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摘 要:区块链技术在现代化社会中应用广泛,在人们享受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高效率、低成本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其去中心化、分散式的加密技术也带来政府监管力度的削弱。通过对典型国家区块链加密货币法律监管的比较分析以及区块技术在司法取证中所面临的障碍进行前瞻能很好展现区块链的应用前景,为将来更好地发挥区块链去成本化、便捷化的优势与有效地遏制区块链分散式存储所带来的为不法行为加密的弊端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从而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活动的良性互动,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符合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要求。
关键词:区块链;加密货币;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07-0075-02
区块链技术带来了交易领域去成本、去信任的新变革,这种基于P2P的新加密存储数据库技术为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新的活力。由此而来,这种对信息不加甄别均全部予以加密的技术也相应削弱了政府等权威部门的监管技术,如何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关系以及如何为区块链的司法适用铺平道路是每个法律学者在应对区块链技术所不容忽视的命题。
一、区块链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所预示的是新时代的P2P经济。通过组合点对点网络、加密式算法、去中心化、分散式共识机制,为人们针对特定事项的沟通与协商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数据库予以记录,从而大大降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成本。在区块链发明之前的互联网1.0时代,网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商业机构和门户网站,个人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而非网络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因此网络的利益主要集中于那些或大或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伴随着P2P技术的出现,普通网民通过点对点技术掌握了网络社会的主动权[1]。区块链技术正是基于互联网2.0时代所衍生的P2P技术与云存储技术而诞生的,在此之前,需要有一个中心的权威机构确保在没有人为篡改数据的情况下协调网络上个人之间的活动。如果没有一个值得信任的中心机构来验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那么一些不相关联的陌生人基于信任成本的考量往往会丧失活动的积极性。
二、中外区块链发展法律监管的比较分析
区块链法律监管主要表现在对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政策上。总体而言,加密资产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重视,相应的立法也相继出台。从目前形势来看,各个国家对加密资产的法律地位大多予以承认,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加密安全法概念的提出也让人们意识到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挑战。2019年6月,著名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政府间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发布了加密货币监管标准,为其加盟的 37 个成员国提供了关于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的参考[2]。阻碍比特币普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比特币普及度持续提高,但各国由于对比特币底层技术的不了解或对货币去中心化的担心等,对比特币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根据对各国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法学专家文章的分析,将政府对加密资产可能采取的法律定位分为虚拟财产、证券、货币和法币等四类。主要定义如下:
虚拟财产:存在于与现实相对隔离的虚拟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计量方法准确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货币享有民事意义上的财产权,盗窃加密资产的行为视为对财产权的侵犯。
证券:分为发行和交易两部分。发行即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属于证券首次发行;交易及监管机构发放加密资产交易牌照,在监管下可合法进行加密资产买卖[3]。
货币:加密资产可用于日常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支付手段进行交易,但不能作为纳税手段。
法币: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流通价值时期使其可以流通使用的货币,法币可用来缴纳税款。
主要国家目前基本认可加密资产的财产权,但对是否是证券(发行、交易)以及适合参与加密资产投资的投资人资格意见存在分歧。在主要国家中,目前日本认可加密资产具有等同于貨币的地位,即认可加密资产的支付权。所有国家目前都不承认加密资产具有等同于法币的地位。
基于星瀚金融等多家金融公司的公开资讯(不包含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以及互联网信息汇总整理如下。
中国:中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加密资产具有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政府对探索研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以加速区块链的落地应用,服务实体经济,构建新型数字经济。目前中国的区块链项目大多还在探索阶段,监管政策也有待完善。
