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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的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24-07-28

杨通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心理学系,江苏南京,210093)

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的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杨通华(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心理学系,江苏南京,210093)

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犯罪的未成年人员主要来自贫困的南疆地区,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偏小。犯罪以扒窃偷盗为主,以团伙化共同作案为主,呈现出智能化、现代化等特点。导致新疆未成年人内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社会、宗教、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治理新疆未成年人在内地的违法犯罪应加强新疆与内地有关部门的联系,齐抓共管,加强登记管理,多方治理,坚决遏制其违法犯罪的上升势头。这对维护内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违法犯罪

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的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新的思考,也对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减少和预防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的违法犯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仍无济于事。目前,新疆籍未成年人在云南、贵州、广东、上海、河南、江苏、陕西、甘肃等内地违法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一现状己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加强对新疆青少年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新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已变得刻不容缓。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违法犯罪不能因为仅仅是简单的违法犯罪就一味地打击,它涉及到民族宗教等多方面,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因此,要加强对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的研究,找到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

一、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近年来内地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以下是来自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关于近年来阿克苏地区青少年在内地违法犯罪人员的统计情况:

2001年217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61人,占28%;2002年155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45人,占29%;2003年160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2人,占32.5%。在这些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中,实施抢劫、伤害等暴力犯罪的涉案人员:2001年为65人,占总数的30%;2002年为27人,占17.4%;2003年为36人,占22.5%。

内地某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

2003年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1件66人,抢劫(23件32人)、抢夺(5件7人)、盗窃(13件16人)三类案件合计41件55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0%和83%。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三类案件合计4件6人,件数、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8%和9.1%。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的统计显示,2005年,新疆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由2000年的14.2%上升到19.5%。特别是新疆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2005年立案数比2000年增加了一倍。[1]

(二)特点

内地违法犯罪的新疆籍未成年人除少数是随家人从事卖羊肉串、开餐饮店等经营活动外,其他则经常是白天经商,夜间偷盗,危害社会,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1.从总体来看,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违法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文化程度偏低,多为中小学在校学生或辍学的无业人员,而且多来自南疆的贫困农村。研究发现,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的犯罪人员中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文化,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5.5%,初中文化程度占68.9%,两项合计占84%。且多以农村孩子和无业人员的孩子为主,其中农村孩子占81%,城市无业人员的孩子占6.6%,两者合计占87.6%。

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大部分涉案的新疆籍未成年人是小学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年龄在12周岁以下被新疆籍人贩子拐卖到内地的流浪儿童。这部分未成年人多以扒窃为主,其背后有强大的拐骗扒窃组织;另一部分是13到20岁左右的青少年,这部分人主要是以抢劫、偷盗及暴力犯罪为主。15~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新疆籍青少年犯罪率最为突出,14周岁以下的犯罪率也有凸现现象。

2.在心理特征上:情形性大,可塑性强,使之产生是非不分、盲目自信的心理;讲义气、敢冒险、盲目崇拜,模仿力强,讲究玩乐。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差,情感波动大,动机上具有盲目性,行为上具有冲动性、突发性。他们性情容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控制自己,再加上这些新疆籍未年人独处异乡,有强烈的孤独感和失落感,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特点,造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有很大的盲目性,甚至为了一件小事就能以残忍野蛮的手段致人于死地。

3.扒窃、抢夺、偷盗案件突出。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内地违法犯罪多以偷盗、扒窃、抢劫及暴力等贪利犯罪为主,比例占到75%左右,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例如2002年,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9·14新疆籍儿童团伙扒窃案。扒窃是新疆籍未成年人攫取钱财的主要违法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大多以获取不法利益、图财、侵财为主,且动机单一。其扒窃的主要对象是市区群众。被窃财物主要是钱包、手机等小而贵重的物品。且其扒窃手段狡猾,特别是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充当扒窃犯罪工具。这些未成年人有的是跟随父母或亲属到内地,有的则是被新疆籍不法分子骗出家乡。无论是自愿或胁迫,扒窃是一些新疆籍儿童每天的“必修课”。有的扒窃团伙头目还按平时和节假日不同情况,给他们规定扒窃的任务指标,完不成的则被饿饭或打骂。更有甚者,将哺乳期的妇女和怀里的婴幼儿作为扒窃犯罪工具,即便被警察当场抓获,也无法处理。

