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孙晓娟,陈维涛,赵东红
(1.兰州商学院统计学院,甘肃兰州,730020;2.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新世纪,中国政府和人民全力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较高的离婚率必然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持续攀升,因此有必要对离婚率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找出现阶段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并加以控制。在此试图从城市化视角分析中国离婚率连年攀升的原因。
由于20世纪西方国家就具有较高的离婚率,因此对于离婚方面的研究较早。如贝克尔(G,Becker)提出的“特定婚姻资本”理论,认为婚姻的稳定性的高低与资本的多少有关,婚姻资本越少,婚姻的稳定性就越低,反之亦然。而“特定婚姻资本”不是一个特定的具体概念,是泛指与婚姻相关连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1]。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说:“那些促使婚姻与家庭早期形势发生转型的社会变革大部分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吉登斯的观点,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正在变得形式化,虽然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实质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婚姻越来越从传统意义上的以“繁衍后代”为核心转变为以感情为基础的“亲密爱情”。吉登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离婚率升高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悲观地认为在现在所结成的婚姻关系中,60%的婚姻在10年内可能会以离婚而告终[2]。有一部分社会学家从社会团结的角度看待婚姻,认为婚姻家庭属于一种团结,如涂尔干(E.Durkheim)提出:“如果性别分工低于一定程度,那么婚姻生活就会消失,只剩下非常短暂的性关系。”(涂尔干,2000)按照该理论,如果婚姻家庭内的分工与合作程度越低,婚姻关系的联系性就越弱,离婚的可能性就越高。曾美申(Tzeng,meei-shenn)则把离婚的原因归结为婚后夫妻地位的变化所带来的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在教育和收入的显著差异将增加离婚风险。
国内对离婚的研究虽然起步较西方发达国家晚,但是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夏吟兰把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归结为:社会聚合力的弱化,婚姻观念的变化,离婚立法的变化及妇女地位的提高。徐安琪认为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在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的上升[3]。学者曲雯把现代社会离婚的原因归结为四观的变化:择偶观、婚姻观、性事管、离异观,这四者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使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所处的环境与面临的困难与传统婚姻截然不同。陆益龙在研究影响离婚风险的原因时发现,80后的婚姻有宗教信仰等因素对离婚风险的提高有显著影响,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个人的观念特别是婚姻观念和态度对离婚风险高低有显著影响。
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城市化的角度对离婚的原因进行分析。比如朱海忠、蔡砚秋认为城市化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婚姻构成冲击:第一,城市空间的相对隔绝使原先地缘关系对家庭成员的婚姻束缚大大减少;第二,城市人口的异质性和流动性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婚姻选择;第三,城市化把大量的农村人口推向了城市,这会导致农民的家庭纽带遭到不同程度的断裂。[4]汪国华认为城市化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生活方式的转变,家庭规模由大变小,妇女已不再专心独自承担全部家务,由此导致家庭矛盾;而且城市化使很多夫妻处于长期或短期分居状态,从而导致了家庭不稳定。夏吟兰认为城市化进程使很多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出现了两地分居且婚姻观念急剧变化,从而使离婚率上升。这些得到了一些数据的支持:来自民政部的调查显示,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因为夫妻一方外出打工而导致的离婚比例高达五成以上[5]。综合以上几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城市化对离婚的影响归结为:第一,城市化弱化了传统农村家庭纽带对家庭的束缚,使农村家长制式的社会关系发生崩溃;第二,城市化使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有更多的婚姻资本和更多的选择权,包括观念的开放、社会环境的许可、思想观念的冲击、更多与异性交往的机会等;第三,城市化过程中新进入城市的人不能很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去,往往不能脱离贫困,思想波动较大,此外也会与留守在农村的一方产生矛盾。
对比国内外对离婚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国外的研究分为4种不同的理论视角: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而中国学者更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角度进行研究[6]。然而纵观大多数的国内研究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在定性研究中研究城市化进程与离婚率之间关系的文章相对较少;从城市化视角定量研究离婚率就更显不足,即使在非常有限的定量研究中也只是把城市化水平作为一个不太重要的变量因素进行分析,过多的变量容易引起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可能会削弱城市化水平对离婚率的解释能力,达不到揭示城市化和离婚率之间真实关系的目的。在此的研究是以城市化水平作为唯一解释变量,通过协整分析、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着重分析城市化水平与离婚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离婚率。通常是以年离婚对数除以当年总人口数得到,用千分比表示,也就是粗离婚率。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计算离婚率都是采用年离婚人数除以总人口数得到,2006年国内学者徐安琪在《人民日报》刊文评论中国离婚率的计算方法不当导致离婚率虚增,同时为了与国际通行计算方法接轨,我国随后便采用了以离婚对数计算离婚率。国外数据分别来自历年美国统计年鉴、《日本统计年鉴汇编(1868-2002)》、《澳大利亚统计年鉴2007》、《国际统计年鉴2010》;中国的离婚率数据和城市化率数据中1985-2009年的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新中国55周年统计资料汇编》,1985年以前离婚率为推算,仅为作图比较用,做实证分析以1985-2009年数据为主。
