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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制”新探——论西汉前期的“汉承秦制”与“汉家法周”

时间:2024-07-28

李 禹 阶

“汉承秦制”又有所新创,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汉制”,是目前学术界的普遍认识。但是“汉制”除了继承秦的制度外,其新创之制又源于何?本文认为从汉初开始,汉代制度除了继承、改造秦旧制外,其制度创新主要源于由儒家学者根据“殷周之迹”所改造的周代礼仪制度,并由此形成“汉制”中“汉承秦制”与“汉家法周”的制度架构。

一、汉初对“秦制”的扬弃

秦是战国时各国变法最彻底、实行君主集权制最具深度和广度的国家。孝公时代的商鞅变法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设定,而是战国兼并战争中秦在国家治理方面的系统性制度体系的表现。这种治理体系表现在制度上,通过中央官僚体制与郡县制、乡里连坐制的相互结合,使秦的中央集权及官僚体制不仅巩固下来,而且通过户籍及二十等爵制等各种制度,使国家力量直接深入基层乡里社会。特别是二十等爵制,按照军功、农战来为官吏和民众设定相应等级,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尊卑、经济上的分配与消费等,使民众成为国家治下的编户齐民。所以,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秦的君主集权及官僚体制打破了西周以来的分封(封君)制度,使民众成为直接治下的税户,从而完成国家对基层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重建;另一方面,通过二十等爵制,使民众的生存权力与政治等级结合,整个社会基本上按照个体军功所取得的爵位高低来确定吏、民的社会等级尊卑及经济上的贫富。

汉继秦而立。由于汉代初兴,万事俱废,于是基本承袭了秦国家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中央继承了秦王朝三公九卿的官僚体制。在这个制度中,皇帝是天下最高的主宰者,具有政权、神权、军权、宗主权集一身的特征。其二,在地方上,继承了秦的郡县制度,以郡县作为汉王朝地方政府的主要单位。其三,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通过二十等爵制继续加强编户齐民制度,强化国家对民众的统治,使农民成为由政府直接管辖并向政府交纳赋税的编户。其四,汉初法律多沿袭“秦制”,如萧何定律令、韩信申军法等;同时,在基层社会仍然以熟悉律令的文法吏为主治政。《汉书·刑法志》载:“汉兴…… 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攘摈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1)班固: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第1096页。1983年至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7枚,包含了27种律和1种令,共28种。其内容包括杀人及伤人罪、经济犯罪、官员渎职及失职罪等刑事罪刑,从中可以看出汉初法律多继承秦法并有所改革的情况。有学者曾指出,“秦律虽重于汉律,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早期汉律,至少在刘邦统治期间,对秦律更多的是直接继承”。(2)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因此,汉代草创之初,在立制上更具有对“秦制”的继承性和依托性特征。这种对于“秦制”在官僚政治体制和社会法律体系方面的继承,构成了汉初国家体制的主干部分。

二、 “汉制”再建背景

秦二世而亡,不得不使时人常常反思、警醒于秦亡教训。虽然汉兴之初万事俱废,草创之余,其国家体制亦多沿袭秦旧制;可是秦汉之际的形势毕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使刘邦及其后的君臣们不得不考虑在沿袭秦旧制基础上的“更法”和“改制”。

秦汉之际社会形势的变革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秦暴政的教训中,汉代君臣认识到必须改变秦帝国严刑酷法的社会治理方式。刘邦起义以“天下苦秦久矣”(3)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第350页。为号召,以鲜明的抗秦暴政的口号来激起关东民众共同反秦的斗志,“于是少年豪吏如萧、曹、樊哙等皆收为沛子弟二三千人,攻胡陵、方与、还守丰”(4)同上书,第350页。。在刘邦军队西进入关前,诸将曾议曰:“不如更遣长者扶义而西,告谕秦父兄。秦父兄苦其主久矣,今诚得长者往,毋侵暴,宜可下。”(5)同上书,第356-357页。这里一方面体现了刘邦及诸将对秦暴政的深恶痛绝;同时也暗含了一个历史告诫,即统治者必须改变秦的酷法与暴政,以仁厚长者治民,以仁义攻心,不能单凭强力行事。故入关后,刘邦即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以宽政待民:“父老苦秦苛法久已……余悉除去秦法。吏民皆按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兄除害,非有所侵暴,毋恐!”(6)同上书,第356-357页。汉建立后,汉代君臣对于秦亡教训仍时时提及。如《汉书·晁错传》记晁错对秦暴政的抨击:“宫室过度,耆欲亡极,民力罢尽,赋敛不节……妄赏以随喜意,妄诛以快怒心,法令烦憯,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身自射杀;天下寒心,莫安其处。”所以,废除秦暴酷之法,行宽政,用德治,就成为其时急务。