中国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加密资产视为虚拟资产予以保护,并且依据其特征予以分类,某些加密资产可作为股份、集体投资计划、储值支付工具或其他工具而加以监管。与中国内地持较为观望与谨慎的态度不同,香港地区对加密货币的态度较为乐观,并积极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美国:美国对加密资产持开放与乐观态度,从法律层面认可加密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其交易行为合法,但不承认其为法定货币。美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警惕,到逐渐认可并逐渐合法化,然后进入实践层面的进行法律上的严格监管以及技术应用上的资金扶持。美国虽鼓励区块链技术并支持其发展,但是对这种新兴技术一直保持着严谨的监管态度。
英国:英国认为关于加密资产的交易合法,政府监管的重心不在加密资产,而是加密资产衍生品。
日本:在亚洲国家中,日本对区块链的态度算是比较开明的,但是在监管方面又显得颇为谨慎。日本政府早期鼓励发展,到后来谨慎监管,对加密货币与区块链的态度也在不断向设立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这样的方式转变。目前日本央行表示在监管上主要针对数字资产,并且正在尝试一些区块链项目。
韩国:韩国是一个崇尚加密货币交易的国家,韩国政府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尤为重视。韩国政府打算开始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得到认可。
三、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司法取证前瞻
鉴于司法领域对电子数据的态度较为保守,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观念停留在易被篡改、稳定性差、不易存储的观念上。建立一套优良的司法取证系统对加密货币的发展前景以及整个证据法体系的革新具有重要作用。
区块链技术为证券交易带来的最大便捷便是去成本,在区块链技术下,人们基于互联网P2P技术可以快速依靠智能合约完成合同的缔结,最大限度降低了交易中的信任成本。但这同时给司法机关带去了取证的难题,尽管当前我们对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特有优势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所带来的高度稳定有所耳闻,但从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最佳证据原则还是公文书证明力强的证据规则都对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提出了挑战。最佳证据规则要求证据必须为原件,而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损复制的特征,这一特性并没有被司法工作人员很好地掌握。公文书受制于其制定机关,往往受到行贿等不道德因素的控制,而恰恰区块链技术下形成的电子证据能很好克服这一劣势,从这个意义而言,其证明力在某些方面甚至优于部分传统的公文书。但由于区块链的形成并不会受到来自权威部门的管控,其所形成的证据是否合法?在形成的过程中有没有损害社会、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对既有证据法体系进行制度化革新,将电子证据内不同的证据种类相分离并且对比新型电子证据与传统电子证据是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所提出的技术性问题,打破原有观念的束缚,构建新的证据规则体系,尤其是针对电子证据内部的新分类是尤为迫切的。区块链加密货币所带来的不仅是机遇,还有挑战,在这些问题明朗之前,尽管区块链技术及其衍生品的合法性得到了来自权威部门的承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举证所面临的证据能力的风险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权威部门对区块链地位的肯定缺失了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关系中交易安全的维护。
四、结语
当今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潜力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被视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移动互联网之后计算范式的第五次颠覆式的产业革新[4]。这种新兴分散技术的出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它降低了社会的信任成本,通过P2P技术使得操作流程更加具有民主性与决策参与性,减少来自交易第三方的干预。另一方面,这项技术会改变以往通讯、商业乃至整个政治与法律领域的权力分配与平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运用,现有政府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等传统人类社会中的权威(Authority)将会降低通过现有手段对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管控力。如何从法律监管以及经济发展的角度综合考量区块链的是与非,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时代命题。
參考文献:
[1]Landwehr, Carl E . A National Goal for Cyberspace: Create an Open, Accountable Internet[J]. Security and Privacy, IEEE, 2009, 7(3):3-4.
[2]郑雅烁.迎最强监管 国际反洗钱金融工作组监管标准出炉
[EB/OL] [2020-01-06] http://www.cs.com.cn/xwzx/hg/201906/
t20190622_5960741.html).
[3]刘绪光, 李贺. ICO的发展演变与国际监管趋势研究[J]. 清华金融评论, 2018,55(6).
[4]袁勇,王飞跃. 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J].自动化学报, 2016, 42(4).
收稿日期:2019-11-25
作者简介:孙梦龙(1994-),男,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法与诉讼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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