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许丽云 谢艳芳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东肇庆 526020
截止2018年底,我国人口数已达到13.95亿,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67亿[1],并且该数据正在加速上升,长期持续的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2]。与此同时,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多达1.5亿,老年抚养比为16.8%,减轻慢性病负担、改善老年人健康状况对实现健康老龄化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此外,社会老龄化、失能、空巢老人也导致了护理需求急剧增加[4-6]。近几年来,我国逐渐探索在以往延续护理服务模式基础上,利用平台主导,患者或家属根据需求自主下单,实现专业护士上门的服务模式。但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制度存在障碍、护士资质审核缺失、患者病情评估欠客观,从而无法保障患者及护士安全等问题[7]。国外专门成立的探访护士服务机构或居家护理集团,通过将互联网与护士专业服务相结合,为患者提供专业化的居家服务,如上门随访、日间照料中心、康复护理、社区护理及心理咨询等,全方位地满足患者对专业护理的需求[8-11]。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是医疗机构利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由服务对象通过平台进行服务需求申请,平台接单后通过双评估后由护士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12]。而“互联网+护理服务”模式的构建依托于成熟稳定的移动信息平台建设,使得护士上门服务成为现实,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积极防控上门服务风险,探索建立完善支付保障机制,为护士多点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本研究旨在调查我院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分析其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推动我院“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据。
随机调查我院护士842人,分别来自于42个临床科室,参与调查护士特性:①在我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②工作≥1年;③自愿参加本研究。
2.1.1 一般资料调查表 包括所在科室、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学历层级、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夜班频次及个人专科业务情况。
2.1.2 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调查表 包括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政策及运作模式知晓情况、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政策及运作模式知晓情况采用“非常了解”“比较了解”“一般了解”“不太了解”和“不了解”5个选项作答。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采用“非常愿意”“比较愿意”“一般愿意”“不太愿意”和“不愿意”5个选项作答。
2.1.3 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影响因素调查表 自行设计,广泛查阅文献,参考服务需求相关问卷,按照UTAUT模型[13]设计问卷,通过4个核心维度及4个显著影响核心维度的控制变量,设计出问卷初稿,选取我院5名高级职称护理专家针对问卷进行讨论修改,探讨各条目的合理性及相关性,并对15名符合要求的护士进行预调查,两周后重新对以上15名符合要求的护士进行同一问卷重新测量,总表重测相关系数0.865,问卷各条目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内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 α系数=0.718。各个专家对问卷条目进行相关性打分,得出问卷内容效度CVI为0.87,对以上量表进行效度分析,所有研究项对应的共同度值均高于0.4,问卷结构效度为0.752,巴特球形值=4 999.040,p=0.000,适合做因子分析。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进行,向每一位受试对象告知调查的原因、意义及填写方法。问卷当场发放并回收,共发放问卷842份,回收有效问卷842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采用SPSS 25分析数据,计数资料采用频数、构成比描述,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采用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影响因素。检验水准α=0.05。
采用便利抽样方法,调查我院42个临床科室护士,共842人,其中:已婚558人,占66.27%;未婚263人,占31.24%;离异16人,占1.9%;丧偶5人,占0.59%;子女情况:无子女331人,占39.31%;婴幼儿、学龄期376人,占44.66%;初中或高中65人,占7.72%;大学及以上70人,占8.31%;性别:男28人,占3.33%;女814人,占96.67%。
3.2.1 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政策及运作模式知晓情况 842位护士中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非常了解67位(占7.96%)、比较了解316位(占37.53%)、一般了解387位(占45.96%)、不太了解64位(占7.6%)、不了解8位(占0.95%);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运作模式非常了解70位(占8.31%)、比较了解306位(占36.34%)、一般了解378位(占44.89%)、不太了解79位(占9.38%)、不了解9位(占1.07%)。
3.2.2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情况 842位护士中利用休息时间有偿为病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非常愿意172位(占20.43%)、比较愿意281位(占33.37%)、一般愿意249位(占29.57%)、不太愿意103位(占12.23%)、不愿意37位(占4.39%)。
将842名护士按照性别、年龄、子女情况、技术职称、工作年限比较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结果显示:不同性别、子女情况、技术职称、工作年限、夜班频次、专科护士与否,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年龄与学历层次,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1。
表1 不同特征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比较 [例(%)]
根据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非常愿意、比较愿意、一般愿意、不太愿意、不愿意)进行了分层,比较其行为影响因素各维度得分情况。结果显示: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认知程度、“互联网+护理服务”运作模式认知程度、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先考虑条件以及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担忧因素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果见表2。
表2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单因素分析 分)
以护士愿意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因变量,以非常愿意为参照,将卡方检验中有统计学意义的2个变量(年龄和学历)以及单因素分析中的4个维度作为自变量,进行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似然比检验得出似然比卡方值=190.898(P=0.000),说明本次构建模型时,放入的自变量具有有效性,本次模型构建有意义。得出结果: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政策认知程度、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先考虑条件以及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担忧因素是影响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影响因素。结果见表3。
表3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
研究结果显示愿意利用休息时间有偿为病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护士为702位,占比为83.37%;非常愿意提供上门服务的护士为172位,占比为20.43%。可能跟大家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识不足有关,更多人的认知还停留在以往的“网约护士”,对护士的资质准入缺乏把控,对患者的评估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交通、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14]。有研究表明[15],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宣传教育缺乏导致护生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因此建议在医疗机构推行“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护士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同时通过官方公众号、新闻媒体多加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
4.2.1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先考虑条件(服务项目简单易行和所提供服务是擅长领域)是影响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因素(OR=1.548,P=0.008)。因为护士服务环境由医院改为居家,这对护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资质准入方面,除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经验并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以外[12,16],建议医疗机构在遴选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上门护士时要综合考虑护士沟通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多方面能力,落实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切忌以护理操作能力单方面衡量护士上门服务能力。
4.2.2 针对护士开展工作最担忧因素(操作过程中存在医疗风险、护士人身安全隐患以及服务报酬与付出不匹配)是影响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因(OR=1.751,P=0.000)。这与李樱等[7]的研究结果一致。针对方案内容[12],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除了要保证护士资质及服务能力以外,特别要注重线上评估的准确性,在暂不能全面实现远程视频在线评估的前提下,必须建立完善的双评估体系,线上评估与护士上门后面对面评估,收集数据保证真实客观。国外有数据显示[17],接受上门服务的患者中有13%的患者发生了医疗不良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在设置上门服务项目时务必平衡好便捷性与风险性[18]。护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可通过前期两人上门,服务本院出院患者,并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等进行身份验证,通过企业滴滴专车实现定位追踪功能,佩戴执法记录仪实现一键报警与资料全程留痕可追溯,结合为护士提供意外综合险和第三方护理责任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护士人身安全。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收费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如何建立合理的“互联网+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特别是考虑到护士的劳动报酬。问卷结果显示71.2%护士认为单次上门护理服务的合理报酬范围是200元左右,综合考虑交通成本、医疗耗材价格及平台管理。因此,在快速建立医保报销通道、保障患者消费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医院补助和绩效奖励倾斜等多方面途径,保障护士的合理收入,提升护士上门意愿。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加强对护理群体“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宣传力度,通过评估上门服务项目、配套落实相关制度降低医疗服务风险、保障护士上门服务人身安全以及保障护士合理收入,可更好地促进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当然,如何更好、更全面地落实,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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