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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死刑保留和限制的正确性分析

时间:2024-07-28

邬珏如

摘 要:由于当下种种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制约,各个国家在都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向其他国家和国内公众积极地表达其对死刑废止的态度,以表态防止国际舆论的批判。就我国死刑的前景是废除还是留存,从国内外形势和死刑本身的性质的探讨出发,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生活状况的鲁莽决定。而我国现阶段对死刑的保留和限制是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死刑保留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1-0121-02

20世纪以来,在国际上大多数的西方国家高举人权旗帜的主张下提出对死刑的废除理念。而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逐漸提升和经济的日益发展,这个问题随着发展成为我国学界的一个热点。许多学者大量地研究了怎么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甚至最终废止死刑的问题。这些研究资料显示,削减和废止死刑可能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化的趋势,但事实上死刑存废的争议仍在延续。

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在死刑存废问题上采取的做法和态度不尽相同,但国际社会舆论在道德与人权的制高点对死刑进行猛烈的抨击和谴责,使死刑的存废转变为一个政治性的问题,而不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中国短期内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的意见非常值得引起怀疑。限制死刑并慎用死刑是比较能够符合我国立法及司法价值的选择。

一、中外死刑存废情况概述

(一)世界范围死刑存废情况概述

死刑的存在和废除在国际社会中被划分为两大类: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现阶段世界范围内已经有高出2/3的国家和地区废止了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又分为三类。

第一类,已经完全废除死刑。也就是说,死刑不包括在法定刑法中;和平与战争时期都废除了死刑。

第二类,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和平环境下一概废除死刑,只在特殊情况下保留的死刑。

第三类,事实上废除死刑。在法律上保留可能做出的死刑裁决,但在一定期间中,最少10年里未在实践中执行过死刑[1]。

(二)中国国内死刑情况综述

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式,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方式。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最近几年我国提出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减少并计划继续减少死刑罪名等举措,中国已经向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表明“严格控制死刑”的态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我国目前尚保留死刑的犯罪有46种。

二、我国现阶段应留存死刑的原因分析

(一)死刑的存废不应以世界潮流代替中国思考

许多学者的普遍观点认为,死刑的废止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潮流,并且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然而实情是,我们没有办法断言这是否是一个需要顺应的历史的潮流。本文并不是否认这一趋势的事实,但却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关于死刑的存废,应尽量避免“以世界潮流代替中国思考”。反对盲目地跟随西方潮流,并不是为了独树一帜,国际组织提供的死刑废止的种种有关数据仅表明了死刑的终极走向,并不能表明中国必须即刻废除死刑。

在西方,因为一直存在着悠久的基督教传统,认为人的生命是由上帝主宰的,除上帝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有西方的宗教传统从本质上是反对剥夺生命的刑罚方式的,且这种观念在世俗社会具有广阔的公众基础。从这种背景出发,死刑对生命神圣性的侵犯,是国际社会死刑废止论的紧要立论之一。而在中国,“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仍然是延续了千年之久,即便是现代社会普通民众内心中也根植着复仇和报应观念,加之,在当前中国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对未来边缘的期待和心理。这类复仇主义观念和报应心理,加剧了人们对死刑的依赖。因此,当出现重大刑事案件之时,人们就会请求判处行为人死刑,以此实现心中的“正义”观念。

中国的死刑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西优中劣为衡量标准,必须结合中国固有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等国情来做出判断。国际上所提出的废除或暂停使用死刑,也只是一种期待性的建议和愿望。因此,死刑的保留或废除应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决定。

(二)死刑的存废必须结合中国国情

一个国家国内的重大政治、社会变化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项关键所在。有些国情上的转变可能会推动死刑的废止,比如,冷战结束后,欧洲的绝大部分国家很快对死刑进行了废除,这明显可以看出这一决定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有关。

普遍看来现阶段废除死刑的大部分国家中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数据特征,其国内近年来急剧下降的杀人案件数量。这一现象既表明了上述国家社会治安状况的明显好转,使得死刑的设置显得略微多余,也为废除死刑提供了社会心理层面的支撑,容易为民众所接受。

对比我国相应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的案发率仍居高不下。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无法快速接受即刻废止死刑的大幅度变革,因为其缺乏完全废止死刑的社会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堪忧,这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社会控制模式等因素有所关联。

现阶段来讲,源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废除死刑的时刻还没有真正到来,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存在和废止,都应该根据该国的历史、经济状况、社会发展、道德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定[3]。

