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杜翠华
(廊坊市泓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 廊坊 065000)
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逐步完善,它们都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价值与作用,有效缓解了我国部分环境污染问题,但是若想彻底改善环境污染现状,则需要将二者进行有效结合,使二者各自价值的最大化,实现“1+1>2”的环境保护目标。然而在实际的衔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探索二者融合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才能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高效衔接。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并对环境质量实施高效管理的制度,其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建筑项目布局、选址的合理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并提出了科学合理的环境污染预防措施,从而预防了新污染源的出现,还对老污染源进行了治理;(2)在经济管理、计划管理以及建设管理过程中均体现出环保内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充分渗透到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并使二者协调发展;(3)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全面调动社会各个领域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这对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
图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框架
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是由于定位不清、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撑等问题,导致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执行体系。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排污许可证制度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从以往粗放式及静态式的管理逐渐向动态化及精细化的方向转变,既保证了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真实性,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数据,也为企业在污染物排放中遵纪守法提供了相应的便利,是实现环保部门与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重要手段[1]。
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言,其主要的监督对象是项目建设中对环境造成的干扰情况,并且对项目的环境敏感度、总体规模以及工艺污染的具体特征等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严格规定审批流程;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项目建设中的排污数量为主要依据,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件[2]。由此可见,二者在监督对象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所以在进行实际的“一体化”衔接时,需要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做好二者之间监管对象协调工作,确保衔接成果得到有效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关注层面上存在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注的是预防,是建立在项目建设及相关工艺的基础上,对实际的排放量进行估算;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则是对排污的过程进行关注,通常情况下,排污许可核算工作是以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排污数据为依据,并根据实际数据计算出真实、准确的结果,所以关注层面的不同,既是二者实现“一体化”的重要契机,也是相互融合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相关工作者着重考量。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二者的技术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际的运算过程中更注重多元化,需要利用真实数据将具体的排污量计算出来,进而完成排污监管工作;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通过分析类比以及物料平衡的模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运算。因此,二者在衔接工作中,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技术方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有效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融合[3]。
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工作已经逐渐展开,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全面解决与改善,进而实现二者之间的高效衔接。
相关管理部门若想从根本上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体化”融合,则需要不断完善已有的管控方案,并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以项目建设的管控制度为基础,强化环境管理机制,从而有效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时效性;(2)实现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时性。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各项建设项目均在不断地优化与完善,相应的污染物处理途径也在逐渐升级。所以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以实际污染情况为基础,确保污染管控方案实现动态化管理,进而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二者之间的等价性[4]。
强化集中管控实际上就是在对污染情况进行审核期间,通过利用多样化的管控方式实现环境污染综合管控,例如:环境影响评价评定、排污许可证的下发、环境影响评价的统计等等,并将它们协调统一起来,进而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衔接,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数据监测具有一定的验证作用,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类比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二者之间利用审核的方式实现了“一体化”衔接[5]。
源头建设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不断强化对于项目建设的管控力度,为二者的衔接工作提供一定的便利。另外,政府部门也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提供正确的引导,让项目建设企业明确二者的重要性,进而确保二者“一体化”衔接工作可以得到全面的落实[6]。
就目前来看,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污染许可证制度的“一体化”工作时,需要对高层构建给予足够的重视[7]。由于二者在初期设计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期的协调与融合,导致在设计制度时均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因此,需要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构建出一个信息化平台,并建立全新的环境评价以及排污许可证机制,同时确保这一全新机制中完全融合了二者各自的独立机制,从而促进二者的高效衔接[8]。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一体化”衔接是环境治理的必然趋势。因此,二者的高效衔接逐渐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且二者在技术方法、关注层面以及监督对象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优化与改善管控方案、强化集中管控方式、注重源头建设,同时高管要重视高层构建,从而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到实处,这将有效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以及保护效果,为我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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