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要:为让更多农民能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更多金融资源的支持,从而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在一些地区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综合试点。农村信用社设立普惠金融部门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金融;普惠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明确指出农民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为让更多农民能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更多金融资源的支持,从而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在一些地区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综合试点。然而,在非试点地区广大农民仍然面临着“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除了农业产业风险大、经营规模小、农民缺乏有效信贷抵押资产等原因外,金融层面普惠金融的缺失是造成农民“贷款难”和“贷款贵”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普惠金融缺失对农民获得金融资源支持的影响
一是银行(信用社)分支机构撤并,减少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正规渠道。首先是农业银行曾一度撤并农村分支机构,在许多地方把农村金融市场全部留给了农村信用社,造成许多农村仅有一家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一局面。其次是在农村撤乡并镇过程中,一些农村信用社也进行了机构调整,撤并整合了一些分支机构。这样,又造成许多乡镇以下的农村的金融空白。虽然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细分与深化,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又在一些地区恢复和增设分支机构,但始终末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分支机构的撤并与减少实际上减少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正规渠道,助长了民间借贷行为。
二是合作金融商业化经营,抬高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门槛。合作金融离农民最近、覆盖范围最广,是农民获得金融资源和服务的主渠道。但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随着资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寻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其经营发展的主线,合作金融的特质越来越少,广大农民通过合作金融获取较低成本金融支持的门槛不断抬升。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均远远超过地区平均利率水平,是农民贷款“贵”的主要原因。信用社经营发展与合作金融偏离,提高了广大农民获得金融资源支持的成本。
三是信用环境发展不平衡,降低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可能性。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涌现出了一大批信用户、信用村,农村信用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各地区发展却很不平衡,个别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这些金融基础环境因素极大降低了农民获得金融资源的可能性。
二、设置普惠金融部门是信用社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选择
从农村金融市场现状看,家村信用社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向广大农民提供绝大部分金融服务的任务。而从信用社的发展历史看,是广大农民支持了信用社发展壮大,信用社有责任承担起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责任。然而,把信用社做为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机构,存在着普惠金融微利经营与信用社追求快速发展商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实践中如何协调解决好这一矛盾,关系到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战略能否得以有效实施。而在信用社设置普惠金融部门,则是协调解决这一矛盾,更好地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是在信用社设置普惠金融部门,可以发挥信用社联系广大农民最紧密的优势,有利于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从农村的分支机构看,还是从农村金融的从业人员看,都没有信用社这种优势,因而无法做为农村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支撑机构。而发展村镇银行和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時这此金融创新也难以仅凭普惠金融业务生存发展。
二是在信用社设置普惠金融部门,可以有效避免贷款利率差异导致有贷款意愿农民不理解而造成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需要有低成本资金支持,如人民银行注入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等。过去,人民银行再贷款与信用社吸收存款混合使用,贷款利率不做要求,再贷款的政策作用不明显,实际变成了“支信”再贷款。现在,人民银行再贷款与信用社吸收存款区别使用,限制利率上浮幅度,虽然增强了政策功能,但却出现了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一些信用社使用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从而影响了再贷款的政策意图。另一方面由于利率上浮限制,对广大农民讲,再贷款支持的项目利率低属短缺资源,每个贷款农民都有使用意愿。虽然再贷款使用有政策规定,但还是给信用社发放这类贷款带来一定难度。也就是说,不仅贷款要发放,而且还要向广大农民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群众不满,造成影响信用社发展的道德风险;同时,如果不加强政策管理,也容易引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寻租行为。
三是在信用社设置普惠金融部门,可以区别普惠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做到区别对待,区别管理,有效推动。设置普惠金融部门,使普惠金融业务相对独立,能更好地探索总结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改进金融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予以政策支持。
三、政策支持
一是信用社自身加强普惠金融管理。开发相对独立的核算系统,充实普惠金融部门从业人员,对普惠金融业务进行单独管理,本着资金封闭运行、微利稳健运营的原则单独核算。对于溢出成本,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弥补。
二是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信用社设置普惠金融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担保体系,完善税收减免激励机制,以保证普惠金融部门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三是人民银行要通过再贷款、准备金率等工具,对信用社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给予大力支持。制定再贷款支持信用社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实施意见,向信用社普惠金融业务提供持续的低成本资金,降低普惠金融部门吸收存款的准备金率,促进信用社普惠金融部门业务规范发展。
作者简介:潮乐蒙(1985-),男,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本科毕业,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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