活等,实际上仅仅是一种结果表象,而非内在因素。内在因素仍然是个人为了增加生活收益,节约开支、调整资源配置的一种选择,在一个不断增值或者具备价值波动条件的领域,如房地产领域,人们仍然追求获得房屋产权,长期租房并不是当下人的主动选择。

另外,当下所谓的分享经济虽然与几十年前的概念不同,指向也有差异,但即便以当下定义看,分享经济也不是新鲜事。很多分享经济的例子都可以视为租赁市场和兼职劳务市场的例子,比如Airbnb属于短期租赁,滴滴打车属于私家车空间租赁和司机短期雇佣。类似回家吃饭这样的APP,也同时包括了空间原材料占用和短期厨师雇佣。银行委托贷款概念上属于资金的P2P分享,但这没有被划入现在讨论的分享经济中,主要是因为它没有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及不具备大规模用户快速铺开的基础。

本文讲述了分享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这些必要条件,就需要对现有经济社会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比如打车平台提供的服务,和以往所说的黑车并没有本质区别,有些司机甚至专职拉活。这些平台的司机并没有出租车执照,但是干的工作都差不多,依靠定位技术和自动计价、移动第三方支付等先进手段,甚至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容易实现与需求方的对接,极大地提高了汽车使用率,减少空跑的时间。而一些如群租的商业行为,本来是被禁止的,在分享平台上也正在发生。因为平台能够提供实名认证机制,而且交易等行为在网上都有全程记录,x相当于提供了一定的防护机制,所以这些商业行为也逐渐被市场认可。所谓的“黑车洗白”,说的就是那些没有出租车运营资格的车主,借用平台提供的专车司机等角色,正常地进入了城市出租车运营行业,不再受法律打压。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平台实行双向补贴策略,获取的收益甚至超过持牌出租车。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分享经济微观看并非一个新的业务,也不是对产权观念的弱化,更不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本质上还是人们生产生活效率的提高,表面上的“不求拥有只求所用”仅仅是不断增加个人收益、调整资源配置、改善生活质量相关努力的外在表现。如果说分享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主要还聚焦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节俭美德弘扬等方面。

5 以积极心态支持分享经济发展

分享经济并非新概念,微观上看更多的是一种短期租赁、短期兼职行为,借助信息化手段,快速形成了规模效应。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大幅下降导致了市场行为活跃,以及相关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和其他商业模式一样,分享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释放了资源占用,为其他方面的创新创业增加了资源、资金、人力等方面的供给。随着分享经济可行性得到商业实践的证实,现有法律法规需要做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分享经济的平台公司具有特殊性,对其监督与规制的责任需要厘清,方式方法上也需要注意保护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效率提高的积极变化,才能最终在这个领域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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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ome key issues about sharing economy

QUAN Xiangrong,MO Lijuan

Recently, sharing economy has been a hot concept and discussed widely. But its definition seems a little ambiguous.In this paper, we differentiate the idea of sharing economy from the point of property right, and discuss its driving forces, decentralization and disintermediacy. Furtherly, we also do some researches on its influence on culture, framework of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sharing economy;property right;driving forces;disintermediacy;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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