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刘珏含,邹晓红
(长春理工大学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2)
基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刘珏含,邹晓红
(长春理工大学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2)
当前,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是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也已经成为风险社会的主要特征。群体性事件呈现井喷式发展,使得网络言论力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使网络舆情更加复杂化。如何有效监测基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对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网络舆情的功能及其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指出监测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必要性,并构建基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监测机制。
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任何一个国家顺利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先决条件都是社会稳定。现代化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中国是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极易出现社会动荡。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率逐年增长,规模日益扩大。基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发展速度较快,负面影响极其恶劣。政府必须及时监控,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才能治理好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释义
群体性事件也称群体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才出现这一表述方式,是对当时一些群体性打架斗殴和上访行为的统一概括。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对群体性事件的表述方法:一是暴力违法说。我国党政机关多从自己的政治立场来界定违法暴力行为,管制色彩浓厚,注重群众集体行为的“非法”性,然而有学者认为这样定义群体性事件是不科学的。二是人民内部矛盾说。有学者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作为事件主要参与者的普通民众因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发生聚众行为,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游行示威和暴力行为,也有网络舆论的聚集。这种定义将民众正常的利益诉求与社会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区别开来。三是目的组织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破坏性的群体行为。然而实践证明,很多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没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者,也没有明确的目的。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其范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因此,我们应结合群体性事件的合法和非法、进步和危害的双重性质来界定其含义。
(二)网络舆情释义
第一,舆情。从广义来说,舆情是指民众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下所产生的主观意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情民意。而狭义的舆情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公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所持有的看法和态度。
第二,网络舆情。网络舆情是通过网络媒体传播的舆情,是舆情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舆情的组成部分。网络舆情是公众将表达和传播舆情的场所由现实环境转换到了互联网空间,它是对现实舆情的映射,公众将对现实生活和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态度在网络上发表。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学会利用网络舆情的积极功能,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对于网络功能的评价都是利大于弊,因此我们首先要肯定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正面影响。
(一)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正面影响
首先,网络舆情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公民的权益受到危害,大多数人会选择常规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报警或寻求媒体帮助等。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民的权益无法从这些途径中得以完全的实现,这时就需要寻求网络的帮助。由于网络具有公开便利的特性,公民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互联网上,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获得相关部门的介入。大部分案例表明,通过这种方式,公民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网络舆情可以监督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日益完善,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公民开始希望通过某种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并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互联网的出现恰恰为公民提供了这样一种机会。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政治,评价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监督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行为。最后,网络舆情可以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当前我国的民意表达途径还不发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因为无处申诉而得不到保障。互联网具有成本低、速度快和使用方便的特性,因而成为广大民众表达诉求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各种公开的网络平台,民众可以自由发表自己对现实社会的观点和对当前热点问题的态度,网络为民众充分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力提供了便利。
(二)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首先,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引起网络舆情的“蝴蝶效应”现象。蝴蝶效应是指微小的变化能带动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由于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度较高,在网络力量的推动下,有时一个平常的事件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反应,从而改变事件的发展方向,最终演变成举国关注的社会舆论事件。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年轻女孩的炫富行为引发公众对红十字会严重的信任危机,而即使2014年郭美美澄清其与红十字会并无关联,也无法挽回此次事件带给红十字会的损害。由此可见,网络舆情往往会使一个小的事件变成热点最终引发社会舆论。只有政府部门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和正确引导,才能扭转和控制舆情的不良走向,避免在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由网络舆情而引起的“蝴蝶效应”。其次,群体性事件也会导致网络舆情的群体极化效应。群体决策可能使个人更加冒险,也可能使个人更加保守。群体决策比个体决策更容易走极端即群体极化。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意见的空间,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网民的身份是虚拟的,这也使得人们不必为自己极端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网民的意见就极易走向极端化。集体讨论往往会加强多数人的意见,使得对这一观点持同意或否定的人更加确信自己观点的正确性。网络群体极化正是因为网络的自由性和匿名性而被加重。网络上不和谐、不理性的观点往往会被极化为主流话语,理性的声音渐渐消失,怨恨心理被放大加强,行为上的盲从也由此产生,更可怕的是把这种极化和盲从从虚拟世界搬到现实生活中来,就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网络舆情可以维护公民权益,拓展民意表达途径,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建立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网络舆情可引发群体性事件
敏感热点问题往往能引发网络舆情,虽然网民没有身处其中,但问题的共性使网民感同身受,而大多数情况下民众的诉求又缺少表达渠道。一旦敏感事件被曝光在大众面前,网民就会表现出极高的关注度和持续热烈的讨论。在网络中,网民是独立的个体,但敏感事件发生的时候他们就会表现出集合行为,自发地组成虚拟共同体。在共同体中,信息量逐渐加大,讨论也愈加激烈,网民最初的意见也会可能因从众心理而改变,甚至走向极端化。不管支持或反对哪种声音占主导地位,最终都会经过群集化形成舆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网民法不责众的心理,甚至在谣言的驱动下,网民很容易失去自控能力,群体性事件就这样发生了。负面的网络舆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是“蝴蝶效应”式。网民个人的负面言论有时会引发其他网民的共鸣,因此产生“蝴蝶效应”。在网民们转发评论敏感事件帖子的过程中就形成了网络舆情。如果在传播的过程中帖子或评论的内容带有负面情绪,甚至与政府背离,负面的网络舆情就会因此而生。这些敏感信息在网络上经过大规模的传播,网民就会开始有组织地策划集体行为,最终发展成群体性事件。二是煽动挑拨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快捷的特点,为了特定的意图而大肆发布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新闻,蛊惑人心,一些被蛊惑的民众因此加入到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中,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团结。
(二)网络舆情推动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展
