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杜德安,卜长莉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社会工作被认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活动,王思斌认为,从社会工作者角度来看,社会工作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1]同时,高鉴国认为社会工作者坚持“服务对象利益至上”原则,也就必然信守“利他主义”的价值理念。[2]29可以看出,学者们都普遍认为“利他”是社会工作价值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些学者从理论着手,认为虽然存在很多不利观点,利他主义仍然是人性的一部分。[3]王思斌谈到利他主义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并认为中国“差序格局”下的人际关系使得利他行为呈现多种多样的方式,[1]但并没有进行分析。李柏洲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缺失是现阶段中国利他行为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4]费孝通晚年提倡要从人文的视角对中国本土的若干概念进行深入研究,例如,“心”“我”这样日常生活中经常应用但并没有被深入考察的概念。[5]“利他”作为社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理应对其进行本土化探究。
利他是社会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早在1915年全美慈善与矫治大会上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Abraham Flexner)的质疑性发言“社会工作是一个专业么?”中就提到,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必须具备的六个标准之一中就有“专业日益呈现动机上的利他性。”[6]可以看出,当时学者们认为“利他”应当是动机上的利他。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1996年通过的《伦理守则》(经过1999年和2008年修订)将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确定为:服务,社会公正,个人尊严和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正直和能力。[2]29虽然并没有提出“利他”并对其进行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其整个伦理守则和核心概念都深深地渗透着“利他”的理念追求。笔者将《伦理守则》的利他思想总结如下:其一,无私利他,主张奉献精神。在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中的服务作解释时,体现了这一理念,“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对他人的服务。社会工作者被鼓励在不期望相当的经济回报下,自愿地奉献他们部分的专业技能(免费服务)。”[2]276这样的无私利他强调奉献精神。其二,轻视个人利益,重视动机上的利他。在对案主的伦理标准中提到“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案主福祉。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在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中“发生冲突中,应知会参与者并采取以参与者利益为优先的态度解决问题。”[2]279其中的这些理念都重视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种“利他”首先是目的上的。其三,无差别地利他。在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中“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和政治行动,确保所有人民都能公平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就业机会、服务和机会。”[2]283以及它所主张的整体性的福利,都是一种无差别的“利他”,并不存在亲疏远近关系。
Roy Lubove(1965)把社会工作者称为“职业的利他主义者”。[2]289这种利他是将“利他”的政策通过职业而使得大多数人受惠,这种利他是无差别的利他,是无私的利他。Jerome C·Wakefield认为利他主义是社会工作使命的基石,社会工作的“利他”使命在于维护底线的正义,同时维护了以人为本的信念以及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的热情。[3]可以看出Jerome C·Wakefield所主张的社会工作中的“利他”也是一种整体格局上的利他,通过“利他”维护底线的正义,而底线的正义也是利他的。
从上述对社会工作“利他”的探讨中,“利他”作为社会工作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同时并没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讨论,就像杰罗姆·韦克菲尔德所说,“社会工作学者一直以来忽视利他主义,然而对那些帮助弱者的职业来说,利他主义应该成为他们关心的中心问题。”[3]而从西方“利他”思想的渊源来了解社会工作中的“利他”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社会工作的“利他”思想来源于哪呢?或者说西方“利他”思想的渊源是什么呢?
