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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金融立法 发展现代农业

时间:2024-07-28

创新金融立法 发展现代农业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面临着若干突出问题。其中,对现代农业投资严重不足尤为突出。现行信贷与融资模式不适应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例如:农村现有的合格抵押物十分匮乏,农民最主要的资产如宅基地与房屋、承包的土地,其抵押设置问题尚存在法律障碍;适应工业化、规模化经营的信贷工具不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等等。同时,我国县域农业与非农业存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村资金外流情况依然严重。这些问题都无法仅仅通过市场和政策的引导有效解决。因此,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农村金融立法,以解决农村抵押担保难,遏制农村资金外流,促进向农业农村的投资等急迫问题。

农村科技金融工作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党的十八大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战略部署。当前,一产、二产和三产融合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链、城乡统筹、“四化”同步,农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科技产业的新兴业态,需要创新科技金融工作,创新金融工具。针对农村金融这个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如何通过金融创新使之健康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科技金融有效为“三农”服务,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也是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也提出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为此,科技部承担了农村科技金融立法调研究工作。

农村金融创新落后于农业产业变革。去年,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近44万亿元,但在一产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到1万亿元;2013年,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71.9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只有约3万亿元,占比约4%。从投融资角度看,相比农业对GDP较大的贡献,投资却严重不足。另外,从目前国家金融运行的体制和机制上来看,针对“三农”的创新也滞后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农业产业周期长、波动大、风险高、对政策敏感。对于这样具有独特发展规律和结构特点的产业,需要专门的立法保障和金融工具,有效调整风险与收益关系。从而使融资者以较低成本融资,让投资者以较小的风险和良好的收益预期便捷地投资。

金融立法应充分考虑科技创新。经常提及的农业效益低、农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的原因并非仅仅在于水土资源约束,与农业产业分工分业和产业链密切相关。中国农业迫切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可行的解决途径就是丰富农业产业体系、延长农业产业链。同时,科技创新需要人才、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资本,所以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

农村金融立法要充分考虑农业产业变革对资金的需求、农业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用创新的科技金融思路,提出农村金融的立法建议,打破制约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资金制约瓶颈,让金融有效普惠到广大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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