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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工会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角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4-07-28

张荣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西方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以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在企业社会责任中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西方各国工会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角色

(一)集体行动的领导者

西方各国工会作为集体行动的领导者,更多地是代表工人的利益,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企业进行抗争,争取和维护工人各方面的利益,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福利。在德国,绝大多数集体谈判是在产业工会和相应的雇主协会之间进行的,德国工会拥有罢工权是他们能够同雇主协会或雇主进行对等谈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德国的罢工必须由工会来组织,工人们如果自发组织罢工,不管他们的目的如何,都是非法的。工会通过罢工迫使资方作出让步,资方如果不考虑工会代表的意见,就会因为罢工而蒙受经济损失。[1]

在丹麦,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只能是丹麦工会联合会的成员。不仅如此,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环节上,双方当事人也必须通过工会来进行调解,如果工会不出面,他们的申请就不会被接纳。

工会在美国的企业活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经常在一些重大的企业决策问题上出面与资方进行谈判。美国工会运用的手段十分丰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它们可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协商,也可以请愿、游行示威、联合抵制,还可以开展国会院外游说活动、法律诉讼,最后还可以组织罢工。[2]

加拿大工会的各层级之间包括全国总会、地方总会和基层工会,其中基层工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谈判不成功,基层工会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职工进行罢工。

在韩国企业里,工会具有很高的权威和力量,只要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一点儿损害,工会就会以罢工等方式胁迫资方就范。所以从整个韩国社会来看,就劳资冲突方面,工会成了强者,而资方反倒成了弱者。[3]

(二)劳资双方的协调者

虽然西方各国在法律中都规定了工会在集体谈判破裂时有组织罢工的权利,但是各国工会也非常谨慎,轻易不采取罢工,更多地是作为中间人,积极与企业进行对话,协调两方面的利益。在意大利,对于员工和企业家两方面,工会要做的工作就是作为中间人,协调他们双方的利益。工会每四年要和企业代表共同制定一次合同,就双方所涉及到的一些主题达成共识。德国企业中并没有工会组织,德国工会主要通过企业工人委员会对劳资的矛盾进行协调,工人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得劳资双方一旦产生矛盾,能够在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保持了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1]工会和雇主联合会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他们共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工会,职工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也提高了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由此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与发展环境。

英国工会非常注重保持与企业的关系,他们积极与企业进行对话,彼此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努力塑造合作伙伴关系。在出现劳资矛盾时,工会不是以冲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更多地通过协商谈判方式来解决,注重协调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改变了以往的在维护工人工资、福利、就业等问题上采用的单一维护手段,代之以多元的协调手段,体现了工会工作的兼顾性及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4]247

“瑞典模式”的典型特征是国家、工会和雇主联盟之间的三方合作,尤其是工会和雇主联盟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劳资双方的冲突加剧,工会主动与雇主签订了“工业和平协议”,不仅致力于为工人争取更多的权益,而且也愿意与资方共同努力,以积极合作的姿态,同政府与雇主加强协作,形成一个工人愿意工作、资本家愿意投资的合作氛围,使劳动力市场稳定而有序。[5]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者

西方工会不仅与企业进行协调、谈判,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在德国,职工主要通过监事会和企业工人委员会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德国企业实行双层董事会制,董事会负责管理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财务状况的审核和重大决策的表决等。德国法律规定,雇员超过5个人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对有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令、实施劳资合同、职工培训、工时、报酬、签订一些相关协议等方面进行监督,并促成一些问题的解决,从而捍卫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国企业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雇员代表三方组成。企业委员会主要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培训计划、男女同工同酬问题、职工就业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韩国工会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消除和监督资方的不公正劳动行为。当企业中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从事合法业务、没有任何过失而遭到解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等一些不公正的劳动行为,韩国有法律规定,工会有权对其进行监督,这些不公正劳动行为必须要受到惩罚。

(四)工人素质能力的培训者

西方各国工会除为工人争取权利以外,也注重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工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美国工会比较注重对会员的培训,教育培训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或企业,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技能培训。瑞典工会也非常重视工人的教育和培训,他们通过兴办一些经济实体来获得教育培训的基金,使得会员享有优厚的待遇。他们通过广泛开展职工教育文化事业,普遍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提高职工应对市场竞争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和发展权。[4]249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工会通过就业、培训给予优惠待遇,吸引会员入会,并通过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日本的劳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家族式”的关系,而且日本有其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和年工序列制,使得工人和工会对企业有很强的依赖性,工人一旦进入企业,如果好好干,就能工作一辈子,因此日本非常注重对工人的培训。比如在汽车行业里,日本企业平均每年培训工人的时间能达到150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德国和美国。

(五)法律法规制定的参与者

西方各国工会都在不同程度上享有制定法律法规的参与权。他们通过各种参与形式促使国家不断颁布与劳工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德国工会联合会十分重视参与立法和制定社会政策的工作。他们专门设立了劳动立法部和社会政策部。在制定一些劳资关系方面的重要法令时,德国工会不仅提出立法草案,而且力争在立法中能够体现工会的主张和要求。而且法律一旦颁布,工会在与企业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保持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西方许多经济学认为工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如果没有工会,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就很难正常运转。[6]

美国工会之间可以互相合作来制定劳动政策,为了工人的共同利益来游说立法机关,解决劳工组织内部的争端。法国和瑞典工会也不断通过自身的努力积极地影响国家劳工立法,尽力促使国家建立、提供比较完善的法律,并依法运作。

韩国工会活动不仅局限在经济、社会方面,工会还积极支持工人出身的候选人参选,努力在政治领域增强影响力和号召力。[7]日本工会主要是在劳方、资方和政府的共同重视下来参与劳动立法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并在全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资协商制度。

二、西方工会的角色对我国工会发展的启示

西方各国的工会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虽然我们国家和西方工会由于社会制度、环境、经费、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区别,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引起了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加强工会建设,成为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总结西方各国工会的角色对我们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有很大的启示。

(一)工会应该真正成为工人的代表者

我们国家的企业工会基本上是由企业任命的,而不是由工人民主选举产生的,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站在企业的立场,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维护工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国家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的代表者,参与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参与经济和劳动方面的立法,并通过参政议政来代表和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积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

(二)工会应该承担起协调者的角色

工会要承担起协调者的角色,参与企业同劳动者的利益协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与企业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因此在劳资关系之间出现矛盾时,工会应以协商、对话的方式来解决,并在劳资关系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以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来,对企业的各项决策拥有参与权和发言权。工会应该更好地协调工人与企业的关系,通过集体协调制度,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为劳资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

(三)工会应更好地扮演起企业的监督者与工人的培训者角色

西方各国工会站在工人的立场同企业进行谈判并协调工人同企业之间的利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并注重对工人进行培训,提升工人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提高了工人自我维护能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的企业工会也应承担起监督企业的责任,对工资标准的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职工的就业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除此之外工会还应加大对工人的培训力度,并通过组织工人开展各种技能竞赛和活动,提高工人适应市场竞争的技能和知识,引导和鼓励工人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作出最大努力。

[1] 张慧芸.中德工会劳资关系之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4)下.

[2] 廖明,中、美工会的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07(12).

[3] 陈彩虹,汉城来信—韩国工会[J].企业文化,2004(3).

[4] 田芝健、韦刚,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工会维权[M]人民出版社,200:247.

[5] 钱叶芳,瑞典的工会制度:比较与借鉴[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6).

[6] 吴申耀、朱斌,法国、瑞士和德国工会一瞥[J].工会博览,2003(19).

[7] 全国总工会国际联络部.韩国劳资关系与工会运动[J].中国工运,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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