4.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犯罪活动呈现出“团伙化”、共同作案的特点。调查数据表明,2/3以上的未成人犯罪是以团伙作案,共同犯罪。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很容易相互影响,一拍即合,互相壮胆,形成共同犯罪。例如前文提到的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9·14新疆籍儿童团伙扒窃案。根据内地某县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受理和审结未成人刑事犯罪案件63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30件,占47.6%;新疆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6件,占总数的9.5%。2004年1月至6月受理和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8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0件,占35.7%;新疆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2件占总数的7.1%。2004年某县56件90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2人以上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作案参与成年人共作案的有60人,占总人数的66.6%。

二、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部分省区违法犯罪的原因不仅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具体包括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和学校原因等。

(一)社会原因

新疆与中亚等多个国家接壤,周边国家的社会动荡、民族宗教问题都会影响到新疆的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因南疆地区极其贫困落后,自然条件恶劣,教育资源极其缺乏,受教育程度低,市场吸纳劳动力水平也极其有限,再加上宗教影响,这就导致了大量的无业游民。

按照国家确定的2000年人均纯收入865元的动态标准,新疆农牧区贫困人口共计329万人,占全区农村牧区人口的36.5%,其中人均纯收入670元以下的特困人口44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2004年224万人。新疆农村牧区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南疆四地州沙漠干旱贫困区和以北疆高寒贫困牧区,贫困人口有273万人,占全区贫困人口的83%。2004年全疆30个重点县农牧民人均收入为1498元,与自治区平均水平2268元相差770元,仅相当于全区平均水平的66%。全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3606个,其中南疆3046个重点村,占全区重点村总数的84%。[2]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推进,很多新疆籍人带着“外出淘金梦”,走出新疆,到一些发达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地务工、经商,其中,未成年人比例占50%。精彩和无奈的内地大千世界与相对贫穷落后、经济欠发达的新疆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向往内地繁华都市人穿着时尚、生活无忧、劳动清闲、工资收入高的生活,但由于这一部分人社会阅历浅、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无法适应内地的大城市生活,只能从事一些贩运季节水果、贩卖干果、羊皮、开特色餐饮等行业,技术含量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再加上当地消费水平普遍偏高,本来就不高的经济收入还要解决基本的衣、食、住、行,生活就越发显得捉襟见肘,他们就迟迟不能融进这个“都市生活圈”,就使得身处异地的新疆籍未成年人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新疆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与内地差异显著,新疆未成年人来到内地,因无法融入内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被孤立在社会和城市生活的边缘,心理上也受到冷落。由于生活所迫,他们就会因为是同一个民族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心理、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经历而聚集在一起谋生,并且凝聚力极强,非常团结,这样既达到了生存的目的,又满足其心理需求。于是一旦犯罪,便常常是共同作案。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教养方式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有的家长或是教育方式过于粗暴,只管孩子吃饱上学,忽视孩子的心理发展;有的家长或是过于溺爱,放任自流,从小劳动教育观念差,养成孩子衣食无忧、游手好闲、养尊处优的依赖感,忽视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在犯错误时家长庇护、迁就孩子。这部分新疆籍未成年人流向社会后,尤其是到内地沿海城市里生活,远离父母,独立意识差,不能独自生活,只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南疆农村维吾尔族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城区。家庭婚姻方面的问题也是导致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的一项内在因素。调查得知,大部分到内地去的新疆籍未成年人均为问题家庭的孩子。因为父母离异、家庭破裂或一方死亡,造成子女无人照管或无力教育,青少年在缺少父爱或母爱的家庭坏境中成长生活,极易使他们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不良性格而离家出走误入邪途。

(三)学校原因

学校在教学管理上仍偏重于只顾升学率,以应试教育为主,忽视了德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因南疆的贫困落后,教育资源匮乏,老师素质极其低下,仍以传统的体罚式教育方式,手段极其粗暴,忽视学生心理的发展,从而使这些学生产生厌学逆反心理,开始逃学、旷课直至辍学或流失到社会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学校与家长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进行抑制。

首先,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广度、深度不够,法律常识宣传不到位。学校的法制教育课抓的不紧、不实,有的学校存在法制课一年之内还不到两节,思想品德课可上可不上,经常给主科让课,考试开卷等问题。正因如此,致使许多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法律知识,造成法制观念淡薄,遵纪守法意识差。再加上新疆的历史、文化、民族、宗教本身的特殊性,稍不注意就会使孩子受不法分子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重教学,轻育人的问题依然存在。学校教育长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重升学率、忽视人格培养,以分数来给学生贴标签等,造成不少未成年人抗挫折能力差、意志薄弱、心理扭曲严重。

