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甘清毅 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37619
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管理模式探讨
甘清毅 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水产畜牧兽医站537619
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以下简称村防员)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力量,因此能否对村防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将直接关系到动物防疫工作的成败。本文就如何合法有效地规范村防员的管理进行探讨,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动物防疫;村防员;法律;管理
(1)组建情况。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2009年某市出台了《村级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规定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疫情报告员(即村防员)。目前,全市6县6区辖87个乡镇939个村民委共配备村防员973人。村防员经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后聘用,接受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以县(区)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2)经费情况。从2009年开始,某市由市政府出台专门的村防员资金管理办法,把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按每年1200元/人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和100元/人的标准补助培训经费。2010年以后市级以上财政也落实了部分村防疫员免疫注射经费。以上两项经费合计,该市每名村防员每月的平均补助经费约为450元。
(3)管理情况。某市由政府出台有专门的村防员管理办法,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各县(区)主管部门再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办法)。对村防员实行一年一聘。村防员的补助由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组成,基本补助每月发放,绩效补助按季度或每半年经过考核后发放1次。经过具体实施后,有些县(区)以减员增效为目的,进行了有效管理的探讨和尝试。
A县:由兽医部门引导,在全县12个乡镇分别创建了“动物防疫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对原有的135名村防员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将其中的90名村防员吸收为合作社社员,以合作的方式,将村防员组织起来为政府提供动物防疫技术服务。通过对内减员增效,对外扩大业务范围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和调动村防员的积极性,提高村防员的经济收入,以效益促进队伍的稳定。动物防疫合作社成立后,根据《A县村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购买合同》要求,各个动物防疫合作社积极开展工作,出色地完成了本辖区内动物免疫、疫情报告,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扑灭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协助乡镇做好规模养殖场免疫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产地报检工作,同时积极为广大农村养殖户提供动物疫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以及技术、信息等服务。经过考核,2010年上半年合作社获得服务报酬共计22.3万元,人均2478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县:全县有12个乡镇139个行政村,目前在岗村防员为132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防员,村防员受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防员工作的布置、监督和管理,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防员的培训、聘用和考核。村防员实行一年一聘,在聘用期内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经年度考核称职后下年度续聘,并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村防员的报酬按照《B县村级疫情报告员工作考核办法》,补贴资金由基础和绩效补贴构成,基础补贴实行逐月发放,绩效补贴经考核后发放,每半年发放1次。
C县:以C县的E镇为示范说明,全镇共有23个村民委,原配备23个村防员。以减员增效为目的,经整合后只保留8人村防员承担全镇的动物免疫工作,原23个村防员的补助也相应由8人承担。配套的管理有《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绩效考核细则》。村防员补助实行绩效挂钩管理,每半年对村防员进行1次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村防员补助,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业绩突出的村防员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马虎,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村防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部分补助资金作为业绩突出的村防员的奖励基金。该办法实行后,次年该镇的动物免疫密度较上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免疫抗体水平提高近10个百分点,一年来没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1)经费缺乏。按照目前某市的村防员补助经费来源算,人均月补助约450元。2010年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市辖各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元/小时、各县4.5元/小时。
(2)与法律相悖。尽管我们目前没有与村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市县(区)两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所印发的文件、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聘用及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看,足以证明兽医主管部门已经与村防员形成了劳动关系事实。按照《劳动法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以上法条,某市每年还应该支付“违法成本”100多万元。
此外,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不按规定执行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长效的队伍,长效的队伍要依靠稳定的效益来维持。把村防员队伍纳入类似村干部的管理,实行合同制,工资由财政预算解决,切实解决村防员的后顾之忧。村防员由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考核聘用,接受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主管部门为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村防员进行管理。
(2)防疫业务承包。采取A县的做法,引导县(区)村防员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成立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经济协作组织,把动物防疫业务按整县或整乡为单位进行“打包拍卖”,政府或业务部门购买经济协作组织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经济协作组织对所承包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负责。该模式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能避免以后引起的劳动纠纷,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推广。
(3)以技术树立威信,以效益凝聚队伍。要对村防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村防员的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群众,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来树立威信。此外,鼓励村防员兼顾动物治疗、人工配种、饲料和兽药销售等业务以提高收入,通过提高村防员的效益来稳定和凝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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