第二,经过周秦间的历史兴替,刘邦君臣认为秦的单线型官僚集权体制及郡县制度还不能适应对中国广大地域的统治,其必将导致“激秦孤立亡藩辅”的状况,而这正是秦庞大帝国其兴也忽、其亡也速的根本点。尤其是在秦末战争中,关中六国旧贵兴起,也导致在反秦旗帜下六国诸侯王争相竞立。这就产生了新的帝业与王业的冲突。正如田余庆先生所谓:“秦降于楚,‘亡秦必楚’的话终于应验了。但是另一个同时出现的结果,却是帝业回归于王业。要想再造帝业,必须经过一场严重的斗争,这就是刘邦、项羽之战。”(7)田余庆:《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因此这场战争引发诸侯竞起,同时又似一次新的“再造帝业”的统一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以旧秦之帝业治理方式来统治关东各地尚手执重兵的诸侯,显然已与时势不合。因此,重建诸侯与郡县制相互结合的办法,就成为刘邦君臣的重要决策。管东贵先生曾指出汉初政权的改造,道路有三:一是仍封异姓;二是封宗室子弟;三是废除封建,改为直辖中央的郡县制。刘邦经过仔细思考后,采取了封建宗室子弟的第二条道路。原因就在于当时的形势变化,通过血缘关系控制一定的封建区域,可以防止中央直辖的郡县生变。(8)管东贵:《从宗法封建制到皇帝郡县制的演变——以血缘解纽为脉络》,中华书局,2010,第251页。因此,汉初采用秦的单线型官僚体制及郡县制度显然还不能适应对关东广大地域的统治。故《汉书·高五王传赞》记汉初刘邦“以海内初定,子弟少,激秦孤立亡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天下”。《汉书·诸侯王表·序》亦曰:“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尊王子弟,大启九国。” 刘邦君臣认识到,在当时关东社会乃至帝国南北疆域尚不稳定的情形下,单纯的郡县制官僚政体在全国的急剧推行,显然还缺乏关东六国的旧贵、豪强以及一般民众的认同。同时,秦的大一统使帝国疆域广大,北边与南疆地势犬牙交错,民族结构复杂。如果完全依秦旧制,则易出现“激秦孤立亡藩辅”的易兴易失之势。这正是秦“至其晚节末路,张耳、陈胜连从兵之据,以叩函谷,咸阳遂危。何则?列郡不相亲,万室不相救也”(9)《汉书》卷五一《贾邹枚路传》,第2338页。的重要原因。所以在刘邦取得政权以后,“惩戒亡秦孤立之败”,重建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结构,弥补秦末战争中“列郡不相亲,万室不相救”的制度性缺陷,是当时汉王朝面临的重大问题。

当然,诸侯国的设立,与其时布衣将相之局与军功阶层的发展也有重要关系。高祖六年起,刘邦为了抚慰军功阶层,大封功臣列侯。但是军功阶层势力的扩大及吕氏外戚势力的发展,使刘氏皇权与军功阶层和外戚势力处于博弈局面。因此高祖十二年,刘邦与群臣共立“白马之盟”,即“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白马之盟”是对同姓诸侯王的一种制度性的肯定。刘邦订立“白马之盟”,实际上是吕氏在中央朝廷权力一支独大、军功阶层势力不断膨胀中,以同姓诸侯王藩卫皇室、抑制军功阶层的一种重要战略决策。李开元认为“白马之盟”是保证刘氏皇族对于宫廷和诸侯王国的支配权的重要举措。(10)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第209页。故西汉前期,一方面中央朝廷内军功大臣掌握大权,辅佐皇帝治理国家;另一方面,皇权又大立同姓诸侯王镇抚四方(尤其是关东诸战略要地),以抑制中央执掌大权的权贵阶层。

第三,秦末反秦的首倡人(陈胜、项羽等)和主力军皆由楚地兴起。他们既属楚地之人,习楚风、晓楚语、尊楚制,因此于起兵之际用楚制来统属部众是自然之事。陈胜起兵时,初称“大楚”,为王后乃号“张楚”。项羽起兵,由于“项氏世世为楚将,于楚制自有家传渊源。楚旧制中诸多职官,皆见于项氏所立制中”,故为文献所载者楚军中有诸如司徒、令尹、柱国、莫敖、连尹、连敖等旧楚官职号。(11)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而刘邦于汉中立国,后入主长安,一统天下,楚制显然有极大局限性。于是汉初君臣在修改旧楚制之余,亦在不断探索新的“汉制”内容。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陆贾对议立“汉制”的贡献。据《史记》本传,陆贾本为楚人,常随高祖左右,“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迺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陆贾根据秦亡天下的史实,提出建汉后“攻守异术”的思想,力谏刘邦由战时政策转向和平时期的仁、礼治国策略。在陆贾看来,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事逾烦而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天下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12)国学整理社辑《新语》第四《无为》,中华书局,1954,第7页。。故他在汉既承秦之制时,反复主张以儒家仁政之学重德轻刑,重礼轻力,以礼制改造秦之治政方针。这里需注意的是,陆贾《新语》并不是其兴来之笔,而是在与刘邦就“汉制”讨论中提出的一种新的政体建构思路。由于陆贾思想适应了当时的形势,故陆贾《新语》不仅获得刘邦的赞扬,也得到汉文武群臣的大力追捧。史载“陆生……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书曰《新语》”(13)《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699页。。群臣、左右高呼万岁,既是冲着刘邦这个君主的旨意,同时也是对汉初国家建构方针的认同。所以,陆贾《新语》大致奠定了汉初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控制的策略,其基本规模即是以仁、礼为主的治世方针。

