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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立法刻不容缓

时间:2024-07-28

文|刘红芳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肥料管理立法刻不容缓

文|刘红芳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989年,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2000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发,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肥料登记制度,除办法中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的肥料产品,都应当登记。新型肥料的登记也必须经过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2010年以后,水溶肥料、土壤调节剂等新型肥料发展迅猛,对肥料管理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

目前,在农业部登记的有效肥料登记达6000多个,涉及肥料企业3000多家,随着新增登记迅速增长,迫切需求肥料登记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我国肥料登记实行目录管理,主要包含六大类肥料,包括大量元素类、中量元素类、微量元素类、有机水溶肥料类、土壤调节类及近年来新增的肥料增效剂类,这涵盖了近21种肥料。肥料登记目录实行动态式管理,随登记产品的增加而动态变化,并向社会公布。在受理肥料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只要在目录范围之中,该申请就可以进入评审阶段,肥料登记申请程序相对简易,所以近年来境内、境外的申请量剧增。

另一方面,肥料种类繁多,为更好地评审其申请依据,技术性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因此,当前针对肥料产品,农业部已制定了涉及产品标准、方法标准、限量标准、评价标准等在内的30多项标准,形成了一系列的技术支撑体系。新型肥料种类繁多,推陈出新的速度极快,尤其是在政府意欲补贴引导某类肥料时,该种类肥料登记申请量往往暴增,这就要求肥料登记的评价方法、检测方法、毒性鉴定等技术管理方法也必须随之更新换代。

以缓控释肥料为例,中、小型企业申请的格局随着复合肥等大企业的介入而被打破,申请量相对较大,目前已经取得登记证的缓控释肥已经超过10个。缓控释肥与其他肥料不同,缓控释肥料是通过包膜技术干预肥料养分释放速率,以满足作物的特定生长期所需的肥料。在对缓控释肥的登记鉴定中,新增加了关于释放率的检测;此外,其肥效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增产为评价标准,其包膜材料的安全性,包括包膜的降解性、着色物是否含有毒性物质等都是缓释肥评价的重要因子。在效果试验方面,目前也已制定了一些包括节肥省工、环境保护效能等在内的试验要求。

随着新型肥料的发展,土壤调理剂类产品越来越多。土壤调理剂是由农用保水剂及富含有机质、腐殖酸的天然泥炭或其他有机物为主要原料,辅以生物活性成分及营养元素组成,旨在通过打破土壤板结、疏松土壤、提高土壤透气性、降低土壤容重,促进土壤微生物活性、增强土壤肥水渗透力等方式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和改善农产品品质。如果在安全上不把关,一旦不安全的土壤调节剂进入土壤,土壤遭到破坏,损失将十分严重。

相对于新型肥料的高速创新,肥料检测技术发展仍然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在技术体系规范上有所作为。此外,目前我国肥料管理依据仍然主要依赖于2000年出台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管理权限小;并且由于时间太长,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肥料和肥料市场监管及发展的要求。肥料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于肥料行业的发展,肥料安全问题突显,加快肥料立法的进程刻不容缓。

(注:本文由本刊记者周蓉根据作者在“创新五方谈”论坛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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