要了解西方社会工作的利他思想的渊源就要了解西方的利他思想,西方利他思想可以分为神学利他主义和科学利他主义。神学利他主义主要是基督教伦理观,基督教的利他源于其“博爱的精神”,这是一种无差别的爱,由这种“爱”衍生出来的“利他”是一种无条件的利他,即无条件爱他人,利他人。[7]这也正是基督教的道德总原则“爱”,“爱”就是无私利他,因此,基督教利他思想可以总结为无差别的利他。
科学利他主义的集大成者为康德。[8]康德的利他思想可以总结如下:其一,利他的目的是自律,完善自身人格。康德也这样写道:“道德法则……开始于我的无形的自我,我的人格……借我的人格,把作为一个灵物看的我的价值无限提高了。”[9]其二,无私利他,为别人谋福利。阿尔森·古留加指出,康德的“义务的公式就是为别人谋福利”[10]其三,严苛的利他原则,利他应该出于责任之心。康德否定引发无私利人的同情心、报恩心、爱人之心等动因,统称其为“爱好”,这是“感性”的而不是“规律”,从某种情感和嗜好……并不能引申出规律。[11]能引申出行为必然规律的东西,只有完善自我品德之心,亦即对道德的敬重心。他认为责任、无私利人绝不可能引发于爱好。应当秉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实现“理性”的利他。
可以说,西方的利他思想形式多样,内涵丰富,而社会工作作为“利他”主义的活动,其“利他”思想也可以从中找出线索。从上面对社会工作的利他分析可以了解到,社会工作中的利他思想的基础主要来源于西方基督教的利他主义和科学利他主义,而早期利他主义对社会利益的强调也对于社会工作的“利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不同于西方社会工作,国内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研究开始较晚,也并没有形成本土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而对社会工作“利他”原则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个别学者的研究上。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工作中的“利他”原则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接受,成为社会工作的价值原则之一。
国内对社会工作“利他”内涵最早进行分析的是王思斌教授,他认为社会工作是利他主义的社会互动。[1]而他对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的服务活动”也被人们广泛接受。[12]可以看出,王思斌从动态的层面对利他原则进行了挖掘。而郭景萍认为社会工作的“利他”是制度上的利他。社会工作利他行为是有组织的集体行为,她认为社会工作的利他行为并不直接来源于社会工作者的个人动机,而是受到社会制度的制约。[13]她从静态角度对社会工作价值观进行了阐述。
同时,在社会工作利他进入中国本土的过程中,也衍生出了新的内涵,例如王思斌认为社会工作的“利他”并不是无私利他,社会工作者可以存在自身的利益。[1]这与西方社会工作单纯强调无私利他不同。中国学者逐渐从多个层面来研究社会工作的利他原则。那么,中国社会工作的利他原则的基础和思想渊源来自哪里呢?
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发掘出非常多的“利他”思想内涵,从孔子的“仁”的思想的提出,到费孝通老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多种利他形式与思想内涵交错,中国人也有着自己的利他观。
1.儒家“仁”之利他与“内圣外王”之利他
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中的杀生成仁,[14]以及“仁者爱人”等思想,毫无疑问,都是利他的思想。这一点朱熹说得很清楚:“公而无私便是仁。”[15]那么,为什么会有“仁”的这种思想呢?
孔子这种“仁”的思想来源于人的道德情感与非道德情感。道德的情感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道德需要,进而演化为孔子思想的一个核心,即“内圣外王”学说:为了完善自我品德而内圣,便必须无私利人而外王;只有无私利人而外王,才能完善自我道德品质而内圣,因此,圣人必是王者,也就是说,圣人必须积极地参与外在世界。”[16]这种参与外部世界通过“外王”,即“利他”而实现,“利他”也是成为圣人的一个必要途径。非道德的情感就是不经教化就可以出现的自然情感,这种自然感情源于人的同理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这一点很好的体现。[17]因此,儒家的利他思想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从完善自我品质以实现内圣外王的“利他”,二是人与生俱来的“利他”。第一种利他思想用来约束圣人或者说是儒家学者,通过学习圣人而完善自我,帮助他人。而第二种利他思想用来约束所有人,但主要是用来约束普通人,希望普通人也能够实现利他。
2.道家“大利”之利他
相比于儒家的“利他”而言,道家讲“利他”是一种宏观层次的利他。《老子》第49章讲“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实即强调“常无私心”。《庄子·应帝王》讲“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无容私”实即“无容私心”“无容私利”。道家以为不讲私利、小利,才能实现公利、大利,才能实现“天下治”。[18]《老子》第8章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强调“利万物”,强调“利天下”。[18]老子的“利他”不同于孔子的“利他”,孔子从微观层次讲利他,“杀生成仁”都是一些具体的做法,而老子则从宏观层次讲利他,强调去除“私”,强调“大利”,最终实现“利天下”。“利天下”则是“利他”,“利他”也是“利天下”,这种利他通过“无为”而实现,即不讲小利,讲大利,而利他则是实现天下之利,实现大利,因此要超越个人之私利,超越世俗之功利。与中国社会工作主张整体格局上的利他相似,道家强调的利他也是为了“大利”,为了人类的福祉。
3.墨子“兼爱”之利他
墨子的思想可以概括为兼爱非攻,其中兼爱思想是墨子思想的核心,兼爱从主体上讲是同时爱所有的人,从客观上讲是一切人都相爱。墨子认为与“兼”相反的是“别”,就是不爱别人,也不与其他人“交相爱”。在墨子看来,“兼之所生”是“天下之大利”,而“别之所生”则是“天下之大害”,[19]这种“兼爱”的思想是墨子“利他”思想的源泉,因为兼爱,所以利他。墨子的这种“利他”不同于孔子的“利他”,是一种无差别的利他,有利所有人。