第四,秦之迅速覆亡,也与其时的东、西异制有极大关联。谭其骧曾认为:“自五四以来以至近今讨论中国文化,大多数学者似乎都犯了简单化的毛病,把中国文化看成是一种亘古不变且广被于全国的以儒学为核心的文化,而忽视了中国文化既有时代差异 , 又有其地区差异。”(14)谭其骧:《中国文化的时代差异和地区差异》,《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2期。在他看来,三辅“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郡国辐凑,浮食者多,民去本就末”;六郡(今甘肃东部、宁夏、陕北)则“不耻寇盗”;蜀士则以文辞显于世,但“未能笃信道德,反以好文刺讥,贵慕权势”;而关东中原的河内则“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周地则“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喜为商贾”;郑地“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如此等等。(15)同上。秦虽然以疾风骤雨之势吞并六国,但东西不同风,南北不同俗。除秦旧地外,关东六国的宗法血缘制及传统旧俗还大量遗留;而这种宗法体制与旧风俗显然与秦之旧制中废除世卿世禄、家庭父子“别居异财”有着重大差异。如项羽宗族,据《史记》本传记:“项氏世世为楚将,封于项,故姓项氏。”而齐地田儋兄弟,《史记》本传亦记曰:“故齐王田氏之族也。儋从弟荣,荣弟横,皆豪桀,宗强,能得人。”故关东之地乃是宗法豪强植根之社会。因此,秦以其关中制度施行全国,有一个与关东区域之社会风俗和民情不断弥合的过程。可是秦自大一统以来,以西秦的苛暴之法行于新占领诸地。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的《语书》,是南郡守腾在秦始皇二十年对原楚地县、道官员发布的告示。其曰:“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3页。从其可看出秦“以法为治”“以吏为师”在新占领地区极力推行的情况。秦的急政苛法在关东地区的骤急推行,显然与这些地区的社会实际相左,导致旧贵、官吏、民众的抵制与愤恨。因此,在秦末战争中,不论是旧六国民众如陈胜、吴广之流,下级官吏如刘邦、萧何、曹参、周勃、灌婴等人以及齐、楚、魏等地的贵族和将军如项梁、项羽、魏咎、田儋、田荣等人,包括孔甲、张苍、郦食其、叔孙通等旧儒生,均成为反秦义军的首领或骨干。因此,大一统后以西秦之急政治关东之诸地,就缺乏一个对东西、南北(包括黄河中下游与长江流域等)广大区域在社会、文化、风俗上的适应性问题。

第五,秦的科层式官僚体制的脆弱性,既是秦亡的重要原因,也是重建汉家制度的着力点。秦的官僚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科层体制。这种组织体制是以规则为管理主体的。它专注于管理的功能效率,强调对效率的追求,而淡化对价值理想和意识形态的追求。在这种体制中,对统治者的服从是根据人们对法律和现实等级制的承认与认同,是以赏罚为主导的人身强制。从商鞅变法起,法律和爵等(赏罚)开始用作治国理政的工具,一切均以实际功利为尊卑标准,平民依靠功绩可以进入统治阶级和官僚、属吏的队伍之中,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上成为一个“逐渐抽去了世袭贵族一层,剩下的只是君主与被统治者两橛,没有许多中间阶层的逐级分权”(17)许倬云:《历史分光镜》,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第46页。的二元性组织。这套组织体系使秦在战争中能够形成统一的政治、经济、军事一体化格局,国家政令在基层乡村社会得以有效实施,“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18)商鞅等:《商君书》第五《说民》,石磊译注,中华书局,2016,第62页。。但这套官僚体制需要大量官员对自身职位与职权的法律程序的熟悉和技术化支持,需要有娴熟的行政管理经验。同时,这套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虽然能够提供组织内各方面办事效率,但由于它极度忽视组织成员的个性特征,各级官员的行动都受到规则的严格束缚,使得组织成员的创造性、主动性被压抑,容易滋生墨守成规、繁文缛节的官僚主义,从而变相导致组织结构的僵化。

秦统一后的情况正是如此。秦统一全国后,既缺乏大量经过秦法培训的官吏,也由于官僚体制的刚性特征,使其不能灵活、快速地沟通、反馈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所以,尽管秦法在秦旧地具有对基层社会空前的整合强度和弥漫性、渗透性特征,但当它施加于关东地区后,其不足立即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对社会的整合缺陷及基层社会控制的灵活性方面。《史记·陈涉世家》记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弗胜,守丞死,乃入据陈”;“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而秦之基层政权竟然缺乏有效的组织反攻与抵抗的能力。而《史记·项羽本纪》记项梁起兵,“梁复入,与守坐……于是籍遂拔剑斩守头。项梁持守头,佩其印绶。门下大惊,扰乱,籍所击杀数十百人。一府中皆慑伏,莫敢起。梁乃召故所知豪吏,谕以所为起大事,遂举吴中兵”。其他各地亦大致如此。故柳宗元《封建论》慨叹曰:“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不数载而天下大坏,其有由矣: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时则有叛人而无叛吏,人怨于下而吏畏于上。” “有理人之制,而不委郡邑,是矣。有理人之臣,而不使守宰,是矣。郡邑不得正其制,守宰不得行其理。”(19)柳宗元:《封建论》,载《柳宗元全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79,第71-73页。

因此,秦王朝二世而亡,并不由于某个单一因素,而是诸种要素的合力所致。正是这些因素,使“积六世余烈”而一统天下的秦王朝迅速崩溃,而其迅速覆亡的教训也成为汉王朝立制的借鉴。

三、西汉前期立制中的“汉家法周”

