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罗家锋
摘 要: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应该做到:坚持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拓宽教学空间,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交融;创新教学模式,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的有机结合;完善考评机制,实现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提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215-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对大学生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是实现上述教学目标的有效路径,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究。
一、堅持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相结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
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是提升“基础”课教学质量、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第一要义[1]。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结合起来,是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可以解决在处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三者递进转化问题上滑向某一者的困境,从而有效克服了教材体系、教学体系与学生的认知体系“三张皮”的“基础”课教学困境。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往往需要纠正在“基础”课现实教学中依然存在的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取消主义等各种错误倾向。首先,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的错误倾向在于把“基础”课教材当作教条,思想僵化,单方面从“基础”课教材体系出发,忽视了教学体系和学生的认知体系,割裂了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的联系,否定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忽视了教学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书本。这样就无法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进而无法实现教学体系向学生的认知体系和信仰体系的转化,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也就成了“镜中之花,水中之月”。其次,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的“盲点”在于忽视了“基础”课教材体系在实现教学体系向认知体系转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对教材的深入钻研,单方面从教学体系、认知体系出发,片面研究教法学法、教学对象(即学生),力图从狭隘的教学体系和学生的认知体系的研究中找到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路径和方法,其实质是用狭隘的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遮蔽了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递进转化,在其逻辑和现实语境中都没有实现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从而人为地割裂了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认知体系的关系,从而陷入了“淡化”“弱化”教材体系而实现教学体系向认知体系转化的错误倾向。再次,取消主义的错误倾向在于取消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三者相结合,取消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它与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教材体系的本本主义形式上默认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而取消主义则直接否定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相同点在于都力图用教材体系诠释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取消主义与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教学-认知体系的经验主义形式上没有否定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形式上没有否定实现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而取消主义则直接否定了把教材与教法学法及教学对象(即学生)相结合、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及认知体系递进转化,其相同点在于都力图用教学体系及认知体系诠释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和认知体系。
二、拓宽教学空间,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交融
“基础”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基础”课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它是相对于“基础”课理论教学即课堂教学而言的、以开展实践活动为主的教学形式。拓宽教学空间,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相互交融,是提升“基础”课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基本路径。一方面,为提升“基础”课理论教学实效性,笔者认为主管“基础”课的业务单位(如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等)要努力做到课堂教学执行“五统一”,即教学方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命题方式、阅卷统一,实行“教学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课件、考试试卷”的教学“五审查”制度。任课教师备课时要努力做到“九备”:即备教纲、备教材、备教法、备学法、备学生、备问题、备语言、备板书、备作业。任课教师上课时需要努力做到“九注重”:注重突出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思路清晰,注重讲课的热情、精神、感染力和吸引力,注重对问题探索的深入浅出和启发性,注重对问题的简练准确、重点突出和思路清晰的阐述,注重讲课内容的信息量及娴熟程度,注重教学内容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思想和新成果,注重给学生思考、联想和启迪的空间,注重师生互动交流、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并活跃课程气氛。另一方面,为提升“基础”课实践教学实效性,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进互补的“五同”,即同对象、同目标、同内容、同进度、同考核[2]。主管“基础”课的业务单位应在校党委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狠抓“基础”课的师资队伍建设,与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党政机构和各教学单位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基础”课的校内实践教学体系。与此同时,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搭建与当地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部门的联系平台,充分挖掘和利用学校所在地方的“基础”课优质特色资源,建立“基础”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和完善“基础”课的校外实践教学体系。有效组织实施参与式、体验式的“基础”课校外实践教学,增强大学生对大学新生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制教育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体验。
三、创新教学模式,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地位的有机结合
创新“基础”课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创新“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基础”课教学模式的创新关键是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应当特别强调教师要启发并引导学生思维、主导知识的科学性和价值选择的导向性,应当特别强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实施学生参与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教学方式,牢固树立学生学习的主人翁精神,实现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知并转化为对道德与法律的践行,提升“基础”课教学质量和实效性。一方面,以教师主导作用为依托创新“基础”课教学模式。一是“基础”课教师要主导知识的科学性。“基础”课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旋律,以增强大学生认知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对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进行科学的引领塑造,否则就会偏离“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二是“基础”课教师要注重价值选择的导向性。大学生有其价值选择的取向性,但因其人生阅历浅,分辨能力弱,这就要求“基础”课教师帮助大学生对一些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和正确引导[3]。另一方面,以学生主体地位为依托创新“基础”课课堂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基础”课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教师要深入研究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学生的认知体系和信仰体系,深入探索并运用情景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提问式教学、参与式教学、互动式教学、体验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案例式专题教学等教学形式,重视师生互动,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基础”课实践教学应当结合学校所在地方的优质特色教育资源来开展体验式教学,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式、体验式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而形成科学的道德观和法制观。例如,结合学校所在地方的特色红色资源,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学生收集和整理老一辈革命家在当地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继承和发扬中国革命道德的意识。
四、完善考评机制,实现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有机统一
完善考评机制,实现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有机统一,是提升“基础”课教学质量和实效性的根本保障。“基础”课要实现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教学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认知”与“践行”的辩证统一,不仅要让学生学习道德与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提升学生的理性分析、科学判断和认知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学会运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基础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提升对科学的道德观、法制观的践行能力。与“基础”课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应,“基础”课的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个方面,其考核成绩理应包括理论考核成绩和实践考核成绩两个方面[4]。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课基础理论知识的认知水平和运用能力,又要考核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与此同时,必须完善“基础”课考评机制。一是创新“基础”课理论考核方式。应当改变“基础”课长期依靠单一卷面笔试的考核形式,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无纸化”考核模式,不仅考核学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更注重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探索并完善“基础”课实践考核方式。实践考核成绩的评定相对比较复杂,还需要结合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所涉及“第三方”的意见,以便科学评定“基础”课的实践考核成绩。通过完善“基础”课的考评机制,把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引导大学生将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升“基础”课教学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韩光道,谢丽娴.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认知体系递进转化的路径探析——基于高职院校“基础”课教学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1):81.
[2]王秀阁,王玮.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进互补新模式[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8):70.
[3]汪先平.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三个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10):69.
[4]贲国栋.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思考[J].思想理論教育导刊,201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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