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朱 茜(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樊 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2100)
试析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
朱 茜(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樊 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2100)
诺齐克主要从个人权利的获取、个人权利的转让以及对个人权利的矫正这三个方面阐释了个人权利理论。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拥有的权利不仅是绝对的而且是排他的,并且,个人对其拥有的权利享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性。批评者们通常认为,由于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缺乏坚实的认识论基础,所以,他不仅没有为我们展示出一个完全清晰的、能够得到充分辩护的权利观念,而且亦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有足够说服力的权利获取以及矫正的原则。
诺齐克;个人权利;个人权利的特征;面临的问题
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主要从三个方面阐释了其权利理论,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个人权利的获取、个人权利的转让以及对个人权利的矫正。以下将首先从这三个方面来展现出诺齐克的权利理论;然后对其所理解的个人权利的特征加以总结;最后,对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所可能面临的问题加以展现。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指出,个人权利理论实际上至少包含着三个基本的理论:首先,权利的获取应该是正义的;其次,权利的转让也要符合正义;再次,对权利的矫正是为了消除过去产生的不正义。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个人权利的获取是正义的,并且之后的转让也是自愿的,那么,由此产生的结果也一定是符合正义的。
个人对权利的获取被诺齐克指定为发生在自然状态中。权利的最初获得,也即是对无物主的获取,通常包括下列问题:对无物主的获取如何可能变成一种持有者的权利;无物主是通过哪个或者哪些过程变成其持有者的权利的;那些可以由这些过程变成其持有者的权利的事物,它们是在什么范围内由一个特殊过程变成被持有者的权利的,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这样的解决,即只要个人对持有物的获取方式是正义的,那么,这个人对该持有物就拥有权利。[1]156他认为,“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归纳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和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156,157。除此之外,个人也可以按照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原则1和2确认的)来获取权利[1]159。事实上,这种有关公正的观念有两个重要的方面非常值得注意:一方面,它是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的,即找出一种独立于特殊利益之外的公正行为的客观规则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它所关心的仅仅是人们行为的公正或者支配这种公正行为的规则,而不去涉及这种行为会给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尤其同社会主义相比,这种公正的观念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不是所谓的分配的公正或者是现在经常谈论的“社会”的公正[2]。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对某持有物的获取是正义的呢?这与诺齐克对个人拥有权利的证成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诺齐克对个人拥有权利的证成方式有别于传统的方式,即从道义论的角度对个人所拥有权利提供证明,他试图使权利远离这种道义上的约束,权利仅仅是个人所可能拥有的东西,而不管这些权利是否满足了个体的需要,或者说满足了个体的基本利益,权利的产生仅仅取决于该项权利是否与洛克的附加条件相冲撞[3]641,亦即“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4]。
但是,诺齐克亦指出,一个占有行为的发生可能以两种方式使另一个人的状况变坏:第一,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的占有来改善他们自己状况的机会;第二,使别人不能够再自由地使用原先那些没有被任何人所占有的东西。实际上,一种规定占有不能使别人状况变坏的严格要求,不仅将禁止第一种方式的占有,而且也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只要没有别的东西能够抵消因机会与自由减少而带来的损失。他试图通过这种较弱的占有理论来解决这里所提到的问题,这种较弱的占有理论只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但是不禁止第一种方式的占有[1]181,这种较弱的占有理论意味着不会致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1]180。他试图通过这种较弱的,但是是一种严格的获取权利的正义理论来为我们展示其权利理论的合理性[5]66。
这种严格的获取权利的正义理论“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实”[1]157,实质上将权利的获取“历史化”了,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尊重过去、尊重现实的原则,是一个保守或守成的原则。它没有任何抱怨,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它对任何人为变化和有意改革都十分谨慎小心,生怕因此伤害到某些人的权利。权利原则不仅只注意接受持有的人,还注意给予持有的人,不仅注意转让过程是否正当,而且还关心给予者本人是否按正当的途径、从确实对这一持有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这一持有”[1]19。因为这种权利原则不仅关心的是权利的来路是否正当[1]19,而且还允许“人们在过去的环境或行动中可以对事物创造对不同的权利”[5]68,因此,个人所获取的权利主要指的是对某物的占有权,也即财产权。这种个人权利理论往往假定了个人以如此之方式获取权利在解释个人权利理论上的优先性[6]80,或者说是占据了支配性的地位,而这也就导致了个人实际拥有的权利必然就有着很强的任意性。
个人权利的转让方式,即个人将其所拥有权利持有的东西进行转让的方式。诺齐克指出,只要一个转让行为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那么,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则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1]151,这就意味着,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的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是公正的,任何事实从一种公正状况通过符合正义原则的重复转让而产生出来的分配状态,本身也都是公正的,从本质上言,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只是转让的手段要符合正义[1]157。这里所谓的转让要符合正义意味着不对洛克式的条件构成侵犯:因为每个持有者对其持有的权利都要受到洛克式的有关占有的条件的历史限制,这一限制禁止持有者对其持有物的转让变成一种侵犯洛克式添加的敛聚,禁止持有者在与别人的合作或独立行动中,以使他人的状况比其基准状况还坏[1]184。总而言之,在诺齐克看来,个人只能对其有权利持有的东西按照正当的方式进行转让。他认定,在这种正当的转让方式看来,偷窃、强取、诈取以及强制性课税等等是不会得到允许的,而那些市场交易、善举以及物物交换等等是能够得到允许的[7]836。