所谓“汉家法周”,取自《史记·梁孝王世家》记景帝时大臣袁盎等谓“方今汉家法周”,即以周代之血缘宗法制为主线,并由儒家改造、美化的周代礼仪和继承制度来弥补秦代制度之不足。司马迁曾评价法家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20)《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第3291页。司马迁正是谈到了秦“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之利以及废除周代“亲亲尊尊之恩绝”之弊。汉代草创之初,时日紧促,故其制度大都继承秦朝制度,但经历秦末战争的刘邦君臣对秦制的不足亦了然心中,故在汉初议立制度时便以“尊主卑臣”和“亲亲尊尊”作为汉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汉家制度的改立,从高祖起始,经历文景时代,直到武帝才最终完成。

第一,汉初郡国并行制的产生。出于“激秦孤立亡藩辅”的考虑,故“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尊王子弟,大启九国”(21)《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第2002页。,将中央政权的强化与区域社会控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将诸侯王国分封制与中央直属郡县制作为汉初国家的基本行政构成,由此形成了一套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及社会整合、控制的方式。这种政治体制,既沿袭秦以来的三公九卿制,牢牢把握国家各个部门的政治权柄,集大权于中央;同时在地方推行将郡县制与分封制相结合的郡国并行制。郡国并行是在“秦制”基础上吸收了西周分封制理念的一种新的社会政治结构。它既通过建立皇权之藩辅巩固了中央王权,又因地制宜,通过关西与关东六国旧地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势而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例如汉初之封国,其疆域划分基本上以关东六国及东、南、北的边地,蛮野的族群居住地及风俗、民情为划分标准。“齐王信习楚风俗,更立为楚王。”(22)《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1页。“民能齐言者皆属齐。”(23)《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84页。由于从关中至各地交通遥远,控制不易,因此诸侯国的建立更有利于镇辅诸边塞及战略要地。故《汉书·地理志》曰:“汉兴,以其郡大,稍复开益,又立诸侯王国。”(24)《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第1639页。即设立诸侯国本意便是“以其郡大,稍复开益”,随时保持中央对这些区域的控制。因此,西汉前期各诸侯国地处南北边鄙,大都是过去楚、赵、齐的故地。

如果说在楚汉战争中对韩信等功臣采取分封制是一种不得已的措施,那么在汉初剪除了异姓诸侯王后,刘氏分封同姓诸侯王则是一种保持天下稳定的战略决策。史载刘邦与群臣刑白马而盟,约定“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25)严可均辑《全汉文》,商务印书馆,1999,第7页。,使郡国并行制度由战争时期的被动接受异姓王变为主动封立同姓王。这不仅是刘邦集团对周代分封制和秦代君主集权制的利弊得失缜密思考的结果,也标志着汉王朝在政治统治方式上的成熟。而为了抬高王国藩辅地位,汉初“掌治王国”权力在规制上明确划归诸侯王,“金玺盭绶,掌治其国”。其后“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26)《史记》卷一○六《吴王濞列传》,第2822页。,其王国官职制度与中央政府官职大致相同。只有在景帝中五年后,由于中央与王国的矛盾激化,则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王国置吏、省御史大夫等官属。因此,郡国并行制是汉初皇权治下的一种宗法血缘制属性的屏卫体制,是积极吸取周秦以来统治经验的产物,它对汉法在各区域的迅速推行、保持南北边鄙地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以仁政、德治弥补秦治法之不足。针对“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27)《新语》第三《辅政》,第5页。的情形,早在汉初,思想家们就对秦的严刑峻法多有抨击。例如陆贾就认为,“夫形[刑]重者则心烦,事众者则身劳;心烦者则刑罚纵横而无所立,身劳者则百端迥邪而无所就”(28)《新语》第八《至德》,第13页。。故他提出汉新立制应当重德轻刑,重礼轻力, 改造秦之治政旧略。为了推崇仁、礼,陆贾还从本体论的高度,将礼、德提到天道、天地之性的宇宙(社会)本体与规律的地位。“天地之性,万物之类,怀德者众归之……故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29)同上。由此,陆贾十分重视仁、礼在汉初治国安天下中的作用。陆贾所谓的仁与礼,实际上即先秦儒家所倡扬的三代之礼,尤其是周代礼仪。故陆贾说仁、礼、王道,常与五帝、尧、舜、汤武、文王、周公等先圣相并举。如《新语·明诫第十一》:“昔汤以七十里之封,升帝王之位;周公自立三公之官,比德于五帝三王;斯乃口出善言,身行善道之所致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陆贾看来,“仁者道之纪,义者圣之学。学之者明,失之者昏,背之者亡”(30)《新语》第一《道基》,第3页。;“仁者以治亲,义者以利尊。万世不乱,仁义之所治也”(31)《新语》第一《道基》,第3页。,所以汉代君主应该像五帝、三王、文武、周公那样“握道而治,据德而行,席仁而坐,仗义而强”(32)同上。。

史载陆生《新语》“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33)《史记》卷九七《郦生陆贾列传》,第2699页。,而仁、礼包含的“亲亲尊尊之恩”则在汉初得到了提倡与强化。从高帝始,汉皇室就逐渐重视儒家提倡的宗法、礼仪的文化传统。《汉书》本纪载高祖刘邦于公元前196年发出了求贤诏,并亲自祭祀孔庙,“以大牢祠孔子”,开帝王祭孔、尊儒之先河。文帝时期,许多儒士被朝廷任用为官。如治《尚书》的伏生被任命为太常,治《诗》的申公、韩婴被征为博士,治《礼》的徐生被任命为礼官大夫。景帝时期,以治《易》著名的丁宽,为梁孝王将军拒吴楚叛军有功,号为“丁将军”;治《春秋》的董仲舒、治《公羊春秋》的胡毋生、治《尚书》的张生被征为博士;韩婴被任命为常山太傅,王臧被任命为太子太傅。景帝时并始立《诗》《书》《春秋》的经学博士。经学博士的设立,表明汉代重视、吸纳儒经和儒士的积极态度。

