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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医保待遇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时间:2024-07-28

陈 烨,丁锦希,柳 婷,唐 迪,吴 方,吴丽萍,段婉婷,徐杨燕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1198)

2017年、2018年、2019年我国先后开展3次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成功将36个独家/专利药品、17个抗肿瘤药、97个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其中,2019年医保目录准入谈判70个新增品种总体降幅为60.7%,27个续约品种总体降幅为26.4%[1]。可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已成为高值创新药品准入医保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患者用药的可支付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谈判结果的顺利落地,国家和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强调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但目前,我国门诊统筹尚未全面建立,传统的“重住院、轻门诊”医保管理模式使得门诊实际报销水平有限,而多数谈判药品主要在门诊使用,门诊较低的保障水平对谈判药品的落地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患者的健康水平。

可见,如何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命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以下简称“5号文”)明确指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现门诊统筹虽是必然趋势,但难度较大。因此,本文基于2019年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情况,以97个谈判药品、337个统筹市作为研究样本,探讨我国门诊报销政策现状,并结合不同门诊政策的具体操作与政策特点,探究提高门诊保障待遇的措施,为完善门诊报销政策、推动谈判药品落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1 现状与问题

在2019年医保谈判的97个品种中,首先按照“门诊长期用药”标准筛选,由于无官方定义,因此采用排除法排除4个住院手术用药以及1个急抢救药品,剩余92个品种认为可在门诊用药。其次,按照“治疗用西药”筛选,同样采用排除法,排除23个中成药,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2],排除2个辅助用药,剩余67个认为是治疗用西药。最后,基于全国333个地级市和4个直辖市共337个统筹市门诊补偿政策,估算67个药品的实际补偿比例。计算门诊实际报销比例时,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支付标准为准,支付标准保密的品种,以北京市阳光采购平台最新采购价为准。门诊各类报销政策以2019年底的政策为准进行统计和计算。由于同一病种、不同药品门诊报销政策相同,因此按病种分类、取该类病种治疗药品的最低年治疗费用进行估算,并以“70%以上统筹市门诊实际报销水平低于50%”为标准筛选,发现共有40个药品。

进一步对该40个药品的门诊补偿政策进行分析发现,呈现以下3种情形。

1.1 无门诊特殊政策,报销待遇较低

对上述40个药品,以各统筹市实际报销比例的中位数作为该药品的实际报销比例,进行升序排列,发现排名前14位的药品,即实际补偿水平最低的前14位药品,未将该病种/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政策的统筹地区占比均超过60%(表1),可见,门诊特殊政策对于提高门诊报销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表1 实际报销水平最低的前14位谈判药品(14种)

对于城乡居民而言,未纳入门诊特殊政策的药品仅可依靠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但由于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较低,约60%的统筹市封顶线不超过500元,对于价格高昂的谈判药品而言,实际报销水平不到5%;对于城镇职工而言,由于城镇职工普遍未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未纳入门诊特殊政策的药品仍依靠个人账户,无统筹基金报销。

以肺动脉高压为例,查阅337个统筹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定)病种(以下简称门慢/门特)政策,其中可获取相关政策的统筹市共312个,仅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宜宾市等18个统筹市将肺动脉高压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

1.2 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实际报销水平低

剩余26个品种,有超过70%的统筹市将相关病种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因此实际报销水平高于前述14个品种,但该26个品种实际报销水平仅处于30%~50%(表2)。

表2 纳入门慢/门特政策但实际报销水平低的谈判药品(26种)

进一步分析发现,起付线较高、封顶线设置不合理以及报销限制是导致实际报销水平不高的3大原因。

1.2.1 门慢/门特起付线较高 起付线较高对年治疗费用不高病种的实际报销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以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药物乌美溴铵维兰特罗吸入粉雾剂为例,该药品年治疗费用为2 628元,337个统筹市中有221个统筹市将其纳入城镇职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其中29.63%的统筹市实际报销比例低于50%,43.83%的统筹市实际报销比例介于50%~70%,26.54%的统筹市实际报销比例高于70%。以起付线低于300元、300~600元、600~1 000元、高于1 000元为标准,统计3个层次实际报销水平下不同起付线段统筹市数量的占比(未获取到报销政策的统筹市,以及采用月封顶线的统筹市不纳入统计范围),发现实际报销比例越高,起付线低的统筹市数量占比越多,实际报销水平高于70%的统筹市,其起付线均低于600元(图1)。

