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8
孙振琳
摘 要:众所周知,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巨大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催生了现实道德难以解决的网络伦理问题,其中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之争尤为突出。本文以伦理学理论为指导,立足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现状,结合现实经典案例,对“人肉搜索”的产生及原因进行阐述,深入分析这种新型信息搜索方式引发的伦理困境,并从个人、行业、政府等三个角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4-0057-02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本文通过分析“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伦理困境进而找对规范“人肉搜索”的相关对策。
一、“人肉搜索”现象的产生及成因
(一)“人肉搜索”的产生
“人肉搜索”现象起源于猫扑网。在论坛上,求助者提出问题并向帮助者提供Mp币(猫扑网上的一种虚拟货币)作为奖励和酬谢,于是出现了大量为获取Mp币的“赏金猎人”,最后求助者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获得了Mp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肉搜索”也由最初的信息搜集过程转变为社区互动关系。
(二)“人肉搜索”出现的原因
1.客观原因
(1)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产生了一批新的软件如多种即时聊天工具、各种搜索引擎以及新型网络多媒体,不仅拓宽了搜集信息和共享信息的途径,降低了信息传递成本,而且也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和生存状态,为“人肉搜索”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
(2)弥补传统媒体的缺陷。传统媒体基于传递正能量的宗旨,往往优先选择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典型正面事件,较少报道私人消极问题和敏感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有冤无处申、举报无果的情况,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监督公共事务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很多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会直接求助网络新媒体、“人肉搜索”,而非先拿起法律武器。
2.主观原因
(1)网民复杂的心理动机。首先,好奇心理。人天生就对事物充满好奇心,在缺乏道德约束的情况下,众多网民在知情欲望的驱使下想了解有关事件的详细情况,于是自发组织起来搜索详细信息。群体事件中,非理智因素占据主导地位,情绪和暗示的观点会直接影响群体心理的发展,并容易外化成行动。其次,从众心理。从众心理通俗讲即“随大流”。在“人肉搜索”的参加者中,有些人可能并不了解热议话题,为避免落伍,他们也进行了解并参加进来;有些人可能与大多数人的意见相左,由于受到排挤攻击,这些人往往会放弃或保留自己的想法。最后,宣泄正义感。传统文化注重锄强扶弱、发扬正义,当具体失范行为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时,特别当这种失范行为与某一特殊主体如“富二代”“小三”弱势群体相联系时,“人肉搜索”就体现出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良传统,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自发谴责违背道德的行为。
(2)网民网络道德意识淡薄。互联网作为新兴领域,其规范体系尚未建立,由于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很多参与者为所欲为,肆意发布言论,能够轻易越轨而鲜少承担责任。“人肉搜索”事件的发起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炒作通过各种途径发布虚假消息,混淆视听,吸引公众注意力。而且一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运用多种手段搜集并出售信息,不删除言辞过激的帖子,全然不顾对个人的伤害。
二、“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
(一)侵害个人隐私权
“人肉搜索”最初是基于正义感和道德感,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然而在此过程中会搜集事件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地址等等,接着未经当事人同意就随意公开他人私密信息,更有甚者,在未获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就对他人进行口诛笔伐,妄加批判他人隐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空间隐私、生活安宁,也使当事人压力巨大。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特别是涉及政府官员、公共人物,由于身份的公共性,其个人私事甚至隐私可能与政治生活相关,此时个人私事便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其隐私权具有更大的限制性。因此,有些侵犯隐私的行为却是合法的行为,由于网民缺乏组织性和践行准则,往往突破合理界限而走向善良意志的对立面。
(二)易引发网络暴力,威胁社会稳定
涉及“人肉搜索”事件,当绝大多数网民根据主观判断并形成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主流态度时,越来越多的网民会声援这种观点,而有其他态度的人为了避免被孤立和惹麻烦,就可能保持沉默,从而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所谓主流态度拥有越来越大的力量,具有压倒泰山之势,为了履行“道德警察”的职能,网民在冲动心理的支配下,通过谩骂、诽谤、侮辱、围攻等方式发表过激言论,对当事人进行语言暴力和人身攻击。这种谴责甚至蔓延到现实中来,如恐吓、威胁当事人及其家人,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不仅践踏人权,影响人们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而且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