文景年间,随着时日渐移,以仁、礼为汉立制,倡行王道之举更盛。尤其是在文帝时代的贾谊,大力抨击汉初之“承秦之败俗”,大力提倡立新去旧的“更法”“改制”,要求通过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来重新审视汉初对“秦制”的继承,重建“汉制”之新标准、新内容。据《汉书·礼乐志》,在贾谊看来,“汉承秦之败俗,废礼义,捐廉耻,今其甚者杀父兄,盗者取庙器,而大臣特以簿书不报期会为故,至于风俗流溢,恬而不怪,以为是适然耳”,由此他向文帝建议:“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兴礼乐,易服色……悉更秦之法。”要求更改法度,创新“汉制”。《汉书》本传记曰:“谊以为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和洽,宜当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名,兴礼乐……文帝廉让未皇也。然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谊发之。”(34)《汉书》卷四八《贾谊传》,第2222页。贾谊政治思想的根本,是用血缘宗法性的礼仪制度弥补秦法之单纯注重刑律之弊,以礼制来“别贵贱”“等上下”,凸显中央君主集权制度。“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此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秦灭四维不张,故君臣乖而相攘,上下乱僭而无差,父子六亲殃戮而失其宜。”(35)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第三《俗激》,中华书局,2000,第92页。贾谊的“更法”“改制”主张虽然因军功阶层的阻扰而未能全面实施,但是“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谊发之”(36)同④。,说明贾生的“改制”主张在“诸法令”及“列侯就国”等方面是得到了部分实施。班固曾发议论曰:“追观孝文玄默躬行以移风俗,谊之所陈略施行矣。”(37)同④。宋人欧阳修亦认为:“且以谊之所陈,孝文略施其术,犹能比德于成康,况用于朝廷之间……”(38)王兴国:《贾谊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319页。由贾谊提倡的“改历服色事”等事,其后亦在儒士公孙臣等努力下为朝廷采纳不少。史载文帝十四年(公元前166),鲁人公孙臣“上书陈终始传五德事,言方今土德时,土德应黄龙见,当改正朔服色制度”(39)《史记》卷十《文帝本纪》, 第429页。。次年,“黄龙见成纪。文帝召公孙臣拜为博士,与诸生申明土德,草改历服色事……夏四月,文帝始幸雍郊,见五畤祠,衣皆上赤”(40)《汉书》卷二五上《郊祀志上》,第1212-1213页。。说明贾谊革除汉初“承秦之败俗”的思想,为其后礼、仁进一步嵌入“汉制”奠定了基础。

在“汉制”建设中,周代的宗法血缘尊卑之制作为“汉制”的重要部分,在议决朝廷大事上也起着重要作用。《史记·梁孝王世家》记景帝时,朝堂围绕立刘武为皇太子事发生了激烈争论。大臣袁盎等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最后迫使权倾一时的窦太后停止立弟之议,而使梁王归就国。这说明“方今汉家法周”的“周制”在当时的“汉制”中有着重要地位,并与“秦制”互补构成“汉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汉初即实行“以孝治天下”,将周之血缘宗法制伦理规范作为治天下的道德准则。秦代商鞅变法,为了达到巩固君主专制的目的,将国家政治思想充分地狭窄化、限域化。他除了将普通平民大众置于与国家对立的立场外,还对贵族阶层、官僚阶层等都给予一种不信任的贬斥态度,将他们视为君主专制的潜在威胁,由此开辟了其后韩非由治法向治术演进的宽阔空间。表现在政治伦理上,则是倡导忠于国事及忠于君主的忠。例如韩非解释忠、奸这对伦理范畴时,就认为“所谓忠臣,不危其君”(41)韩非:《韩非子》第五一《忠孝》,中华书局 ,2010,第 743 页。同时强调“以奸民治善民”,极力毁弃周代以来宗法血缘的家族伦理。(42)李禹阶:《〈商君书〉“以奸民治善民”论探析》,《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汉初,有鉴于秦之弊,而将宗法血缘的“亲亲”“尊尊”伦理制度作为粘合社会的内在机制,以适应当时关东诸地的宗法血缘制及其民风旧俗。汉初“以孝治天下”,正是以“亲亲”“尊尊”的家族伦理来对秦毁篾宗法血缘制、单纯强调国家伦理即忠的一种纠偏,由此达到由家族伦理向国家政治伦理的演进。从汉初开始,惠、文、景帝等均强调孝的重要性,将孝上升成为家族伦理与国家政治道德互补的伦理范畴。如惠帝四年(公元前191)令天下察举“孝悌力田”者,免其徭役;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一人;文帝二年(公元前166),下诏举贤良方正能够直言者,并且下诏慰老抚老:“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43)《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文帝十三年,更以诏令的形式将孝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范畴而诏行天下:“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44)同上。

