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季丹丹,曹 格
(沈阳化工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辽宁沈阳,110142)
在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等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离开土地向城市涌进,农村男性更倾向于外出打工,为家庭赚取更高的收入,女性则留在农村照顾家庭。这种模式破坏了农村原有的家庭结构,使得留守妇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留守妇女问题既与妇女个人相关,也与留守家庭、农村社区甚至国家息息相关。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提出和发展时间并不久远,但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且成为关注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发展型社会政策与传统社会政策形成对比,它强调社会资本的投资取向,力图通过不同的社会项目促进社会大众的参与,从而获得经济增长的回报。
发展型社会政策可以划分为不同流派,主要分为产出主义、社会投资和包容性发展三种形态。产出主义是一种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政策形态,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是对生产的激励,其次是社会开支投资取向。社会投资形态主要强调投资,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升社会大众的参与能力,通过激发救助对象的自我发展意愿及能力,最终摆脱贫困。包容性发展更关注弱势群体的福利,提倡社会各个阶层共同享有发展成果。
吉登斯和米奇利是发展型社会政策发展过程中的两位重要人物。吉登斯重新界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提倡建立社会投资型国家。在个人方面,倡导个人能力的发展,鼓励个人寻求自主与自我发展;在政府层面,强调功能转变,主张政府进行人力投资。他主张个人、组织和国家共同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建立多元主体,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共同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米奇利提出在宏观结构上把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整合起来的福利思想,强调与经济发展动态结合的过程中,通过有计划的社会变迁来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这一思想的提出突破了传统思想的限制,重新寻找社会政策的定位。
学界对于留守妇女这一群体有着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对于留守妇女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普遍认为,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独自留在家中的农村已婚妇女。但是,在丈夫外出时长和留守妇女的年龄范围上存在着分歧。综合来看,丈夫的外出时间界定在六个月或一年内,且累计时长在六个月以上;留守妇女的年龄主要集中于20~50岁。我们将留守妇女界定为:男性在本县以外地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的生产管理活动,且妇女独自留居家中时长超过六个月,年龄在25~45岁的农村已婚女性。
1.社会支持网不完善
从正式支持网络来看,主要是政府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妇女保障的政策法规建设形成了基本体系,颁布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但也不难发现,现行的法律缺少对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针对性关注,没有针对留守妇女最切身的利益需求,不能解决农村留守妇女最迫切的问题。
作为留守妇女重要支持力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从现有资料来看,对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关注极少,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常常将这一群体与留守儿童混为一谈,且没有专门负责妇女工作的人员。在活动组织上,仅局限于为年龄较大的妇女“送温暖”,没有针对妇女心理问题的活动,且类型贫乏、频率低、参与度有限,政府、妇联等提供正式支持的组织在基层中发挥的作用小之又小,因此,农村留守妇女的正式支持网处于十分缺乏、不完善的状态。
从非正式支持网来看,为留守妇女提供支持的成员主要包括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属、以地缘连接的邻居以及以私人情感维系的好友。在亲属关系中,“娘家”是农村留守妇女获得支持的重心,相比“婆家”,留守妇女更倾向于对“娘家”的亲属吐露心声、寻求安慰。由于乡土社会安土重迁的思想,农村留守妇女的居住地比较固定,邻里之间交往频繁,容易形成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网络。农村留守妇女的非正式支持网的规模局限于五人以内且同质性较高,能获得的支持也大多为陪伴和安慰,因此在留守妇女问题解决、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不明显。
综上所述,留守妇女的正式支持网与非正式支持网都呈现出单一且力度不足的状态,无法满足留守妇女生存及发展的需求。
2.自我发展与价值实现受限
根据马斯洛需要层级理论,个人的自我发展与价值的实现是最高层次的需要,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之后,人才会追求更高层级的需要。由于丈夫长期外出,留守妇女不仅需要承担赡养老人、抚育后代的责任,还要独自从事高强度的农业生产活动,使得留守妇女要承担超负荷的生活重担,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丈夫长期不在身边,分居两地的局面会使留守妇女内心孤单,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留守妇女的生理、安全、归属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追求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被淹没。
