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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

时间:2024-07-28

张长弓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性与路径选择

张长弓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国外许多银行机构破产或寻求破产保护,由此秧及其他实体企业,全世界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这场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危机的爆发,使我们愈加认识到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尤其我国商业银行在融入世界金融领域的过程中,向商业化、现代化及国际化的转型时期,必须克服以往的惯性思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属性分析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范畴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如何定义商业银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上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不是割裂的,表现为一个整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表现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履行其他责任的同步性。①也有人认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责任是指银行在经营与发展中的总体责任,体现为对内要维护股东、员工、存款人等的利益,对外应关注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狭义的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与发展中的特定责任,集中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②本文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特定范畴,准确理解其内涵应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考察。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最早正式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还应关注社会利益的管理理念。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的高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欧美国家逐渐兴起,并于90年代在各国政府以及众多重要国际组织的关注和推动下获得蓬勃发展。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对利润的追求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其存在的根据。正是由于人们认识到了资本的贪婪属性,以及对几百年来资本主义发展的总结,认为在经济发展中需要利益的平衡,以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运行,由此诞生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③,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目标的一种,除此之外,企业还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企业相关制度须在企业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两个维度之间维持平衡。因此,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应是商业银行对外关系的处理问题,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与国家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这种责任属于道德层面,其与自身的经济利益、法律责任没有直接联系,因为商业银行作为社会存在,其任何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应从已被法律调整的企业行为中分离出来,不能将“社会责任”作为无所不包的责任集合,否则这一概念的存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因此,商业银行的经济责任,即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应纳入社会责任的范围内,但经济责任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来确定,具有强制性,也不应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应是相对于银行的经营责任以外,商业银行为社会发展与社会公众需求服务所肩负的不一定以自身效益为衡量坐标而以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尺指向的责任。④其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有道德责任的属性。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由道德规范调整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总是囿于道德范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体现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互转化的形态变化。即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社会责任的内容被法律所吸纳,成为法律责任,例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这些原则,还有《宪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法》等相关规定都可以说是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其责任属性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性分析

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强制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经营主体的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面前可以任意取舍或者漠视责任的存在。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关系看,法律责任是道德责任的法律体现,是道德责任底线,道德责任可以理解为是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种经营主体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商业银行对社会责任的追求,能充分体现其作为社会一员对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关心,同时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也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积聚浓厚的品牌美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开拓,自身竞争实力的提高与加强也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

(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对商业信誉凝聚具有能动效应

商业信誉是企业品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银行经营者在社会中的美誉度及影响力。一个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同行及社会对其的评价是积极的,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这对竞争优势的取得及维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角度考察,商业银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是其凝聚商业信誉,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途径。李嘉诚在这个问题讲到:“市场竞争和社会责任每每两难兼顾,若不能增进福祉,经济的作用又是为了什么?漠视此问题,我们将付出高昂的代价。”实际上,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品牌形象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在网络媒体非常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的广度、速度大大超越了传统媒体,并且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发表评论的平台。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某饮料公司巨额的赈灾捐款引来众多好评,成为网络佳话,提高了品牌形象。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往往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典范,如在世界企业500强中,美国企业的前10名中有6家企业名列美国企业慈善榜前10名。所以,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可以赢得声誉和社会认同,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得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选择

和谐社会是人类美好的理想追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离不开各种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主体的构成要素,其不能孤立于社会之外,必然会与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同时一个和谐向上的社会环境,能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提供稳定有序的社会氛围。商业银行是向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其员工在业务活动中的言谈举止,与储户的信息传递,无不蕴涵着情感的交流,一句问候、一份关心、一种方便,能使储户深刻体会到社会的关爱。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作为公众企业,起着道德风向标的作用,这种示范虽然着于细微之处,但其对人们观念的影响不可忽视,潜移默化的精神传导更能深入人的心灵。

另外,公共健康问题日益成为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艾滋病、禽流感、甲流感等等影响公众健康的疾病的传播蔓延,涉及到了经济发展、国家兴衰、民族存亡的问题,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对和消除公共健康危机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任务,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防火墙”和“减震器”。商业银行在这一问题上应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对从事公众健康的医药研制机构进行业务倾斜,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这方面国外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德意志银行,其建立了“亚洲基金”,援助泰国、越南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也是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及发展与国家竞争力的增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类企业同样是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力量,中小企业吸收了我国大部分劳动力。世界范围看,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创业之初往往是几个人白手起家,如松下公司、索尼公司等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提高对国家政策的认识,更新经营理念,对那些具有成长性,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支持,这样可创造“三赢”的局面,既支持了中小企业,又增加了自身效益,同时也间接为中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保障。这无疑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力量

