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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4

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税务局项目组

引言

小微企业是民营企业的重要类型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承担最为基础的就业分流、经济流动性的功能。尤其是在农村振兴中,小微企业承担了剩余劳动力安置的重要责任,大规模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到城镇必然会引发工商业的发展困境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小微企业平均提供8个工作岗位,即便个体工商户也能容纳3人。在2019年年末统计局显示农村贫困人口已经缩减为551万人,进入到2020年贫困人口已经清零,实现了全面小康。其中小微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市场端小微企业的经营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成本高、持续弱、创新性弱、融资困难、转型困难等。因此,在市场端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重点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陆续针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解决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突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减轻小微企业的发展压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当然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税收政策仍然存在滞后性,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研究税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较为重要。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和划型标准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视角看小微企业主要是从规模上进行划分,通常认定的小微企业是无法形成规模化生产和经营的各类型企业的总称,目前从界定看规模是衡量企业类型的重要标准。我国经济体系中,个体工商户也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主要是其数量大且就业人数众多,因此被划定为小微企业,因此我国的小微企业包括非规模化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税法上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主要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理论分析

(一)税收激励理论

税收激励理论是从激励视角阐述税收应对企业的生产、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阐述激励作用。假设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市场竞争由市场内部供求关系决定竞争,不征税的情况下获得平衡。如果征税则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均衡市场中企业的收益必然减少。税收激励是借助税收政策的调整,降低企业承担的成本提高收益,由此提高企业在征税后的利润空间。而企业可以遵循经济规律,扩大生产规模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从而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增加的双赢。

本次研究所涉及的税收激励是正向激励,即通过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利润促进企业规模拓展。小微企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较高,但是其规模小、经营分散、抵御风险能力差等特征使之在市场中处在弱势地位,常规的税收政策对其产生的压力较大,利润空间相对狭窄。2020年至2023年初的新冠疫情导致我国小微企业出现“关停潮”的情况,如果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以及税收激励,我国的小微企业将受到更大的影响,由此可见税收激励对于未来小微企业的再次崛起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拉弗曲线理论

拉弗曲线是美国学者提出的反映税率和政府收入之间关系的直观表达。如图1所示,在实际的应用中,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以及企业规模等进行税率调整,使之平衡在t0位置,如针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当更加宽松,毕竟小微企业对于税率的敏感性更强,规模效应的影响使之更加容易受到税率的影响而退出市场。

图1 拉弗曲线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缺乏持续性

税收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基层政策和法规范畴,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其中与税收相衔接的条款很少。毕竟宏观性法规原则性较强,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仍然要在征管中加以实施。在基层征管过程中却无法有效地落实并起效,进而导致文件、条款、实施上出现重叠、交叉等情况,基层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影响,征管部门以及小微企业虽然都明确优惠政策的利好性,但是执行起来却存在依据、参考、运用等问题,反而阻碍了优惠政策的落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环节效果不佳

从日常工作的情况看,小微企业对于优惠政策的关注程度较高,也迫切期望能够获得相关的优惠,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架构不够完善,缺乏专业的财税人才,法人自身对税收相关政策不够了解,在政策出台或者宣传落地后,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不佳,对政策的理解停留在“少交”“不交”上,对于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理解不够深入,参与的积极性也有所下降。

(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较高

近几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加大,各种优惠的政策不断出台,小微企业在宏观调控中获得了发展的助力,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仍然存在标准过高的问题。

例如,目前小微企业所享受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10万元/月,与之前执行的3万元/月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虽然这其中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必然的关联。但是毕竟市场变化中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都在增加,即便小微企业收入增加但是其利润空间却没有达到5倍的增长结果,因此优惠政策门槛变化其结果却是太高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四)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缺乏全面性导致矛盾突出

从日常工作中可以发现,在实际的征管中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全面性往往会导致退税、征缴等环节的矛盾,如2019年推出的减税政策,执行文件传达并形成方案在基层落实,但是国家同时也在建税务改革,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都出现了改变,造成纳税人不能“即刻”享受到优惠政策,征收、退税、解释说明等工作的压力增加,虽然基层单位精简了相关流程,但是其中造成矛盾以及部分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优惠的情况却客观存在,增加了小微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成本开支。

(五)小微企业促进政策落实覆盖不全

从税收角度看,小微企业虽然单体纳税规模不大,但是宏观数量上小微企业占比GDP的比重仍然不容忽视,其纳税的总体规模对于税收支持的作用较大。而从实际的政策落实情况看,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平台、宣传渠道以及工作人员等覆盖范围明显不足。如针对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等政策落实过程中不能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切实的优惠和减免。

四、完善本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推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法规设计与完善

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的运营特征出台相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规,最佳的方式形成宏观法律法规,然后再由地方进行征管措施完善,使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各项政策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使得各地方有法可依。另外,在政策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将宏观经济发展诉求与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等结合起来,将生态产业、高新技术、农业现代化等作为扶持重点,借助税收杠杆来引导小微企业的发展走向,避免盲目扶持与减免,而是让小微企业进入到新兴产业中,由此才能切实的帮助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二)创新当地小微企业的优惠执行措施