其实,我们可以将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视为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是,持有的正义;二是,分配的正义[7]838。因为在持有权利或者分配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正义的现象,所以,诺齐克才认为,要对个人的权利进行矫正。
诺齐克指出,因为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状态都符合两个持有的原则,即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有些人偷窃别人的东西或欺骗他们、奴役他们、强夺他们的产品,不准他们按自己的意愿生活,或者强行禁止他们参加交换的竞争。所有这些都不是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可允许的转让形式。有些人并没有按获取的正义原则所核准的手段获得其持有的权利。过去的不正义的存在(对前两个持有正义原则的先前侵犯),所以,就需要对持有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1]158。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第七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对个人权利的矫正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历史化’的处理方法,在他看来,矫正原则的应用需要对有关先前的状况及其间的不正义信息,以及从以前的不正义演变到今天的实际事态的过程的信息,给出一种描述与再现[1]158。他所谓的对个人所拥有的权利进行矫正实际上意味着对持有的非正义按照正义的原则进行重新分配。在诺齐克看来,这种矫正似乎包含着两个步骤:首先,给定一种非正义的分配,然后将这种非正义的分配按照历史化的方式矫正到其前一个正义的分配上去[7]839。
诺齐克认为“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纳了人对自己、对自己所合法拥有的世界上的那些东西有绝对私有权的观念”[7]159,这就意味着,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观是一种占有式个人主义的权利观。这种观念至少意味着:第一,从本质意义上而言,个人对其身体和能力拥有所有权,对他们来说,他们并不亏欠社会什么;第二,这种观念将个人并不视为是一个道德整体,也不将个人视为某一个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仅仅将个人视为其自身的主人;第三,这种占有观念构成了人们判断其自身是否自由,是否受到了其他人、社会或者国家侵犯的主要标准。[8]由于诺齐克将个人所获取的诸种权利视为是来自于个人在历史中的占有活动以及创造活动,而人与人之间本来就存有着事实上的差异性,比如能力、天赋、性别等等,所以,每个人在其所拥有的诸种权利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尤其表现在财产权上。
在诺齐克看来,个人的权利不仅是私有的、有差别的,而且亦需要得到强而有力的保障。这种个人权利观念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个人拥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诺齐克在其《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明确的指出了个人权利所具有的绝对性并非那种表面意义上而具有的绝对性,而是指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意味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不仅构成了对其他人或者国家行为的边际约束,而且,要坚决的阻止一切对能够对个体权利造成侵犯的行为。虽然在个体拥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存在着道德上对于平等的要求或者其他更为重要的东西,但是,它们并不能够对个体所拥有的权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在诺齐克看来:(1)要么根本就不存在比权利更为重要的,或者说与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性的道德诉求;(2)要么即使存在着比权利更为重要的,或者说与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性的道德诉求,它们也不会与个体所拥有的权利产生冲突;(3)同样,对于个人所拥有的诸种权利而言,亦没有着等级上的高低之分,亦不会存在着相互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必须将个人所拥有的各种相互不同的权利在道德上视为是具有同等的重要性[3]634。
第二,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拥有的权利有着很强的排他性。这种很强的排他性意味着,由于某人已经对某物享有了权利,那么,其他的人就不能对该物享有权利,除非某人对该物享有的权利侵犯了他人对其他事物享有的权利[3]635。
第三,个人对其拥有的权利享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性。这种很强的自由裁量性意味着,如果某人对某物拥有权利,那么,这个人就可以随意地处置该物,只要他本人认为这种处置的方法是合适的,除非这种处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所拥有的权利。这种很强的自由裁量性赋予了拥有权利的个体广泛的自由行为的范围,这种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其他人拥有的那些权利[3]639。
批评者们大致上都认为,由于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缺乏坚实的认识论基础[9]4,所以,他不仅没有为我们展示出一个完全清晰的、能够得到充分辩护的权利观念[3]634,而且亦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有足够说服力的权利获取的原则[10]。然而,一种有效的权利理论不仅需要对权利能保证做出解释与说明,并且,还需要对赋予权利的正当性进行证明。而诺齐克对权利的正当性所作的证明却非常薄弱,他仅仅将权利视为从道义上而言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而不管人们是否需要这些权利,人们是否应该拥有这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对于一个人而言是否具有很强的重要性[3]634。接下来,笔者将试图从诺齐克理解的个人权利的视角、个人权利的获取、个人权利的转让、个人权利的矫正以及个人权利的特征这五个方面来逐一分析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可能面临的问题。
第一,就诺齐克看待个人权利的视角而言:他主要是以一种占有式个人主义的视角来看待个人权利的。虽然我们承认人的独立性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11],这就意味着以占有式个人主义的视角来看待个人权利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把个人权利仅仅理解为一种占有式的个人主义权利观念将会极大地削弱个人权利观念的解释范围与效力。因为在一个充满着差异性和多样性事实的社会中,人们不仅仅需要通过对物的占有来获得其独立性,还有着自我彰显的要求。这种自我彰显是为了显示我们的独特性,它表达了这样一种生活理想: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或者应该是自由的,我们当中的任何人都有权利或者应该有权利创造或型塑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且通过自由、开放和没有限制的选择实现这种生活方式”[12]。