再次,“罗森塔尔效应”。个别学生因分数低,受到教师及同学的忽视甚至歧视,出现自卑、焦虑,甚至厌学、逃学等“破罐破摔”的行为。

(四)宗教原因

新疆宗教信仰氛围浓厚,据不完全统计,全疆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4万余座,宗教教职人员3万多人,信教群众900多万人。[3]南疆以维吾尔族为主,占南疆少数民族人口的95.46%。南疆由于地处偏远、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在历史上曾经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地区,目前90%以上的群众信仰伊斯兰教。[4]全疆信仰伊斯兰教人口占全区总人口58%,他们认为,人是真主创造的,现实状况是后天教育不能改变的,所以父母不让孩子去学校接受正规的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是把孩子送去经文学校学习经文。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喀什地区共查处地下经文点348处,平均每年查处87处,其中2001年查处的地下经文班(点)在校学生占学经人数的45.3%,2005年查处的地下经文班(点)在校学生占学经人数的37%;2005年和田地区共查处地下经文点157处,地下非法经文班(点)屡禁不绝,而在学校里,个别学生还在班里播放宗教光盘,而个别教师公开到清真寺做礼拜,有的老师周末或是课余时间或是到了做礼拜时间就提前下课,带领学生一起做礼拜。[5]到1990年初,喀什地区教师参加宗教活动的人数达4243人。某一县就有664名教师职工、2496名学生参加宗教活动。[6]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样就导致了从学率低、巩固率低、辍学率高。而这部分失学的未成年人在以上各方面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最终走向犯罪。

可见,学校、宗教、家庭教育管理监护力度不到位等,是使未成年人失去约束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在。

三、预防和治理新疆籍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的对策

造成新疆籍未成年人内地犯罪的原因是深刻而又复杂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仍非常棘手。最根本的还是要大力发展南疆经济,加强新疆经济和市场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加大教育的投入,搞好教育;加强新疆与内地有关部门联系,齐抓共管,多方治理,坚决遏制其违法犯罪的上升势头。

(一)快速形成学校、社会、家庭有效联合,统一管理的体制,携手共同创造有利于新疆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要树立正确的新疆民族观和宗教观,净化社会不良风气;学校老师和家庭教育要讲究方法;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制。学校要建立完善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一条线,党支部——团支部——少先队——学生会一条线,教导处——教研组——学科教师一条线,上下贯通、密切配合的德育工作体系,做到每位教师、每个科目、每节课适时进行思想教育,确保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针对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认知特点,在中小学重点开展品行和心理健康教育;要努力做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工作。探索并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逐步推进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把未成年人的法制德育教育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工作评估和考核指标内,进行考核奖惩,切实督促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认真实施,长期坚持。

(二)要加强对外出的新疆籍未成年人登记和管理

严格加强对外出的新疆未成年人的登记和管理,从源头上扼制其在内地违法犯罪。当地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社区、学校要相互配合,要做深入地调查摸底,对所辖区的外出未成年人认真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址、有无显著体貌特征、有无绰号、家族成员有无犯罪史等情况要作详细登记,分门别类造册,有案可查。内地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也要做好所在辖区的新疆籍未成年人的接洽管理,也要对他们登记造册建档,并督促其办理暂住证,加强规范管理。

(三)要加强新疆与内地政府和政法部门间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尤其加强双方警力协作,积极探索警察、法官、检察官异地挂职、任职模式

加强新疆与内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更好地管理外出的新疆籍未成年人,制止其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更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与内地各省各级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互派人员参观考察,就如何加强协作、联手打击新疆籍人员在内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交换意见,并交流两地公安机关在队伍管理、科技强警、侦查办案等方面的工作经验。由于语言上的障碍及民族、信仰等差异,内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困难,制约了打击处理的效能。在双方公安机关合作后,可以进一步加强了信息、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尤其在侦查办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打击扒窃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精诚合作,互相支持,进一步提高了打击效能,切实维护两地人民的切身利益。

新疆公安机关应主动向内地政府提供这些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要求他们加强对流入的新疆籍未成年人口的教育管理,并从政法机关派遣一些懂维汉两种语言的干部至内地宗教民族事务局等部门开展专项工作。当前,尤其要加强新疆与内地公、检、法机关的交流协作。派遣新疆籍执法人员到内地协助案件的破、侦、诉、审。应从以往的临时派遣向常驻方面发展,并且实行轮换制。通过挂职锻炼、定期交流等方式,既让新疆公、检、法人员开阔了视野,学习了内地政法单位的先进刑侦技术、起诉、审判工作技巧,又能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要把内地一些优秀政法干警人才引进新疆,使他们了解新疆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教他们维语,使他们在短时间内了解新疆,迅速提高他们在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的工作能力,及时准确与新疆籍未成年人的沟通。这方面的工作应尽快形成一套科学的机制。