积极地帮助小微企业强化融资能力,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在基层落实“银税互动”,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如技术型、生态型小微企业其本身具有先进的技术和发展理念,此时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帮助,按照“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②的要求针对性地改变征管措施,从融资渠道上促进小微企业执行优惠政策的效果。

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况,明确其固定资产的时限与相关规定存在差异,调整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和征管,现有大型企业税法要求房屋折旧为20年,但是小微企业存续时间普遍达不到20年。因此一些小微企业投资建厂和引入设备其折旧较慢,会的优惠的空间不大。可以考虑改变折旧标准,使其固定资产折旧上享受“优惠”,加速折旧增加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前期的投资和运营压力。

(三)规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机制

从税务征管的视角看,小微企业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模糊性,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所界定的小微企业存在差异,使得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存在相互干扰的情况。在税种优惠政策制定时应当按照此标准进行统一。将税务机关内部的标准进行外部参考并进行统一,这样可以形成相对统一的执行标准,提高了优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认定标准的统一的基础上,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进行机制调整,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中,归类管理细化小微企业中的“小”“微”的界限,并按照行业、规模等进行细化,构建对应的税务征管机制,做到外部标准统一,内部细化层级,由此理顺对应的税种优惠政策,在统一的标准基础上,细化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保障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下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由此提升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针对和有效性。

(四)加强小微企业减税降税政策和创业驱动措施

1.多元化措施降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

坚持对实体经营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进行税费降低的政策落实,从而对减免的幅度以及适应范围进行增加。对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阶段性减免增值税的方式进行帮助与扶持。如对小微企业所得税进行额度上的阶段性减免,在100—300万之间的部分减免所得税,按照50%进行征收。切实的促进工业和服务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有效促进企业恢复与发展税费减免措施。如:在每年六月底推翻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的税额,增量税额足额返还等。强化行业性扶持政策的出台,针对制造、科研、高新技术、农业生态等进行重点减免与扶持。同时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用人成本进行针对性控制,将税费与社保费用结合起来,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社保费用,三年内可以缓交以及免收滞纳金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法律组织等,拓宽员工留用培训的补助范围,针对小微企业相关岗位培训的补助进行减免、抵扣等。

2.完善小微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性地建立对小微企业的分层扶持机制,选择普惠与精准扶持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借助各项措施的相互配合有效的推动小微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如小微企业在创业期间购置高新技术设备、设备升级等,其可以按照单位价值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设备价值等,综合设定价值标准。如所得税法规定最低这就为3年,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抵扣;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单位价值的50%可以在当年扣除,其余的按照年度进行折旧与扣除,由此减少小微企业创业或者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成本压力。另外,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拓展税收的征管服务范围促进政策落实

1.打造小微企业办税服务生态圈

在办税上本地区应当进行全面的服务升级,一方面,借助大数据方案,优化和升级本省的税务APP,在相关网络服务上增加小微企业申报的快速渠道,借助大数据、实名认证、企业登记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共享,为小微企业“推送”对应的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获得切实的优惠服务。另一方面,升级各级营业服务场所,以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为核心,以办税服务室、办税延伸点、24小时智慧办税厅为主干,以自助办税厅、自助网点辅以邮政代开网点基层网点,使得小微企业的办税渠道更加通畅,由此实现线上与线下的相互融合与补充。强化并创新办税模式,将实体、自助、APP、“微信税务”等结合起来,并打通税务、金融等边界,使得税务服务得以拓展,发挥服务、优惠实际效能。

2.提高办税人员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和宣传意识

办税人员的素质强化也是提高服务的重要基础,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学习,尤其应强调相关小微企业涉税政策学习和理解,本地税务局内部办税人员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培训,学习适用小微企业的税收业务知识,也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等财务知识、银行业贷款基础知识加以强化。通过不断培训以及学习,树立相关办税人员服务小微企业意识,积极地进行宣传和引导,让辖区内更多的小微企业了解并享受税收促进政策,使得小微企业群体能够主动参与的税务征管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

五、结语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到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小微企业在当前的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税务理论以及市场经济规律来看,小微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税收政策的扶持以及促进,毕竟小微企业对市场的变化更加敏感,最近三年的新冠疫情所造成的世界范围的经济波动以及滑坡对我国的小微企业影响较大。为此国家及时地出台了多种宏观政策对小微企业加以扶持,其中税收政策就是最为重要的政策内容。经过分析与研究,税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仍然存在突出的问题,面对问题税务机关应本着服务为初衷、发展为目标的思想意识,借助手中的税收工具,切实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保障小微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由此来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①Cheung, Steven N.S. The Economic System of China[J]. Man and the Economy, 2014:22-33.

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说明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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