在农村地区,女性的活动范围依旧被限制在家庭中。孝顺老人、养育后代、做好家务,这些始终是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要求,对女性自身发展与提高的技能较少关注。同时,留守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较低,主要是初中文化水平,因而农村留守妇女掌握的工作技能十分匮乏,能获得的工资收入也比较低,用于投资自己、学习新技能的资金十分有限,提升自身能力难度较大。由于留守妇女自我发展的意愿和能力较低,因此,陷入这种低能力、低回报、低提升、低改变的恶性循环中,难以突破局限、实现留守妇女的自我发展。
1.夫妻关系走向破裂
农村留守妇女需要独自承担生活和劳动的重担。农作物从种植、培养到收获都是由留守妇女独自完成,这些活动对留守妇女的体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留守妇女在农活中忙碌一天,回家之后还要处理家务、照顾老人、辅导儿童的作业。留守妇女每天处在高强度的劳作中,她们的闲暇时间十分有限,与人沟通的机会很少,这些都是造成留守妇女精神压力过大的原因。
由于丈夫长期不在身边,她们的苦闷无法及时向丈夫倾诉,情绪得不到安抚和舒缓,就会对婚姻产生怀疑;与丈夫长期分居,造成留守妇女没有办法第一时间掌握丈夫在外的动向,她们担心丈夫在外寻找新的感情,组建新的家庭,从而对丈夫的不信任感加剧,夫妻之间的感情趋于不稳定。同时,留守妇女与丈夫的沟通主要依靠手机等电子设备,沟通的时长和次数都很少,导致夫妻间的正常沟通受阻,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婚姻稳定性受到冲击,久而久之会处于婚姻破碎的边缘。
2.子女教育困难重重
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制约,抚养子女被认为是女性的责任。留守妇女将自己未完成的梦想寄托在子女身上,希望子女能够替自己完成提升社会地位的愿望。在留守家庭中,妇女是抚养子女的主力军,尤其在子女教育方面。留守妇女花费很大一部分的资金用在提高子女学习成绩上,比如各种辅导班、兴趣班等,这一部分的支出占家庭支出的很大比例。但是,这部分的花费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获得相应的回报,最直接的就是子女成绩的提高。但当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时,留守妇女的失望值会被放大,与子女的冲突也开始产生。由于留守妇女缺乏青少年心理发展的专业知识,对于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留守妇女更是难以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教养手段多采取满足无限生活需求、遇到问题时训斥和责骂等方式,与子女的矛盾冲突逐步加剧。如何与子女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如何帮助留守妇女排解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压力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之一。
留守妇女心理健康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研究表明,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非留守妇女相比,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问题更加严重,主要表现为孤独、焦虑、抑郁、躯体化、生活质量差、安全感缺失、幸福感低。留守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可以通过对留守妇女的生气次数、睡眠状况、生活自评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留守妇女的生气次数较多,睡眠状况差,对自己生活的评价偏向负面,情绪化解的方式单一而且效果较差,不愿意求助专业人员,则心理健康水平较低。通过对已有的数据分析发现,留守妇女的睡眠质量比非留守妇女更差,其焦虑自评和抑郁自评分数明显高于非留守妇女,消极心理(如害怕、孤独)更多;同时,留守妇女在抑郁、焦虑、强迫症状、躯体化、精神疾病方面的得分则更高。综合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留守妇女存在较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首先是城乡二元体制制约农村留守妇女生活方式的选择。受户籍制度的限制,举家迁移需要数目不菲的费用,而农村家庭无法负担这笔开支,这就使得妇女无法与丈夫一起进入城市。她们被迫留在农村,承担家务劳动、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孩子的责任,一方面减轻丈夫外出要承担的压力,另一方面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照顾。留守妇女在家庭和子女的牵绊下留在农村,等到孙辈出生与成长之后又继续留守,未来成为留守老人,她们的生活一直被“留守”所羁绊。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留守妇女不得不承担沉重的体力劳动,由于长时间劳作于田间,导致她们体力及心理负担过重。
其次是国家相关部门及机构对留守妇女及其家庭的关注度不够。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多从事阶段性、季节性的工作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临时工”,没有与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因此他们的很多权益没有相应的保障,这极易影响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也对留守妇女造成间接影响。同时,农村妇女的权益只得到了基本保障,精神需求缺乏制度支撑;妇联等相关机构提供给留守妇女的服务大多属于提供生活必需品,在精神文化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较低,不能帮助留守妇女减轻生活重担与心理压力,在推动留守妇女问题解决中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在农村地区,家庭获取收入的方式主要是耕种土地、加工农副产品等初级手段,农村家庭整体收入少,且受气候等因素影响,收入有明显的起伏,不稳定性强。
为了获取更多、更稳定的收入,农村地区的男性选择前往城市,为整个家庭带来更多的收入。但进入城市的男性受教育水平、自身能力的限制,从事的多为建筑工人、厨师、工厂工人、环卫人员等职业,他们获取的收入普遍低于城市的平均收入,而且在城市中住房、饮食、出行等花费较高。如果遇到受伤、生病等情形,医疗支出也会让本不富裕的农村家庭陷入困境。虽然家庭收入有所提高,但除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支出外,农民工也增添了在城市中的生活支出,家庭整体收入并没有大幅度地增加,许多家庭没有因此摆脱贫穷。
