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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对中国社会建设的启示

时间:2024-07-28

郑玉霞

摘 要:哈贝马斯在继承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传统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公共领域思想,并揭露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危机。随后,他提出了一条拯挽救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的有效途径——交往理性,尽管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对中国的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交往理性;中国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4-0043-02

哈贝马斯在他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对公共领域理论做出了详尽地描述,在揭露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化危机之后,提出了挽救此危机的最关键的方法,就是要彰显交往理性的价值,这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公共领域与公共理性的关系

1.公共领域的含义与特征

谈及“公共领域”,我首先想到的是与它密切相关的另一个词语,即公共性,对于两者的关系,哈贝马斯明确说过“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的。”[1]2且“公共性——如法庭审判时的公开性——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1]2尽管他并不是第一个提出“公共领域”概念的学者,但他在著作中对公共领域的起源、演变、结构及功能等都进行了分析。

每一个理论的提出都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语境背景,也有其特定语境下的特定蕴义,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序言中就明确指出“本书的目的是分析‘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它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使之成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1]1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所特指的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是其在18和19世纪的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当中来进行阐明的。

在哈贝马斯的笔下,“公共领域”是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1]3即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家庭、经济生活等“私域”和政治讨论“公域”是相对的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些应该都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本应具有的合法化状态。

2.关于公共理性的理论

公共领域是一个和广大民众具有共同追求和活动原则的社会领域,个体要想成为公众的一员,并能够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其他成员进行良性地互动与交流,且以积极的心态营造一种相对稳定的民主环境,则需要具备一个相对理性的原则导向即公共理性。

关于“公共理性”的见解,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他是在立足于公共政治正义观念的基础上而探讨公共理性的,更重要的是他在一种多元的前提下强调一种稳定性与和谐性,且通过“公共善”的理性目标来加以界定[2]228。

而哈贝马斯在“公共理性”方面的立场是:“集体的同一性,今天也只有以反思的形式才是可以想象的,也就是说,集体的同一性是在具有普遍的和共同的机遇参加这样一些交往过程的意识中建立起来的,在这些交往过程中,同一性的形成是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3]113哈贝马斯所强调得更多的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理性的对话及其对话的言语、理性和连续性等问题。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在“公共理性”方面所贡献的智慧并不相同,但是或许正是这二者的不同才能够为该理论的探讨锦上添花。在现实社会中,难免会存在分歧与冲突,关键要看在这种多元状况下如何运用理性的智慧而达到一种和谐的境况,如何在此种情况下发挥公共理性应有的规范,允许并接纳多元的存在而并不觉得冲突,而不是一味地试图去消灭冲突,这就需要罗尔斯的公民理性,引导全民为着公共善的目标共同迈进:而这期间也需要某种视野的转换,即不能局限于个人或私人的领域而要注意转换他人视域或直接切换到公共视域的角度进行审视。那么这期间不可或缺的就是哈贝马斯关于理性的对话与表达,从此才能达成相关公共话语的共识;将二者结合,才能在公共多元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力求一种平衡与和谐。

二、合法化危机与交往理性的关系

1.合法化危机的提出与特征

在哈贝马斯的视野中,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存在是以国家与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严格分离为前提的。但是19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日益增强,到19世纪末却恰恰出现了一种逆转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张,具备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逐渐参与到具有冲突和矛盾的市民社会之中。对于这种结构性变化,哈贝马斯将其称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即公共领域失去了它本来应该具有的透明性、批判性和公开性等特征,而成为任人操纵与宰割的案板,此时民主虚化,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即合法化危机[4]54。

2.合法化危机与交往理性的关系

哈贝马斯为挽救合法化危机而进行理性重建,即建立以言语为桥梁、以自由公开的交往和真诚的沟通为核心的交往理性,并将其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使其回归现实,成为真正的社会理论。

交往理性的彰显是建立在对工具理性的批判的基础上而向前迈进的,这是哈贝马斯在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的批判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具理性”作为一个听起来略带机械性的词语,在资本主义的现实社会和哈贝马斯的视域中,的确具有一定的可批判性。这主要表现在工具理性使人与世界的交往变得更具工具性,外界的所有静物和动物等都是作为工具而存在于彼此的世界里,只是充当改善生活和满足自己欲望的简单物品而已;另外,工具理性还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具目的性,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建立在将彼此作为手段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人与外界之间还是人与人之间,都处于一种相对疏远的状态,真诚的交往和自由开放的沟通或许都会显得格外奢侈,而这恰恰是拯救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的突破口,也成就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核心与灵魂。至此,哈贝马斯在反驳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对理性做了带有哈贝马斯符号特征的解读,即在交往中要彰显交往理性的价值,也就是主体之间的交往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平等、追求民主并力促和谐,争取在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中彼此达到一种真实、真诚的沟通,营造良好的交往氛围,达成有效的交往共识。另外,在具体实践中还要把交往理性与具体的交往行为结合起来,以便营造民主、和谐的交往环境。

三、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理论的局限性及其对中国社会建设的启示

1.交往理性理论的局限性

尽管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挽救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的有效途径,但是我们不得不站在相对公正、合理的立场上对其进行客观的审视与评价。归根结底,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即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只要存在私有制,那么,要想建立一个相互尊重、你我平等、相对民主、彼此和谐的市民社会,仅靠交往理性还是会显得有些苍白或骨感。因为相关主体很难就相关的切身利益问题做出较大的牺牲或取舍。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或许正是由于交往主体在沟通的过程中将交往理性发挥得那么淋漓尽致,都呈现出自己最真诚的沟通、最真实的态度、最有效的言语和最正确的规范,所以这种情况下才很少会有人做出退让,而只会是分歧僵持不下、冲突愈演愈烈,而这也正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的局限性所在。

2.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对中国社会建设的启示

所谓“社会建设”,其实质是“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构建良好的社会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构建保持社会稳定的长久基础。”[5]33社会建设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建立合理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优化社会结构,维护社会稳定,也包括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与世界接轨,在全球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浪潮中,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使中国社会发生急速的社会转型,比如说社会结构发生分化,国家、社会和个人由一个统一的整体逐渐走向分离;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矛盾与冲突面前上演着精彩的博弈。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在社会建设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在很多方面,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均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在社会结构方面,改革开放的步伐不仅没有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反而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于是,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向全体人民发起动员,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此同时,还强调要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交往理性引导人民,各尽其能,真诚沟通,最后各得其所,力争和谐。经过努力,低收入者的收入被提高,垄断收入被限制,非法收入被取缔,贫富差距逐步缩小。

其次,在社会管理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这并不是说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完全的支配作用,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哈贝马斯交往理性启示我们,要使政府与市场、企业等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真诚地沟通或良性地互动,而不是一味地由政府主导、企业顺从,更不是完全由市场主导,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建设。

再次,在社会事业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来发展社会事业是至关重要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人类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规范并通过言语的对话而达成共识,从而传达出自己的声音,以表达出自己的需求。社会事业在为人类提供安全与保障的基础上,与人类进行良性的互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最后,在代际关系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家庭、学校及社会等代际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并呈现一种不相协调的状态。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有助于规范代际关系、化解代际冲突,有利于使代际双方处于一种相对愉快而又和谐的境况之下,对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理论确实对中国的社会建设存在重要的启示作用,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

[3]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

[5]张静,关信平.中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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