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郑伟倩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在我国,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投资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慈善组织商业行为的日趋复杂化也暴露出了慈善机构在商业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足。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是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激进投资的代表,探究其投资行为存在的缺陷能为慈善行业商业投资活动的发展提供借鉴。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称河南宋基会)成立于1992年,是省属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近几年来,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原本鲜为人知的河南宋基会成为了舆论的中心,庞大资产背后的商业投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1年,河南宋基会成立了河南省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宋基投资),基金会和宋基投资在资金运作上并未严格区分。起初,宋基投资主要的投资方式是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在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后,再向基金会进行限定性捐赠作为报答。这种“投资换取捐赠”的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高息放贷,通过捐赠的方式还息,还可以避税。至今,河南宋基会至少已有5亿元的捐赠来源于此。2005年之后,宋基投资将投资重心转移到房地产行业,并入股原河南江隆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更名为河南宋基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多个项目。河南宋基会甚至以宋庆龄雕像之名,申请了资金和地皮,而后将公益项目转化为房地产项目。据统计,河南宋基会将收入的70%至80%都用于商业投资。
2010年末,河南宋基会的总资产已近30亿元,在基金会中心网的排名中位列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的首位,但其公益支出却排不上前十名。《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按照河南宋基会2009年的总收入6.3亿元计算,其2010年的公益支出应不低于4.41亿元,但实际公益支出仅为1.39亿元。另外,河南宋基会的财务报表中显示的收益及资金流向信息也极为模糊[1]。
河南宋基会商业投资活动中的激进行为再次激起了人们对慈善组织商业投资的质疑,但是不可否认商业投资活动本身对于慈善组织的发展是极具必要性的。
关于慈善组织商业投资的必要性,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是商业投资是慈善组织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基本方法,可以避免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等筹资方式带来的被动;二是商业投资是慈善组织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慈善组织虽不同于企业,但可以借鉴企业通过投资获利的方法来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2];三是商业投资是慈善组织提高管理效率的必要手段,商业投资引入的企业管理手段与文化要求组织关注慈善项目的运营效率。
然而,对于新形势下商业投资在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中的必要性,人们还没有彻底地认清。随着社会生活的剧烈变革,慈善组织的发展正受到营利组织的强烈冲击。在此新形势下,商业投资对于慈善组织的必要性不仅在于优化组织内部管理,更在于抵御来自组织外部的竞争。当营利组织进入慈善组织经营的传统领域中时,慈善组织不能再只关注非营利领域内的竞争者,还要警惕非营利领域外的竞争者。同样进行慈善项目,营利组织相对于慈善组织的优势在于它以风险投资的运作方式促使管理的加强,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效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时下方兴未艾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秉持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相融合的创造性理念,将通过商业手法赚取的利润用于公益活动或商业发展。比如我国深圳的残友集团,它是一个全部由残疾人自主管理发展的高科技企业,旨在实现“大规模的残疾人集中就业,重构中国高科技产业人力结构”的构想。面对此类竞争者,慈善组织的管理者应该深刻认识到它们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只靠政策性的倾斜和人们的善心来维持,还要靠它们自身具备的造血能力。因此,慈善组织要善于学习借鉴营利组织的商业投资方法,以抵御来自营利组织的竞争。
河南宋基会如此激进的投资虽然只是我国慈善组织庞杂投资行为中的一个典型,但它反映了慈善组织商业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河南宋基会的商业投资活动涉及变相高息放贷、以公益之名谋私等行为,引发了不少社会风波,但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判别其是否恰当或合法。目前,我国关于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而其中涉及慈善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简单的条例虽然放开了慈善组织投资的手脚,但也使部分慈善组织以国家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为借口开展激进投资[3]。
慈善组织的商业投资活动尽管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但仍必须以公益理念为指导。河南宋基会则完全将公益意识抛之脑后,不惜假借公益之名申请投资项目。不少慈善组织在投资过程中也会发生受利益的诱惑而偏离其原本社会使命的情况,如何平衡慈善文化理念和商业文化理念是组织管理者应重点考虑的问题[4]。
以上两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河南宋基会案例中还隐含了一个易被忽略的重要问题。河南宋基会进行违规投资已有十年之久,近期才被曝光还是因为基金会中心网上公布的各个基金会数据排名。但像基金会中心网这样的民间自创机构,收集信息的能力有限,在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一些慈善组织并不愿意向其透露财务数据。大多数人只意识到慈善组织个体的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光靠组织自身的信息披露是不够的,许多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信息模糊,也无法显示其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因此,目前慈善组织的商业投资活动尚缺乏一个权威的行业监督系统[5]。
现实的需要正督促我国慈善事业的商业投资在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完善,应将投资方式规范、投资程序规范、投资责任承担制度以及投资收益的征税比例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完善法制建设的目的并不在于约束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而是在于保证慈善组织在从事商业投资时有章可循。
协调慈善组织商业投资过程中商业文化与慈善文化的矛盾,最重要的基础与前提便是始终坚持组织的公益目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与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之前,慈善组织也要充分了解合作企业的价值理念。具体说来,被选择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其运营项目的初衷、手段都不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绝不能为了丰厚的投资收益而选择与组织宗旨背道而驰的投资项目。
2.坚持以社会公益为本,还应建立风险控制流程。作为投资资本的善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资金,慈善组织管理者应本着对公益负责的态度,有所选择地谨慎投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因此,慈善组织用于投资实业的资金支出要控制在公益事业支出的份额以外,这既保证了公益事业的主体地位,也避免了过多资金投入实业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此基础上,慈善组织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管理者应防止因急于获得高回报而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的行为,应在价值权衡下找到一个合适的投资组合[5]。
3.投资收入是组织成员的劳动所得,但成本是来自组织的公共资产,组织成员的投资行为也不是出自盈利的目的。因此,慈善组织在处理这部分利润时,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能将所获利润当做红利分配给组织成员,而应将投资收入与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其它收入同等看待,共同作为慈善活动的资金、组织管理的经费或再投资的成本[7]。
慈善组织自身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重点在于:一要公开投资企业的准确信息,以防慈善组织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或相互进行利益输送,比如慈善组织管理者将善款投资给自己的亲戚或朋友所控股的企业;二要及时公布慈善组织在投资过程中的全部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建立起权威的行业监督机构,以强制力为保障采集各个慈善组织商业投资的信息,对慈善行业内的个体进行相关方面的比较,提高慈善组织的廉洁度和公众信任感,并带动各个慈善组织间的竞争。
[1] 蓝方,陈慧颖,叶逗逗.解剖河南宋基会:70%-80%的收入用于投资[EB/OL].(2011-09-13)[2012-03-06].http://finance. sina.com.cn/china/hgjj/20110913/1051104 70298.shtml.
[2] 唐恒照.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所引发的问题及其规制[J].商业时代,2009(8):59-60.
[3] 刘忠祥.基金会保值增值问题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11(7):15-18.
[4] 李兵龙.试析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经营[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0):86-89.
[5] 管亮,刘红娟.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营[J].法制与社会,2010(3):191-193.
[6] 张彪.非营利组织财务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87-91.
[7] 苗丽静.非营利组织管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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