儒家经典《孝经》大约也形成于汉初。《孝经》是对儒家孝道原则及相关伦理进行总括式论述的书,也是当时社会上下以孝作为治世法则的表现。(45)目前关于《孝经》的成书时代,仍然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汉书·艺文志》:“《孝经》者,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也。夫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举大者言,故曰《孝经》。”故此,有的人认为其成书于春秋末期由孔子自撰;亦有人认为《孝经》由孔子学生曾子、曾子门人或者子思编录;还有人认为《孝经》是汉儒伪作。但是,从目前学术界对于《孝经》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孝经》思想的形成在于战国后期,而成书于汉代初期。《孝经》大力宣扬三代先王的宗法血缘伦理思想,明确将孝作为宇宙、天地的本体与规律。《孝经·三才章》:“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孝经》还将作为宗法家族伦理的孝延伸于国家伦理的忠属性。《孝经·士章》就明确提出:“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盖士之孝也。”这样,孝就成为贯穿家族与社会、国家的一种规范社会等级秩序的政治伦理。孝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尊老敬老的行为,还是儒家“三纲五常”伦理道德的基础。正是因为《孝经》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所以在汉初被作为汉代国家思想意识的主体内容而得到大力阐扬。而在西汉前期,皇权为了标示孝在帝制国家思想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在帝王谥号中均加上孝字,如孝文、孝景、孝武等,以示国家对于孝道的昭彰。因此,从汉“以孝治天下”以及帝王对孝的推崇,我们可以看出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政治、伦理思想已成为“汉制”建构的重要思想内容,也是汉代规范社会教化、奠定社会等级秩序的道德伦理基础。

第四,通过二十等爵制的改革,重新建立国家与基层乡里社会的关系。秦的爵制系统是在商鞅变法后逐步完善的。爵制系统以赏军功、农战作为对官吏与民众赏罚的爵禄制度,将吏、民的人身权利、政治、经济利益都纳入国家的控制中,使往日宗法贵族奴役下的民众转化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秦汉之际,汉法仍承旧制,延续了秦的二十等爵制作为国家与社会相互联系的秩序机制。虽然都是使用二十等爵制,可是秦汉之际的爵制内涵却发生了重要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秦汉间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及“汉制”不同于“秦制”的表现。

秦在商鞅变法中,通过爵制系统驱使吏、民投身农、战,并且极力推行国家对乡里社会的全面渗透和控制。“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故曰:夜治者强。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46)《商君书》第五《说民》,第62-63页。它使秦的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联系,成为“教之化民也深于命,民之效上也捷于令”(47)《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4页。的严密的组织体系。同时,秦对于爵制的授予,基本按照军功、农战之绩。战国时期爵制在各国大都实行过。《商君书·徕民篇》曾比较秦与三晋对爵位授予的标准时曰:“三晋之所以弱者,其民务乐而复爵轻也。秦之所以强者,其民务苦而复爵重也。”即三晋之弱,是由于朝廷授爵、免租役甚易;而秦之所强,是由于秦朝廷授爵、免租役甚严。三晋与秦之强弱,授爵之严易、轻重是其重要原因。所以,在秦朝制度中,社会上下均以国家政令与军功为严格的授予标的,在乡里社会中也以爵制划分尊卑秩位,由此形成基层乡里社会序“长”不序“齿”的等级秩序。

日本学者西嶋定生曾对秦汉之际的二十等爵制进行了详细研究。在他提出诸多见解的同时,也认为其时国家的爵制等级在基层乡里社会中实施的内在条件是传统血缘宗法制的“齿序”(以长幼为序)基础。所以,“从实质来说,则是把来自齿位的序列,通过赐爵而使之变为显在的秩序,给潜在于民间的秩序形成之可能性,依靠赐爵而使之明朗化了”(48)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第421页。。西嶋定生指出了自生的乡里秩序的齿位与来自外部作用的它律的国家秩序(即爵位制度)在本质上是可以协调的,而且正是由于爵位制度的实行,使过去一直流行于乡里的传统的齿位更加显性化、明朗化。

西嶋定生的研究给我们极大启示。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秦汉之间的二十等爵制既在功能、内涵方面有极大区别,也延伸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化差异与合一中。这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授爵机制下,齿位与爵制的关系是不同的,而齿位与爵制正是国家与基层乡里社会相互关系的重要标志。例如在秦代厉行以军功、农战为标准的授予体制下,爵位充分表现出国家机器的意志。同时它也是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吏、民进行人身权利与政治、经济利益控制的重要手段。这种手段的实现是以废除宗法血缘制,强化大家庭的父子别居、兄弟异产为基础的,所以它是以“长”来整合秩序的尊卑上下。从这个意义上看,爵制也是摧毁传统宗法血缘制中“尚齿”以序的武器。通过二十等爵制,秦王朝建立了完备的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整合、控制体制,并能将全国资源及人力投入到其时的兼并战争中。这也是秦与三晋在兼并战争中的差别所在。