此外,内地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应向新疆高校招聘录用懂维汉两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充实到公安、司法队伍中去。当这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由于是相同的民族,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心理,就不会因为语言问题而出现抓了又放、放了又抓的尴尬局面。这不失为新疆与内地警力合作机制的一次有益探索。

(四)要加强新疆籍未成年人聚散地管理

新疆籍未成年人聚散地管理是新疆籍未成年人管理的切入点和重点。新疆籍未成年人主要集中在内地新疆餐馆附近以及火车站广场、城区繁华地段。对这些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力法。首先,应从其“入住”着手,加强社区对出租屋登记管理,强化出租人的责任,加大对房主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处罚力度,确立“以房管人”的同时要对已在当地租房居住的新疆籍外来人口挨家逐户排查,对新疆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混居的,应查明他们之间的真实关系,发现涉嫌拐骗儿童犯罪的,应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应对被拐骗、被胁迫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性措施。此外,对新疆籍外来人口开办的饭店和穆斯林饭庄要加以治理整顿。这些饭店的业主大多是新疆籍外来人口的头面人物,与新疆违法犯罪分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要对火车站等新疆籍未成年人集散地的各种治安力量加以整合。应向火车站派出所、广场治安管理大队、站前派出所等治安力量加以整合,形成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快速反应的综合执法机制。

(五)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解决这个跨区域的社会问题,民盟新疆区委会在政协会议上提出提案,建议:根据2007年1月20日国家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精神,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在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相对集中的城市和乌鲁木齐分别建立几个工读学校,专门为流浪儿童提供学习劳动技能的场所,通过教育和管理使他们能够成为对国家有用的人[7]。

(六)搞好对新疆流浪未成年的救助工作

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大约有100万至150万流浪未成年人[8]。建立了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国家应该投资在喀什、阿克苏等南疆贫困地区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初步建立起对新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总之,由于新疆贫困人口多、自然灾害频繁等原因,流浪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贫困是导致未成年人流浪和犯罪的主要原因。贫困的生活本身就是一种流亡——不管是在家,还是出门在外,贫困的人都没办法过安定的生活。在贫困中成长的孩子,在各个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这种状况也损害着他们摆脱贫困的能力。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才能根除危害中国社会的“新疆小偷”以及其他“区域”小偷现象[7]。只有通过全社会不断地努力,采取有效的预防、教育、引导措施,才可以解决新疆未成年人在内地违法犯罪问题,这对内地的社会稳定和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1] 亚尔买买提.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犯罪问题研究[EB/OL].http://club.pchome.net/topic_1_15_3322679.html.

[2] 自治区扶贫办.新疆扶贫概况[EB/OL].http://www.xjfp.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028.

[3] 中国倾力扶持新疆教育维护宗教文化多样性[EB/OL].http://news.163.com/05/0923/14/1UBE2JAJ0001124T.html.

[4] 谢永萍.浅谈遏制宗教对新疆南疆中小学教育影响的对策[J].成功:教育,2008(10):21.

[5] 任红.伊斯兰教对当代新疆维吾尔族教育的影响[J].科教文汇,2008(2):21-22.

[6] 龙群.论新疆宗教的特点[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0,10(2):8.

[7] 新疆警察办案:两个人治住全市新疆小偷[EB/OL].http://www.xici.net/u11124304/d85731983.htm.

A Study on the Xinjiang Adolescents'Violation of the Law in the Mainland

YANG Tong-hua

That Xinjiang adolescents break the law in the mainland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moreover,is increasing every year.Most criminals are from the south which is the depressed area in Xinjiang.Basically,the junior criminals have poor education and young.The crimes are mainly concerning pickpocket theft and are dominated by gang crime.All of this demonstrates their intelligence and modernization to some extent.The reasons for their crimes in the mainland are complicated,including many factors from society,religion,to school and family.Precautions and control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not only keeping the peace inland but also establishment of our harmonious society.Xinjiang government should keep close touch with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in the mainland.The governments should take charge in unison and jointly administrate,for example,put more punch into registering and control the crime in many ways,in order to hold back the increasing rate of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among Xinjiang adolescents.

Xinjiang;Adolescents;inland;Violate

D669.5

A

杨通华(1980-),男,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人格与社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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