(三)“把关人”议程设置的缺失,挑战传统道德底线
设置议程是媒体进行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其良好作用的发挥使舆论更加理性化。然而由于缺失网络“把关人”议程设置,不能对良莠不齐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筛选,为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缺少了信息绿化屏障,现存网络规范制度对具体责任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宽松环境下,“人肉搜索”行为往往会控制不住“度”而引发以暴制暴的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突破道德底线。网民的动机和效果常常相违背,由最初的正义的卫道士而走到善的对立面——其行为效果是不正义的,最终成为侵权和违法的主体。
(四)对特殊群体的社会偏见影响“人肉搜索”的道德评价
基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已形成的道德观念,人们会对某类特殊群体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具有现实中所不具有的更大的自由度,容易自行其是。由于强权有能力把冲突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因而这种自由对强权的影响较小,但是对弱势群体而言不可能毫发无损地应对舆论的排山倒海之势,“人肉搜索”的失范行为可能会使弱势群体更加无助,甚至使其处于生死边缘。
三、规范“人肉搜索”的对策
(一)个人方面
1.提高网民个人道德素质
要规范“人肉搜素”行为,归根结底在于网民个体,这就对增强个人道德品格修养提出一定要求。网民在获取信息时,应该深入分析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判断事件的真实性,辩证性思考并理性地实践,不能人云亦云,随意附和。在行使自由和享受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己的言行承担道德或法律责任。网民应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实现集体利益为宗旨,自觉用网络道德约束自身行为,避免为了个人利益而随意侵犯别人合法权利。
2.加强网民“慎独”教育
所谓“慎独”是指一个人在单独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按照内心的道德信念行事,不做违背良心和道德的坏事。这要求人们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能因为别人不知道而做出不该做之事。因此在虚拟的网络社区里,网民应该严于律己,即使没有他人监督,也要坚持“慎独”原则,不断强化自身网络道德意识并使之内化,从而践行合理的网络行为。
3.增加网络伦理宣传力度
通过课堂教育或其他途径对广大网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我国优秀传统道德教育,使之形成正确的上网观念。构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平台,设置典型事件警示栏目,让网民看到“人肉搜索”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吸取教训,从自身做起,增强自律精神。同时,还要建立起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无害原则、公正平等原则、适度原则,作为行为准则,遵守网络道德。
(二)行业方面
1.切实加强网络运营商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很多网络运营商趋利性突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自动忽视竞争手段和竞争过程是否符合道德准则,更遑论运营商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凤姐”事件就是商业炒作的一个杰作,凭借“人肉搜索”的强大互动功能、传播迅速且范围广的特点,迅速提升知名度,进而从中牟利。企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感的淡薄,使得整个行业缺乏有序良性的竞争环境,从而引起很多与网络伦理相悖的问题,甚至在现实中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2.加强网络技术监管功能
要整顿“人肉搜索”现象,还需要与一定的网络技术功能相结合。首先,在网络中推广实名制。实行网络实名制,不仅能使广大网民自觉控制偏激心理,尊重他人,而且可以增加信息真实度,提高“人肉搜索”的公信力。韩国于2005年10月起开始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且颁发了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其次,研发网络监控安全软件。网络运营商应研发具有针对性功能的专门安全性软件,加强对论坛的管理,严格信息审核机制,遏制不良信息的流通渠道,通过技术手段跟踪网络越轨行为,使行为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方面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人肉搜索”的整治和管理难度越来越大,针对该搜索过程中的某些具体行为进行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在网络这个新型社会中,也要紧紧践行这一重大举措,实现网络法治化,使广大网民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避免“暴民政治”。
2.切实加强政府监管机制
首先,监管网络运营商。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重点监管“人肉搜索”发生率高的网站如猫扑网、天涯网等,指导网站做好防护工作,明确规定各运营商应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事件进行预警把关,做好网络把关人工作。其次,扩大网络监控力量。网上信息多如牛毛且日新月异,要及时管理网上的不文明行为非常困难,当前队伍远远不能完成这一任务。最后,政府建立完善的舆论引导机制。政府通过自身官方网络传播媒介,建立自己的宣传阵地,来引导大众传媒的走向,引导民意朝着正确的方向走,反击不良分子对政府的恶意攻击。
参考文献:
[1]李鲁林.“人肉搜索”的伦理思考[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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