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高琼琼
摘要:“精准扶贫”最早是在2013年由国家主席***首次作出了 “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 ” 的重要指示,精准扶贫是国家针对粗放扶贫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攻克脱贫难题的创新方案。同时,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趋势下,必须要加强财政层面的精准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本文立足目前我国的精准扶贫现状,简要地分析了我国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不足之處,并且据此从贯彻落实国家机制、完善机制制度等方面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一些策略,以期提升我国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
关键词:精准扶贫;扶贫资金;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引言
对于贫困群众来说,扶贫资金就是脱贫的“催化剂”和“救命钱”。由于扶贫资金的重要性,政府要保证扶贫资金落实在扶贫工作和贫困群众上,扶贫资金的运转要保证透明化、真实化管理。因此必须要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审计监督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对于扶贫资金的落实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审计和监督。但就现阶段的调查来看,我国在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我国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不足之处
(一)国家扶贫政策问题
从国家扶贫政策方面来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现阶段,国家扶贫政策下的我国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其工作重心主要是评价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是否具有有效性方面上,对于精准扶贫的绩效评级还鲜有涉及;第二,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缺乏主动性,仍是传统的就事论事型的;第三,国家扶贫政策作为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对确定扶贫对象、分配扶贫资金和审批扶贫项目……一系列工作作出指示,但是目前的国家扶贫政策含糊不清,可执行性比较低,扶贫工作的对象、资金、方向以及目标难以确认和实现。
(二)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性
现阶段的精准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严重缺乏科学性。首先,精准扶贫项目的主管单位只关心扶贫资金的发放,几乎没有对项目的前期规划和后期管理开展相关工作。其次,有些区域的扶贫项目通过社会关系个人承包,既没有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也没有专业的部门和人才进行指导、参与和验收。扶贫项目的决策、实施、审查整个过程极度缺乏专业性、科学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小精准扶贫项目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我国人口数目庞大,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国家在精准扶贫时扶贫的人数、地区和项目数量较大,所以国家审计资源跟不上审计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相关项目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只绩效审计一些重要项目,对于大部分中小精准扶贫项目会简化审计程序,甚至不进行审计工作。因此,许多中小精准扶贫项目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审计机关无法检测,很可能会影响扶贫工作的进展和有效性。
(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财政扶贫资金需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要将扶贫资金、相关管理以及最终核算切实落实项目。如果扶贫项目急需调整,决不允许自行修改,必须提交新的项目书到原审批部门,由相关部门再次审批。但在实际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过程中,很多项目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执行,不经审批部门审批或修改,直接下放扶贫资金。同时,还由于监督力度不够,出现挪用扶贫资金,虚报资金数量等现象。
(五)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不健全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主要依赖于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但就目前调查发现,此评价体系结构不完整,局限于对扶贫区域的经济或是扶贫项目的可行性等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层面上,忽略了对社会、生态环境、扶贫区域的基建及使用情况、资源使用等等层面的评价。
二、有效提升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策略
(一)认真落实国家扶贫政策
在进行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必须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等相关文件对于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应对经济新常态带来的挑战以及贯彻落实新理念。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还有把握好工作原则、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同时,审计机关还要细化对扶贫审计工作的相关认识,提升机关人员对于扶贫审计工作的责任心。
(二)加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重视程度,完善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
扶贫项目的重点关注对象不仅仅是一些重要项目,中小精准扶贫项目更应该受到更高的重视。中小精准扶贫项目众多,一旦因为简化程序后导致项目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重视程度,可以设立专门应用于审核中小精准扶贫项目的管理模式,该程序在保证审计结果科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省略一些针对重要项目的特殊要求。既可以减轻审计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为中小精准扶贫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保证扶贫顺利进行。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力度
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要加强自身工作的监督力度,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完善相关对审计结果进行问责的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强有力的跟踪和监督。另一方面,为使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也为了杜绝假作为、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必须呀要对审计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同步审计。此外,为保证监督的真实性和加大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还要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让扶贫资金的绩效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的审查。
(四)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
审计部门是负责绩效审计的主体部门,因此当前审计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跟踪审计评价体系,在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该体系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规定?该体系是否切实可行?该体系是否可以获得经济效益?该体系是否具有工作效率?该体系是否对精准扶贫有效?该体系是否可以使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从定性和两个定量指标进行评价?
三、结语
相比较传统的“漫灌式”扶贫模式,精准扶贫就属于“滴灌式”扶贫的模式。精准扶贫可以确保扶贫资金可以帮助贫困群众改善生活,可以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价值。所以,一定要开展好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完善我国的财政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不足之处,有效提升精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
参考文献:
[1]寇永红,吕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J].审计研究, 2014(4):19-22.
[2]杨荣.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现状及对策[J].经济视野, 2016(19):15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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