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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男女平等对促进社会公平的意义

时间:2024-07-28

许晓鹏,杨 璐

(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社会公平既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诉求。追求社会公平,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男女平等作为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现无疑对促进社会公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13.4亿人口中,女性人口比例占总人口比例的48.73%,她们同男性一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只有积极促进实现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发展权利及发展资源的平等,才能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及社会作用平等,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公平性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一、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男女平等问题

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由联合国主持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会议的一个重要成就是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宣言》(简称《墨西哥宣言》)。《墨西哥宣言》特别对男女平等下了定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墨西哥宣言》对男女平等含义的权威界定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实现男女尊严的平等、价值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责任的平等。[1]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传统、不同的文化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有着不同的追求与目标。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内容除了具备《墨西哥宣言》中所规定的以外,还具备一些新的内容,并且从法律上得到了保障。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在宪法上的体现和确立,为我国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促进男女平等,把男女平等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党的重要目标之一。建国60多年来,男女平等在我国不断完善,中国在促进男女平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一)把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

1995年,在联合国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提出后,我国政府在1995年、2001年和2011年,先后制定了三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2001年制定并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要求:“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提出,提供了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政策思路。基本国策制约和调节着具体政策,也就是说,党和国家在制定与执行具体政策时,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的要求,切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要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各项决策,推动男女平等意识覆盖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这对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不断完善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从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颁布的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鲜明地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同时,《教育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些原则又通过《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保障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2]这些都为促进和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男女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

社会公平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平衡、和谐和稳定,是任何社会都应遵守的基本价值原则。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不公平现象逐渐显现,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的解决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就深刻地阐明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

男女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因为人类社会是由男女两性构成的,如果男女不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必须以实现社会系统里占人口数量最多的两个最基本群体(即男性与女性)的平等为基础。因此,一个注重社会公平的社会必然是重视男女平等的社会。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平等发展原则中指出“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可见,促进男女平等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意义重大。

三、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男女平等问题,促进男女平等的实践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男女两性在各个领域内的差距在不断的缩小。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传统文化中残留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社会上“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陈旧观念还有相当大的市场。男女平等问题因为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而呈现出长期性,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平等在实践中还有很大的差距,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和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女性总体受教育程度仍明显低于男性;二是男女两性劳动收入差距仍较大;三是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仍存在障碍,女性在各级领导岗位上任职的比例仅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四是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超过70%的女性承担家庭中“大部分”或“全部”家务;五是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观念有所“回潮”。此次调查还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而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后发现,家庭暴力的成因,是社会大环境下男女不平等现象在家庭内部的表现。当女性不能在社会上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地位时,在家庭中也就很难与其配偶平等相处。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举一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司法解释三在出台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经公布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人认为,新法更好地体现了男女平等。也有人认为,新法解释貌似平衡了男女平权,实际上却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

更有学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法理上确实公平,然而法理公平并不代表实践公平。[3]首先,目前我国男女平等在实践层面上并没有一蹴而就,法律上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真正实现。尽管“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女性在法律层面上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现实情境中,女性较之于男性在各方面处于弱势的位置没有彻底改变,经济地位与男性仍存在差距,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即谁投资谁受益,这对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女性略显不公。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偏向于保护看得见的财产,而忽略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很多隐形付出。依据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布的调查结果,妇女无论是否就业,在家庭生活中都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除了繁重的家务劳动,女性还承担着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这些隐形付出很难用实际的金钱财产来衡量,而且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女性对家庭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女性在社会上的发展(这也是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低于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女性甚至为了生子和照顾家庭的需要不得不放弃工作和事业,失去经济来源。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很难看到有对占社会大部分比例的这类女性的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女性享受不到事实上平等的权利,却要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放在这种现实情境中显然是失衡的。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忽略了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按中国的传统以及婚嫁习惯,现实生活中,男方购置住房女方置办陪嫁一直是社会的主流。女方的陪嫁大多是消耗品和生活用品(例如车、家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陪嫁品会在婚姻中折旧贬值,甚至消耗殆尽。在这种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来说是有失公平的。

毛泽东曾形象地把妇女比喻为“半边天”。而女性只有与男性平等地参与社会、平等地享受发展的资源和机会,才能与整个社会同步发展,社会的半边天才不会出现倾斜,“男女平等”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社会公平才能够真正实现。

总之,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离开男女平等去奢谈社会公平是徒劳无益的。从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男女平等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途径和手段,也是衡量社会公正程度的重要标尺。一个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无论其经济多么发达,也不会被国际社会认同,也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的社会。只有促进实现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发展权利的平等,在男女两性社会作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男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才能推动和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公平性。

[1] 李晓静,王云兰.男女平等概念新说[J].南昌大学学报,2005,36(3):47.

[2] 张晓玲.科学发展与男女平等[J].新视野,2010(6):61.

[3] 张鑫.婚姻法新解释:平等下的不公[J].非常识,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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