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具有多元性、门槛低和开放性的特点,这是相对于“一言堂”的传统传播媒介而言所具有的极大的优势。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得网络已成为广大民众重要的传播媒介。在大多数情况下官方无法扭转网络媒体的信息走向,这就造就了网络媒体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正因如此,我们不能忽视网络言论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要阻止一些负面消息出现在网络空间里。我国正值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各种各样的矛盾如贫富差距、就业困难、贪污腐败等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一旦公众的诉求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就会认为是相关部门不作为,从而产生激愤、极端的反社会心理。在敏感事件的触动下这些不满情绪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错误的导向会放大负面信息对民众造成的影响,加剧社会矛盾。网络媒体对处于初始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暴露社会的阴暗面,引起群情激奋,由普通事件演变成政治事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群体性事件逐渐显现出网络特征。网络舆情在涵盖了公众对各种事件的意见和态度的同时,又体现了民众自身利益的诉求,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现代社会的人们在现实中关注群体性事件,网络更成为主要探讨的空间。群体性事件与网络舆情息息相关,要想使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建立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扭转舆论危机的关键是改变公众的态度和观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负面舆论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一)科学引导网络舆情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日益增多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困难,政府要提高管理虚拟网络社会的水平,科学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
第一,宜公开不宜遮掩。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掩盖事实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否认实情和封锁消息只会引来民众更大的不满,从而激化矛盾。在事件初期民众可能只是有不满情绪,而一味遮掩的态度会导致不满情绪升级为民愤,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人民的“父母官”,政府应该积极面对问题,主动听取民情民意,加强沟通、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和敌对情绪。政府与民众沟通时一定要态度诚恳、实事求是。作为监测和管理舆情的主要渠道,政府要利用好网络这个平台,把讨论的趋势引导到积极正面的方向上来。
第二,不可忽视“舆论领袖”的作用。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网民以隐匿、多元的身份传播信息、探讨热点、发表意见,甚至组织集体行动。舆论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公众,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而他们传递的信息极易走向两极化,正面的信息代表正义,负面的信息可能会挑唆起网络暴力或犯罪。舆论领袖往往是普通民众或草根阶级,因此容易获得民众的信任。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往往能提前获知一些敏感事件的信息,继而率先发表言论,让事件迅速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因此,在监测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过程中,政府要重视舆论领袖发挥的作用,积极与其沟通,争取获得他们的支持。与此同时,政府也要培养自己的舆论领袖,引领舆论的发展方向。
(二)找到起源控制事态
提前预测网络舆情的危机并采取措施是十分必要的,监测是监管的前提。只有真正了解舆情背后的民意才能更好地应对。在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时,除了要时时动态监测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发现敏感舆情,形成书面文件报给相关部门,还要制定紧急预案,以便在危机到来时有所准备。
第一,建立网络舆情监测机制。网络舆情具有复杂多变、发生突然和破坏性大的特点,因此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地方政府只有建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才能通过监测到的数据掌握民情并作出紧急预案。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多向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例如,美国政府不仅有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还聘请了著名的“智囊”兰德公司开展舆情分析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二,制定群体性事件紧急预案。俗话说有备无患,政府在进行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工作中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意识。首先,紧急预案要系统。要从预案原则、方法和步骤等方面形成一个体系,使政府各个部门形成最佳的组合,在事件发生时能够高效快速地解决矛盾、化解危机。其次,紧急预案要科学。要使预案符合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发展规律,才能确保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最后,紧急预案要灵活多变。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对预案做出调整,才能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选择恰当时机回应网络舆情
信息不公开往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传闻或谣言面前,民众总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面对这些谣言传闻,政府部门如果坐视不理或是采取观望的态度,就有可能让一件小事酿成大祸。因此,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舆情危机过程中,政府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民众提出的质疑,加强沟通。
谣言止于智者。要想让民众做到“不造谣,不传谣”,政府就必须第一时间回应舆情,实时更新事件动态,让民众获取第一手消息,让正面、积极的言论成为信息主导。在信息公开中,要敢于说实情,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避重就轻。只有告知真相,民众才会信任政府,同样的真相民众从政府获知和从其他渠道获知是完全不同的效果。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民众才能理性对待,同时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信息公开不仅是政府掌握话语权、获取民众信任的重要方式,更体现了政府亲民的意愿。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可以有效防止谣言和传闻的滋生。
(四)政府要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
在互联网时代应对群体性事件,政府要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以服务理念建立管理机制。政府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接受新时代的舆论环境。面对民众的质疑,要放低姿态真诚回应,及时澄清,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要想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在事件发生时就要积极回应,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以暴力手段“以暴制暴”,伤害无辜群众,这样才能获取民众的信任。与此同时,政府要建立自己的新闻发布机制,其目的是第一时间抢占新闻发布平台。中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人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和手机,政府要利用好这些平台,使其成为应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重要工具。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自己的新闻发布系统,运用官方网站、微博等媒介发布事件动态,为民众提供第一手消息,真正做到与民沟通、为民服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的转型期,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体制机制的矛盾日益凸显,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逐年增多。网络的便捷和快速使得民众的积怨往往在一瞬间爆发,让政府猝不及防。网络在给民众带来便利、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在敏感事件面前也逐渐显露出它的弊端,经过网络的发酵升温,一些问题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政府必须建立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网络舆情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行为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但其对群体性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管不力会直接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结果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制定群体性事件紧急预案,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利用网
络平台积极回应民声,不遮掩不欺骗,把民众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当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给予回应,这才能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损害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积极作用,消除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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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珏含(1988-),女,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
邹晓红(1970-),女,博士后,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知识产权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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