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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在中国法下的冲突与效力

时间:2024-04-24

陈心怡

摘要:随着现阶段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的金融行业当中出现了交易信用的现象,在场外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当中已经成为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造成了其金融危机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在针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的对策措施方面,我国已经引入了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范本。在本文当中首先对金融衍生品信用交易进行了概述;其次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和中国现实形成冲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冲突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的金融危机当中,金融衍生品导致的金融危机已经成为了重点关注对象,因此在经济市场当中,出现了很多复杂的衍生品来进行掩盖,从而增加了抵押品的发现,最终造成了信用风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支持的机制进行实现科学的管理,最终保证信用机制在中国法的情况下可是实现不断的确定,最终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金融衍生品信用交易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从国际金融软法而言,属于国金清算银行8所附设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定义的一种金融协议,其中的主要价值是依赖于一种或者多种的基本资产当中,因此需要对基本的金融产品以及衍生性的金融商品进行充分的结合,形成比如期货选择权、结合存款、保险、汇率、利率等联结式产品等。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和中国现实形成冲突的原因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的情况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现实问题形成相对应的冲突现象,因此需要针对其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最终采取相关的策略进行改善,在本文当中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动态可变的因素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担保法律的失效,一般情况下,金融衍生品的担保方面需要和传统的民法进行商量,从而达到功能目标一致的效果,一般都是在对特定物质上进行担保的,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合同当事人的违约风险,并且在两者当中,金融衍生交易之下的担保品需要在风险敞口对相相应的担保金融以及相关的参数进行调整,从而不断的对其担保价值进行重新设定,或者利用保证金的相关规则来进行描述。在此种情况下,就会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之下的担保安排产生相对应的变动,最终引起担保的不确定性,造成冲突和失效现象。

其次,其中具有的必然性也会造成担保法律的失效,在传统的债权债务当中,需要对担保方和被担保方之间的关系身份进行了解,在交易的过程当中需要在身份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双方交易的实际情况来做出相对应的调整,也就是需要依据市值变化而成为担保品的提供一方,承担交付并随时调整担保品金额的义务,因此造成了和我国的担保法之下的担保物之间的原则冲突的现象。

三、解决措施

在上文已经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相关概念以及担保法律失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针对其原因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本文当中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措施方面的改善。

首先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观点和趋势方面,需要及时的对风险作出及时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生产品交易当中属于高风险的金融交易现象,因此需要利用法律法规来对交易风险进行了解和掌握,在法律规范之功能应立足于为高风险金融交易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并为公众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司法体系当中需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进行不断的创新性交易规则的立法制定,保证具有一套明确统一的滞后性的立法规则,最大限度的缩小和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产生的冲突现象。

其次在交易双方当中需要对其交易环节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保证交易可以符合社会市场的规范。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方面可以利用签订质押式信用文件时可采取的协调方式来及进行担保,对其范围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包括权所担保的范围是出质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不断地协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的机制和我国现阶段的担保法当中所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在现阶段当中,需要提高执行效率,从而方便对价值进行估量,在交易双方当中一般都是大多利用现金来作为担保品的。在现阶段的法律担保情况下,司法解释已经对质押物为现金的情况作出了解释。但是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交易双方的保证金账户与交易当事人的其他财产是相区别的,且保证金账户用于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高信用支持之特殊目的。并且还要尝试进行转让式质押安排定性为无名合同而非担保安排。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之下,需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产品,从而实现产品的设计广泛诞生和处理,比如具有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特点的买断式回购已经在债券市场推出。另外,经济效果和质押式的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市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做到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进行保障的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现代化的交易提供双方之间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交易双方之间可以在现行民法典之下已创设的物权来设升一种信用支持安排,并且使其处于不受限制的情况下。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物权法进行确定的现行条件之下,进行实现转让时的信用支持安排,从而在承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最终确定为无名合同,在这个过程需要保证信用支持安排在定性為物权之法律风险的基础之上使得双方合同意见最终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对净额结算的制度进行交易的估算和法律的设计,从法律当中可以看出,如果提前终止条款的话,需要通过赋予特定或任意一方当事人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权利,并通过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交付。

最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起系统的框架,来实现对框架的良好衔接,不断的对净额内的非终止我国法律以及处于破产期间的企业应用法律来进行计算,并且在法院进行净额财产进行执行并认可,最终实现在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之下利用破产法进行资产的抵销。若破产管理人或法院否认终止净额结的法律效力,则非违约一方应立即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权,试图在功能上代替净额结算之经济效果。在现阶段的金融市场当中,需要充分的利用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对应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实现金融市场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行,最终达到提升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目标,提升经济运行的发展速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金融市场当中在衍生品交易之间存在的信用风险的应对措施方面,进行防范履约保障风险最重要的信用支持机制,利用质押式的信用支持文件和转让式的信用支持文件来充分的解决法律效益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冲突的问题,最终对在中国法下的冲突实现解决,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嘉怡.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法律机制在中国法下的冲突与效力[D].上海交通大学,2015.

[2]楼建波.从CDS看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以瑞银集团诉Paramax案为例[J].环球法律评论,2010(1):114-122.

[3]林欣.金融衍生品错向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新金融,2012(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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