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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构:乡村振兴的行动保障

时间:2024-07-28

孔祥智, 魏广成

(1.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合作经济研究院,北京100872)

一、问题提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组织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在乡村振兴中起着统领性作用[1]。2018年3月8日,***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等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组织,因此,探索完善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龙头、社会组织为支撑、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的“四位一体”组织体系,是以组织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保障[2]。各省市自治区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扎实推进农民组织化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对推进村民自治组织建设[3-5]、联结小农户融入大市场[6-8]、提高乡村治理水平[9-10]、解决“三农”问题[11-13]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在村民自治组织方面,霍军亮等认为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还存在着组织建构不够优化、经济基础不够优厚、文化基础不够优质、社会基础不够优良等困境,制约着农村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和作用的发挥[14]。施锋矫认为,中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存在着村民对村委会的信任度低、资源分化导致村子整合度低、自治的内在驱动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中国基层民主活力的释放[15]。经济组织方面,陈义媛指出,村两委和基层供销社的参与动力尚不足是以土地托管实现组织化、规模化的突出制约因素[16]。赵泉民指出,中国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且陷入了“难发展”与“发展难”的困境,存在着生发机制上政府性、内部决策上“一股独大”、运行体制上“重组建”与“轻管理”、资金供给上“难贷款”与“贷款难”的机制问题[17]。社会组织方面,蔡斯敏认为,农村社会组织有效发挥作用仍然存在着缺乏独立的村民意识、受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关系影响等方面的障碍[18]。在对策建议方面,张瑜等认为,有效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需要基于民众需求导向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基于效率导向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运行机制[19]。现实情况下存在着农民组织化滞后的问题[20],发展合作社等中介组织,通过提供各类服务助农节本增收[6,21],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途径[7,22]。郭小刚认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扶持政策、加强组织建设等多种途径,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23]。此外,高帆认为,通过改进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农村金融制度、人力资本形成制度、法律建构和执行力等系统性努力,推进农民组织化[24]。张红宇认为,农民组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节点,政府需在改革环境、法制保障、市场条件、实践基础四个方面推进农民组织化进程[11]。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发展、合作社质量提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逐步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国共有5 695个乡镇、60.2万个村、238.5万个组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中完成了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和上报(1)《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11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govpublic/ zcggs/202011/t20201109_6355958.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1日。。2020年,全国已有43.8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共确认集体成员6亿多人,集体成员累计分红超过3 800亿元(2)《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24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govpublic/ zcggs/202101/t202 10107_6359580.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1日。,超过41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到登记证书(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5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gi.mnr.gov.cn/202012/t2020 1209_259443 0.html,访问日期:2021年4月1日。,集体经济得以持续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部分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28个省份和4个计划单列市。2018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明确2018—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目前已累计安排资金289亿元(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67号(农业水利类23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 gov.cn/govpublic/XZQYJ/202009/t20200918_6352317.htm?keywords=+2667,访问日期:2021年4月1日。。截至2020年9月,全国87.2%的村拥有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5万元以上的占70%(5)《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67号(农业水利类237号)提案答复的函》,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 gov.cn/govpublic/XZQYJ/202009/t20200918_6352317.htm?keywords=+2667,访问日期:2021年4月2日。。另外,中国合作社的数量与质量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1.8万家,相比2007年增加了85倍,年均增加16.85万家。以上两类经济组织对实现农民组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组织振兴。

很多学者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挥农民组织化建设作用展开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民合作社质量的提升,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助农增收能力逐渐增强,在带动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与农民组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限于篇幅,笔者主要从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视角,探究其在农民组织化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本文将系统论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内容与地方探索,以期提供政策建议与参考。

二、集体经济组织推进组织振兴

集体经济组织是推进组织振兴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农增收,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组织振兴的重要途径。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多项重要部署。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表1梳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带动农民组织化的相关政策。

表1 十八大以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农民组织化的相关政策

续表1

续表1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3年一号文件指出,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并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2014年一号文件指出,保障成员权力,提高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5年一号文件指出,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并指出严格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各项试点工作,研究起草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16年一号文件则首次指出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2017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增强集体经济活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018年一号文件指出,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同年颁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在当年一号文件的基础上,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和管理办法。此外,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2019年一号文件则要求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在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同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并面对小农户开展托管服务。同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并要求其加强审计监督。此外,201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主体,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确保农民受益。同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指导承担试点项目的薄弱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20年一号文件指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21年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2021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同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一步凸显了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带动成员、推动组织振兴的政策内涵。