图1 不同起付线段统筹市占比在不同实际报销水平的分布情况

1.2.2 门慢/门特封顶线设置不合理 封顶线设置的合理与否同样对实际报销比例产生较大影响。封顶线设置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封顶线较低,封顶线较低对年治疗费用较高药品的实际报销水平影响较大。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治疗药物英夫利昔单抗,年药品费用约3.6万元,但将该病种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但封顶线不到4 000元的统筹市占比达到82.5%(图2),导致上述统筹市门诊实际报销水平不足10%。

图2 门慢/门特封顶线分段统筹市数量占比

另一方面,部分统筹地区设置月封顶线,对于治疗疗程较短或有特殊用药周期的病种而言,月封顶线使得治疗月报销额度不足,而非治疗月报销额度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例如湖南省长沙市将慢性丙肝纳入城乡居民门慢保障范围,月封顶线为260元,年总计可报销金额为3 120元,但丙肝抗病毒(DAA)药物治疗疗程仅3个月,合计可报销780元,大幅降低该病种的实际报销水平。

1.2.3 设置药物、人群等报销限制 报销限制包括药物限制、疾病程度限制和人群限制3种类型,均会降低部分患者的实际报销水平。药物限制是指对纳入门慢/门特保障的病种设置二级报销目录或特定药物类型,仅目录内的药物或特定类型药物可享受门慢/门特报销。疾病程度限制是指针对疾病严重程度进行限制报销,人群限制则是指仅将病种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门慢/门特保障范围。

以慢性丙肝为例,近90%的统筹市均将慢性丙肝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但多数统筹市均设置了不同的报销限制(表3),部分患者无法享受门慢/门特报销,实际报销水平较低。

1.3 门诊特殊政策与大病保险衔接不力

大病保险与门诊特殊政策衔接不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未实现有效对接,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基本都开展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开展大病保险的统筹市较少,从目前大病保险适用范围来看,主要有3种模式:模式1即仅与住院治疗对接,不适用于门诊治疗;模式2即仅与门慢/门特对接,不适用于普通门诊(主流模式);模式3即仅与规定的部分病种对接。模式1和模式3下,均存在部分患者无法享受大病保险的二次报销、门诊实际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

二是,具体报销政策未实现有效对接,具体表现为门慢/门特封顶线较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较高,具体报销政策的衔接不利使得部分药品(例如丙肝治疗药物、慢性心衰治疗药物等)达不到大病起付线,无法得到二次报销,同时部分费用较高的药品(例如抗肿瘤药物、乙肝治疗药物等)虽然达到起付线享受二次报销,但由于门慢/门特封顶线和大病保险起付线差额较大,患者负担仍较重。

笔者统计各统筹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发现,门诊可进行二次报销、且可获取相关政策的共180个统筹市,其中4个统筹市大病起付线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计算,176个统筹市均按照个人自付金额计算。进一步对该176个统筹起付线的分布进行统计发现,起付线介于10 000~15 000元之间的统筹市最多,占比达44.89%,起付线介于15 000~20 000元之间的统筹市次之,占比达21.59%(图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 228元,城乡居民参保患者达到门诊大病医保二次补偿起付线、享受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时,其医疗费用支出已达到其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统筹市数量达到104个,占比达59%。

表3 部分统筹市慢性丙肝门慢/门特报销限制梳理

2 完善建议与优化方案

图3 各统筹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分布散点图

由上可知未纳入门诊特殊政策范围,或门诊特殊政策不完善导致我国谈判药品门诊待遇较低,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根据国内各统筹市门诊补偿政策经验以及国家医保改革发展方向,提升谈判药品的门诊待遇保障主要有3方面措施,即全面实现门诊统筹、完善门诊特殊政策以及探索创新支付方式。

2.1 长期规划:全面实现门诊统筹

全面实现较高水平的门诊统筹是解决门诊报销不足最有效途径,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较高水平的门诊统筹对医保基金的运行水平、医保管理水平等均有较高要求,对我国绝大部分统筹市而言,建立较高水平的门诊统筹仍有一定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可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拓展”的路径,分步实现门诊统筹。

对于城镇职工而言,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通过降低单位划拨至个人账户的比例,并利用此逐步建立门诊统筹,或者不单独建立门诊统筹基金,通过门诊与住院封顶线的合并执行,实现较高水平的门诊统筹,例如厦门、上海等均已实现较高水平门诊统筹。

对于城乡居民而言,可从重点病种切入。例如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3],要求城乡居民“两病”患者在基层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各地通过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纳入门慢/门特保障范围等方式,结合取消疾病严重程度限制等优化门诊特殊政策,有效提高“两病”患者门诊报销水平。