其次是城市化水平。采用城市化率代表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城市化率是指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用百分比表示。
现在很多人包括学者都说中国的离婚率高,大有“谈婚色变”的态势,那么到底有多高呢?就此做了离婚率的国际比较。分别选取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经济强国;日本是在二战后实现了城市化、工业化的国家,同时身处亚洲,与中国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澳大利亚是中等发达国家且人口多为外来移民,因此选择这三国较具有代表性。具体见图1、图2。
图1
如图1所示,通过图1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离婚率最高,在1977和1981年形成两个顶峰之后逐年下降,由1979年的5.3‰下降到2007年的3.6‰;澳大利亚的离婚率仅次于美国,也呈逐年下降态势,2007年为2.3‰;日本的离婚率比澳大利亚的低,且较为平缓地增长,在2002年达到峰值之后呈下降趋势,2007年为2.02‰;中国的离婚率最低但呈现增长趋势,尤其在20世纪末进入21世纪之后有加速上涨趋势,2009年为1.85‰,已经接近或与日本的离婚率持平。
图2
通过图2离婚率的增长率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出美国自70年代以来离婚率的增长率总体呈下降趋势;日本的离婚率的增长率总体变化不大,在21世纪初达到最高之后开始下降;中国近几年的离婚率增长率最高。通过比较可以看到虽然中国的离婚率比西方发达国家低,但是增长率却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本文以离婚率(DIVORCE)作为被解释变量,城市化率(URBAN)作为解释变量,但是为了消除时间序列的异方差性及缩小序列间的数量级差异,对DIVORCE和URBAN分别取对数变为LDIVORCE和LURBAN。
由于大部分时间序列存在非平稳性,而对非平稳性时间序列进行回归会造成伪回归问题,因此,为了使回归变得有意义,需要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LDIVORCE和LURBAN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LDIVORCE和LURBAN的ADF值均大于5%临界值,表现出非平稳性,而其一阶差分LDIVORCE和LURBAN的ADF值均小于5%临界值,表现出平稳性。说明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即LDIVORCE~I(1),LURBAN~I(1),表明可以对两者进行协整分析。
第一步,根据EG两步法首先对LDIVORCE和LURBAN进行回归:
方程(1)的拟合优度较好,变量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
第二步,在回归方程(1)的基础上计算残差(ECM=resid)并对残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残差ECM的平稳性检验
表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由表2可以看出残差项ECM的ADF值为-2.417935,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1.956406。所以拒绝残差ECM序列具有单位根的假设,即残差序列ECM为平稳序列,所以LDIVORCE与LURBAN之间具有长期均衡关系。
方程(1)中的DW值为0.277091,存在一阶正自相关,所以为了消除自相关性使模型变得更精确,对方程(1)进行差分处理,结果如下:
由方程(2)可以看出差分后拟合优度明显高于方程(1),各方面检验都通过。长期来看,城市化率每增长1%,离婚率相应增长1.4748%。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城市化率与离婚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两者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分析城市化率与离婚率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对LDIVORCE与LURBAN、D(LDIVORCE)与D(LURBAN)分别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长期来看接受离婚率不是城市化率变化的格兰杰原因,在95%的概率下接受城市化率是离婚率变动的单向格兰杰原因。这表明城市化率的增长促进了离婚率的增长,而离婚率的增长并不是城市化率增长的原因。短期来看,城市化率与离婚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离婚率的短期波动不会对短期城市化率变化造成影响,反之城市化率的短期变化不会引起短期离婚率变动。因此在离婚率和城市化率之间不适合做误差修正模型。
通过与国外的离婚率比较,可知我国现阶段离婚率在世界所处的位置及未来发展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依然不高,但是增速加快,考虑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在进行中,未来中国的离婚率极有可能将继续增长,并且很快会超过日本。
由方程(2)可知,城市化率每增长1%,离婚率将增长1.4748%。那么为什么城市化率增长了离婚率就上升?是否可以探讨城市化进程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进而采取措施防止离婚率上升?这是本文的一点启发。此外还可以研究美国80年代以前离婚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日本在实现城市化进程中离婚率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处于低水平的原因,以期找出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措施。
城市化水平与离婚率之间存在长期依存关系,城市化水平对离婚率有单向的正向影响,但是在短期内城市化水平与离婚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城市化率与离婚率不可能存在无限度的正向关系,在城市化率达到一定程度后,离婚率将下降,限于篇幅没有找出中国城市化率的拐点;此外没有进一步建立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与离婚率之间的回归,不能使国际比较进一步深入下去。因此,这将是该选题以后进一步研究并完善的一个方向。
[1] 陆益龙.“门当户对”的婚姻会更稳吗?——匹配结构与离婚风险的实证分析[J].人口研究,2009(3):81-83.
[2]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4版.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5-48.
[3] 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9(1):23-25.
[4] 朱海忠,蔡砚秋.增加离婚成本能否降低离婚率[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59-60.
[5] 张学见.走出传统—当代中国离婚率高的社会历史背景分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95-97.
[6] 唐秀华,夏淼.客观看待离婚 共筑和谐家庭——对中国离婚情况的分析[J].西北人口,2006(2):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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