(二)集体经济组织推动组织振兴的典型实践探索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探索出了多种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发展由过去的物业经济为主,拓展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如有的村集体承担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参与农业生产性服务;有的村集体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接受捐赠资金等入股经营稳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增强了集体经济“造血”功能,获得了资产收益(6)《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35号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govpublic/ ntjsgls/202009/t20200915_6352066.htm?keywords=,访问日期:2021年4月3日。。地方政府也逐步加大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例如,陕西省出台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海南省出台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坚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强化改革引领,探索出壮大集体资产、盘活土地资源、多种方式经营、配套人才支撑、提供金融服务、搭建综合平台六项支持政策,走出了一条壮大集体经济和乡村振兴的发展之路(7)《内江市市中区全力推动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xw/qg/202103/ t20210316_ 636 3869.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3日。。

经过多年探索,各地方基层在以集体经济组织推动组织振兴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出诸多可供借鉴的发展模式。云南省大理州以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强村工程为抓手,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盘活闲置资产、利用资源优势村集体领办合作组织、优势产业带动模式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8)《大理州五种模式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业农村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xw/qg/202010/t20201010 _6353892.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3日。四川省盐边县在坚持政策扶持与内生动力相结合,探索形成了产业带动、借地生财、服务创收、资产盘活、入股分红、实体带动、联村共建七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盐边模式。(9)《盐边县:“七种模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xw/qg/202011/t20201106_ 63560 00.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3日。河北省邯郸市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因村制宜、创新实践,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托管服务、土地流转、资产盘活、创办微工厂、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乡村旅游、科研合作、土地入股九种模式,实现农户和集体双赢。(10)《探索九种模式,河北邯郸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xw/qg/2021 02/t20210208_6361451.htm,访问日期:2021年4月3日。

(三)集体经济组织推动组织振兴的新形式——党支部领办合作社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参股、合作、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利益联结,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合作社的典型代表。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全国合作社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最早始于山东省,现已基本推广到山东省各个县[25]。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通过做实党支部领导地位,用好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平台,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聚集和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形成了推动组织振兴的主体力量[26]。山东省平原县进行了先行探索。

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平原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党支部领办创办股份合作社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持股入社、到期分红”的操作方法,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合作社以闲置的土地资源入股,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银行贷款。实施三年多的时间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平原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截至2020年5月底,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拓展到327个村、16.2万亩耕地,分别占全县的37.2%和15.9%。二是利益联结机制更紧密。合作社采取“保底分红+二次返利”的盈余分配方式,将保底分红分配后,再将剩余在村集体、入社村民和管理人员之间按照比例分配。以平原县某试点村为例,2018年入社村民平均每亩收入达1 188元,村集体增收4万元。三是产业模式多样化。平原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逐渐衍生出几种典型的产业化模式,分别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乡镇联合社+龙头企业”“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对增强供应链垂直协作程度、推动组织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组织振兴

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7]。当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2018年9月21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19年3月8日,***总书记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0年7月22日,***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指出:“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党的十八大与十九大报告、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对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2018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对合作社的质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同年,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合作社由增量阶段转向提质阶段[28]。表2列示了十八大以来关于合作社带动组织化的政策文件。

表2 十八大以来关于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组织化的相关政策

续表2

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组织振兴的重要抓手。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作出了多项重要部署。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3年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增加合作社补贴,支持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扩大经营范围、承担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等。2014年一号文件提出,允许财政项目直投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参与社会化服务,健全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2015年一号文件继续支持合作社扩大经营范围,还提出要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2016年一号文件指出要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开展休闲旅游、土地入股、农产品加工、信用合作试点等。2017年一号文件则提出要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支持合作社创新田园综合体,鼓励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和信用试点。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较于未修订前,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了合作社的主体地位,扩大合作社经营范围,并增加了联合社的相关内容。2018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合作社等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合作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同年发布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提升合作社规范化程度,开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2019年一号文件指出,突出抓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社规范化行动,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支持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与生产性服务,完善与小农户的盈余分配机制。同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现有机衔接的意见》则指出要坚持农户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使小农户共享合作收益,进一步凸显了提升农户组织化水平的政策导向。同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民合作组织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同年发布的《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指出,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实施合作社规范化提升行动,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开展质量认证、创建优质特色品牌等,更好地发挥其在带动小农户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同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对提升组织化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开展专项清理、加强试点示范引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指导服务六方面工作展开部署,提升合作社带动服务农户的能力。2020年一号文件指出,支持合作社重点开展冷链仓储、农产品初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多种形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同年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指出,加快培育以合作社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促进合作社联合与合作,支持合作社以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提供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2021年一号文件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二)合作经济组织推动组织振兴的典型实践探索