2.2 近期措施:完善门诊特殊政策

门慢/门特和特药管理作为提高部分病种或药品门诊报销的重要政策,是目前各统筹市的改革重点。门慢/门特是指针对部分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的保障,而特药管理是指针对部分特殊药品制定单独的医保管理政策,相较而言,特药管理保障待遇更高,且由于采用按药品的管理模式,保障范围较小,基金需求较小。但由于特药管理实行严格的“三定”或“五定”管理,即定鉴定医院、定患者、定治疗医院和责任医生、定社会药房,且定点治疗医院与责任医生数量少,在就医便利性方便相对较弱。

因此,对于医保基金较为充足的地区而言,可优先考虑将病种纳入门慢/门特,尤其是患者人数多的常见慢性病,以及治疗科室分布较广的疾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慢性肝炎、慢性心衰、哮喘、黄斑变性等疾病用药。

对于医保基金有限的地区,或者是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药品,则可优先考虑纳入特药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等多适应证准入的药品,若基金水平允许,则可将多个适应证均纳入门慢/门特;若基金无法支撑所有适应证纳入,则可考虑将药品纳入特药管理,以充分发挥特药管理对门慢/门特的补充过渡作用,尽可能提高更多适应证的保障水平。

2.3 创新支付:探索支付方式与商业保险改革

门慢/门特和特药管理是提高基本医保门诊报销水平的常规政策,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有限,基本医保在提高门诊报销水平,尤其是治疗费用较高谈判药品的报销水平方面能力有限,仍需探索其他创新措施,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动力与活力。经分析,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两项解决措施。

2.3.1 实行单病种付费 即通过打包付费的方式,显著提高部分病种的门诊报销待遇。但由于单病种付费的具体操作较为复杂,并非所有的病种、所有的统筹地区均适合开展门诊单病种付费方式改革。首先,从适用病种来看,临床路径比较规范、诊疗方案比较明确且治疗费用较高、可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种可能较为适合,但需注意的是,如若疾病用药剂量个体化差异较大,无法制定明确、统一的付费标准,则不适合纳入单病种付费。例如,哮喘用药奥马珠单抗在临床使用时通常根据患者体重和免疫球蛋白E(IgE)水平确定剂量,患者用量每次1~4瓶不等,每2周或4周注射1次,患者年治疗费用在16 872~134 976元之间,不同患者费用差异较大。其次,从适用地区来看,单病种付费要求探索地区具有较为宽裕的医保基金,可支撑单病种付费实施后医保基金支出的短期增加,同时具备较高的医保管理能力,可有力监控医疗机构行为,平衡控费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具备较为成熟的医疗技术以及优化临床路径能力,能及时根据临床需求优化诊疗方案,将疗效好的高值创新药品纳入用药范围。

2.3.2 引入商业保险 即通过商保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具体而言,可通过“补充、协同、分类、统一”的路径发展商业保险,实现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协同发展。(1)补充即将未纳入门诊特殊政策的品种,或是已纳入门诊特殊政策但报销不足的品种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谈判药品的门诊报销水平。(2)协同即建立分段协同支付制度(图4),由商业保险对患者自付部分,尤其是门慢/门特封顶线和大病起付线的间隔部分,进行二次报销,以降低患者个人负担。(3)分类即探索多方共担的筹资模式,一方面,结合个人账户改革,职工参保人可为直系亲属投保;另一方面,企业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雇员部分达到纳税门槛的工资收入转为购买商业保险的保费,切实提高职工的健康保障。(4)统一即构建“一站式”报销模式,患者在药房购药仅结算自付部分,其余部分药房与医保部门、商保公司另行结算,以提高患者便利性。

图4 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协同支付示意图

3 结 语

随着我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品种数量及涉及适应证不断增多,谈判降价效果显著,大幅减轻患者用药负担。但目前,谈判药品门诊报销水平较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尚未纳入门诊特殊保障范围;二是已纳入门诊特殊保障范围,但由于报销政策不完善,实际报销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

较低的门诊报销水平对于患者生命质量与用药负担、医保基金运行均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长期来看,可建立高水平的门诊统筹,但对于统筹市的医保基金运行水平与医保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此,现阶段可优先通过建立、扩大特药管理和门慢/门特政策提高门诊报销水平,同时,有条件的地区亦可通过单病种付费,以及通过引入商保、建立多层次保障等创新支付方式提高门诊报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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