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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价值探析

时间:2024-07-28

□李梓诚 朱颖原

(太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榆次 030600)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法治建设上,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伴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也衍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内在价值和初步构想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得以具体展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宣言,表明我国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传统法治观升级重塑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必须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治价值观持续践行。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治观的价值阐述

马克思、恩格斯对法治有着经典阐述,他们用批判的方式,揭示出了法的本质和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以关注人为核心,是一整套、完整的在思维模式和法治观念超越资本主义法治观的法治理论体系。

(一)对资本主义法治观的批判

中世纪,以欧洲封建宗教的教皇为中心,构建了封建神学和哲学,并以此为基础确立和形成了封建神学法治观。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因而,中世纪的法治观是以宗教为基本方式和思维方式运转的,是以宗教教义为规范和宗旨的。宗教教义掩盖了法律,宗教权威超越了封建王权下法律的权威。资产阶级在与封建神学相对立的过程中,确立和形成了资本主义法治观。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法治观作为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和商品经济发展下的重要成果,保障了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巩固和维护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资产阶级所树立的法治观相较于中世纪封建神学法治观,毋庸置疑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但是,资产阶级确立的法治观仍然是不彻底的理论,它仍然充斥着君权观念的思想,仍然尊崇着以君主、国王为中心的权力运转模式,仍然将法治建立在超人类、超阶级“神的意志”之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吸收继承资本主义法治观先进一面的同时,也开始对其进行深刻的批判。这一批判首先是对黑尔格法哲学的批判,而在这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也开始形成和完善。

对资本主义法治观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局限于一般的法律制度,而是从更深层次的抽象的哲学上进行思考和批判。他们批判了资产阶级长期宣扬的唯心主义自然法思想,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的实效和权威。恩格斯指出:“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1]他们强调,以实践去确立国家法治理论体系的构建,这一点与黑格尔所倡导的抽象的思辨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以实践的方式,抨击了黑尔格的法哲学。

(二)对人权和自由的高度赞扬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以黑尔格为代表的法哲学批判过程中始终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他们认为,人才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马克思指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2]他们与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区分上,马克思、恩格斯将人放在社会中去思考,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是简单的只作为一种自然的物种,因而更加突出它的社会性。正是因为人的社会性才使人区别于其它一切自然物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本质,即在社会关系中注重保护人所应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权利绝不是资产阶级所认为的权利,资产阶级关注的是私有制下的财产权和在市场经济下契约、交易保护的权利。这就必然造成资产阶级的权利忽视了在市场环境遭受压迫劳动者的权利,它从一开始就不是所有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注重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法治视野下自然也重视所有人的权利,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对权利有着更加宽泛的理解。如马克思所述,在经济上的权利必须逐步延伸至政治权利,只有上升到政治层面,才能真正保护人自身权利,才能保护无产阶级的权利不受侵害。权利的充分实现,自由才可能有存在的空间。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就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这就表明,自由的实现是需要保障权利才发生的。自由更多的是一种未来概念,只有全社会真正实现公平平等,不再为生产力产生物质利益纠纷,在精神上更重视自我约束,才能焕发自由真正的价值,而现阶段的自由,更多靠着是法律的强制,社会规则的约束,在每一个公民个体中的取舍中换出最大公约数来保障社会的自由。可以说,法律、规则的消失正是人得以完全解放、实现全面自由之时。

(三)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构想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强调法律地位的最高性,法作为该社会的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需要每一位社员遵守。恩格斯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3]法在社会中需要被成员所信仰,变为内心真正的服从。同时,通过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国家和社会的运转得以相对稳定。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适应性,马克思、恩格斯诠释社会的基本矛盾规律,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上层建筑是相对稳定的,但不代表不可被打破,当它不能满足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时,就会被打破。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要以实践为基础,不断调整和适应社会发展,与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相符合。与资本主义法治相比,资产阶级为了继续巩固自己在生产关系的优势地位,只能依靠法律去强制对劳动力的压迫,强制一切想要跳出旧生产关系的生产力。资产阶级对劳动力愈是压迫,资产阶级所处生产关系就会愈加不能满足社会当前生产力的要求。因此,资本主义法治维护的生产关系必然是暂时的,资本主义法治是必然被打破的。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步设想和论证,是无产阶级政权建立法治、完善民主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中国传统法治观的价值影响