汉建立后,和平环境使秦代的战时军功授爵法失去实施基础。于是“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的治理理论就将国家的战时政策转换为和平时代的治理策略,而关东旧地血缘宗法旧制及其影响也使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关东、关西各区域的人文社会环境。因此,一方面,汉代国家提倡“以孝治天下”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则在爵制授予方式上实行了某些改变,如每逢国家发生重大政治事件或有重要庆典活动时,皇帝都会下令赐予天下民众爵位,以示优下。例如汉高祖五年诏赐天下民爵,惠帝即位、吕后临朝则“赐民爵一级”,景帝中改元“赐民爵一级”(49)《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4页。,景帝三年六月平定七国之乱“赐民爵一级”(50)同上。,等。这种方式使汉初民众在多次与民赐爵中均有平等的授爵机会。它导致了几个结果:其一,民爵授予有轻滥之势。如若长久实行之,则年龄越长的人,遇上赐爵机会越多,其爵级也就越高。其结果是高年者的爵级累加起来则成高爵;低年者因为爵级少而成低爵者。(51)关于汉代爵位授予的具体情况,请参见①。其二,普赐民爵的实施使民爵数量加大,而二十等爵制中民爵的等级不断拔高。秦时民爵大致为大夫以下的不更、簪袅、上造、公士四级,而汉初则将大夫爵最高的五大夫以下至大夫均作为民爵。这就提升了官爵的界限,使民爵数量大大增加。其三,它使过去严格的按爵授予田宅的制度日益松弛,许多民众授爵却得不到相应的田宅。如西汉哀帝时的师丹曾上书追述文帝时“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52)《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2页。的情况。所谓“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实际上即是国家对民众名田宅已放松了等级限制。其四,普施民爵后,汉代出现官重于爵、官爵分离的趋势。爵位高低不再是决定人们身份等级的基本依据,而官职的高低、资产的多寡都影响着人们身份等级的尊卑。如在居延汉简中就有不少爵位高者为田卒、戍卒,爵位低者却为隧长等史料。

这种种情形,从基层乡里社会的变迁看,其重要的一点就是爵位与齿位的渐趋一致。由于汉初以来战争稀少,除既得利益的军功阶层外,国家与民授爵大多带有安抚(复原军士)与恩宠性质。长久实行,则年龄越长的人,遇上赐爵机会越多,其爵级也就越高。其结果是高年者爵级累加起来则成高爵,低年者因为爵级少而成低爵。所以,由于授予方法的区别,秦时的爵制传统到了汉代已发生了变异。这种普遍的与民赐爵,应该说逐渐接近于《商君书·徕民篇》所提及的三晋“其民务乐而复爵轻也”的状况。它的结果是民爵相对松弛的条件下重新建立了乡里社会的长者即“齿”的尊严,使传统的齿位尊严重新得到恢复。尽管国家爵制仍然占据主动性,但是“通过赐爵而使之变为显在的秩序,给潜在于民间的秩序形成之可能性”(53)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第421页。却是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出来。《礼记·祭义》有:“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族,三命不齿;族有七十者,弗敢先。”汉代乡里社会的“齿序”原则通过国家的“长序”爵制原则而变相得到提升,达成“齿长皆序”的发展效果,由此重构了汉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使汉国家在其后逐渐淡化了秦代国家对基层乡里社会的连坐、别居、异产等整合机制,而逐渐向政治—宗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乡里社会。尤其是随着时日流逝,国家爵制系统渐渐淡化,家庭关系和规模逐渐出现新的变化,从汉初的亲缘性小家庭逐渐发展到汉中期的亲缘性大家庭;而到汉后期宗法性的乡里大家庭及非亲缘性豪门家族不断出现,爵制系统也在逐渐名存实亡。

第五,继承秦法亦改造秦法。汉初沿袭秦法,萧何依据秦律治“九章律”,仍然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秦律中的内容在不断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中,仁政、德治与律法、刑治开始结合,而法家法治与儒家注重血缘宗法的思想也逐渐融合,以儒家经典议狱、决狱现象不断出现。在汉初到汉中期的法理中,家族伦理与国家伦理不断结合,并作为法律依据的现象多有发展。

文景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许多学习法律的官吏转而学习儒家经典,成为法、儒双通之吏。贾谊、晁错等朝廷诸多大臣皆是如此。如贾谊曾受业于李斯的同乡与学生河南郡守吴公,《汉书·贾谊传》记吴公“闻其秀材,召置门下,甚幸爱”;文帝初立,吴公曾被任命为廷尉,并向文帝极力推荐贾谊才学,使贾谊被征召为博士。再如晁错年少时曾向张恢学习申商刑名之学;其后文帝派晁错前往儒生伏生处学习《尚书》,成为以治儒家《尚书》为主、兼及申商刑名的官僚。而极力主张“过秦”的官僚贾山,其自身学说亦夹杂儒法,“不能为醇儒”。这说明文景时期虽然仍以任用文法吏为主,但是却注重培养“能诵诗书属文”,兼通申商刑名的学者为僚、吏。

所以,从汉初开始,律法就在发生变化。先有陆贾主张仁政、德治,强调德、法兼具;其后有贾谊主张“更化”“改制”,提倡礼制,要求“先德后刑”“德刑并用”。同时,经学决狱之事也在不断发生,如前引景帝朝堂围绕立刘武为皇太子事所发生的激烈争论。袁盎等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故《春秋》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死, 不立子而与弟, 弟受国死, 复反之与兄之子, 弟之子争之, 以为我当代父后, 即刺杀兄子。 以故国乱, 祸不绝。 故《春秋》曰:君子大居正, 宋之祸宣公为之。”(54)《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第2091页。袁盎等人以《春秋》中宋宣公的故事说明景帝当立弟还是立子为太子的问题, 其后兼通“经义之术”的大臣田叔、吕季主则以儒家经义解决了太后、景帝、梁王间的亲情关系与法律冲突的疑难问题。这说明“方今汉家法周”的“周制”渗入汉代法律中,早在武帝前就开始了。其后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学”决狱,正是这一趋势的继续。所以有学者指出:“凡朝廷决大疑,人臣有献替,必引《春秋》为断。而所遵者,公羊家言也。”(55)唐晏:《西汉三国学案》,中华书局,1986,第443页。