农民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9]。本文选取河南省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田地合作社”)和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仁发合作社”)为典型案例展开分析,探究农民合作社在联结小农户、推进组织振兴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新田地合作社与仁发合作社都是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且两家合作社代表了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两种典型形式:一是以土地托管实现规模化、组织化的道路;二是以土地入股的规模化发展道路。

1.新田地合作社

新田地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3月,合作社发起成员有7位,均为出资成员。成立时合作社共出资100万元,其中理事长出资40万元,其他6位成员各出资10万元。与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不同,新田地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来实现组织化和规模化,具体体现在粮食生产服务与流通销售服务两大板块,其中粮食生产服务主要提供农资供应以及耕、种、防、收全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流通销售服务主要以粮食烘干、收购为主[30]。从入股的成员看,发起成员数为7人,实际入股成员数在合作社成立的第三年就增加到203人,自此合作社不再接受新成员的出资,转而发展接受土地托管服务的普通社员。普通社员数量由2014年的6 000余户提高至2017年的19 000余户,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也由2011年的200亩增加至2016年的51 000亩,有效发挥了组织小农户的作用,推动了组织振兴,基本情况见表3。

2.仁发合作社

仁发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10月,由7名成员发起成立。合作社成立时,理事长出资550万元,其他6名成员各出资50万元,国家补贴1 234万元,基本情况见表4。合作社当年主要通过提供农机服务盈利,当年亏损187万元。合作社理事长痛定思痛,决定通过土地入股的发展模式,吸纳外出农民工的土地入股到合作社,建立一种“带地入社+盈余分配”的利益联结机制,2019年当年实现现金分红35 706 594元,详细盈余分配流程与情况如图1与表5所示。仁发合作社现已吸纳农户的56 000亩土地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将小农户带上了规模化的农业发展道路,有效推动了组织振兴。

表3 新田地合作社基本情况

表4 仁发合作社基本情况

图1 2019年仁发合作社盈余分配流程图(11)囿于篇幅,图1中未能列示出资回报率详细计算过程。出资回报率=(22%总盈余7 855 451元)/(出资8 500 000元+国投资金24 531 426元+计提公积金47 694 866元)=0.097 31。

表5 仁发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一)

表6 仁发合作社盈余分配情况(二)

四、进一步思考

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组织振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有效推动了组织振兴。下一阶段,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以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推动组织振兴的路径与方向仍需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提升农村改革的整体协同性

党的十九大把“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一项重要经验,把“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写入党章,对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农业农村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各部门协同推进各项改革,实现有效协同、前后衔接,发挥改革整体效能。一是补齐农村改革的短板和弱项,集中攻坚突破、疏通堵点,促进相关改革系统推进、集成创新,发挥农村改革试验区等综合性平台的作用。二是扎实推进“三块地”改革,推进市场化的同时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探索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交易与流转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完善宅基地制度,以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新路径;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切实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的功能,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健全失地农户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支农机制,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瓶颈。

(二)优化集体经济发展制度环境

《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但对其主体特征、构成要素、运作规则等并没有加以规定。此外,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尽管具有社会信用代码,但由于不是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参与市场活动必然会遇到诸多障碍。因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挥集体经济对成员的带动作用,凸显组织化功能,迫切需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法”,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构建集体经济发展长效机制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构建集体经济组织长效发展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持续助农增收,发挥组织化功能。一是提供人才保障,推进村第一书记选派制度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和高素质农民回引力度,鼓励致富能手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带动农户增收。二是建立带头人激励机制,健全盈余分配制度,探索员工持股、股期股期权、股权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激发内生增长活力。三是多渠道拓展增收能力,外聘职业经纪人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并以现有的资源、资产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确保集体经济发展。

(四)推进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推动组织振兴、助农增收的重要前提。一是树立“质”与“量”共抓的发展理念,促进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增强。二是提供政策保障,在财政资金、用地、用电、税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优先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三是推动合作社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增强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

(五)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社融合发展

当前,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融合发展的重要形式,对组织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推动组织强社、人才兴社。创办乡镇干部学院,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增强基层党组织成员的创收能力,将组织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职业技术培训,为合作社与乡村振兴提供“后备军”。二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认识和思想观念,激发农民内生动力,提高其参与积极性。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增加定向资金扶持投入,引进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为主体与农户、农业企业等开展订单农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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