第二,就个人权利的获取来看:由于诺齐克将个人所获取的诸种权利视为是来自于个人在历史中的占有活动以及创造活动,而他亦承认人与人之间本来就存有着事实上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比如能力、天赋、性别等等,所以,每个人在其所拥有的诸种权利之间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就导致不仅是允许经济过度不平等的存在,而且会产生个人所拥有权利项目的不均等性。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权利对某些个人来说是一种特权。因此,这种权利理论不仅不是平等主义的,而且仅仅指谓的是特殊的权利而非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权利[9]12-17,其实质乃是一种单边的权力关系[9]96。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这种权利理论意境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6]72,人们大致上都认为这种权利理论因为缺少相互性而致使其正当性基础不足。
第三,就个人权利的转让来看:他仅仅将契约行为视为权利拥有者对其持有物进行转让的主要方式,他几乎不把人们同意通过投票、参与讨论、用于服务性事业以及如此之类的对其持有物进行转让的方式视为是权利拥有者对其持有物进行转让的方式[10]。
第四,就个人权利之矫正来看:诺齐克有关矫正个人权利的理论,承诺能够清除掉所有在历史中可能存在的非正义,他虽然能够打动那些认为我们目前的分配状况是不正义的人们,但是,他排除了我们自己消除非正义的可能性,并且,他并不将我们消除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非正义的现象视为是一种对个人权利的矫正行为[7]840。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消除日常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并非是由历史产生的不正义现象是没有正当的理由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诺齐克看待非正义的现象的视野过于狭隘了。
第五,就个人权利的特征来看,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可能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诺齐克对个人权利的解释太过于绝对,于缺乏灵活性[3]635,以致于大大降低了或者弱化了其个人权利理论的解释效力与范围:第一,虽然诺齐克并不认为不存在比权利更为重要的,或者说与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性的道德上的种种诉求,但是,诺齐克在他的权利理论中排出了这些道德诉求可能与个体拥有的权利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他试图将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历史化”,也即将权利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在历史中的某个时刻获得并且转让其权利,来避免产生上述的问题。但是,他的这种解释策略可能是失败的。他将权利历史化的做法尤其适合于他的财产权理论[3]635-636。他认为,“只要这种基于劳动的占有符合洛克的条件——‘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即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1]16。然而,他并没有对历史的不正义问题进行明确而清晰地阐释,这就使得他将权利“历史化”的意图并没有达到他所意想的效果;第二,他亦排斥一种对个人权利可能存在着分歧、甚至相互对立的看法,而在一个充满着差异性和多样性事实的世界中,人们不仅可能对权利具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主张,而且,人们也可能对在这些权利项目中何者具有优先性的问题具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主张。
其二,个人权利的排他性并没有诺齐克想象的那么强烈[3]637,而且事实上我们更需要一种相互性的标准来对个体享有的权利进行评判,如果缺少这种相互性的标准,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就有理由被视为是一种特权。这就意味着,某些人可能享有这样的或那样的权利,但是,其他人却没有享有相同的权利。然而,历史经验已经告诉我们,权利观念的演化,实际上是沿着两条路径并行的:一是,权利项目的不断增加,例如生命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等权利的逐一增加;二是,分享权利的人数逐渐增多,人人均可享有同样多的权项[13]。而这两条路能够得以进展,均离不开人们在政治领域中所进行的斗争。
其三,正因为诺齐克对个人权利所具有的绝对性的解释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亦对权利的排他性理解存在着问题,所以,这就使得个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所享有的很强的自由裁量性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虽然诺齐克认为个人在对其持有的物品的自由地使用或处置时,将受到他人所拥有的权利的边际约束,但是,由于人们所拥有的权利项目互不相同,并且,其也允许经济过度不平等的存在,所以,这种边际约束在有些时候就会很弱,甚至可能不存在。我们亦可以认为判断这种自由裁量性的相互性标准太弱了,以致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能够大致接受的个人对其有权利拥有的持有物进行使用或者处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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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on Nozick's Entitlement Theory
ZHU Qian,FAN Fan
Nozick illustrates the entitlement theory from three aspects-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and a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rectification.From his perspective,the entitlement one possesses is not only absolute but also exclusive,and one enjoys a highly discretionary nature of his entitlement.Critics usually assume tha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a solid epistemological basis for Nozick's entitlement theory,he did neither present us a fully clear and defensive entitlement concept,nor provide us with a persuasive enough principle of acquiring and ratifying entitlement.
Nozick;entitlement;features of entitlement;problems facing us
D091
A
朱茜(1981-),女,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外政治思想史及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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