第六,在文化与道德建设上,儒家改造的周代礼制更是不断发展,成为武帝时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先声。西汉前期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儒学的崛起与繁荣。儒学本在战国时已成为百家之显学,其后虽遭秦排斥禁绝,但并未曾绝流。汉初在刘邦支持下,陆贾、叔孙通等人先后为汉制定纪纲、礼仪,同时儒学复兴潮流亦大盛。《汉书·艺文志》曾对汉初经书流行予以阐述:“昔仲尼没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至秦患之,乃燔灭文章,以愚黔首。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关于当时儒学传播的盛况,《汉书·儒林传》记曰:“汉兴,言《易》自淄川田生;言《书》自济南伏生;言《诗》,于鲁则申培公,于齐则辕固生,燕则韩太傅;言《礼》,则鲁高堂生;言《春秋》,于齐则胡母生,于赵则董仲舒。”同时,汉初各地儒家经籍传授之风高潮迭起,尤其在齐鲁一带,儒学传授规模大增。《汉书》记当时《尚书》的传授:“山东大师亡不涉《尚书》以教。”(5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第3603页。而申公家居讲学时,“弟子自远方至受业者千余人”(57)同上。,可谓儒风盛行。当时在刘氏皇室诸王中,喜好《易》《春秋》《礼》等经书者亦不少见,如高祖同父少弟楚元王刘交等便是典型例子。

当时儒士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迫切希望立足政治现实,主张把“殷周之迹”“先王之道”和汉代重建“汉制”的现实政治实践相结合,通过“论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58)《新书校注》第一《过秦论下》,第14页。。在他们的努力下,汉文帝时始置《诗》《书》博士,并立诸子传记博士。景帝时,又置《春秋》博士。这说明此时儒家在学官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由于“五经”为三代典籍,讲述的是三代政治、宗法、血缘、社会、民间风俗,将其列入学官,并作为国家治政、理财、行礼的政典,是周代宗法文化思想经改造后融入“汉制”的重要体现。尽管在西汉前中期,“五经”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其对汉代道德与文化建设的作用却不可低估。所以,从汉初陆贾到贾谊再到董仲舒的儒学发展历程,既是儒家思想为了适应中央集权体制而不断自我改造、革新的过程,也是汉代君臣不断消除“汉承秦之败俗,废礼义,捐廉耻”的“更化”“改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儒家士人将“五经”不断提高到政治哲学与道德本体论地位,认为其是与天地同德之天道。例如贾谊撰《新书·六术》篇则认为:“《诗》《书》《易》《春秋》《礼》《乐》六者之术以为大义,谓之六艺。”《新书·道德》篇则曰:“是故著此竹帛谓之《书》,《书》者,此之著者也;《诗》者,此之志者也;《易》者,此之占者也;《春秋》者,此之纪者也;《礼》者,此之体者也;《乐》者,此之乐者也。”

如果说“五经”地位的提高表现了汉代前中期统治者治国理念的变化,那么“五经”关于道德与文化建设的内容则标志着汉代道德伦理体系的转型。汉代前期的陆贾、贾谊等就明确提出了仁、义、礼、智、信、孝、贞、节诸伦理范畴为礼制内容之说。陆贾《新语·道基第一》:“百姓以德附,骨肉以仁亲,夫妇以义合,朋友以义信,君臣以义序,百官以义承,曾、闵以仁成大孝,伯姬以义建至贞。”贾谊《新书·礼》篇则曰:“君惠则不厉,臣忠则不贰,父慈则教,子孝则协,兄爱则友,弟敬则顺,夫和则义,妻柔则正,姑慈则从,妇听则婉,礼之质也。” 先秦儒家所提倡的仁、“五常”“四端”之义在这里逐渐转化为以孝、忠、节及 “五常”为规范的伦理范畴体系。武帝时董仲舒著《春秋繁露》,明确提出“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将儒家的道德原则、规范按照新的社会政治背景作了进一步发挥,并主张“天不变道亦不变”。尤其在汉武帝 “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后,“三纲五常”作为汉代国家的道德、伦理的核心价值观而获得强化并不断发展,而周代礼制则随着这种趋势不断强化。西汉末期王莽的“奉古改制”就是沿着这种推崇“五经”、神化儒学的道路继续发展的结果,“莽意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故锐思于地里,制礼作乐,讲合《六经》之说”(59)《汉书》卷九九《王莽传》,第4140页。;并且“以《周官》《王制》之文,置卒正、连率、大尹,职如太守”(60)同上。,由此定制官职。王莽所称的礼,就是从称谓到实际生活中完全复古的《周礼》。

综上所述,西汉前期的“汉制”建构中,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需求,使“汉制”在继承“秦制”的同时,也大量吸取儒家所改造的周代礼仪制度,形成“汉承秦制”与“汉家法周”的情形。所以,“汉制”本质上是秦、周制度的聚合物。《汉书·元帝纪》曾记宣帝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里明确表明了汉家制度的构成即“霸王道杂之”。而所谓“霸道”即秦的治理方略,“王道”则儒家改造的“周政”。所以,“汉制”是以一种秦、周制度或理念合流的立制方式建立起来的。汉初的黄老道家学说,尽管在汉初的经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起到了缓解阶级矛盾、恢复经济衰退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道家出于世外的根本特征,缺乏作为王朝制度性建设的立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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