目前,气候变化、能源危机和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发展、生存。商业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把支持的重点向绿色环保、高效低排行业倾斜,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通过自身的行动来践行对环境和资源的社会责任,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例如兴业银行早在2006年在国内率先推出了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商业银行的这种社会责任,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认可,并形成了著名的赤道原则⑤。

对金融机构而言,赤道原则是对其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内在和外在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其中,内在约束指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是出于企业伦理、法律和经济上考虑的一种社会责任的自愿履行,表现为银行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融资给予慎重的审查并分级,评估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制定行动计划,建立社会和环境管理体系等;外在约束主要表现为银行要通过建立申诉机制、聘请社会或环境专家进行独立审查、定期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等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尽管关于“赤道原则”,有学者认为虽然它没有给任何人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不是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但实际已发展成为国际银行业公认的国际惯例,⑥也正是通过这种内外约束力来影响银行的内控管理和信贷机制,从资金源头上制约企业对社会、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了金融机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紧密联系的,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银行主动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和环境和谐统一起来。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阶段,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需要加强;同时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另外一些地区盲目追求GDP,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担当起道德责任,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自身经营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以战略的眼光谋划经营,其实这不仅仅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是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

(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现的内在机制

职责明晰、精简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银行管理质量的内在要求,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前提。与一般的经营组织不同,商业银行具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性为最高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特殊,既要在融通资金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社会存款构成,股东资本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第二,委托——代理关系复杂性,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资金来源及业务种类方面,涉及到了多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其在不同业务关系中,所扮演的法律角色各异,法律权利义务复杂,因此,在公司治理机制的确立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明确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第三,产品和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竞争不充分,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并且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产品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产品,商业银行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的商品较弱。

虽然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已按相关的规定完成了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且在每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年报中,已较全面披露公司治理的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但根据商业银行特点,其公司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以保证商业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合法合规,避免因安全性或流动性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社会秩序稳定受到影响或者储户利益遭受损失。这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法律的有效运行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现的外部保证

商业银行由于承担了一部分有利于国家实施宏观政策的社会责任,相应地,国家就应当对其社会参与行为予以积极的认同,在制定和实施政策上向商业银行倾斜,并尽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发展给予支持。金融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对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与企业间的良好互动,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有效运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商业银行发展自己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支持。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比较健全完善,但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必然产生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制不等于法治。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有着自己的特点,其资金的安全需要法律的强力保证,如果没有好的法律环境,其法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将会影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承担。如银行的一些贷款法律文书在法院执行阶段往往遇到阻碍。类似法律上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活动中对一些借款人心存芥蒂,顾虑重重。

(三)伦理文化建设是商业银行实现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

伦理文化是企业作为社会存在在对内及对外关系处理方面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或者世界观。从自身属性分析,企业伦理文化是商业银行作为社会存在的内在支持,与自然人一样,商业银行作为社会存在必须与外界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其首先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遵守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要求,否则其就有可能被社会孤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会被淘汰出局。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企业的伦理文化建设,这是其凝聚力量的灵魂和精神。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视角考察,商业银行应倡导公益责任文化,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把对他人的关爱、道义的履行贯穿于日常的业务活动,这种源于内心的对他人的关爱、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认同。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具体表现不仅事关自身外部形象的树立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也事关其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储户或借款人的权益,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安全,如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价值观具有“辐射”效应,即可以通过绿色贷款政策、投资理念等影响其他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如,拒绝对污染环境企业或社会责任业绩不达标的企业进行投资等。⑦因此,商业银行只有依靠自身的行业特点和优势,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自身的价值和经营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注 释:

①穆丽娟:《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第3期。

②④孙潇:《我国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解读》,《青海金融》,2009年第5期。

③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⑤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是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准则,它是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第一个金融行业社会责任行业准则,是国际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所采纳的主要标准。采纳这一原则的银行必须承诺其贷款只能投向那些能够满足具体环境保护和控制社会风险要求的发展项目,从而通过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截至2009年6月,全球共有68家金融机构承诺采纳赤道原则。

⑥张长龙:《法律分析国际融资中的赤道原则》,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3期。

⑦ 朱文忠:《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1]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侯秉乾.我国银行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中国金融,2005(23).

[5]DR SALEEM SHEIKH.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aw and Practi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6.

[6]LILIAN MILES,RIMA.The Compan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Business Law Review,May 1997.

D912.28

A

1000-5455(2010)01-0132-04

2009-10-16

张长弓(1965—),男,安徽六安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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