中国传统法治观在西方法治文明的冲击下,以马克主义理论为指导,开始了对中西方法治观融合发展的探索之路。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其科学的体系,对中国传统法治观的重建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影响,使其开始向根本意义上的现代法治观转型。

(一)唯物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对传统法治观的影响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哲学基础。传统法治观的再建即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搭建世界观框架。唯物主义理论强调物质的第一性,要求物质决定意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给传统法治观带来的首先改变即法的产生、发展受物质条件制约。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4]传统法治观的根基,在法的物质性、社会性特征的理论冲击下,便土崩瓦解,为新的中国法治观扫清了基础障碍。此外,辩证唯物主义要求实践的方法和认识论,在当代中国法治观的发展体现为强调国家法律制定的正式性,强调宪法的权威,立法机关必须以宪法规定的方式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践为根本的认识框架下,当代中国法治观积极吸收本国传统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其他国家优异的法律成果,转化和容纳至自己的法律体系。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人是历史的主体,当代中国法治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将法治与民主紧紧结合在一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的是代表最先进生产力的人民大众的利益。

(二)法的阶级理论对传统法治观的影响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对法的定义的表述。它揭示了法的本质、起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资产阶级通过私有制维护自有财产,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法从一开始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法在资产阶级手中是压迫无产阶级的工具。它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是不真正平等的规则。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代表的是工农阶级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为绝大多数人利益服务,能真正实现人与人的平等、公正的法。法在无产阶级手中,用来消灭一切反对无产阶级、危害无产阶级政权和民主的反对分子,是对付敌人的武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中,只有无产阶级政权的社会,法代表的是一般人,代表的是一切反对阶级、消灭阶级的无产主义者。我们党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始终坚定人民这一根本立场,改变了旧中国的阶级社会,改变了法所服务的阶级对象。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中国化的价值成果

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我国开启了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逐渐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了特色法治理论。其中,***法治观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它是指导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纲领,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凝练的智慧结晶,是引领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价值准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要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5],***总书记这一论述,科学地进行了系统总结。人民当家作主目标的实现和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在三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并共同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三者关系的厘清不仅从根本上有利于法治建设,而且对于国家的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把握好党的领导在三者中的关系,就把握好了我国法治建设方向的关键问题。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科学、协调进行,完善自身内部逻辑和理论机制。***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6]这就使依法治国在全局更具有谋划性和规划性,同时在三位一体建设中,还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平衡不同地区、不同水平的司法资源,向司法资源薄弱地区倾斜,增加全社会成员的法治自信,努力让每一个公民享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果。

(三)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基本格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显著的标志是形成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相扣的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科学立法在依法治国位于龙头的位置,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躯干,完整的七大部门法的法律体系,为党和国家事业推进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严格执法是政府对法律的执行环节,是依法治国中的关键环节,行政权的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任何人、任何团体一旦违反法律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一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执法必须做到相同对待。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是公平正义的司法源流,必须永葆这一源流不受污染,让公平正义在社会中充分涌流。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通过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让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宣扬正面影响的法治事例,培育青少年的法治价值观,让法治的种子从小埋下。塑造一批高质量法治工作者,提高法治工作者的地位,让有尊严、受尊敬的法治工作者成为宣传法治的主力军。

综上,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的阐述下,凝练出了超越封建神学及资本主义世界观的法治理论的价值表达。同时,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传播下,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中国传统法治观进行了深入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始向现代法治观转型。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产生的***法治观,对未来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指南和价值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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