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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探讨

时间:2024-07-28

文孝兰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北 荆门 448000)

1 基本概念

1.1 自动监测及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测:是指由计算机控制的仪器设备取代人工操作,对污染源定点实时进行连续采样监测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具体采样、预处理、测定、传输数据并运用。

在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总局令第28号出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章中,将自动监控系统正式表述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监控中心和自动监控设备两部分组成。在实际工作和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存在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自动监控,自动监控设备(设施)的表述,本文采取自动监控设施的表述。

1.2 自动监控设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安装在有固定污染物来源的场地,用于监测和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数据采集传输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表、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污染治理实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在线自动监测仪和水质自动采样设备等设施,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1.3 自动监控

自动监控就是利用监控设备对排污单位进行无人值守,全天候监控,目的是管住排污单位、督促其自我守法。

2 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发展过程

1995年进行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推行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俗称黑匣子),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雏形;1996年《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要求对锅炉烟气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进行监测管理;2005年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2007年出台在线自动监控的行业标准HJ/T75、76、353-356,构建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管理要求,并将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管理,随后各省相继出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导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维、巡查巡检、执法监督检查及自动监控结果运用等工作;十二五期间,将国控重点单位(现称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纳入总量考核一票否决指标,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的重要性和硬性要求;2014年至今,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中专列相关条款,对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管理要求予以明确规定,环境执法依据更加具体,更具有实际操作 性[1]。

2000年起,荆门市开始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维、监督管理及巡查巡检等一系列工作。到目前为止,共有重点排污单位163家,水、气监控点位190余个,国控平台、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各一个,所有监控点位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企业自主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巡检巡查由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相关科室承担。

3 自动监控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

自动监控系统目前在环境执法中是最主要、最重要的应用,监控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超总量,并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据。

(1)监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如图1所示。

图1 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2)监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可以通过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直接判定和间接反映企业的污染设施运行的违法事实,为环境执法提供证据支撑,如图2所示。

图2 直接判定污染设施情况

直接判定违法事实的情形:监控系统直接反映污染物防治设施、减排工艺运行状态的关键参数、设备开关量等。如污水紫外线消毒装置电流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浆液泵开关状态、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温度等。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执法解释做出指导性规定,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 ℃,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五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第七项规定来进行处罚。

从城市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角度出发,设计各种情景仿真方案的土地利用面积变化率水平,且设定某类用地面积变化率以其用地转入率和转出率之差为准。情景方案设计结果如表1所示,基准利用方案以SD模型初始模拟结果为主,其余两种情景模拟方案的参数值增减量均是以基准利用方案相关用地面积变量值和《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各种人均用地量指标为参照标准进行。

间接反映违法事实的情形:通过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反映的污染防治设施、减排工艺运行状态的辅助参数、关联数据等来推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采用湿法脱硫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正常时,一般其烟气温度较原烟气有明显下降,湿度较原烟气有所上升,当烟气温度和湿度两组数据与上述逻辑不符时,即可推断湿法脱硫设施可能停运或者运行不正常,可能涉嫌违法,为环境执法提供线索。

(3)监控重点排污单位的生产状态,为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提供信息。主要通过自动监控实时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是否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包括限产、限时段等,是否执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监控生产状态的情况,比如特殊情况下执行停产要求,向其他部门提供生产数据。

(4)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的自主应用,为环境执法提供辅助支撑。主要用于企业自证守法,排除违法嫌疑,同时可用于提供自行监测数据、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数据及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有利于企业管理规范,依法守规。

4 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法后果

如前所述,目前现行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安装、规范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义务,同时违法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经济、刑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

4.1 行政法律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的,以及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备联网,未使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可处2-20万元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则予以责令停产整治。

4.2 移送行政拘留的情形

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增加、修改、干扰,或对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应用程序、存储、传输、处理数据进行删除、增加、修改,从而导致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损毁、破坏通讯线路、监控仪器站房、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电力设备、视频设备、空调、采样泵、风机及其他监控设施,以及损毁、破坏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损毁、破坏监控仪表、仪器;通过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扰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

4.3 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

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情形有,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或者故意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SO2、NH3-N等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并处罚金。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有,修改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系统参数,干扰监测数据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监测系统等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自动监控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总的要求是,从头至尾,从硬件到软件,即检查硬件建设是否规范,确认硬件设施是否能无干扰地正常采集、测量、传输、输出数据,检查软件系统中的数据从生成、传输到处理和最终上报平台的整体环节中是否有擅自筛选、修改、删除、生成模拟数据的情况,参数设置是否正常。

5.1 企业端监控点位的检查

监控点位应位于排污设施的唯一排放口,检查是否存在可绕过监测点位的旁路,确定监控点位的唯一性,排查有无私设其他排污口、暗管、超越管线绕过监测点位的情形。如废气在线设施监测点位应位于脱硫塔后烟道上,现场检查会发现有企业留有脱硫旁路直接连接烟囱排放,绕过烟气在线监测点位,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见图3。

图3 废弃旁路排放

5.2 采样系统及预处理系统的检查

检查采样点位处样品采集是否存在直接以管道连接通入假样品、废气采样点位处以氮气、空气等气体稀释;废水采样点位处混入清水稀释或者加入药剂干扰;堵塞采样探头、断开采样管路等无法抽取样品等情形;监测采样管路是否接入稀释、洗涤装置或洗涤管路,废气采样管路是否有漏气部位以及废水采样管路是否存在中间水箱的不规范情形。见图4。

图4 废弃采样管路漏气

5.3 测量分析仪系统的检查

检查测量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通入样品是否能得到误差合理的数据,主要做法是废气测量系统可以通过直接通入标气、全程通标气、断开采样管路通入空气等方式,简单验证仪器的准确性。废水测量系统可通入已知浓度样品、纯净水等方式验证仪器的准确性,也可与监测部门配合,以手工校验的形式验证仪器的准确性。检查分析系统中是否存在主动造假功能,参数设置是否合理。污染物测量参数不得擅自改动,应与备案情况一致,重点检查直接影响数据的曲线斜率、截距等系数,标样浓度设定值,消解法COD分析仪消解温度设定值,重点标定空气含氧量设定值,标样稀释倍数等;检查分析仪试剂是否配备正常,检查废水测量系统中标准样品,各类反应试剂(消解剂、逐出剂、催化剂、指示剂等)是否按说明书配备使用。

5.4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的检查

检查采集传输系统、分析仪、监控平台等数据是否一致(工控机、数采仪、分析仪三者实时数据应该一致,工控机、数采仪、监控平台三者历史数据应该一致);检查数据传输线路中是否擅自加装对数据进行修改、处理的设备;检查数采仪、工控机是否有与正常监测无关的数据干扰、修改功能;检查数采仪、工控机参数设置是否正常;检查历史数据是否符合逻辑,主要表现为:污染物浓度曲线变化趋势应符合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烟气流量、废水流量、烟气温度等历史数据应与企业生产工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逻辑一致。

5.5 企业端监控平台数据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记录、报告或标记,干扰执法人员审核数据;检查运维记录是否完善,记录内容与历史数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通过对自动监控系统(硬件、软件)的现场检查,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6 结语

综上所述,污染源自动监控制度起步较晚,法律条款的规定也比较局限。随着自动监控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的作用越发凸显,从而会反向促进自动监控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完善,相关的司法和执法解释、部门规章也会密集出台,对环境执法的指导性、操作性会更强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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