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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压线路避险引发的“无因管理”探析

时间:2024-07-28

■ 国网重庆彭水供电公司 王承军 龚 夔

高压线路离自家林木较近,为避免砍伐林木砸向高压输电线路风险,当事人张三(化名)搭梯上树进行安全装置安装过程中坠落受伤,是否属于无因管理?避免造成他方损失,实施了一定避险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谁为他的伤害买单?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25日,正值传统的新春佳节,某县村民张三请邻居帮忙共同砍伐自留地树木,准备用于修缮自家木架房屋。为避免砍伐的林木砸毁高压输电线路,张三在树顶捆绑绳索以人力控制树木的倒向,但在搭梯上树捆绑绳索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摔成重伤。事发近2个月后,即2018年4月16日,其父亲向供电公司反映,说是他儿子为了避免电力公司的线路受损而受伤,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但供电公司认为张三砍伐林木时,没有通知供电部门,所砍树木与高压输电线路的水平距离约5.5 m,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之外,且高压线路本身不存在安全风险,张三的行为属于私自行为,坠落受伤一事与供电公司无关,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赔偿。于是,张三以无因管理责任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张三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原理,无因管理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管理人对管理的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从本案看,张三所砍伐林木的林权为张三所有,从物权性质上讲,张三本身就有义务保证该财产不会侵犯到他人利益的义务;张三砍伐自家树木,虽然客观上树木砍伐了确实会减少高压线的风险,但其管理的并非他人事务,而是在处理自己的财产,在处理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应有预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不构成无因管理,而只能认定张三是在砍伐自家树木时受伤,故供电公司不应基于无因管理对张三损失担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三,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张三砍伐了某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旁的树木,理论上说可能减少某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致他人损害或自身线路受损的风险。但不能仅此就认定张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要认定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管某供电公司是否履行了自身的排危义务,关键要看张三是否有为某供电公司谋利的意思表示,即为公司排除线路危险的主观意愿。第一,张三砍伐树木时,某供电公司架设的案涉线路本身无任何异常,即并未出现因雨雪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线路周围的树木倾倒可能危及线路安全或者已经倾倒危及线路安全。第二,也无行人在该线路触电或其他可能危险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迹象出现,某供电公司架设的该线路并无现实的安全问题。在该线路并无已经存在的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张三在自己无法独立完成砍树任务的情况下,单纯为了消除线路安全隐患而组织他人无偿为供电公司清除树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长期以来,由于供电公司对危及电力生产安全的行为缺乏行政职权,在对危及电力线路走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排除(排查)工作中,必须有效地运用和依托政府职能,才能有效地开展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排障工作。同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辅助依托政府职能的发挥,让两者达到兼容互助的社会效果,保障企业安全有效运营。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对安全隐患管控的前置。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牵头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让当地公安、消防、安全、规划、建设、农林等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时能够兼顾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需求。当出现危及电力线路走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时,能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开展危及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走廊)安全隐患排查行动,扭转长期以来供电公司清障排危的被动尴尬局面。

提请政府依法征用,彻底解决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要求政府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依法开展征收用地工作。对危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等“障碍物”要求政府进行征收补偿,一劳永逸地解决安全隐患。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先建设,供电公司的电力线路架设在后的情况;针对电力线路在前,建筑物在后的情况则为违法建筑,要紧紧依靠政府限期拆除,林木按照所有权性质责成权属所有者定期排障,不能影响电力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

敬畏法律法规,规避自身陷入法律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时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的范围及数量进行采伐。如果超过审批范围及数量进行采伐或者未获得审批进行采伐,则可能触犯刑法所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犯罪。供电公司对危及线路走廊安全的林木(地面定作物)进行排除时应当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按照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避免因不懂法给自身带来麻烦。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当然,对于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按照法律规定其林权归个人所有,若涉及零星林木排危,只需与林权所有人进行协商即可。

采取沟通与法律并举的方式,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供电公司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建立日常沟通机制,避免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时不能兼顾电力线路安全的防范。同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辅助依托政府职能的发挥,让两者达到兼容互助的社会效果,保障企业安全有效运营。

案例延伸

长期以来在法律诉讼中对供电企业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弊端频现。当前,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供电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运行,原有的行政职能基本丧失,但法律法规中关于电力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高空、高压作业造成的损害,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但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这种弹性致使无过错责任无法做出必要的伸缩解释,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进行自身的调整,在具体使用该责任时就像做题套公式一样,只要条件具备,就可套用。这使得被告方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特别在实践中,意外事件易与不可抗力发生混淆导致适用无过错责任时面临诸多困惑。

正确运用相邻关系的法律权利,妥善处理危及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往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困人力物力或业务等因素影响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对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运行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而在架空线路安全运行中,往往又涉及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自然生长的林木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处理。如何运用相邻关系的法律权利,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成了电力生产企业应当纳入思考的法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分运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可能是解决目前电力生产企业支付经济成本、法律成本最低的途径。当然在处理架空线路安全隐患过程中,也要防止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人恶意运用无因管理规则,造成电力生产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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