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李琳琳
土壤环境污染及综合防治
李琳琳
万物土中生,人类和土壤息息相关。较水污染、大气污染而言,土壤环境污染有其独特性,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防治成效,只有统筹考虑、综合施策、循序渐进地解决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瓶颈问题,才能稳步推进综合防治工作。
(一)威胁粮食安全
从现有的土壤环境来看,其污染大致包括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病原微生物污染、放射性元素污染四类,其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以及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持久性污染,会通过农作物吸收、食物链生物的放大作用造成粮食安全问题,危害巨大。
(二)危害人体健康
土壤环境污染会导致植物体不断积累污染物,并通过食物链在动物体富集,最后进入到人体之中。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它具备长期性、隐蔽性、不可逆性等特征,通过在人体器官中长期累积而发生致畸、致突变、致癌等危害。例如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的”痛痛病“事件、“水俣病”事件。近几年,国内的血铅、福米、砷毒、铬渣等事件,都是因重金属进入了循环体系,使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
(三)危害生态安全
土壤环境污染对生态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为污染物通过淋溶、径流等作用进入到水体里,对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或在风的作用下通过扬尘的形式进入到大气环境中。同时,土壤环境里的污染物会对其微生物的新陈代谢、繁殖等过程产生影响,造成土壤酶活性、微生物群落、代谢及生化等生理生态功能失调,危害生态系统的安全。
(一)构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1.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导则。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设置,但其仍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标准制定过分要求统一。我国土壤类型多样,同一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多个数量级,制定出一个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偏差。2015年1月,环保部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两项新标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这3项标准草案的制定,作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稿,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前对土壤环境变化规律以及土壤污染风险的认识程度,为已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了技术支撑。
2.加强环境监测,提高治理修复的针对性。当下,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纷纷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及污染的调查工作,但调查的对象、范围、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存在差异性,极易造成调查结果不一及一些调查的重复性,浪费资源。因此,各个部门应整合现有监测网络,建立有效的、长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预警体系,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进行周期性的监测,准确预测其变化趋势,及时提出污染及恶化警示。同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应被纳入例行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强化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科学化、差别化、精确化地管理并监测各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当然,在普查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的基础上还应更周密地调查重点区域,在土壤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详细的化学评价,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的治理修复与综合防治。
3.完善土壤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整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中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并存管理体系的现状。解决环保、农业、国土资源、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有管理职权,从而导致管理权限不清晰、权利重合交叉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壤改良、监测,以及土地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用地土壤改良、监测和安全管理等,因此,构建起系统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然后加强各部门分工和协作,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方共同参与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协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管理流程的规范和管理标准的配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可操作性。同时需要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4.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严格落实企业责任。在此基础之上,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5.加速应用土壤修复技术。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多样性决定着治理修复方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比选,而多样性的修复技术也决定了它在优化方面还有更多可能性。筛选、决策土壤修复技术是土壤环境污染修复工程的关键所在,决定修复的成败,所以在引进、吸收、本土化应用土壤修复技术时要细致考量,立足自身实际引进适宜的修复技术,并吸收、创新,推进土壤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精细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外部体系
建立健全外部体系指的是构建土壤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与外部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的关系。现行一部法律中往往只有一两条规定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土壤与大气、水为三大环境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最终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整体、综合性的保护对策,零星、分散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中对大气、水、土壤的保护与修复的规定,以及第34条中对于海洋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上述领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上述条文在实际中几乎得不到适用的可能。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一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使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与大气、水、海洋等污染防治协调才是重中之重。
土壤环境保护要始终坚持优先保护、主体预防、结合防治的方针及分类、分区、分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壤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过程,这种防治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土壤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很难依靠某一单一法律来完成,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土壤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对土壤环境的保护以及污染防治,完善和建立涵盖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标准体系、环境质量监管体系、法律责任体系以及污染防治的技术体系等。从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有效推动土壤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事业的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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