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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4-07-28

□马 龙

(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民间融资行为是中小企业及其规模化农业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为社会资金寻找出路的一种重要方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规模化农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服务体系改革意义重大。

一、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及特点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现状。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资金日渐充裕,但国家信贷规模无法满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我国金融体制和金融机构利润需求导致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获取信贷过程中受到了很多限制,民间融资就有了其特殊的优势。由于在借贷过程中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民间融资在解决发展资金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根据央行调查统计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南方远高于北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个比例还在增加。[1]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特点作用。民间融资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新特点:1.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民间融资灵活,手续简便,成本低,民间借贷被一定范围认可,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融资规模在不断扩大,以温州为例,2004年的民间借贷为420亿元,至2008年一季度民间借贷资金达到了580亿元,总量呈递增趋势。[2]2.民间借贷期限短,但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内、六个月至一年,一年以上的比例不高,但是随着民间融资范围的扩大,借贷双方对借贷行为的风险评估后借款期限有向长期发展的趋势,借款期限长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长期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借贷的利率问题,防止借贷利率过高的行为出现。3.民间融资向组织化方向发展。民间融资行为在发展过程中以地缘和人缘为联系纽带,借贷主体有个人、公司等,但随着社会发展,民间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出现了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外还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自发性金融组织,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向形式多样化和组织化方向发展。

民间融资行为作为正规金融业务的有益补充,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民间融资帮助了中小企业及其农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实现了资金配置的市场化,有利于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来增强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同时民间融资的有序发展还有利于打破由商业银行垄断金融信贷的格局,促进信贷行业市场化发展。对推动我国金融业务市场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我国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风险。由于我国民间融资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导致民间融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民间融资行为影响到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在体制监管之外,融资行为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风险隐患。融资行为会导致大部分资金流向门槛低、短期效益明显的行业,但这类行业多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这就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效果,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其次,民间融资形成的资金规模可能影响经济发展失衡。民间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资金的投机力量不可忽视,如果庞大的民间融资行为通过有组织的投机运作有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带来经济的不稳定,例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的运作,温州炒房团在国内外炒房行为对各地的房价影响。再次,民间融资行为有可能引发犯罪行为。民间融资过程中风险不容易监控,很容易发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高利贷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后极易产生讨债斗殴、黑社会讨债、绑架等犯罪行为,甚至可能出现更极端行为。这种民间融资行为的负面影响可能造成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民间融资存在隐患的原因。民间融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造成民间融资出现问题主要是监管不力和法律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我国金融市场行政管理色彩强烈导致民间融资行为无序发展。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金融资源的分配集中于政府分配,政府以金融杠杆的宏观调整方法来促进经济发展,为了投资的安全,银行在投资方向以国有的大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必然缺乏发展资金,民间资金的逐利性在高息下必然出现融资行为,政府对民间的融资又缺乏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规范,在民间融资的情况下国家金融政策就无能为力,民间融资行为必然对金融政策及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其次,法律规范缺失影响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民间融资纠纷,且纠纷随着经济发展逐年上升,这是因为民间融资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将民间融资权利明确下来。我国民间融资至今未出台明确的法律保障,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理一直是以行政行为主刑罚为辅,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无人监管,出现问题时刑罚制裁,政策导向性极强。这样就导致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生存空间与政府的政策有极大的关系,政策的原则性和政府的态度性很难为民间融资提供稳定的制度支持,容易在集资过程中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民间融资行为也很难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再次,缺乏规范的民间融资立法。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规定上认定标准不一,缺乏统一和协调性。例如《宪法》中规定在合法程序下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民间融资行为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为合法的行为,可是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认定民间融资行为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在实践中由于规定的不协调性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3]另外是缺乏对民间融资性质判断的标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清。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已有的法律文件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理解多是从经济学和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刑法》中确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没有对融资行为划定范围,法律管制范围的模糊使法律执行中很难有一致客观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相关的金融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对非法融资行为的监管机构和职能,致使融资行为缺乏审批和监察。

民间融资行为由于监管缺失后的无序行为对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同时缺乏法律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主体的权利保护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后出现了一些恶性的案件,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就要不断地进行金融市场改革,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民间融资在法律规范下健康的有序的发展。

三、规范我国民间融资行为的建议

民间融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其合理性,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行为不利于构建我国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我国和谐的经济发展和金融调整带来冲击,引起区域动荡,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对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加大金融市场改革,保持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首先要建立起多层的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带有极强的行政调控性,金融投资的对象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在对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信贷投入不足。为了保证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农民发展资金的需求,金融市场要建立起多层次和差异化的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资本市场,构建专门对中小企业等融资渠道和制度,保障中小企业得到公平的政策支持,这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长远的产业结构调整。其次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促进金融信贷业务市场化。201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银行利率市场化的决定,这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大改革,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成本收益灵活地确定利率,银行可以根据利率的高低在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实现放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也可以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同时也可以加强银行的改革力度,提高银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完善民间融资相关法律,赋予民间融资行为合法身份。首先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为民间融资行为监管找到法律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民间融资行为有一定的规定,可是相关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性,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也不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界定、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力度等方面不是很明确,只有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规或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才可以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融资法》。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上对民间融资行为确认,赋予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公开的身份,有利于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其次要依法对民间融资行为监管,促进融资行为良性发展。民间融资通过专门的法律赋予合法身份后必然带来民间融资行为的繁荣,但是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如果不加强监管容易在融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活动,不加强监管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扰乱金融市场。[4]因此必须要完善宏观监管体制。为了适应民间融资的发展,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民间融资的独特监管机制,才能达到真正的监管目的。还要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和检查制度。民间融资的活动不规范,分散性高,建立民间融资的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融资享有了法律保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实现优先受偿等。

加大监管力度,打击非法融资。民间融资行为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及推动金融市场改革方面有重要的作用。民间资金投入市场能够弥补金融机构资金不足和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动,但同时也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对非法融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立法上建立起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加强宣传,对借助融资进行洗钱、贿赂、赌博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在融资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让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区分能力,避免因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而遭受损失。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融资主体破产退出制度。民间融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组织化。为了推动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豁免资不抵债的个体、合伙及自然借款人的无限民事责任。完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同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约束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够促进个人金融风险意识的提高。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个人破产标准,完善破产和解制度和免责制度,能最大限度地规范我国民间融资市场,促进民间融资行为的发展。

建立完善符合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保障,也是促使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求,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的有力措施,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重要作用。

[1]张敬惠.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培育民间资本市场的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5.

[2]张书清.论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

[3]袁爱华.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D].云南:云南师范大学,2010.

[4]赵淑芳.浅谈鄂尔多斯民间融资问题[J].经济论坛,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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