4.费孝通以“己”为中心的利他
这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利他”也可以从费老先生的差序格局中得到解释。“以己为中心,像石头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是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己’作为中心的利他,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20]“己”概念,作为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分析单位,表示它是社会实体,是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己”实体不是独立的个体、个人或自己,而是被“家族和血缘”裹着,是从属于家庭的社会个体。[21]当人们根据“己”来实施利他行为,对于自己的家庭,或者有血缘关系或者与“己”有关的事情,人们往往愿意“利他”,这种利他是一种以“己”为中心,从内而外地利他。这也与西方社会工作中的“利他”有所区别。
何雪松认为应当从中国思想资源中寻求智慧,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5]无疑,对中西方社会工作“利他”原则进行对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从利他的层次、动机和程度上分析中西方社会工作“利他”原则的不同,发现其差别。
第一,从利他的层次上来看,西方社会工作的利他强调的是从整体格局上的利他,关注的是宏观上的利益即利他关注的是全人类的利益,正如美国社会工作守则所说“社会工作者应促进本土社会及全球的整体福祉。”[2]276这一点可以从西方基督教中强调博爱中得到解释;同时,西方福利思想中主张为全人类的共同福祉也是这一思想的来源。而中国社会工作强调的利他也是整体格局上的利他,社会工作将利他作为其价值核心,社会工作不仅是帮助他人,也是制度上的利他,这些可以从道家思想主张“大利”中得到解释。道家强调“利天下,利万物”说的就是这一点,在注重全人类的利益上,中西方社会工作的“利他”理念是相同的。
第二,从利他的动机上来讲,西方社会工作强调主观目的上的利他,即无私利他,这从基督教的“爱”的思想,爱他人甚至自己的敌人以及康德的思想“道德公式就是为别人谋福利”中可以了解其渊源。这种利他是排除私心的利他,《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强调超越个人利益为他人服务说的也是这一点,然而,在西方社会工作进入中国本土实践中时,社会工作“利他”也关注个人利益,并不是单纯强调无私利他,王思斌就强调社会工作应当关注个人的利益,[1]这不仅是由于我们社会现实情况的影响,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认为利他是为了“内圣外王”,实现自己的道德追求,这是中国社会工作关注自身利益的原因所在。
第三,从利他的程度上讲,西方社会工作的“利他”主张的是一种无差别的利他,即社会工作的利他是没有差别的,是对所有人的,并没有远近亲疏之分。从神学利他中的“爱所有人甚至自己的仇人”中可以深刻地看到这一点,有研究指出,近现代强调“利他”,强调爱所有人,无差别地利他是对资产阶级兴起而带来的强调个人主义和私利的一种批判和反思。[22]而社会工作也是伴随着这种批判和反思而发展壮大的,就如《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所讲的“社会工作的首要使命就是实现全人类的福祉。”[23]而比斯台克也强调每个人的全面发展。[24]在此意义上,每个人都是有着同等的需要,应当被同等地满足,社会工作的“利他”也应当是对所有人的,没有差别的。在西方社会工作进入中国本土的过程中,也一直强调这种无差别的利他,而在中国传统利他思想中也可以找到其渊源,墨家的“兼爱非攻”思想,应当“交相爱”“兼之所生”,这便是一种无差别的利他,爱所有人,所有人都相爱。但是,社会工作在本土实践中需要的突出的服务困境就是入户服务挑战。[25]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多数服务对象并不兼爱,并不愿相信无差别的利他,他们相信的是一种有差别的利他,即孔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费孝通老先生强调的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人们并不认为社会工作者是来专门为自己提供服务的,专门无私利他的。
陈涛在对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进行阐释时谈到,后现代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多样性”和“构成性”,他认为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都应该是多样的,这种多样性一起构成了社会工作。[26]可以这样理解,现代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和价值原则应当包含多种多样的构成与多种多样的要素,因此,社会工作在中国本土扎根的同时,其中的利他原则不仅包含西方社会工作中的“利他”思想,也应当包含中国传统中“利他”的思想。而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无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社会工作中的“利他”并更好地对其运用,促进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的多样构成。中国社会工作应当吸取西方社会工作的经验,在强调为全人类利益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关注个人、自身的利益,而对于中国本土存在的有差别的“利他”,应当辩证地看待,从而促进社会工作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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