农村留守妇女对男性获取的收入要精打细算,平衡生存的基本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与应对突发状况的支出,她们被各项支出与收入的琐事纠缠。虽然有丈夫在外的收入,留守妇女也不能完全不劳动,家庭中原本的耕作收入需要女性牢牢掌握。除此之外,大部分留守妇女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兼职,靠打零工获取更多的收入。希望增加收入的想法迫使留守妇女独自应对繁重的农业耕作、盘算繁杂的家庭支出、利用一切时间进行兼职,这些都影响着农村留守妇女的身体及心理健康。
发展型社会政策不同于以往补助性的社会政策,它强调对社会的投资,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强调社会政策应在教育、培训、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社会投资支出。
农村居民大规模向城市迁移、留守妇女产生的首要原因在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的高额收入的吸引力。对农村家庭而言,从事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难以满足家庭的需要,不得不选择分隔两地的形式换取家庭收入的增加。发展型社会政策重视外部环境的建设,强调为促进个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在解决留守妇女的问题中,依据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思路,首先,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村居民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吸引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提供税收减免、程序简化等方面的福利;其次,政府可以积极与企业联系,链接更多的就业资源,掌握企业对于员工的需求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公开,使农村居民及时掌握就业信息,找到合适自己的工作岗位;最后,民政部门、妇联等相关机构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地区男性及女性的职业适应性,掌握简单的电脑操作、印刷技术等实用性能力,提升返乡居民的工作能力,使其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农村留守妇女之所以选择留守,主要是因为农村家庭无法承担全家迁移产生的费用。
首先是子女的教育费用。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方面,筹集针对农村进城儿童的教育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提供长期的教育资金支持。由民政部门牵头,为符合条件的儿童建立账户,民政部门及地方财政负责一部分的补贴,家庭每月定额存入一部分资金,基金会根据相关标准提供一部分捐赠,政府、家庭、基金会三方共同参与,为进城儿童提供长期的教育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推动留守儿童异地求学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儿童进入城市之后,受限于户籍和居住地,农民工的孩子无法享受与城市儿童同样的教育条件,甚至出现无学可上的尴尬局面。为农民工子弟营造良好的教育条件,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这对于实现农村家庭的整体进城,减少留守妇女数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农民工进城后的医疗费用。由于我国现在在医疗保险领域内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不同的方式,农村居民进入城镇之后医疗支出成为家庭支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多在建筑、餐饮等容易受伤的领域内,农民工很容易因为生病和意外受伤产生巨额的支出,使整个家庭陷入贫困中。对于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推动城乡医疗保险的联结,使进城农民工及其家人可以享有与城镇居民基本持平的医疗保险,解决“看病贵、报销难”的问题,帮助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
发展型社会政策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及对个人潜能的发掘,提倡制定可以促进个人能力提升的社会政策。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发展留守妇女教育事业,提升留守妇女的自身能力,促进留守妇女的自我发展。
首先,完善与留守妇女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留守妇女教育属于成人教育范畴,也是妇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存的关于留守妇女教育问题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建立有关妇女教育、农村妇女教育、农村留守妇女教育的多层次、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完善关于留守妇女教育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协调完成统一的农村留守妇女教育体系。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可以延伸至职业技能培训、乡村治理能力培训等多个方面,涉及工作能力、参政能力等多方内容。
其次,保障农村留守妇女教育资金投入。加大资金投入是留守妇女教育顺利开展的保证,是开展各项教育培训项目的首要前提。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投资是公益性服务,依靠政府的财政投资远不能覆盖,需要拓宽农村留守妇女教育经费的筹集渠道,引入社会组织、基金会、企业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合力共建,形成政府投资为主、社会组织及企业为辅、农村自我补充的资金筹集方式。
通过对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现状与相关政策的分析,不难发现在留守妇女问题解决方面,发展型社会政策有许多可以介入的领域,比如进城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居民的整体迁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吸引农民工返乡,解决家庭结构的破裂问题等。随着对留守妇女问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介入将会起到越来越明显的效果,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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