从实际的政治层面的前提分析,解决死刑存废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局高层领导的决议及施行问题。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庞大,许多社会问题在我国国情的现实因素作用下变得更加复杂,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不能作为我国对死刑废止的有力依据。我国现阶段对死刑严格制约是决策领导层对中国的现实情况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和分析下的选择。

(三)死刑的存废应考虑民意的取向

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论题,是死刑存废之争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环顾世界,无法否认民意是影响死刑废止的因素之一。虽然民意同时具备理性与非理性的两面性,但这并不代表会无视社会广大群众的内心情感这一影响死刑存废的理由,而彻底变为政治家们的政治采选。

在我国,民意对刑事案件的死刑判决一定程度的影响可以从我们的刑事判决书中窥视,其中最为直白的表述便是“民愤极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因民意而影响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执行,并非个别现象。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从死刑的实际适用状况中,都可以明显看出民意对死刑適用的影响之重[4]。普遍性的民意对死刑的支持亦然是在立法方面对保留死刑最基本根据之一,是影响中国死刑裁决和执行的主要因素。对于严重损害他人生命权的不法犯罪分子判处并执行死刑,不光是民意的共同选择,同时也是维护人类尊严、维持社会契约的根本诉求,这种选择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而一国的法律秩序都是根据时代和人民的需求不断构建完善的,我国对死刑的保留,不光是基于现阶段下的历史条件因素,更多的是因为顺应了主流民意的诉求。

法律必须以社会能够接受为前提[5]。死刑问题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保留或废止死刑的路途也不可能只在法律层面里找到。假如一国的社会观念没有主导的支持性观点,死刑的废除或者保留都不能随便决定。

(四)死刑对遏止严重犯罪具有最强的威慑力

任何刑罚都具有的应有属性之一便是威慑力,而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具有最强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是国家不废止死刑的依据之一。在各个表明保留死刑立场的国家中,这个理由都被他们所提出[6]。

从立法或者司法角度看,为极其严重的犯罪设置死刑,能够凸显出该种犯罪的特殊严重性。这种特殊性作为一种教化力量,可以强化社会成员不去实施该类行为的抑制力,且通过死刑的执行所产生的现实恐吓效应,可以有效地遏止或阻吓其他严重暴行。

概括来说,死刑在实践执行中的波及效应应在以下实情下成立:判处死刑的罪行的正确认定与死刑的及时执行,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一定范围内的旁听者实际地认识到国家对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最严厉的谴责立场。运用死刑与不法犯罪做斗争,政府既能表面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坚定立场,严厉和果断的措施,也有利于确立对公众负责的政府形象。

(五)死刑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中国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和适用,从其本意来讲初衷是为了人权的保护。只不过单从死刑的性质出发,这类刑罚方式的执行过程好像只表现为维护了受害人的人权。在废除死刑的理由中,含混地废除死刑为的是保护人权的说法,在有所差别的社会、文化、宗教、历史背景下,如中国,这个观点比较不容易被公众所接受。

不论是对人的内在尊严的维护,还是对社会契约理论的保障,抑或是对公众观点的实际考量上,对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施以死刑责罚都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

而死刑的合理性来自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方法便是死刑,这种手段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体现。死刑的保存和适用的合理性可以来自国家权力需要的合理性。从政治方面考量,可以通过论证政权的合理性来得到论证死刑合理性的论断。

三、结论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能够比较简单地得出以下论断。

第一,在是否应当废止死刑的问题上,其实不存在国际共识,任何国家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

第二,保留或废除死刑的问题以及哪类犯罪适用死刑的问题必须基于每个国家的国情,考虑每个社会的价值观和信仰,由各国在充分顾及本国国情的情况下加以决断。

第三,死刑是对最严重罪行的一种重要震慑,需从一个更加开阔的角度看待死刑,并在顾及受害者的权利和相关社区的安定的情况下加以考量。

一个国家的法治一般是由该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确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所面对的并不是单一的非黑即白的全盘废止与否的问题。打造契合我国当今时代需求的死刑文化,应做到制度上、时间上的规范化。日趋普及的知识可以有效地扭转人们的立场和观念,司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也逐渐严格化,执法与执行也逐步人性化。所以,现阶段,我国保留并限制死刑的政策是十分契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

参考文献:

[1]孙世彦.从联合国报告和决议看废除死刑的国际现状和趋势[J].环球法律评论,2015(5).

[2]王勇.中国死刑研究的三个误区与路径调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

[3]赵秉志,彭新林.我国死刑适用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讨[J].当代法学,2012(3).

[4]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5]张远煌.死刑威慑力的犯罪学分析[J].中国法学,2008(1).

[6]范进学,张玉洁.论我国死刑的宪法正当性[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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